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规定(2006年8月第四次修订)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清华大学保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论文密级分类的基本原则1.研究生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
为了促进科学进步、学术繁荣和学术交流,研究生学位论文一般应公开发表。
但涉及到专利申请、技术转让、成果推广的内部论文,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学校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各尽其责,在学位论文书写、档案管理、学术交流等各个管理环节中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2.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的学位论文。
密级确定为“秘密”、“机密”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密级的申报与审定1.各院(系、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工作;2.“内部”学位论文应在申请学位论文送审前进行,由院(系、所)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负责审定;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应在论文开题之前进行,研究生须填写“学位论文密级申请表”,由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院(系、所)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审核,之后上报学校科研院和保密办公室审批。
涉密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方可申请涉密论文。
3.院(系、所)应严格按照《清华大学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规定》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审定学位论文密级的一般原则为:(1)学位论文的密级不得高于来源研究项目(或课题)的密级。
密级为“秘密”的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密级为“机密”的学位论文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2)若学位论文研究来源科研项目(或课题)未定密级、未涉及国家秘密,而学位论文中有部分内容属不宜公开内容(如:涉及专利申请、技术转让以及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则学位论文可定为“内部”,不公开年限一般为确定密级后2年;(3)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学位论文均为“公开”。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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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关资料进行审查 ! 对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及时办理专利申请 ! 对不宜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要采取措施予以保护 "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 的签订 # 审核和管理工作 " 高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合作进行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 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者许可使用 ! 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 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 利# 义务等内容 " 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对高等学校及其所属 单位签订的知识产权合同进行审核和管理 " 第二十条 批准 "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凡申请非职务 专利 ! 登记非职务计 算 机 软 件 的 ! 以及进行非职务专利# 非职 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作 品 转 让 和 许 可 的 ! 应当向本校知识 产权管理机构申报 ! 接受审核 " 对于符合非职务条件的 ! 学校 应出具相应证明 "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要加强科技保密管理 " 高等学校 的教职员工和学生 ! 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过程中 ! 对 属于本校保密的信息和技 术 ! 要按照国家和本校的有关规定 严格保密 " 高等学校对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应当加强审 核和管理 # 做好科技保密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开展知识产权的资产评 高等学校所属单位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 者许可使用前 ! 应当经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审查 ! 并报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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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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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或持有 !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 以及职务作 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 励和报酬的权利 !
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清华大学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我校正当权益,加强横向技术合同管理,促进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订立的,以科学技术为标的的横向技术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类型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含专利实施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涉外科技项目、军工科技项目除外。
具体执行单位为我校各院、系、所等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具体执行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为我校在职事业编制教职工。
第三条凡我校横向技术合同统一归口清华大学科研院科学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开发部”)管理。
第四条各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履行合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清华大学具有事业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开发部负责人为授权代表人,负责全校横向技术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
授权代表人变更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开发部委托各执行单位负责横向技术合同的管理,同时开发部负责人委托各执行单位科研负责人为被委托人,负责本单位横向技术合同的签名和相应管理工作。
被委托人变更时需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订立合同是法律行为,合同条款必须完整,技术内容清楚,技术指标明确;执行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填写《清华大学横向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可按照推荐文本起草合同。
审批表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被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报送开发部审核。
开发部认为必要时,可在审核中邀请项目负责人、被委托人参加讨论;涉及技术许可和所有权转让的合同,由开发部和相关部门会审。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发布部门】教育部【发布日期】1999.04.08【实施日期】1999.04.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已于1998年12月1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陈至立一九九九年四月八日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清华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经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通过,2006~2007学年度第29次校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2012学年度第7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更好地遵纪守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实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诉等权利。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纪律处分第四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三)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四)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五)违反学习、学术纪律;(六)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对于违纪学生,根据其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作出如下处理:(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的,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理;(六)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多次违纪的,应当从重纪律处分。
清华大学规章制度

清华大学规章制度一、学术规定1. 课程安排和选课•学生每学期需按照学校要求选择相应的课程。
•学生在选课期间需参考学校的课程目录,并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和兴趣进行选择。
•选课完成后,学生需全程参加所选课程,并按时提交作业和参加考试。
2. 学分规定•学生的学业进展按照学分计算,每门课程对应一定的学分。
•学生需达到每学期的学分要求,才能顺利晋级。
•学分的获取方式有两种:通过课程学习获得的学分和通过参加学术活动等方式获得的额外学分。
3. 学术诚信•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应保持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诚信原则。
•禁止抄袭、作弊和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
•在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研究项目时,学生须正确引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并注明出处。
4. 实验室使用规定•学生在实验室中需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和使用流程。
•使用实验室设备时,学生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保持设备的安全和完好。
•实验室个人财产损失由学生自行负责。
二、行为规范1. 安全规定•学生需保持校园安全和个人安全。
•在校园内禁止携带危险品,并需遵守校园内的安全规定。
2. 宿舍管理•学生在宿舍内应保持整洁和安静。
•禁止在宿舍内从事违法、不良行为,如赌博、吸毒等。
•禁止在宿舍内搞破坏和骚扰他人的行为。
3. 校园环境保护•学生应保护校园环境,不随意破坏校园的绿化和设施。
•学生应妥善处理垃圾,保持校园的整洁和清洁。
4. 社交礼仪•学生应遵守社交礼仪,尊重他人的隐私和人格。
•禁止恶意中伤和造谣传闻。
•在与他人交往时,应保持友善和谦虚的态度。
三、奖励和处分1. 奖励制度•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术成绩、学术活动参与、社会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
•优秀的学生将获得奖学金、荣誉称号和相关机会。
2. 处分制度•学校将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分。
•处分的方式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学业警告、留校察看、退学等。
3. 处分程序•违规学生将根据学校规定的程序接受相应的处理。
•学生有权提出有关处分的辩护和申诉。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完善
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虽然构建较晚,但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而高校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地,其法律保护体系却相对薄弱和不完整。
笔者拟通过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现状以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足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高校知识产权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我国虽然针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定了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
但是针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法律却是少之又少,目前只有《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是对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做出了相关规定,而其他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只是涉及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其中一个方面,另外如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则只具有指导作用,对于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设并没有实质的意义。
二、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足的原因分析我国对于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这与历史和现实都是分不开的。
在历史上,早在英国诞生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时候,中国正处于康乾盛世时期,那时圆明园才刚刚动工,天朝的统治者丝毫没有察觉到这个世界正在发生惊天动地的变化。
而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始于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夭折。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我国起步较晚,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开始产生并发展。
现今,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善,但是对于高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却是非常有限的。
这首先是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薄弱意识。
我国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因为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对外交流中把自己国家的技术成果、智慧结晶拱手送于外国人的事例举不胜举。
如宣纸技术、景泰蓝技术、水稻插秧机等。
而在高校和研究机构,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重成果、轻专利,对用申请专利和登记版权等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的意识仍很淡薄,更多的关注科技奖励、科研经费、科研立项、论文论著等与自己加薪晋级等眼前相关的所谓科研成果。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清华大学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清华大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的范围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包括:1.在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报告研究结果和评价学术成果中,伪造或篡改数据资料、剽窃他人成果和提供虚假信息;2.在发表物中不正确注明他人的学术工作和不适当的署名;3.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4.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5.滥用机密性,包括泄露单位、集体和他人的专有信息和技术秘密,以及以不正当行为封锁资料、信息,妨碍正常的学术交流;6.违反科学研究活动的有关规定,如关于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以人类为对象进行试验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物和放射性物质的规定等;7.侵犯知识产权;8.包庇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9.对举报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实施打击报复;10.其它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原则1.尊重事实。
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2.依法按章。
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接到举报后,在未作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3.公正透明。
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4.教育和惩处相结合。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大多数和当事人。
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1.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2.接到举报之后5个工作日内,学术道德委员会与被举报人所属单位负责人协商,决定是否实施调查。
3.如决定对举报实施调查,则成立调查小组。
小组由具有相当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和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冲突关系的人员组成。
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经1996〜1997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
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及集成电路等。
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例如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清华大学校名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例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相作品等。
商业秘密。
例如不为公众所知,只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及财务信息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有关专利的规定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11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
信息名称: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信息索引:360A02-03-1999-0002-1 生成日期:1999-04-08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文字号:教育部令第3号信息类别:部门规章内容概述: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发布的部门规章,规定了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任务、职责、知识产权归属、管理机构等。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3号(1998年12月1日教育部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999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号令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高等学校知识产权,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发挥高等学校的智力优势,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依据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一)专利权、商标权;(二)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三)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四)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记;(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任务和职责第四条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二)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三)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四)积极促进和规范管理高等学校科学技术成果及其他智力成果的开发、使用、转让和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管理,全面规划、推动、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高等学校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一)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规划和保护规定;(二)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完善本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本校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三)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开展知识产权课程教学和研究工作;(四)组织开展本校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和管理工作;(五)组织签订、审核本校知识产权的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六)协调解决本校内部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七)对在科技开发、技术转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奖励;(八)组织开展本校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九)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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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经1996〜1997学年度第16次校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清华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调整学校师生员工与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利益关系,规范学校所属单位和学校师生员工的对外行为,鼓励创新开拓,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所称的所属单位,是指学校的各院、系、所、校机关各部、处和校办企业、后勤及附属单位等一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的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校办企业聘用的职工,以及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和技术秘密。
例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配方、动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半导体芯片及集成电路等。
商标和名称专用权。
例如学校及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清华大学校名等。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例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学位论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摄影、录音及录相作品等。
商业秘密。
例如不为公众所知,只有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管理、科研、工程、设计、市场及财务信息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定义的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二章有关专利的规定第四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持有或所有。
上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在完成科研计划课题或合同课题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自选课题、自筹经费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离休、退职、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以及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等。
第五条学校师生员工在申请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时需对专利文献进行详细的检索,以避免重复开发,避免产生专利纠纷。
第六条科研工作进行的过程中或完成后,对有必要申请专利的内容,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及时申请专利,在申请专利前不得发表导致有关技术内容公开的论文或进行成果鉴定;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必须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七条科研工作完成后,学校师生员工需将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
单位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对该项目申请专利的状况进行审查,对应申请而没有申请的内容,应责成有关人员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八条学校师生员工与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根据合同的约定确定,该合同必须事先经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核。
第三章有关著作权的规定第九条学校师生员工结合本职工作发表的文章,其著作权归作者本人。
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损害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他人的利益,例如:不能在申请专利之前发表含有应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的文章。
第十条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主持,代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学校及其所属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第十一条学校师生员工为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或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完成,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学校及其所属的法人单位。
本条所述“执行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的含义与第四条相同。
第十二条计算机软件应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十三条学校师生员工为完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作者享有的,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四章有关校名、商标的规定第十四条学校的名称、商标及其它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清华大学”、“清华”、“Tsinghua University”、“Tsinghua”、“Tsing Hua”、以及清华钟型图案,均为我校的无形资产。
学校师生员工在使用这些名称、商标及标志时,不得采取欺骗、侮辱或有损学校形象的方式。
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义务维护学校的荣誉。
以清华大学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或学校主管领导的批准。
第五章有关保密的规定第十五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访问、参观、咨询、通信及参加会议等,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应保密的信息和技术资料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接待来访者应建立登记制度,各参观点应按照指定的内容和范围组织参观访问。
对外介绍,应把握好尺度,注意保密事宜。
对于从外单位或外国获得的技术资料,必须遵守合理使用原则,如欲出版或翻译出版,必须获得原著作权人的许可。
未经许可而被他人指控侵权的,由责任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在国内、外科技展览会参展的项目,一般应为在国内、外已经申请专利的项目。
未申请专利的项目在国内参展,需经院、系审批,并报校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外参展需经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要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学校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清华大学科研档案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严格执行《清华大学科技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六章有关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学校成立知识产权领导小组,领导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下设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学校所属单位指派一名负责人分管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下设一名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知识产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的,其权利归学校持有。
第二十一条学校所属的法人单位在变更、终止进行清算时,应对其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计入总资产。
第二十二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所持(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或入股时,应与接受单位签订合同,并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该知识产权所占全部出资或股份的比例,有偿使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应用学校的知识产权也应采取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加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需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中应订有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第二十五条同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许可证贸易时,需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六条进行上述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活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有关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并由法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合同或协议,其他部门或个人无权签署。
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法人单位损失的,应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的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带出。
他们在国外或外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智力劳动成果,除与接受单位有协议外,专利权及其他智力劳动成果权归学校或派出的法人单位持(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申请专利等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与其签署协议,明确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应归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持有或者双方共有。
他们在离开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前,需将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学校,下属单位有责任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并不得允许上述人员擅自复制、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十九条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及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原单位前,必须将其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产品、计算机软件等交回原单位。
第三十条任何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擅自将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发表、泄漏、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七章有关奖惩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注明自己是该成果完成人的权利。
学校鼓励申请专利,鼓励实施成果转化。
学校建立奖励制度,对成果完成人及保护产权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对于情节轻微者予以批评、教育;对于情节较重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者直至开除;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学校师生员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有义务遵守本《规定》。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在职职工必须在各系或所属单位签署关于执行《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新分配或调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入校手续时必须签署关于执行《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博士后在站人员、进修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在办理入校手续时必须签署关于执行《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的“保证书”。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校务会议通过之日(1997年6月26日)起试行。
注:1999年10月1日正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