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制度安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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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的发行承销制度

北交所的发行承销制度

北交所的发行承销制度
北交所的发行承销制度是指北交所为企业和机构申请发行证券提供承销服务的制度。

在北交所的发行承销制度中,企业和机构可以通过向北交所提交申请,获得发行证券的承销资格,并由北交所指定的承销团队进行发行活动。

北交所的发行承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承销资格申请:企业和机构需要通过向北交所提交申请,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评级等方面的要求,才能获得发行证券的承销资格。

2. 承销团队指定:北交所会根据申请企业和机构的情况,指定合适的承销团队参与发行活动。

承销团队通常由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组成,负责协助企业和机构进行发行相关工作。

3. 发行方案制定:承销团队会与企业和机构一起制定发行方案,包括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内容,以确保发行能够顺利进行。

4. 发行活动组织:承销团队会组织相关的发行活动,包括投资者路演、发行说明会等,以宣传企业和机构的发行项目,吸引投资者参与。

5. 发行结果评估:发行完成后,承销团队会对发行的结果进行评估,并向北交所和发行方提供相关报告,以便对发行机制进行改进和优化。

总之,北交所的发行承销制度旨在为企业和机构提供规范和专业的承销服务,帮助它们顺利完成证券的发行,同时提升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设立为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和发展空间。

而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则是保障这一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安排。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建立更加市场化、更加高效的股票发行与承销机制。

与传统的股票发行与承销方式相比,科创板有着诸多创新和突破。

首先,在发行条件方面,科创板更加注重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不再单纯以企业的盈利指标为主要衡量标准,而是综合考虑企业的研发投入、技术实力、市场前景等多方面因素。

这为那些处于初创期或成长期、尚未实现盈利但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了上市融资的机会。

在承销机制上,科创板引入了更加多元化的承销商角色。

除了传统的保荐机构,还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和配售。

这不仅增加了市场的参与度和活跃度,也有助于提高股票发行的定价效率和合理性。

定价机制是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的核心环节之一。

采用更加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通过网下投资者的充分询价,形成更加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

同时,为了防止询价过程中的非理性报价和操纵行为,实施办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机制。

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还对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行人需要充分披露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果、研发投入、核心技术、市场竞争等关键信息,让投资者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在申购与配售方面,科创板也有其独特之处。

网下配售比例显著提高,优先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倾斜,以引导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

同时,还设置了回拨机制,根据网上投资者的申购情况,对网下和网上发行规模进行动态调整,以保障股票发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对于战略配售,科创板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允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增强了企业内部人员对公司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承诺。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6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与承销行为,适用《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的,可以初步询价后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二千万股(份)以下且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不得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已经或者同时境外发行的,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的发行价格不得超过发行人境外市场价格。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证券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前提下,协商设置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票在科创板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接受本所自律监管。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网下投资者应当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本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在前款所指的网下投资者范围内设置其他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六条主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八条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

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6.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宣布、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改革。

经过五年多的努力,上交所科创板和注册制的效应不断放大,在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部署,完善资本市场“1 N”政策体系,进一步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积极发挥科创板“试验田”作用,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建设等国家战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科创板“硬科技”定位。

严把入口关,坚决执行科创属性评价标准,优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企业精准识别机制,发挥好市场机制作用。

适应新质生产力相关企业投入大、周期长、研发及商业化不确定性高等特点,支持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市场潜力大、科创属性突出的优质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提升制度包容性。

二、开展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

优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在科创板试点调整适用新股定价高价剔除比例。

完善科创板新股市值配售安排,增加网下投资者持有科创板股票市值要求。

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

加强询报价行为监管,研究建立网下专业投资者“白名单”制度,对频繁高报价机构从严采取资格限制等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促进各参与主体归位尽责,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的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发行程序与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

保荐机构、承销商、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主体应当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本所业务规则和相关行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者谋取不当利益。

第四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并及时、公平披露发行承销信息披露文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本指引的规定,对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监管。

第二章战略投资者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科创板注册制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科创板注册制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科创板注册制新股上市交易规则
1. 定价机制:采用价格发现机制,通过询价、集合竞价和定价等环节,确定上市首日的发行价格。

2. 初次公开发行数量:首次上市的公司发行数量不超过总股本的20%。

3. 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科创板新股网上申购和网下配售分别占发行数量的90% 和10%。

4. 联合配售机制:配售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其中机构投资者包括券商、公募基金、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

机构投资者中,主承销商必须配售不低于60%,其他机构投资者必须配售不少于20%。

个人投资者配售不超过10%。

5. 发行日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日期为T 日,上市交易日期为T+1 日。

6. 沉淀期: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须在科创板交易系统内进行沉淀期交易,交易期限为上市首日和上市次日,沉淀期交易制度实现新股价格发现。

7. 暂停交易:若首日交易中发生单笔涨幅达到30% 或单笔跌幅达到20%,则自涨跌幅达到上述限制时起暂停交易30 分钟,之后恢复交易。

8. 公开披露: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助市场进行有效定价。

对于关键信息的披露,公司应当在交易前进行,而已知关键信息而不予披露或者故意掩盖关键信息的公司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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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制度安排(下)
单选题(共2题,每题20分)
1: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科创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获配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A
A.10%
B.20%
C.25%
D.30%
2:科创板股票发行过程中,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个月。

B
A.6
B.12
C.24
D.36
多选题(共1题,每题20分)
1:以下选项中属于科创板股票配售对象的有()。

ABCD
A.网上投资者
B.网下投资者
C.保荐机构跟投
D.高管、核心员工战略配售
判断题(共2题,每题20分)
1.科创板股票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使用的资金应当为自有资金,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
对. 错
2:科创板股票网下申购过程中,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对
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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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规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错(跟投比例为3%)
对错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规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对错
3: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对
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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