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的标签上应如何标识?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失效后,散装食品该怎么标识,食品伙伴网整理了包括法规标准里提到的散装食品的定义,与大家分享。
01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03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WS01/CL1605/152702.html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3.7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04GB3162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05地方食药局的文件规定广东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粤食药监规〔2017〕5号)【2017-09-01实施】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含现场制作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第九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外包装、容器外或货架、货柜等显著位置上用公示牌或标示牌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
现场制作的散装食品可仅标示食品名称、加工制作日期和保质期。
散装食品标签规则

散装食品标签规则
1. 哎呀呀,散装食品标签上一定要写清食品名称呀!就像买苹果,总不能标签上啥都不写吧,不然你咋知道买的是啥呢!
2. 咱得要求明确标注生产日期呢!这就好比你出门要知道时间一样重要啊,要不然咋知道这东西新不新鲜呀,对不对?
3. 配料表可不能少呀!这就好像你了解一个人的性格,得知道他都有些啥特点呀,不写配料怎么行呢!
4. 保质期也得醒目地标出来呢!不然就跟没告诉你比赛啥时候结束一样,心里没底呀!
5. 生产厂家一定要写上呀!这就好比知道东西是谁做出来的,出了问题能找对人呀,可不是小事呢!
6. 地址也得有呀!就跟你得知道朋友住哪儿一样的道理,不然咋联系呀!
7. 储存条件也要说明白呀!不然就像把花放在大太阳下,还能好吗?能不注意吗!
8. 食用方法写清楚多重要呀!好比给你个新玩具,不告诉你咋玩,那多抓瞎呀!
9. 质量等级也不能落下呀!这就跟给学生打分一样,总得有个优劣区分呀!总之,散装食品标签规则太重要啦,一定要严格遵守,这样我们才能放心购买和食用呀!。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散装食品指的是没有包装或者包装已经被打开的食品,因为其不具有保护作用,容易暴露在环境污染物中,所以散装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标准管理非常重要。
为此,中国政府在2015年7月发布了《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范了散装食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和管理方式,旨在保障散装食品的品质和消费者的健康。
一、标识内容要求1.名称及配料:散装食品的名称应准确明确,避免误导消费者。
对于多种食品配料混合的散装食品,要明确标注每种食品的配料和比例。
2.产地:应标注散装食品生产的具体地址或生产的省份、市、县,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3.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应标注散装食品的保质期和存储方式,避免因保存不当导致食品变质影响健康。
4.执行标准:应标注散装食品所符合的国家和地方标准,确保散装食品质量的达到国家监管要求。
二、标识的方式和要求1.标识应该醒目易于辨别:散装食品标识应该以明显的方式标示在食品在该的位置并且足够醒目,便于顾客浏览。
2.标识应该是永久的:标识在散装食品袋上应该是完整、清晰,并且应该牢固的粘在袋子上,以防止标识因为包装材料的原因而滑落。
3.标识应该内容全面:标识应提供散装食品完整的信息,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购权。
三、散装食品标识的管理1.企业实行自查制度:散装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查制度,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生产流程、生产环境和出厂产品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记录下来,以便日后核查。
2.政府监管:对散装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检验,确保散装食品标识的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要求。
3.罚款制度:针对未按照规定要求标识的散装食品企业进行罚款或处罚,并公示处罚结果。
四、建立健全食品监管机制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颁布,旨在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管理与监督,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购权。
然而,管理规定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对于保障散装食品质量和安全更具有实际作用。
散装食品应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标识管理制度。
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力度,加大对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散装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

食品贮存和销售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销售散装食品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散装食品的标签标注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散装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第五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名称;(二)生产日期或者保质期;(三)生产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食品成分或者配料表;(五)食品添加剂名称和编号;(六)生产许可证编号;(七)贮存条件;(八)食用方法;(九)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六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使用规范的中文。
如有外文对照,应确保中文标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采用易识别、易保存的材质,其字体、字号、颜色、图案等应明显、清晰,便于消费者辨认。
第八条散装食品的标签应与食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牢固粘贴或者印刷,不易脱落、褪色。
第三章散装食品标签的编制和审查第九条生产者应在生产散装食品前,编制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要求的标签内容,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十条生产者应建立健全散装食品标签管理制度,加强对标签编制、审查、印刷、粘贴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生产者应确保散装食品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篡改、隐瞒、夸大标签内容。
第四章散装食品标签的标注和贮存第十二条生产者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装上标注标签,并按照标签上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
第十三条销售者应在散装食品的销售区域设置标签,便于消费者查看。
第十四条销售者应定期检查散装食品的标签,确保其完整、清晰,不得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散装食品。
散装食品标志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散装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散装食品及其包装和标识。
第三条散装食品标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2. 依法行政、便民高效;3. 安全、健康、环保;4. 科学、规范、统一。
第二章标志内容第四条散装食品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名称:指散装食品的具体名称,如“大米”、“食用油”等。
2.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指散装食品生产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
3.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指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预定的保质期限。
4. 净含量:指散装食品的净含量,以克、千克或升为单位。
5. 执行标准:指散装食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6. 生产许可证编号:指散装食品生产者取得的相应生产许可证编号。
7. 营养成分表:指散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包括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
8. 食品添加剂:指散装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和含量。
9. 食品安全警示:指对消费者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提示。
10. 其他依法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散装食品标志的字体、字号、颜色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三章标志制作与标识第六条散装食品标志应当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第七条散装食品标志的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使用耐久、耐腐蚀的材料;2. 标志尺寸应当符合产品包装尺寸和展示要求;3. 标志内容应当准确、完整;4. 标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散装食品标识应当粘贴、印刷或喷印在产品包装或显著位置。
第九条散装食品标识的粘贴、印刷或喷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标识应当牢固、不易脱落;2. 标识内容应当清晰、不易模糊;3. 标识不得遮挡其他重要信息;4. 标识不得使用伪造、篡改、冒用等手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散装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2016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散装食品的定义1.1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储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基本要求2.1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2.2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3.1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3.2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偶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 )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明确了超市销经营的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包装的食品。
(一)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超市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臵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二)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臵设臵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超市应保证消费者能方便获取上述标签。
(三)由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四)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五)《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臵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标识管理规定_散装食品标签标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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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散装食品标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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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2016 年7月27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食药办〔2016〕235号印发,根据2016年8月2日《关于更正〈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中散装酒类食品范围和酒精度表示范围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38号)更正,根据2016年8月19日《关于修改〈成都市规范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要求〉的通知》(成食药办〔2016〕263号)修订。
1 散装食品的定义
1.1 无直接提供给消费者预包装(即无预先定量包装、无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食品原料、加工半成品,包括散装酒类食品(酒精度低于0.5%vol的无醇饮料酒;酒精度大于0.5%vol的饮料酒,包括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以及其他含酒精成分的饮料;以下同)。
1.2 不包括新鲜果蔬、以及需要清洗后加工的原粮、鲜冻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不包括特殊食品,不包括网络食品交易、餐饮服务(销售的自制泡酒除外)、现制现售的食品。
2 基本要求
2.1 鼓励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要求,设置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
2.2 当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标示内容有明确要求时,应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执行。
2.3 散装食品原有标签标识设置的强制标示项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
按照本要求进行规范。
2.4 标签标识及标示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 强制标示项目及标示内容要求
3.1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强制标示项目为: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散装酒类食品应标示的项目。
3.2 散装酒类食品应按照《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 2758-2012)的要求,标示酒精度和“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3.3 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标示产品执行标准;标示产品执行标准的散装白酒,应同时标示该散装白酒的生产工艺类别。
3.4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应按照《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盛装容器上标示酒类生产者名称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3.5 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同时标示贮存条件;可免除标示保质期的散装食品,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
4.3.1条规定的食品类别执行。
3.6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示的生产日期一致。
3.7 重新包装或分装的散装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3.8 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应在标签标识上标示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3.9 标签标识的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标签标识格式和制作要求
4.1 标签标识的格式、标示项目及在标签标识中所处的栏目位置,如表1所示。
表1: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4.1.1 表1中“执行标准”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其他散装食品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2 表1中“产地”、“食用方法”、“生产许可证编号/备案号”标示项目,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3 表1中“警示语”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其他散装食品应根据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合理需要,确定标签标识是否应设置此项目或者标示此项。
4.1.4 表1中“酒精度”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其他散装食品不须设置此项目。
4.1.5 表1中“生产工艺”标示项目,仅适用于散装酒类食品中的散装白酒,其他散装食品不须设置此项目。
4.1.6 表1中带“/”符号的双选标示项目,可视具体情况,只选用一个标示项目。
4.2 标签标识的长、宽尺寸,可视放置、粘贴、系挂位置的面积大小或外包装、容器大小而定。
4.3 如采用印刷或打印制作标签标识及填写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
4.4 如手写制作标签标识及填写标示项目所引导的标示内容,应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字迹应工整、不得涂改。
4.5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自制泡酒,可参照表1及其相关要求,制作并标示自制泡酒的标签标识。
4.6 鼓励在标签标识上采用附加二维码等现代信息技术措施的方式,实现散装食品标签标识信息及追溯信息的全覆盖。
5 标签标识的使用形式
根据散装食品外包装、容器的形状或体积,应在销售货架、隔离设施、贮存位置或外包装、容器的显著位置处放置、粘贴、系挂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以下参考资料,不是文件的组成部分,仅是制发成食药办〔2016〕235号文件的部分依据:
现行有关散装食品标签标识的法规性规定、要求的摘录
一、《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
”
二、《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经营散装酒类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固定的经营场所销售。
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散装白酒应当使用具备密闭性的盛装容器,并在盛装容器上标注固态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及生产者、生产日期等。
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自制的泡酒,应当在盛装容器上标注酒类生产者和泡制材料的名称、数量、泡制日期。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流动销售散装白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违法经营的酒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散装白酒和泡酒的盛装容器和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三、《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02号)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
四、《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中6.8条:“销售散装食品,应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确保消费者能够得到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装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应与生产者在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一致。
”
6.9条:“在经营过程中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不得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延长保质期。
包装或分装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
五、《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原卫生部卫法监发〔2003〕180号)第七条:“经营者销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必须做到:
……;
3、经营者应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标识出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
……。
”
第九条:
“经营者销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在销售货架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签,并标注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经营者应保证消费者能够方便地获取上述标签。
”
第十条:“由经营者重新分装的食品,其标签应按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必须标明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者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等。
”
第十一条:“散装食品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必须与生产者出厂时标注的生产日期相一致。
由生产者和经营者预包装或分装的食品,严禁更改原有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
已上市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装或散装销售。
”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并标明生产日期。
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则必须在标签上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