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力电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年12月) -12-03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投资行为:(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等权益性投资。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1.1条规定,不适用于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的投资:1、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2、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3、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三)其他投资(不含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适用公司制定的《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并充分考虑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还应符合《证券法》、《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第五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需经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负责对外投资的专门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康力电梯: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12月) 2010-12-03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二章外部信息使用人的范围及登记备案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三章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康力电梯: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2010-10-27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 公告编号:201034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0 年10月15日以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
会议于2010 年10月25 日上午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应出席监事 3人,实际出席3 人,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惠忠先生主持。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1、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监事会核查,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0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第三季度全文及正文见2010 年10 月27 日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日报》。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0年10月27日。
康力电梯: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7 证券简称:康力电梯公告编号:202041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1、会议时间(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5月8日下午14:00;(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江苏省汾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力大道888号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友林先生;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2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79,709,5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976%。
(1)现场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64,154,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150%;(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555,4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7%;(3)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133,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64%。
康力电梯:内部控制管理制度(XXXX年12月) XXXX-12-03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实现公司治理目标,完善公司各专业系统的风险管理和流程控制,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指导公司各控制系统的完善和改进,管理和评估公司内部各控制系统的有效和完整。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和完整。
第二章内部控制管理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证经营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防范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保证公司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时。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公司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
第一节环境控制第六条环境控制包括授权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
第七条授权管理以“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为原则,采取逐级授权、分权、权责利相结合的授权管理方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
监事会是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实行目标经营责任制管理。
公司根据业务特点设立职能部门,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公司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真执行。
第八条人力资源管理控制应为公司营造科学、健康、创新、富有活力的人力资源环境,其内容包括招聘管理、薪酬管理、培训管理、休假管理和离职管理等,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细则并负责具体实施和改善。
康力电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投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票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五章 总经理的机构设置
10- 3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按照董事会决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制订具体的管理规章, 对公司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权各司其 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班子分工由总经理做出决定,并下文明确。 总经理工作班子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属于自己 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问题,应尽可能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应急措施,并即刻向 总经理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处、部、室,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进 行专业归口管理和协调工作,部、处、室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提出缩编或扩编职能部门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向总经理报告本公司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情况, 总经理有对公司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管理或指导、协调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由经理班子成员牵头负责的非建制的项目领导 小组,对本系统的工作和有关事务进行协调、研究和处理。
第六章 总经理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的议事事项: (一)本细则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各项事项; (二)董事会决定需由总经理提出的提案; (三)有关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活动的内部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业务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的事项; (五)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上述所有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总经理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参加议事会议人员(除列席人员和记录员外)在总经理就某一议事事项作出 决定前,有客观、准确、真实地向总经理反映情况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履历表
附件:
表2—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履历表
表2—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调查情况表
注:本表所说近亲属是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及其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等。
表3-1
备注:1、每股收益按照“当期净利润/期末注册资本”计算;
2、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按照“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注册资本”
计算。
4-1 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情况调查表
非注明单位:万元
注:各控股公司的财务数据若未经审计,就无需填写审计机构的名称。
表4—2
公司(及子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统计表。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 22:16:51,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修、保养(有效期至 2016 年 8 修、保养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有效
月 30 日);销售:停车设备、 期至 2016 年 8 月 30 日);销售:停车
1 2 3 4 5 6
7
变更项目
其他事项备案 其他事项备案 其他事项备案 联络员备案 联络员备案 其他事项备案
经营范围变更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陈洪生
张忠
2018-02-08
/
万芳,***
2018-02-08
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1700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 2018-02-08
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销售:停车设
2016 年 8 月 30 日);销售:停 备、电控设备、光纤设备及相关配
车设备、电控设备、光纤设备 件;货运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及相关配件;货运代理;(依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活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销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 销售: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人行道以及相关配件:上述产 以及相关配件:上述产品的安装、维
2011-06-07 至/
康力电梯:内部审计制度(XXXX年7月) XXXX-07-30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部直接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配备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实际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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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具体实施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可转让名下所持公司股份的25%,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的具体计算办法请参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五)法律、法规、中国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督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可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深交所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进行日常监管。
深交所可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
第四章股份锁定与解锁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董事会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帐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七条因公司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帐户前,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帐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协助公司对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照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可以通过深交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部分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6个月后的12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予以解锁。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