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及其借鉴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辨析_1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辨析提要我们的社会是纳税人意识比较淡薄的社会,不仅一般民众、而且绝大多数公职人员及其他社会精英都普遍缺乏纳税人意识。
本文就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进行辨析,并分析我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的原因及提出培养与强化我国纳税人意识的建议。
一、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的含义与区别纳税意识即纳税人依法诚信自觉纳税的意识,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观念和态度的反映,主要表现为人们对税收的认知和重视态度。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自觉履行这种义务,是每一个纳税人应有的意识。
但是,这种宣传只强调了问题的一个侧面——纳税人的义务。
纳税人意识不同于纳税意识。
纳税人意识是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条件下,纳税人基于对自身主体地位、自身存在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建立在纳税人享有权利的基础上的法律要求,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又是在履行纳税义务条件下的法律规定。
在现代社会中,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作为公民和法人对政府的强制性捐献,公民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最基本的是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公民不受无端侵扰。
此外,政府还通过提供发达的教育、文化、科技及其设施等诸多公共物品,为每个公民创造良好的发展机会,使税收合理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在此基础上,公民自觉纳税,完整地把权利义务意识统一为一体,这正是发达国家公民纳税换取政府服务的真相。
可见,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对称才能均衡,纳税人与政府是平等的契约关系,纳税人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就应享受纳税人的应有权利,即纳税人依法监管自己所缴纳税金使用的权利。
纳税人意识的确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二、我国纳税人意识淡薄的现状2006年《中国青年报》披露了的一项民意调查结果,主题是近几年来,您作为纳税人的感觉。
结果,高达83.4%的人感觉“亏”,只履行义务没有行使权力;39%的人很焦虑,很想行使监督权力,但不知道怎么办;11.5%的人没感觉,反正交多交少都一样;8.4%的人认为很光荣,纳税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令人惊诧的是,0.3%的人认为我不是纳税人,没什么意见。
中西治税理念比较及借鉴——兼议我国公共财政框架下“公共税收”治税理念的确立

关键词 :公共税收 ;治税理念 ;公共财政 中图分类号 :1 1. 2 7 04 8 2 文献标识码 :A
WA h —o g NG Z i n r
( eatetfP bcFnneXa e n ei , i e , ua 605 C i ) Dpr n o ul i c- i nU irt Xa n Fj n3 10 , hn m i a m vsy m i a
一
税人服务”和 “ 依法治税”的思想 , 但服务只是停留 在文明礼貌 、热情服务和方便纳税人等形式上 ,依法
治税也只是 1号 ,实质 上仍 是 “ 2 1 人治 ” ,这个治税理
念依然深深打上 了计划经济 时代的烙印。在税收关系 中,国家居于主导地位 ,纳税人处于弱者地位 ,主要
从尽义务角度认识税收 ,我国历来把国家视为税收法 律关系中单一的权利主体 ,而将纳税人视为税收法律 关系中单一 的义务 主体 ,过分强调 国家权利 ,轻视纳 税人权利 ,将纳税人片面地理解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
是法律赋予人们应尽 的光荣义务 。在税收执法中,行
、
中西治税理念 比较
( )我国传统治税理念 一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 ,盛行税收虚无主义 ,甚
至出现 了 “ 法规和行政命 令的权威性大于法律的权威性 ,税收 的征 收仍要服从于税收计划和任务 ,收 “ 过头税”和 应收不收现象依然存在 。而且 ,在税收执法中存在越 权和滥用权利的问题 。收 “ 人情税 ” 关 系税”的现 、“
象也时有发生。
税收实践不足就无所谓治税理念 。在以市场化为取向 的经济改革开始后 ,我国进入了经济转轨时期 ,在现
代意义上的税收制度建立过程中。才逐 步形成了 自己 的治税理念 。尽管在这个时期 ,国家也提出了 “ 为纳
美国的税收制度完整

美国的税收制度(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实用优秀文档,欢迎下载)国自独立以来,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税制体系及税务管理体系,对正处于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攻坚时期的我国,有很多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税收制度美国联邦和州共开征80多个税种,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
在美国联邦财政收入中,个人所得税约占35%,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占7%左右,其他税占7%左右,非税收入占20%左右。
个人所得税。
美国征收联邦个人所得税,除阿拉斯加等7州外的各州还征收州个人所得税。
(1)美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遵循属人原则,凡美国公民,均就其来自美国国内外的所有收入纳税;非美国公民的外国人,只就其来自美国国内的收入纳税。
(2)课税范围主要包括:雇员的工资、薪金、退休金;独资或合伙经营取得的商业利润;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农业收入及其他收入。
(3)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15%-39.6%的五档税率。
非居住的外国人在美国取得的与工商业活动直接有关的所得,比照美国公民适用的累进税率纳税;取得与工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所得,除税收条约另有规定外,按30%的比例税率纳税。
州个人所得税税率一般为1%至11%。
(4)应纳税所得额为纯所得减去减免项目后的余额,纯所得为调整毛所得减去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调整毛所得为总所得减去不予计列项目和经营费用后的余额。
总所得中不予计列项目有:资本利得的半数,州和地方政府公债的利息,雇主提供的医药费,教师的讲学金,失业救济金,慈善机构赠予的救济款,亲友馈赠的礼金,战争负伤抚恤费,债务支出、债权收入等。
从调整毛所得中可以扣除的项目,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标准扣除是对单身或夫妻联合申报分别核定一个普遍性的减免额;分项扣除的项目包括州与地方政府的税款、抵押借款、医药费、给慈善机构的捐款、幼儿保育支出、工会会费、意外事故损失、与工商业有关的直接费用支出等。
从纯所得中可以减免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个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每人每年可享受的3000美元左右的免税额。
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

浅谈纳税人权利及其法律保护摘要:随着对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税收法制建设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并已成为我国构建和完善现代税制的重要问题。
因此,如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具有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本文从分析纳税人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入手,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与强化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的具体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法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4-0099-01一、我国纳税人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征纳双方缺乏纳税人权益保护观念目前我国征纳双方重纳税义务,轻纳税人权益的现象很突出,在意识上均缺乏权益保护意识。
1、纳税人知道自己负有纳税义务的多,享有权益的少。
有的纳税人虽然知道自己的权益,却不知道如何主张权益;有的纳税人认为保护自身权益就是与税务机关过不去,“胳膊拧不过大腿”,主动放弃权益的保护;2、有些税务机关、税务干部不知也不愿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部分税务干部在执法中处处以国家管理者身份出现,只要求纳税人履行义务,不知道去保护纳税人权益或知之甚少。
(二)现行税收立法对纳税人权益保护不足1、我国宪法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我国宪法只在56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没有明确税收法律主义原则;2、现有的纳税人权益规定过粗,缺乏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差。
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它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
(三)对纳税人权益的司法保护不足1、缺乏专门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税收司法组织,缺少独立、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机构。
由于税务案件较少,各级法院甚至连专门的税务法庭都没有,同时,我国专业的税收司法审判人才也严重缺乏,严重制约着税收司法对纳税人权益的有效保护;2、税收司法权过小。
国外税务稽查经验及借鉴

国外税务稽查经验及借鉴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税务稽查在国际经济合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国外税务稽查的经验,并从中提炼出对我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借鉴意义的元素。
我们将深入研究不同国家税务稽查制度的特点、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应用等方面,以期为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本文将首先概述税务稽查的重要性和国外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概况,为后续分析奠定基础。
接着,我们将从税务稽查制度、稽查流程、技术应用和队伍建设等方面,详细介绍国外税务稽查的主要经验。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结合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并提炼出可借鉴的经验和启示。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提升我国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和合规性,以及推动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同合作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参考。
也希望本文能激发更多学者和实践者关注税务稽查领域的研究,共同推动税务稽查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二、国外税务稽查概述在全球范围内,税务稽查作为保障税收制度公平、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各国都对其给予了高度的重视。
税务稽查不仅涉及对纳税人申报材料的审核,还包括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实地调查,以及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
在税务稽查的实施过程中,各国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以确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在税务稽查的组织架构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这些机构独立于税务征收部门,负责税务稽查的规划、执行和监督。
同时,这些机构也配备了专业的稽查人员,他们经过严格的培训,具备丰富的税务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有效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上,各国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创新。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税务稽查逐步实现了电子化、信息化,大大提高了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例如,一些国家通过建立税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信息互通,为税务稽查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
国外税务稽查还注重与纳税人的沟通与合作。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国外税收征管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2.5.1完善的税收法制保障2.5.1.1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与要求自1981年“以法治税”的概念提出,这个口号我们己经提了许多年。
所谓依法治税,是指在依法治国的前提和条件下,通过税收法治建设,使征税主体依法征税、纳税主体依法纳税,从而达到税收法治的状态。
而依法治税的根本思想,就是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并不是纳税主体依法纳税或征税主体依法征税,而是社会成员对国家课税权的同意。
在法治和代议制背景下,合法性体现的税收民主化被归结为税收法律化。
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来自于自己制定的法律。
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授予。
因而,国家设立和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取得社会成员的理解,使其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税收决策,从而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这正是税收法秩序的出发点和归宿(郑勇,2002)。
在英国、美国、法国、新加坡、日本等国,关于税收事项的宪法性规范中,国家课税权的法律基础处于突出的位置。
税收法定主义是根源于同意的基本成分,社会成员的同意权是作为国家课税权的对立面而显现的。
社会契约论和公共选择理论都强化了对同意理念的认识结论。
以洛克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契约论是以社会契约为核心理念对政府权力的合法性进行逻辑性的论证。
洛克认为,生而平等的人们为克服“自然状态”的种种不便而进入政治社会。
政治社会的成员服从政府统治权威的唯一合法理由是统治权威来自人们的契约同意。
社会契约既授予政府以统治权威又规定政府统治权威应受到有效地制约。
在理想的政治社会中,社会成员与政府都须遵守社会契约,税收是私有财产享受政府保护的社会成员所支付的代价。
虽然利益交换决定了政府课税的必要,然而其合法性是建立在社会成员或其代表所表示的“大多数的同意”之上,因而政府的课税权与社会成员财产权之间形成了平衡。
以经济分析方法为工具的公共选择理论主要研究集体决策的过程和结构。
其代表人物布坎南从“经济人”的基本假定和个人主义、经济人理性与政治交换的研究路径出发,认为公共物品的提供决定了政府存在的必要,因为作为公共物品的秩序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需要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组成政府以提供公共物品。
纳税服务的涵义与操作借鉴

纳税服务的涵义与操作借鉴作者:董汉彬韩祥国来源:《科技视界》 2012年第27期董汉彬韩祥国(山东科技大学山东泰安271000)【摘要】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无偿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美国的纳税服务工作具体、细致,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给我国的纳税服务工作提供了许多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纳税服务;内涵;外延;借鉴所谓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
其基本含义就是征税主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为纳税人服务。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提供税收法规信息、开展纳税咨询和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等。
我国的纳税服务是在1993年全国税制改革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并在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收管理改革模式中,确定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
200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我国第一部《纳税服务工作范(试行)》。
1 纳税服务的涵义纳税服务的涵义通过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表现出来。
1.1 纳税服务的内涵纳税服务的内涵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服务应当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实实在在的可以描述的服务,这种服务对纳税人而言,具有相当的使用价值,纳税服务的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得到实惠。
如准确回答纳税人的税务咨询,帮助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优惠政策等。
二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应当是无偿的。
纳税服务工作是税务行政工作的组成部分,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不向纳税人提供服务在行政上即是一种“不作为”行为;而对纳税人来说,享受纳税服务则是一种权利,是与履行纳税义务相对的权利。
三是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应当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而不是局限于纳税人上门纳税的环节。
纳税服务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之一,与税务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特别是税收执法行为是密不可分的。
美国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借鉴与启示

上, 通过 比较 与借 鉴 , 出完 善我 国纳 税 人权 益 保 护 信 赖权 、 提 申请 保 护权 、 延期 纳税 权 、 得 补 偿权 、 讼 获 诉
的建 议 。
一
并 获得 赔偿 的权 利 等 等 。18 9 8年 的 《 税 人权 利 法 纳 案》 还规 定 了纳 税 人 在 强 制 执行 过程 中 的程 序 性 权
21 年 0 01 8月第 4期 第2 4卷 ( 总第 19期 ) 1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Ju a fHu a a l g o r l n nT xCol e n o e
V0 . 4 No 4 12 .
AUg 2 . 011
美 国纳 税 人权 益 保 护 的借 鉴 与启 示
正、 公平 地按 照法 律规 定对 待纳 税人 ;
( ) 何 现行 的 、 5任 提议 的或 最终 的规 则 在首 次 印
() 2 纳税人 服 务 中心 的工 作 人 员在 回答 纳 税 人
有关 税法 或者 纳税 人 帐户 的疑 问 时要 受 到 常 规 的监
制在联邦公告上之 日 前都不能被适用 ;
的排 名 在一 定程 度 上还是 反 映 了我 国 当前税 负分 配 介 绍 。
的某 些 客 观 实 际 。纳 税 人 的赋 税 痛 苦 指 数 高 , 不 绝 仅 仅 是税 负 多少 的数 字 问题 , 纳税 人 的权 益 保 护 不
( ) 法保 护 一 立
118 的 《 税 人权 利 法 案 》 、9 8年 纳 。美 国 18 98年
序性权利 ; 请求移转管辖权 ; 税务处罚豁免权 ; 退税 工的工作绩效。此规定适用 于所有 的执 法人员 、 行
权; 申请减 免税 的权 利 ; 期 申报 权 ; 得 特 别 帮 助 政复 议部 门人 员 和复 审委员 会委 员 ; 延 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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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及其借鉴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来保护纳税人免受政
府机关行政强制及其它原因(如业务操作)造成的损害。
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已在一些
发达国家得到成功实施。
比如在美国,纳税人权利办存在于联邦税务局,任务和权利归属
于纳税人权办。
纳税人权利办的职责由其职责条例规定,该条例的核心任务是确保纳税人
的权利得到尊重,政府机关的行政强制合法有效,纳税人不受虐待,且税收程序有效高效。
在欧盟,也设立了税务局权办,其任务是负责提高税务部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提升税务
部门的回报能力,加强税务部门的依法履行,促进税务部门正确合法地实施其职能,为纳
税人提供一流的服务。
类似的情况也可以在加拿大观察到。
就知识和技术而言,发达国家的纳税人权办制度可以作为我国现行税务机关纳税人权
利保护官制度的参考。
在具体操作中,首先应根据以下原则建立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权利保
护官制度:(1)一贯的权利保护原则,即确保税务机关行政政策的统一,提高税务处罚
的公正性,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保护税务机关合理应当解释权;(2)推行多元化审
计策略,即在行政审计中设立以客观标准和监督检查,激励、约束主体负责行政服务的程序;(3)改善部门内部管理,以加强税务机关对其它部门的监督,提高税务机关管理工
作效率;(4)改善税务机关服务,落实纳税人救济政策,开放办税投诉服务机制,便利
纳税人。
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税务机关动执行服务效率和公平性,有助
于维护税务机关的安全和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明确和规范税务部门的行为方式,促
进税收进入正轨,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励和支持正确的经济活动,从而提升和
优化国家经济发展。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制度为我国引入十分有利,我们可以从中借鉴,借用成熟的实务来确保纳税人权利,以改善税务行政管理,促进稳定的经济发展,建立良
好的经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