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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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行业税务详解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与减免税政策

医疗行业税务详解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与减免税政策

医疗行业税务详解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与减免税政策在医疗行业,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和健康服务的单位,它们需要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的增值税免税项目以及减免税政策,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税务规定。

一、增值税免税项目1. 免税的医疗服务在增值税法中,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可享受免税待遇。

免税的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门诊与住院服务: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门诊和住院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2)医疗保健和健康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类医疗保健和健康服务,如体检、预防接种、健康咨询等,也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3)康复与护理服务:医疗机构提供的康复和护理服务,如康复训练、护理照料等,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的医疗服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服务由持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的专业医务人员提供,服务的内容符合医学规范,且服务直接与患者的健康诊疗有关。

2. 免税的医疗用品和设备医疗机构购进的与医疗服务直接相关的药品、器械、设备等医疗用品,同样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些医疗用品和设备旨在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因此被列为免税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的医疗用品和设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购进的物品确实用于医疗服务,并且能够提供相关的购进凭证和证明文件。

二、减免税政策除了免税项目外,医疗机构还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政策,以降低纳税负担。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减免税政策:1. 减按征收率计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部分医疗机构可以按照较低的征收率计税。

这种减按征收率计税的政策旨在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医疗和健康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减按征收率计税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医疗机构的规模、服务种类等。

2.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些医疗机构可以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种减免税政策旨在支持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并减轻其负担。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医疗机构必须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

医疗机构涉税分析和税收筹划

医疗机构涉税分析和税收筹划

医疗机构涉税分析和税收筹划医疗机构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医疗机构在税收方面的问题是不可避免的。

既然涉及税收,就必须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筹划,以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

(1)卫生行业税收政策中国卫生行业属于社会福利事业领域,享受税收和财政优惠政策。

卫生机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营业税,购进医疗器械免缴进口关税。

(2)税收核算方法一般纳税人在核算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依据价款和税额计入营业收入。

医疗机构所得税的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收入为基础。

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收入核算制度,精细化管理税收。

(3)特殊行业抵扣政策医疗机构可根据税法规定,享受特殊行业抵扣政策,即允许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输入税抵扣。

此外,医疗机构的房屋贷款、出租金、培训等费用也可以抵扣。

(1)发挥政策优势,精细管理医疗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的税收筹划措施,如维护良好的财务账目、完善的发票管理制度、精简业务流程等,以便更好地发挥政策优势,减少税收负担。

(2)合理规划成本医疗机构应当对成本进行规划,以减少税收负担。

合理收缩成本、合理利用折旧额度、建立完善的财务报表、提高资产利用率,都可以有效控制成本。

(3)税务纳税管理风险控制医疗机构应关注税务纳税管理风险,积极寻求合法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比如定期检查检修设备、及时回收过期药品、开展业务流程规范化管理等。

医疗机构的税收问题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利益,也关系到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医疗机构需要认真对待税收筹划并制定合适的税收计划,以达到税负减轻、经济效益提高的效果。

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2篇)

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2篇)

第1篇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日益增长。

为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税收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我国政府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政策内容1. 免征对象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医疗服务。

2. 免征范围免征范围包括:(1)基本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诊断、治疗、护理、康复、预防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急诊、护理、康复、预防接种、健康教育等服务。

(2)特殊医疗服务:指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罕见病、重大疾病、疑难杂症等特殊医疗服务,包括器官移植、血液透析、肿瘤治疗、精神疾病治疗等服务。

(3)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医疗机构与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为患者提供定期上门访视、健康教育、健康管理等服务。

3. 免征方式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直接免征方式,即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时,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需申报增值税。

4. 免征期限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定5年。

三、政策意义1. 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负担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税收负担,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就医获得感。

2. 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利于激发医疗机构活力,鼓励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 推进医改进程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医改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推动医改进程,实现医疗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政策实施1. 加强政策宣传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医疗机构和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2. 严格政策执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 完善政策配套措施相关部门要完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配套措施,如完善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等。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必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般使用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0-07-10字体:【大】【中】【小】注释:条款失效,有关营业税规定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与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与操作指南

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与操作指南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医疗机构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税收优化是医疗机构提高经营效益、降低运营成本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医疗机构的特点,探讨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与操作指南。

一、医疗机构税收政策概述医疗机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医疗机构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免税、减税等。

医疗机构应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合理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

二、医疗机构税收优化策略1.增值税优化策略(1)优化采购管理:医疗机构应选择正规供应商,确保进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降低进项税额。

(2)合理选择税率:医疗机构应根据业务特点,合理选择增值税税率,降低税负。

(3)固定资产折旧:医疗机构应合理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降低增值税税负。

2.企业所得税优化策略(1)捐赠支出: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理规划捐赠支出,提高企业社会形象,同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

(3)税收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应了解国家和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积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优化策略(1)合理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医疗机构应按照税法规定,合理计算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避免多缴税款。

(2)充分利用减免政策:医疗机构应了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积极申请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医疗机构税收优化操作指南1.加强税收筹划:医疗机构应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进行税收筹划,实现税收优化。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税收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3.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税收筹划和财务管理能力。

4.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确保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规定:“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2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关于“自用”的证明材料: A1有关房屋产权及用途证明材料、收入用途书面说明必报; B1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B2自建房屋的有关报批证明材料必报; C1购置房屋的发票C2自建房屋的有关发票补充:6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二、对营利性医疗结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第二条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的规定: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1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 补充:4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各类应税合同、凭证,权利许可证照等应当缴纳印花税;。

医疗卫生增值税免税政策

医疗卫生增值税免税政策

医疗卫生增值税免税政策医疗、卫生增值税政策一、避孕药品和用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三、医疗机构(一)免税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依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分及其他相关部分制订的医疗服务指点价格(包括政府指点价和依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天下医疗服务价格工程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二)征税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自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2.不按照国家法规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免税。

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自力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法规征收各项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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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营利性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不一样的。

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不由税务部门认定。

它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而是按照运作模式来划分的,所以有很多民营私立医院登记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注意分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下面企业所得税所涉及的非营利组织(由税务机关根据(财税[2009]123号文认定)的区别。

二、增值税
1、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只要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就应缴纳增值税;
2、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免税三年后,恢复征收增值税,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税。

附:详细
(一)、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部分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摘要:自2000年7月10日起,(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
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三)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

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二)、血站供应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摘要:(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二)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
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避孕药品和用具。

(四)、定点企业生产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49号),摘要: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三、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三)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所以无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

所谓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但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土地,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凡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需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印花税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应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对其非自用及出租的房产、土地则无三年免税期,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企业所得税
1、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符合税法纳税义务人标准的,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类医疗卫生机构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包括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
得额。

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核算。

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确实无法查账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2、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后,对其如下收入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其中财税〔2014〕13号规定,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
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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