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1.03•【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黄某洗钱案【关键词】洗钱罪跨境洗钱介入侦查资金流向追赃挽损【基本案情】黄某,男,某银行原信贷员,系上游犯罪人员朱某成亲属。
(一)上游犯罪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间,朱某成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召开大会、体彩门店宣传、口口相传、微信宣传、授课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该公司配置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发放奖金、支付佣金、本金赎回,以及员工工资、宣传费用等开销。
案发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亿余元。
2022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二万元。
朱某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洗钱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黄某杰(公安机关已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6.7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
随后,黄某杰所在团伙将上述账户内的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
此后,朱某成为在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对敲方式转移资金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
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母亲,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检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确保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力度不减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典型案例。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依法惩治犯罪与追讨欠薪并重、坚持依法维权与护企发展并重、坚持依法办案与诉源治理并重,努力担负起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与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双重职责的办案理念。
记者了解到,2019年以来,最高检已连续四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近年来,在各地积极推动根治欠薪专项行动整治下,检察机关持续推动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力度不断加强,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提升,农民工欠薪问题高发多发态势得到进一步遏制。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分别为江西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湖南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柏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江苏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贵州刘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起诉案,湖北兰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例一强调,对于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经刑事立案追缴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打击、从严惩处。
案例二明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没有追究相关涉案单位刑事责任的,可以依法追加起诉。
案例三明确,检察机关要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等职能,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的影响。
案例四表明,检察机关不因“案小”而简单办理,积极能动履职帮助农民工追回血汗钱,把每一个关系百姓利益的“小案”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
案例五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要注重统筹兼顾,刑民协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作用,助力农民工依法讨薪。
认罪认罚典型案例调整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典型案例调整量刑建议认罪认罚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承认自己犯罪事实并申请减轻处罚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一些典型案例中,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态度和行为对于判决结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下面是十个以认罪认罚典型案例调整量刑建议的例子。
1. 爆炸案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引爆了炸弹,造成多人伤亡。
被告人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
建议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其认罪认罚表现,但应根据伤亡情况和公共安全影响严惩不贷。
2. 抢劫案被告人在夜间持刀抢劫了一名路人,造成被害人轻伤。
被告人在审讯中立即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医疗费用。
建议在判决中适当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赔偿行为,但应根据抢劫的严重性予以适当的刑罚。
3. 贪污案被告人担任某公司财务主管,滥用职权挪用公款。
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全面认罪,主动退还了挪用的公款,并积极主动参加社区服务。
建议在判决中充分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退还公款的行为,但应根据挪用金额和社会影响给予适当的刑罚。
被告人从国外走私大量毒品入境,被警方抓获。
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承认了自己的走私行为,并积极提供了有关犯罪团伙的线索。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提供线索的行为,但应根据毒品数量和对社会的危害给予严厉的刑罚。
5. 纵火案被告人纵火烧毁了一栋房屋,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被告人在审判中坦白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赔偿意愿,但应根据纵火造成的严重后果给予适当的刑罚。
6. 嫖娼案被告人多次嫖娼被抓获,但在审讯中坦白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心理咨询和康复治疗。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接受康复治疗的意愿,但应根据其嫖娼次数和对社会的不良影响给予适当的刑罚。
7. 诈骗案被告人以虚假投资项目诈骗了多人的财产,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人在审讯中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建议在判决中考虑其认罪认罚态度和赔偿意愿,但应根据涉案金额和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严厉的刑罚。
法律援助认罪认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被告人李某,男,28岁,初中文化,无业。
李某因生活所迫,于2018年10月某日凌晨,窜至某小区,撬锁进入一住户家中,盗走人民币3000元。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表示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二、法律援助介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
考虑到李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指派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援助律师在接受指派后,立即与李某取得联系,了解其基本情况,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
随后,援助律师与李某共同分析了案情,制定了诉讼策略。
三、认罪认罚制度的应用1. 诉讼过程中,援助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推动检察机关对李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 助律师与李某共同撰写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明确表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 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积极为李某辩护,指出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四、案件审理及结果1.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 法院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3. 判决生效后,李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被害人表示对判决结果满意。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李某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
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本案成功运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文关怀。
通过对李某的从轻处罚,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法律援助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2.2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检例第136号)【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中的“英雄烈士”,是指已经牺牲、逝世的英雄烈士。
在同一案件中,行为人所侵害的群体中既有烈士,又有健在的英雄模范人物时,应当整体评价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不宜区别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和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引起广泛传播,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可以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被告人仇某,男,1982年出生,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0年6月,印度军队公然违背与我方达成的共识,悍然越线挑衅。
在与之交涉和激烈斗争中,团长祁发宝身先士卒,身负重伤;营长陈红军、战士陈祥榕突入重围营救,奋力反击,英勇牺牲;战士肖思远突围后义无反顾返回营救战友,战斗至生命最后一刻;战士王焯冉在渡河支援途中,拼力救助被冲散的战友脱险,自己却淹没在冰河中。
边防官兵誓死扞卫祖国领土,彰显了新时代卫国戍边官兵的昂扬风貌。
同年6月,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被评定为烈士;2021年2月,中央军委追授陈红军“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追记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一等功,授予祁发宝“卫国戍边英雄团长”荣誉称号。
2021年2月19日上午,仇某在卫国戍边官兵英雄事迹宣传报道后,为博取眼球,获得更多关注,在住处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辣笔小球”(粉丝数250余万),先后发布2条微博,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等人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套路贷”在校大学生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复合危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旨】“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
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
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甲,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汪某柏,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邓某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汤某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1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
江苏省检察院通报江苏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典型案例

江苏省检察院通报江苏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江苏省检察院通报江苏检察机关命案办理和防控工作典型案例在命案中适用认罪认罚直播普法助力犯罪防控一、基本情况被告人殷某(女)与被害人莫某于1991年结婚,并育有二子,2018年协议离婚,但仍然共同生活。
期间,莫某因嗜赌欠下大额赌债,多次向殷某索要钱财未果。
莫某意图变卖二人共有的唯一房产,殷某不同意。
莫某多次驱赶、辱骂殷某,殴打殷某头部、背部、腿部等,多次打砸家中物品。
殷某不堪忍受,遂产生杀害莫某的念头。
2019年9月29日,殷某在家中采用投放鼠药、扼颈等方式将莫某杀死后投案自首。
2020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殷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检察履职情况2019年12月2日,公安机关以殷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殷某故意杀人案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被害人莫某不务正业、长期嗜赌,且有多次家暴行为,是促使殷某产生杀人动机的重要原因;二是殷某作案后自首,且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殷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殷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因殷某未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并充分听取法援律师意见。
检察机关多次听取被害人近亲属意见,被害人近亲属希望对殷某从轻处罚。
殷某签署具结书前,检察机关向殷某和法援律师详细阐释了本案拟起诉认定的事实、罪名、情节,量刑建议的理由和依据,最终在律师见证下殷某签署了具结书。
2019年12月30日,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殷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并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全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
检察机关针对近年来办理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命案进行调研,发现因女性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纠纷导致的命案数量较多。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研究——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

平安法治新襄阳PINGANFAZHI XINXIANGYANG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研究—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为例◎毛伟周钰珂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不仅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第176条第二款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 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规定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 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本文以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量刑问题为切入点, 以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为样本,进一步探索促进危险驾驶罪规范化、精 准化量刑的有效对策。
_、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办理醉酒 型危险驾驶案件情况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醉酒型危险 驾驶案80件80人,已起诉78件78 人,相对不起诉2件2人。
(一) 犯罪主体情况1、 犯罪嫌疑人均为男性。
从性别 来看,男性共80人,占丨00%。
2、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
从文化程度来看,初中文化及以下的62 人,占受理案件人数的77.50%;高中、 中专文化的16人,占20.00%;大专文 化2人,占2.50%。
3、犯罪年龄以中青年为主。
从年 龄来看,18-30岁的有13人,占受理 案件人数的16.25%;31-50岁的有40 人,占50.00%;50岁以上的有27人, 占 33.75%。
4、犯罪嫌疑人的户籍以本地人为 主。
发案者户籍方面,外地户籍与本地 户籍的醉驾比例几乎达到1:10。
(二) 危险驾驶车型情况在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危险驾驶案 80件80人中,驾驶摩托车的共26 件,占32.50%;驾驶汽车的共43件, 占53.75%;另有驾驶三轮车4件、驾驶电动汽车7件,共占13.75%。
(三)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案发地点在2019年丨月至2020年6月, 宜城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80件80人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中,案发地点在城 镇主干道上的共51件,占63.75%;案 发地点在乡镇、农村道路上的共29 件,占 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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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0.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典型案例1.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2018年8月31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在武汉市硚口区某酒店客房内打牌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后被同行人员劝开。
离开房间后,双方再次在酒店走廊内厮打,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吕某某的朋友,见状参与共同殴打被害人吴某某。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头面部等处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10月30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名犯罪嫌疑人因身处外地,均于11月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1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在起诉意见书中标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
2019年1月11日,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讯问中向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郭某某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吴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吴某某的谅解。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朋友关系,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相互打斗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两名犯罪嫌疑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从外地返回投案。
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两名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吴某某的谅解。
本案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检察官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向两名犯罪嫌疑人告知可能提出的量刑建议,并说明了量刑建议提出的方法。
本案中,具体量刑建议的计算方法为:一是确定量刑起点。
由于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量刑起点6至24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选取中间偏下值,确定本案量刑起点为12个月有期徒刑。
二是根据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确定基准刑。
因本案造成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无增加刑罚量的情形,因此本案基准刑为12个月有期徒刑。
三是在确定基准刑的基础上,根据本案具有的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建议刑。
本案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1)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可减少基准刑的10%;(2)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20%;(3)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因此本案拟建议刑为12 ×(1-10%-20%-20%)=6,即6个月有期徒刑。
四是根据案情由检察官对拟建议刑进行30%幅度内的自由调节,确定精准量刑建议。
本案无需要使用30%自由裁量幅度的特殊情形,但鉴于本案两名犯罪嫌疑人符合缓刑条件,因此,对吕某某、郭某某二人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
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罪名、量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具结书。
开庭审理中,公诉人简要概述了被告人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的事实、罪名、证据及认罪认罚情况和量刑建议。
两名被告人对指控内容均无异议,审判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办理结果】本案当庭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吕某某、郭某某故意伤害案的办理体现两个特点,一是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是适用认罪从宽制度,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体现对犯罪嫌疑人实体上从宽,程序上从快、从简。
2.丰某某盗伐林木案【基本案情】2018年12月中旬至12月底,犯罪嫌疑人丰某某为种植五味子搭架子,在黑龙江省海林林业局治山经菅林场施业区内,使用手锯盗伐暴马丁香树121株,其中幼树115株,并将盗伐的林木全部运送回自家的五味子地中存放。
2019年5月24日,经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丰某某盗伐的林木为非保护树种(非珍贵树木)暴马子,总立木蓄积为0.0811立方米。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丰某某的行为已涉嫌盗伐林木罪。
2019年5月21日,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案进行立案侦查。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黑龙江省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依据与公安机关会签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提前介入侦查。
经提前阅卷、参与公安机关案件讨论后认为,根据“两高”印发的《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伐林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标准是: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幼树100至250株,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盗伐幼树115株,已涉嫌盗伐林木罪。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认罪悔罪表现,对丰某某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侦查阶段,承办检察官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释法说理,教育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
承办人在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官办公室约见了犯罪嫌疑人丰某某,结合认罪认罚普法资料,向丰某某详细讲解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明确告知丰某某“补植复绿”是“认罚”的重要检验标准,补种的树木成活了,认罪认罚中的“认罚”标准才算达到了。
丰某某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尽快、尽早“补植复绿”,确保树木成活,并赔偿被毁林木损失。
二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约见之后,检察官主动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与犯罪嫌疑人共同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
三是计算“补植复绿”标准,尽快恢复生态。
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对丰某某盗伐林木致森林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丰某某于当月在毁林现场原地补种了树高60至70厘米的落叶松300株。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告知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在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补植复绿”养护承诺书》,督促已完成补植的犯罪嫌疑人精心育苗、养护,确保了补植成活率。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丰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事实清楚,根据《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关于依法惩治涉林犯罪指导意见》,应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丰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社会公共利益和办案效果,可依法对丰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决定前,先邀请公安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到犯罪嫌疑人丰某某补植现场查看“补植复绿”情况,补种的林木已全部成活,长势良好。
而后,联合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村委会对其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经调查走访,排除了丰某某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为确保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对本案适用了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程序。
邀请公安机关、林业主管部门、人民监督员、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居住地社区代表、犯罪嫌疑人及法援律师等共同参加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犯罪嫌疑人丰某某在公开审查听证过程中发言诚恳、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现场制作文书,邀请上述参会代表进入不起诉案件公开宣告程序,对被不起诉人丰某某进行不起诉公开宣告。
【办理结果】亚布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
【典型意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涉林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通过释法说理、督促“补植复绿”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进行公开审查听证和公开宣告,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武某某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在KTV唱歌时结识了被害人唐某某,而后二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8年9月11日下午17时许,武某某去唐某某住处为自己庆生,二人喝酒到次日凌晨,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武某某骑自行车回家,唐某某随后乘坐摩的到达武某某家中,两人继续喝酒。
至凌晨3点左右,二人再次发生争吵,武某某拿起床头柜里的尖刀朝唐某某身上捅刺,导致唐某某失血性休克死亡。
武某某酒后昏睡直至警察将其抓获。
【适用认罪认罚情况】承办检察官经审阅案件材料认为,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证明武某某得知唐某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后心生不满,使用锐器扎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涉嫌故意杀人罪。
武某某能够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只是在行为性质、行为手段上做辩解,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标准。
检察官在办案中注意教育转化,向犯罪嫌疑人充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武某某接受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
检察官又与被害人家属沟通,进行释法说理。
武某某向被害人家属真诚悔罪,积极赔偿。
被害人家属在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后,接受武某某道歉和赔偿,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机关在审查全案事实与证据后,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系恋爱关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办理结果】检察机关以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对武某某判处无期徒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无期徒刑。
武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
【典型意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没有适用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的限制,对于故意杀人等重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转化,鼓励其真诚悔罪,促进社会矛盾化解,达到案结事了、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