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71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020-12-0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公司股份、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及回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事项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 公告和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公司披露其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包括个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股份。
同时,公司也应在股东大会、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情况。
2. 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重大事项披露期间、财务报表披露期间以及业绩预告期间禁止减持本公司股份。
此外,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设定其他减持限制。
3. 减持透明度:减持行为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告,并尽快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在指定披露媒体及时公告董监高减持情况。
4. 强制减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享受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除非符合相关规定的强制减持情形。
5. 处分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内幕信息后,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直到该信息公开。
6. 监管和处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行为违反规定将受到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并可能面临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以上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持有和变动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发生。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一、适用范围管理规则适用于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首席运营官(COO)等高管人员。
二、股份申报1.任命或重新任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上市公司报告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公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姓名、职务、股份变动情况等。
三、股份减持限制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如需减持股份,应遵守以下限制:(1)不得进行大额减持,即单次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2)减持数量的累计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30%;(3)不得在盈余利润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4)不得在公司半年报、年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合同和重大事项公告后的30个自然日内减持。
2.管理规则不适用于以下情况的股份减持:(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性减持;(2)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减持。
四、增持义务1.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的股份数量达到其所持股份总数的10%时,应当向公司报告,公司有权要求其停止减持,并告知其增持义务。
2.在收到公司增持通知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增持相应数量的公司股份,直至补偿达到减持前的比例。
五、后续公告1.上市公司应在每季度末公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情况,包括股票数目、比例、归属等。
2.上市公司应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发生变动时立即公告,包括减持数量、原因、时间等。
六、违规处罚1.对于违反管理规则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依法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暂停或撤销股份激励计划、移送司法机关等。
2.对于投资者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向其提供赔偿或补偿。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600817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0-11-17

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德恒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
第六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首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备其持股情况。
他们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股份的持股比例、变动情况、交易时间、方式和价格等。
其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下,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行为符合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他们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其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不得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利用其地位牟取私利。
第三,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行为,需要进行事前披露和事后报告。
对于计划增持或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需要提前向公司董事会报备,公司董事会要对计划进行审查,并及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股份变动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及时披露给公司股东和投资者。
第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变动行为应当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例如,在信息披露期或者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股份的增持或减持行为。
同时,他们应当避免利用特定社会公共资源、职务权力和信息优势,获取不正当的私利。
最后,对于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规则的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罚款、追责和禁入等处理。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的监督,通过内部审计、独立董事、股东大会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规范公司高管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劵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浙江证监局《关于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并买卖本公司证劵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劵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精选模板)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精选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上述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本制度亦适用于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常的利益。
第二章基本信息申报第五条无论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通过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规定,为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第二章 股份管理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则:
1. 公开持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需要公开披露。
他们的持股变动情况也需要及时向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
2. 违规交易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不得操纵股价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
3. 守信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循守信、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者虚假陈述。
4.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及时向公司进行披露,公司则需要及时公告,并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
5. 交易限制:在特定时间段内,如财务报表公告前、业绩预告期间等,在内幕信息非公开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交易限制,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6. 信息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掌握内幕信息后,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并管理该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者
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等非法活动。
7. 违规处罚: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交易、追究法律责任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执行。
因此,以上只是一般的管理规则,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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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信息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CA证书,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上述个人基本信息。
以上申报数据将视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欲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在买卖之前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答复,董事会秘书对该事项有疑问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后答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并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