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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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7•【字号】鄂政办发[2013]57号•【施行日期】2013.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3年8月27日湖北省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委关于组建省能源局的通知》(鄂编文〔2013〕16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燃煤电站掺烧生物质燃料工程项目的核准。

2.取消现有燃煤电站脱硫改造、脱硝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3.取消现有大型燃煤电站对外供热改造工程项目的核准。

(二)下放的职责。

1.将热力管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2.将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投资主管部门。

3.将符合省天然气规划、企业投资设计压力在16兆帕及以下的城市天然气管网扩建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4.将企业投资液化石油气接收、储运设施工程项目(不含液化石油气接收码头储运设施一体化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5.将企业投资煤矿扩能改造工程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6.将企业投资水电扩容改造工程装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占地及移民的项目核准职责下放市(州、直管市、林区)投资主管部门。

(三)加强的职责。

1.强化全省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拟订及组织实施,加强能源预测预警,提高能源安全保障能力。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组织省政府参事参与同国外政府咨询机构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二)加强组织省政府参事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参政议政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省政府参事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调查研究,反映真实情况,参政咨询,建言献策,统战联谊。

(二)组织省政府参事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及重要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组织省政府参事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四)组织省政府参事及时学习和掌握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方针政策。

(五)组织省政府参事参与同国外政府咨询机构交流与合作。

(六)承办省政府参事的遴选事务。

(七)负责为省政府参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八)组织省政府参事撰写和整理文史资料。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参事室设3个内设机构:(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安全保密、信访工作;负责机关人事、财务、行政工作;承担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1号)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安排,现将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通知如下:秘书一处负责省政府例会的会务、政务值班、政务信息、全国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省政府的建议提案的办理、省政府领导日常活动安排等工作,联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参事室、文史馆、发展研究中心等。

秘书二处联系省建设厅、交通厅、外经贸厅、旅游局、贸促会、口岸办、外事侨务办、台办、三峡办、移民局、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武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制办、人防办、方志办、征兵办、老龄委、党群综合口、保密局、信访局、档案局(档案馆)等。

秘书三处联系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司法厅、人事厅、审计厅、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编办、监狱管理局、国税局、储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院、检察院和军队(含武警部队)、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中央在鄂审计机构;省体改办、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信集团公司,人行武汉分行、武汉证管办、武汉保监办等中央及境外在鄂金融机构、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进出口银行武汉代表处、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福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长江证券公司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鄂政发〔2000〕1号2000年1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1999年12月3日省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省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经、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府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的决议,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充分发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发扬创新进取的精神,奋力开拓;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三、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依法行政。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省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厅厅长。

五、省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责任制。

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省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副省长、秘书长参加会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31•【字号】鄂政办发[2005]13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省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制度,规范干部轮换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驻外省市办事处管理暂行规定》、《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驻外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办发〔2004〕31号)、省委组织部《关于省政府驻特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轮换制问题的复函》(鄂组函〔1991〕8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驻外办事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办事处是省政府的派出机构,是湖北省对外的窗口,属行政单位。

本办法所称干部轮换制,是指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在省内单位与驻外办事处之间、驻外办事处与驻外办事处之间实行干部交流互派、定期轮换的一种干部任用方式。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正式工作人员的选派任用。

第三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管理工作的原则:根据驻外办事处在新时期职能转变和改革发展需要,建立科学的符合驻外办事处特点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的原则,合理解决驻外办事处原有人员的流动和“沉淀”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选派,全面实行新进人员轮换制管理。

第四条驻外办事处干部轮换的期限一般为3年。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研究室,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行政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发挥省政府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作用的职责。

(二)加强参与和组织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期调研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和决策咨询,开展对策性、专题性调查研究,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参谋意见。

(二)研究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长期性问题,为省政府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提供决策依据和政策建议。

(三)按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组织联络省内各类智囊机构、专家学者、社会研究力量和实际工作者,围绕全省改革开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研和论证活动,为省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省政府咨询委员开展建言献策工作,承担省政府咨询委员会调研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挂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和运转枢纽作用。

增加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系统信息公开和电子政务工作的职责。

(二)增加管理省人民政府研究室(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省政府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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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5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08
【实施日期】2009.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5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移民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移民局名称和规格的批复》(鄂编发〔2006〕34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重新明确省移民局主要工作职责的批复》(鄂编发〔2006〕81号)精神,设立湖北省移民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的政策法规和措施,提出有关建议和意见,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二)受省政府委托,负责审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指导、协调工程建设业主和地方政府做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指标调查工作;负责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参与项目法人对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三)负责申报和审批年度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计划,安排外迁移民工作任务,组织协调移民搬迁安置。

(四)组织协调、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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