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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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川财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省级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18日印发的《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2023年11月7日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以上品目和编码及其说明(有备注说明的除外)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执行。

②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省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制定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发布执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货物、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省级和成都市本级50万元、其他市本级和县级30万元。

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前述所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是指采购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汇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相应数额标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渝财规〔2020〕14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财政部《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指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扶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支持脱贫攻坚等。

对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或强制采购。

三、涉密项目采购严格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则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目录及限额标准》实行全市统一的目录管理,执行市、区(自治县)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目录及标准指引》无变化,往后年度按此通知要求继续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内容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索引号:SM00111-0700-2009-05004 发布科室:采购办发布时间:2009-8-18 阅读数:406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对现行的《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政文〔2007〕1号,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目录调整说明将原《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等品目由“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限额标准调整说明1、“通用项目”中的“网络设备”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执行定点协议采购。

2、“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中的“货物类”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服务类”中的“印制品”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金额起点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工程类”中的“修缮、装饰工程”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对《目录》内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6年度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UPS


空 调 机 电 视 设 备 视 频 设备



音频 设 备 组

质 的 社会 中 介 采 购 代理 机构 进行 采 购
公 开招 标 数额 标准



但 都必 须按
合音像设 备 医 疗设 备 应 国 际招标 的 除外




环境 污
政府 采 购 程 序 要 求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和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按 规 定 向 同 级 财 政 部 门 办 理 有 关 政 府采 购 手 续

政府集 中 采购




后 委 托 省 级 有 关 主 管部 门 实 施 部 门 集 中 采 购


下列项

应 当 委 托集 中 采 购 机构 采 购

三 分 散采 购 限

额 标准




货 物类
3 7



台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室 关于 公 布 2 0
政 办发


年度
台 州 市 政 府 集 中 采 购 目 录 及 标准 的 通 知


20



36

各 县 市 区 人 民政 府 市 政府 直属 各单 位








部分 医疗 耗材 卫生 系 统

为 规范 政府 采 购 行 为 提 高 采 购 效 率 根 据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的通知合政办秘〔2019〕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3日附件合肥市2020年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一、集中交易目录项目类别内容交易平台限额标准及范围说明(一)建设工程类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1.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市级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2.各区(开发区)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

市级3.各县(市)级国有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理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011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011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青岛市财政局文件青财采[2010]16号关于印发《2011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市)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做好2011年政府采购工作,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准确及时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11年,我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采取大宗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执行方式。

(一)属于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青财采[2010]1号)进行采购。

(二)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部门集中采购“且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暂行办法》(青财采[2010]15号)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在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程序和规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采购。

(三)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按照分散采购的要求,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2011年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均为15万元(含15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50万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管理(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应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号)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没有采购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2014〕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漳州市级和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重申《政府采购法》管辖的项目范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强化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监管职责,促进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本目录中相关品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制定。

本目录中的“品目分类编码”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相对应,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可在漳州市政府采购网()的“资料下载”板块中下载。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一)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管理1、集中采购管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通用类目录和部门有特殊需求类目录。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设定金额起点,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或超过金额起点的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即“采购中心”,下同)代理采购。

其中部分通用类项目实行网上竞价和批量集中采购等方式,具体范围及管理要求另行发文规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11.23•【字号】吉财采购〔2020〕957号•【施行日期】2020.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采购〔2020〕957号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级预算单位: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吉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吉财采购﹝2020﹞695号,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一)准确把握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二)严格执行《目录》规定。

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必须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采购人本部门或本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本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省级预算单位执行《目录》有关要求(一)《目录》货物类品目采购执行方式1.货物类品目(除车辆外)采购实行电子商城采购与按项目实施采购相结合方式执行。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通过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通过电子商城在线询价、反向竞价方式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或以上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按项目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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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市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及限额标准2012年,市本级政府采购继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采取大宗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部门分散采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等多种方式互为补充的执行方式。

1.属于大宗货物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统一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青财采[2010]1号)进行采购。

2.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附表标注为“部门集中采购”且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暂行办法》(青财采[2010]15号)规定委托代理机构,在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全市统一程序和规则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实施采购。

3.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按照分散采购的要求,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自行组织招标采购。

4.属于网上竞价采购范围的(附表采购组织形式标注为“网上竞价”且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市级政府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青财采[2011]8号)进行采购。

2012年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均为15万元(含15万元)。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含50万元)。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管理1.使用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应按《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采[2009]13号)规定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预算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财政部门不受理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没有采购计划的,不得实施政府采购。

对于上级主管部门未经过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入预算单位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追加手续,并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2.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1)属于市编委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法定职能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需对外委托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按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2)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和天然气管道租用及维护、水电线路迁移改造、供暖费、水电费、通讯费、邮政投递、媒体广告和公告等。

(3)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4)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5)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

(6)会议费、培训费和演出费。

(7)公务用车离开市区执行公务的加油、维修费;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的购置。

(8)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或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上级正式公文)。

(9)图书资料中的外文图书、电子图书、中外文期刊、报纸及地方史志、古籍资料。

(10)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三)部门分散采购1.部门分散采购部门分散采购,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

不同于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委托代理机构,在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遵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采购方式,自行组织招投标,并按要求办理档案归集、合同备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分散采购项目实行事后监督,过程监督由采购单位内部监督监察部门负责。

2.部门分散采购的范围(1)未纳入《2012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

(2)纳入《2012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且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5万元(不含15万元)的采购项目。

(3)5万元以下项目,采购单位可以采取分散采购形式进行,也可以自行采购。

3.部门分散采购程序(1)采购单位自行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2)在采购单位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采购方式,按程序组织采购。

(3)在青岛政府采购网“分散采购公告”专栏发布采购公告。

(4)开标当天,由采购单位在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5)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档案,由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青岛市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存。

(6)采购单位应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网上竞价与定点采购为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平竞争,2012年对部分办公设备通过“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对部分办公耗材、印刷、公务机票等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由各采购单位在财政部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单位中询价、比较后,自主选择供应商。

属于网上竞价或定点采购的项目,除公务机票、办公耗材、图书资料和工程前期服务不受金额限制外,若预算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仍应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集中采购;若预算金额小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实行网上竞价或定点采购,不能实行分散采购。

(五)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青财采[2010]2号)的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

以下项目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1.大宗货物集中采购项目合同2.网上竞价项目采购合同3.定点采购项目合同4.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合同5.部门分散采购项目合同二、区(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一)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各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及执行方式,由各区、市财政部门在转发本通知时予以明确。

各区、市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应符合本地财力及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参照市本级目录范围适当调整,原则上不得缩小公布的集中采购范围,调整情况应在本通知印发一个月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区(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1.区(市)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为3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50万元。

预算50万元及以上项目使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须事前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预算3万元(含3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方式进行。

各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审批,审批情况需按项目记录并存档,年终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2.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降低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3.通过协议供货或者定点采购组织采购的,供应商范围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执行方法及限额标准由各区、市自行设定。

4.工程类项目的采购可参照《青岛市本级财政投资基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运行规程》自行设定限额标准和组织形式。

三、注意事项(一)优先采购政策按照《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与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等文件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首页。

2.采购单位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各区、市财政部门办理的进口产品审批事项,需登记存档,年终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3.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

(二)服务类项目合同期限1.公务车加油、公务车保险、公务车维修、公务机票代理、设备及车辆租赁、印刷、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一定二年。

2.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可一定三年,对个别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3.以前年度通过招标确定的上述服务项目到期时,可续签补充合同进行延期,其中: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可自合同签订日起延满三年。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各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青岛市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凡存在有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的,经查属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报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未按规定组织采购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支付和会计审核时,财政部门不予办理。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青岛政府采购网站(http//)为我市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等政府采购信息将在网站上公布。

(五)《2012年青岛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青岛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各部门、各单位、各区市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可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2012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2012年青岛市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序号品目名称采购组织形式H货物类H01办公自动化设备H0101大、中、小型计算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H0102台式微型计算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H0103便携式计算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H0104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部门集中采购H0105工作站部门集中采购H0106中控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0107复印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H0108速印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H0109A4多功能一体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H0110打印机大宗货物集中采购H0111碎纸机定点采购H0112扫描仪定点采购H0113传真机定点采购H0114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网上竞价H0115网上竞价H0117数码摄像机网上竞价H0118不间断电源(UPS)部门集中采购H02网络设备H0201服务器网上竞价H0202路由器网上竞价H0203硬件防火墙网上竞价H0204网上竞价H0205网卡部门集中采购H0206调制解调器部门集中采购H03通用软件(主要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直接从市场可以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部门集中采购H04印刷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05照排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06视听及采编设备H0601电视机网上竞价H0602录(放)像机部门集中采购H0603录音机部门集中采购H0604功放机部门集中采购H0605激光视盘机部门集中采购H0606组合音响部门集中采购H0607音箱部门集中采购H0608有线、无线话筒部门集中采购H0609线性编辑机部门集中采购H0610非线性编辑机部门集中采购H0611采访机部门集中采购H0612视频会议系统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0613灯光音响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07监控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08摄影器材部门集中采购H09文艺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10体育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11地震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12教学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13消防设备部门集中采购H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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