交通事故评残标准
车祸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车祸伤残等级1-10级评残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系数划分有: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9、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车祸评残是指根据车祸造成的伤害程度和身体功能损失情况,对事故受伤者进行残疾等级评定,以确定受伤者在生活、劳动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的能力。
车祸评残标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专业指导文件制定的,旨在客观、公正地评定车祸受伤者的残疾程度,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下面是车祸评残10级标准的参考内容:一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从事任何生产劳动或经营管理活动。
二级: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丧失自主完成日常生活活动的能力,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护理。
三级: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只能从事轻度劳动,且无法完成重体力或高强度工作。
四级: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劳动能力受到明显的损害,只能从事轻度劳动,无法从事长时间站立或负重劳动。
五级:部分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一些日常生活活动。
六级:生活自理能力受限。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受到轻度影响,可以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但存在一定的困难。
七级:生活自理能力基本正常。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基本上未受到明显影响,可以自主完成绝大多数的日常生活活动。
八级:生活自理能力正常。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生活自理能力完全恢复,可以独立完成所有的日常生活活动。
九级:暂时轻微伤。
指因车祸导致受伤者存在暂时性轻微身体不适或伤害,对日常生活、劳动和社会参与没有明显的限制。
十级:未受伤或轻微伤。
指车祸发生后,受伤者未受到明显伤害或仅有轻微伤,对生活、劳动和社会参与没有影响。
以上是车祸评残10级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评级最终需要由相关专业人员根据伤情和体检结果进行判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文件,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和准确性。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是对事故受害者伤残程度进行评估的依据,用来确定受害者应获得的相应赔偿和补偿。
下面我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
首先,根据《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解释(2016修正)》和《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2017修正)》,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分为10级,从1级到10级依次递增。
1.一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轻微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不需治疗或需简单处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饮食、外貌或护理无明显障碍。
2.二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减退,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轻度受损,但仍能自理,饮食、外貌或护理有轻度障碍。
3.三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较重度受损,日常活动和劳动能力有较明显受损,需要他人协助,且饮食、外貌或护理有明显障碍。
4.四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一项或多项身体功能丧失,或导致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或只能以他人协助方式生活,丧失自理能力。
5.五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身体功能完全丧失,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6.六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两项或以上重要器官或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丧失生命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工作能力。
7.七级伤残:指因事故造成全身多处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8.八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弥白中器官功能丧失,生命全部寄托在他人照料下。
9.九级伤残:指因事故导致终身失明、双目失明、双目失明伴全身瘫痪等严重生理缺陷。
10.十级伤残:指以终身失能、无生命迹象、需持续监护为主要特征的生命危险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鉴定标准仅供参考,具体的鉴定结果还需要根据事故受害者的实际情况综合评估。
总结起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等级鉴定标准根据受害者的身体功能损害程度和生活能力受损程度进行评估,并按照等级划分进行分类。
这些鉴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客观和公正的依据,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和合理获得赔偿和补偿。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评残等级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评残等级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可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人身伤害。
为了公正地评估这些伤害并给予相应的赔偿,通常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评残等级的各个方面。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全面照顾的情况。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植物人状态;●极重度智能障碍;●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为0级)且临床判定终身卧床;●双手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的情况。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严重智力低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双侧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侧肘关节以上缺失。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的情况。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随时有人帮助;●双侧腕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丧失;●一侧肘上缺失(某些特殊情况例外);●一手功能完全丧失或严重畸形。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指导和帮助的情况。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指导或经常帮助;●一侧膝以下缺失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侧膝以上缺失;●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下肢畸形,功能严重障碍。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明显的生活照料的情况。
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明显的精神及躯体支持;●一侧膝以下缺失(某些特殊情况例外);●一侧踝以下缺失;●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车祸评残10级标准

车祸评残10级标准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1. 精神障碍或者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2. 脑损伤后遗留软化灶,伴有神经系统症状;3. 头皮损伤致瘢痕形成,累计面积5.0cm2以上;4. 颅骨骨折(单纯线性骨折除外);5. 外伤致嗅觉丧失;6.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7枚以上;7. 外伤致牙齿脱落或者折断11枚以上(口腔损伤);8. 眼睑缺失(一侧大于50%)、眼睑外翻(双侧)、眼睑闭合不全(双侧);9. 原发眼球萎缩具有手术摘除眼球指征;10. 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紊乱致张口度相差>2cm。
二、头面部损伤1.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5.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8.0cm以上;2. 面部损伤形成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或者两块面积累计7.5cm2以上;3. 面部损伤后留有色素沉着,色素改变范围50cm2以上;4. 面部刚性创口累计长度10.0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13.0cm以上;5. 眶壁骨折造成眼球内陷2mm以上;6.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以下;7. 面神经损伤造成部分面瘫。
三、脊柱胸段损伤1. 胸椎棘突骨折,椎体压缩程度轻于1/4;2. 一肋骨骨折合并气胸,压缩程度轻于1/2;3. 四处以上肋骨骨折或两肋骨一骨皮质断裂伴肺挫伤;4. 纵隔血肿、气肿;5. 胸壁软组织挫伤面积40.0cm2以上。
四、颈部损伤1. 颈部皮肤擦伤,面积50.0cm2以上,或者皮肤划伤,累计创口长度8.0cm以上;2. 颈部Ⅱ度烧伤。
五、胸部损伤1.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10%),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大于5%);2. 女性一侧乳房导管损伤;3. 心脏挫伤致心包积血;4.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小于50%);5. 肋骨骨折2处以上;6. 纵隔血肿、气肿;7. 肩胛骨骨折。
六、腹部损伤1.肝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脾部分切除或者修补术后。
2.手的功能不重要的可以评定为十级残疾,而肝功能重要功能不全是八级残疾。
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

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车祸也可能导致受伤或残疾。
对于车祸造成的伤残程度评定,涉及到残疾等级的划分和相应的赔偿标准。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
深度方面来看,车祸评残标准中的1-10级明细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伤残评定标准》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1-4级的残疾较轻,5-7级为中度残疾,8-10级为重度残疾。
具体评定标准涉及到身体功能的损害程度、社会适应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精神障碍等多个方面的评估。
这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来进行,确保评残的公正和客观性。
广度方面来看,针对不同等级的残疾,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车祸造成的残疾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多个方面。
根据《伤残等级表》,不同等级的残疾会对应不同的具体赔偿金额,而具体的赔偿标准也会受到当地物价水平、社会保障标准等因素的影响。
在车祸评残标准和赔偿标准中,除了残疾等级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赔偿金额的公平和合理性。
总结回顾来看,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涉及到法律和医疗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在实际生活中,遇到车祸造成的伤残,需要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和医疗支持,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社会也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残疾人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就业和生活保障。
对于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我个人认为应该更加注重人道主义关怀和社会责任,为受伤或残疾的个体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在结尾进行总结和回顾,车祸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及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领域的复杂问题。
对于受伤或残疾的个体来说,这关乎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
在评残和赔偿的过程中,需要更多的关怀和支持,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关爱残疾人群体,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就业机会。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十级

交通事故评残标准⼗级⼀、交通事故评残标准⼗级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常活动能⼒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障碍; 4、单侧轻度⾯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或偏⾝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头⾯部损伤致: 1、⼀眼低视⼒1级; 2、⼀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于60°); 4、泪⼩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漏或⽿漏; 8、上颌⾻、下颌⾻缺损,⽛齿脱落4枚以上; 9、⼝腔损伤,⽛齿脱落8枚以上; 10、⼝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受限; 11、⾆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中度听觉障碍; 13、⼀侧⽿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尖缺失(或畸形); 15、⾯部瘢痕形成,⾯积6平⽅厘⽶以上;或⾯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部细⼩疲痕(或⾊素明显改变)⾯积15平⽅厘⽶以上; 17、头⽪⽆⽑发40平⽅厘⽶以上; 18、颅⾻缺损4平⽅厘⽶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缺损6平⽅厘⽶以上,⽆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部⾻及软组织缺损8⽴⽅厘⽶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椎体三分之⼀以上压缩性⾻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区瘢痕⾯积20平⽅厘⽶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性⼀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1-10详细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是评估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以便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
根据中国法律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通常分为10级,下面是每个级别的详细内容。
一、轻微伤(1级):仅仅是一时的轻微生理功能障碍,不会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不良影响,且症状能够及时缓解。
二、轻伤(2级):症状轻微且能够缓解,但对正常工作和生活产生一些影响,需要一段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
三、中度伤(3级):造成一定身体功能损害,需要一段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对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四、重度伤(4级):病情较重,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可能会导致永久性的生理功能损害。
五、特重伤(5级):造成生命威胁或永久性的严重生理功能损害,甚至丧失人体的某个器官或部位。
六、完全性丢失一肢(6级):因事故造成一肢的完全性丢失,即无法再使用该肢体进行正常活动。
七、完全性丧失功能(7级):因事故造成某个器官或系统的功能完全丧失,例如肾脏、视力、听力等。
八、双肢不全(8级):因事故造成双下肢完全性丧失或无法再正常使用,而且对工作和生活产生极大影响。
九、撞击脑部导致严重脑损伤(9级):因事故造成脑部受损,严重影响认知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
十、全身丧失功能(10级):因事故而造成全身器官和系统的完全性丧失,导致彻底丧失劳动能力和自理能力。
以上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鉴定单位通常会结合被鉴定人的临床资料、检查结果和治疗康复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伤残的级别。
了解这些标准有助于被害人和保险公司等相关方了解事故后应享有的权益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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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评残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the injur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impairment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2.3评定assessment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2.4评定人assessor办案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
2.5评定结论assessment conclusion评定人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
2.6评定书assessment report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成的书面文书。
2.7治疗终结treatment finality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3 评定总则3.1 评定原则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2 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3.3 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3.4 评定人权利和义务3.4.1评定人权利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c)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评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3.4.2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d)保守案件秘密;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3.5评定书3.5.1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3.5.2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3.6伤残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 伤残等级4.1 Ⅰ级伤残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植物状态;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a) 双侧眼球缺失;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Ⅱ级伤残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 完全性失语;c) 双眼盲目5级;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c) 双眼盲目5级;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Ⅲ级伤残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c) 双眼盲目4级以上;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 肢体损伤致: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Ⅳ级伤残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c) 双眼盲目3级以上;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胸部损伤致: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f) 单瘫(肌力2级以下);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