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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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可能得出不尽科学,正确的结论。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鉴定意见要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也需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按照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使律师的辩护精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鉴定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论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论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论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如果说检材与样本是鉴定的基础,则规范依据是鉴定的核心。

规范依据是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的准绳,也是法律实务人员审查鉴定意见的标尺。

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囊括了从检材取得到鉴定意见形成的所有程序和方法,只有充分把握规范依据,才能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的审查意见。

然而,司法实务中,似乎多数法律实务人员并不在意规范依据,以致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仅停留在形式要件上,而无法深入到对核心技术的挖掘。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认为,对规范依据的审查可以遵循“三步法”的审查方法。

(一)第一步——审查有无规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该规定表明,不论是“普通法”“特定法”还是“特殊法”的审查方法,鉴定意见的形成都必须以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为标尺,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满足科学性、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7条第(五)项“检验过程”也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可见,规范依据是鉴定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实务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检查鉴定文书而判断该鉴定意见是否有相应的规范依据。

如果鉴定意见没有注明规范依据,则不能排除检材处理、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违反规范依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司法实务中,不少鉴定意见并没有注明规范依据,但是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3——林德玉走私珍贵、濒危动物制品案】[18]在该案中,某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11月份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的“一批动物制品物种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列举了“鉴定依据”:1.鉴定聘请书;2.AFRICA’S ANIMAL KINGDOM,PRC Publish Ltd,2000;3.候森林、周用武编著:《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万自明:《野生动植物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版;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6.《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CITES附录中文版);7.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该鉴定意见所引用的规范依据,并非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而是某些专家的观点。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律师需要学习面对鉴定意见究竟该如何审查与质证的能力。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

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

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

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
作为一名律师,询问鉴定人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

以下是一些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
1. 明确问题:在询问鉴定人之前,律师必须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

确保向鉴定人提出的问题是具体、明确的,以便获得有用的信息。

2. 了解专业术语:律师需要掌握相关专业术语和概念,以确保能够理解和追问鉴定人的回答。

3. 确保鉴定人的可靠性:律师需要了解鉴定人的背景和资质,并询问鉴定人有关其方法和过程的问题。

4. 探究鉴定结果:律师需要询问鉴定人以获得更多有关鉴定结果的详细信息,例如其基于哪些证据、推断或假设而得出的结论。

5. 提问方式:律师需要以有礼貌和恰当的方式提出问题,以确保鉴定人愿意回答问题并能够为案件提供有用的信息。

6. 监督鉴定过程:律师需要监督鉴定过程,以确保其符合标准和程序,并向鉴定人提出必要的指导和建议。

总之,律师需要通过仔细地准备和提问技巧来最大化利用鉴定人的知识和经验,以为案件提供有益的信息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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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流程有哪些

司法鉴定程序流程有哪些

司法鉴定程序流程有哪些一、申请鉴定阶段:1.提交鉴定申请:诉讼参与人根据需要提交书面的鉴定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被鉴定人信息、鉴定请求、争议焦点、需要鉴定的问题等。

2.受理鉴定申请:法院对鉴定申请进行受理,并开展适用程序的审查,确定是否符合鉴定条件。

3.鉴定机构选择:法院根据案情特点和鉴定需要,确定具体的鉴定机构,并通知鉴定机构接受委托。

二、确定鉴定事项阶段:1.审核鉴定请求: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后,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如具备,将受理该项鉴定。

2.制定鉴定方案:鉴定机构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的目的、鉴定方法、鉴定步骤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客观、科学和公正。

3.缴纳鉴定费用:申请人需要根据鉴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缴纳鉴定费用。

三、鉴定执行阶段:1.资料收集:鉴定机构依法收集与鉴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2.实地勘验:如需要,鉴定机构可以进行实地勘验,了解现场环境和鉴定对象的具体情况。

3.技术鉴定: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方案,进行技术分析和实验,对争议问题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书面呈报法院。

4.鉴定庭审:在需要的情况下,法院可组织鉴定庭审,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询和辩论。

5.鉴定报告提交:鉴定机构将完成的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提交法院。

四、鉴定结果的审查和使用阶段:2.鉴定结果的认定:法院对鉴定报告中的鉴定结论进行认定,根据法定程序的规定,确定鉴定结论是否成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3.鉴定结果的有效性:法院可就鉴定结果进行复核,特别是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时,法院有权要求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4.鉴定结果的使用:法院将根据鉴定结论,在判决中采纳或不采纳鉴定结果,作为裁判依据之一,对案件做出判决、裁定。

五、鉴定结果的回避和监督阶段:1.鉴定结果回避:当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具有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相关利益关系时,应及时回避。

2.鉴定结果监督:法院对鉴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鉴定行为依法进行,并对鉴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追责。

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专业鉴定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证据采纳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评价。

在法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鉴定人资质审查:首先需要对提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过程审查:法院会审查鉴定人的工作过程和方法,包括鉴定依据的数据、实验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鉴定意见分析:法院会分析鉴定意见的内容,包括其结论、论据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局限性。

4. 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提出疑问、反驳或支持鉴定意见的证据。

5. 法院判决:法院在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

6. 采信后果:如果法院决定采信鉴定意见,它将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如果不采信,则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处理。

鉴定意见采信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科学的重要环节,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尊重专业知识,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2)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技巧一、鉴定意见概述司法鉴定是指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鉴定意见指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形成的一种专门性意见。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知识、技术手段、专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分析判断形成的意见,无论在普通人心中还是司法人员心中都具有极强的证明力,甚至有时到了盲目相信的地步。

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很多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往往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草草了事,并没有对鉴定意见本身作出实质审查。

笔者认为鉴定意见本身并不具有盖然的正确性,其证据效力也并非无懈可击,鉴定意见归根结底也只是一种意见,是意见就避免不了主观性,在作出意见的同时也难免会出现程序性错误,只有全面的对鉴定意见作出分析质证,才能让律师在瞬息万变的庭审中闲庭信步、游刃有余。

笔者通过浏览大量材料,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方法进行了以下总结,供读者参考。

二、鉴定意见质证的法律依据即质证内容依据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2.鉴定人依法应当回避但没有回避的;3.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相符,检材必须充足、可靠;4.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应当完备,应当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5.鉴定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6.鉴定的过程和方法应当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7.鉴定意见应当明确;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9.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不能存在矛盾;10.鉴定意见应当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三、鉴定意见质证的方法(一)对鉴定主体的质证鉴定人应当在一个鉴定机构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从事上述业务的,应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

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之“明显依据不足”

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之“明显依据不足”

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之“明显依据不⾜”如何审查司法鉴定意之“明显依据不⾜”——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视⾓⽂/李军律师执业于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的重要性不⾔⾃明。

实践中,鉴定意见的结果不利于患⽅者不在少数,⽽由于绝⼤多数的患者及其委托⼈缺乏相应的审查能⼒,致使难以推翻不利之鉴定意见,最终不得不承受不利之判决结果。

⽬前来说,法律层⾯上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法和规范、依据⾮常有限,各地法院基本上仍适⽤最⾼⼈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之《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来进⾏审查。

根据该条规定,当事⼈对⼈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原⽂为鉴定结论,⽬前应以鉴定意见替换之)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应重点从这四个⽅⾯进⾏审查应否准予重新鉴定之申请: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的其他情形。

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上述四种申请重新鉴定之理由,①、②属于形式审查,③属于实质审查。

以笔者经验,①、②较易审查,且实践中通常不会发⽣这类低级错误;④不具备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因不能作为证据使⽤之情形之判断,仍然要依靠对①、②、③之审查。

因此,笔者认为对⼀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查,重点在于③之“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之实质性的审查判断,⽽这不仅是绝⼤多数当事⼈之弱势所在,也是绝⼤多数审判⼈员之不备。

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可采性,通常只审查鉴定资质和鉴定程序,即仅给以形式审查,⽽不实质审查,或因不具备这种能⼒⽽不能为实质审查。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不利之鉴定意见进⾏实质性审查,即如何审查是否存在明显依据不⾜之情形,并进⽽获得法官⽀持重新鉴定之请求或不予采信不利之鉴定意见呢?对此,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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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和手链一条。

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盗手机、戒指和手链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0元。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

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

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第一、从程序来看,其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

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从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来看,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记载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第三、从实体来看,鉴定人未阐述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故其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第四、从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来看,案卷材料未显示涉案物品的购物凭证,故其来源是正牌还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而知该案涉案物品之一iphone4手机目前市场上假冒的甚多,由于案卷里没有发现其购物凭证,故该手机是否正牌iphone4值得疑问。

而山寨版iphone4手机的市场价格当时只需几百元即可购得。

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物品iphone4手机是正牌,那么按其90%折旧,也应该是3600元,而不是4000元。

而如果是按被告人所说是六、七成新的话,则应该是作价2400元或2800元。

同样的道理,本案另两件涉案物品即所谓的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也因没有提供其购物凭证,且未经专业单位的技术、质量鉴定,故其是否属真的钻石珠宝同样值得疑问。

因而鉴定人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值得商榷了。

通过上述案件的辩护,笔者对相关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其质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首先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如本案提到的涉案物品手链和戒指,此类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则要审查其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金银珠宝类物品的鉴定资质。

如果案卷里没有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则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提供不了,则可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外,还得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如鉴定人是鉴定师或某一方面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则要审查案卷中有无其相关任职的证书复印件。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则可对其鉴定能力提出质疑,继而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二、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这就要求辩护律师熟悉相关案件鉴定涉及到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有些甚至要了解涉案地的地方性法规。

如:办理走私案件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还有本案涉及到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有关规定。

只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后,辩护律师才能有针对性地审查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以及该瑕疵对实体结论的影响。

三、审查其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充分和科学鉴定过程是否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这也将影响到其鉴定结论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的鉴定只有结论,没有过程或者过程很简单,如:“根据……的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四、审查鉴定结论的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鉴定结论,其得出结论的前提不存在,或者虽有前提但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由此前提得不出彼结论。

因此,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五、审查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是否系正规渠道,有无相关凭证佐证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也直接影响到其价格的鉴定。

如本案中的iphone4手机,其来源于正规渠道还是仿冒产品,对其价格鉴定的影响非常大。

以上这些对涉案物品价格的最后认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予以高度重视。

案例串烧----刑事案件鉴定报告中存在的疑点卢华富(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案例1 金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3年年底,被告人梁某为非法猎捕珊瑚而向被告人金某购买了船舶。

后梁某、金某商议合伙捕猎珊瑚,约定各占5成股份。

2014年3月底出海,梁某指挥杨某等人将船开到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福建的海域非法猎捕珊瑚。

4月19日,中国海警2102执法船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毗连区(北纬26度15分124,东经124度15分235)将正在非法猎捕的梁某等12人查获。

而后,在执法人员的控制下将该船舶及人员驾到大陈岛海域并移交给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处理。

侦查机关先后在涉案船舶上查获大量疑似珊瑚的物品,并委托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7.2395千克为珊瑚虫刚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本案红珊瑚价值标准为2895800元,石珊瑚的价值标准为1572.872元,角珊瑚的价值标准为5.4元,共计约2897378元。

鉴定之后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当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向检察起诉部门提起过。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鉴定部门的主体资质问题。

经我们了解,包括之前跟侦查机关交流的时候就讲到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检验、鉴定红珊瑚的这么一个机构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找了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进行鉴定。

有关鉴定机构资质的问题,我们主张的第一点是:红珊瑚是属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7条相关的一个种类和范畴,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关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对本案涉案的红珊瑚进行品种鉴定。

但是我们当时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查阅了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本案的鉴定机构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并未在列,而研究所和鉴定人也并未在报告中列明其具有法医物证鉴定的鉴定资质。

那么侦查机关当时为什么要去找这一家呢?因为他们是根据农业部门有一个376号的公告,公告里批准了这家研究所能承担物种鉴定工作。

但这是农业部的一个公告,这个公告能否和红珊瑚的鉴定资质相对应?或者说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因为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里面已经有规定了,(鉴定机构)必须要有资质才可以。

所以我们辩护人首先提出了鉴定机构没有资质的问题,对于这个观点公诉机关后来是认可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提出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明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也即是说鉴定人至少两人,如果疑难复杂案子鉴定人可能多名,三名以上,但是本案的鉴定报告里鉴定人只有一人,一个鉴定人签字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首先对这个鉴定人的人数上也是违反相关规定,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意见,鉴定报告的盖章。

我们看出这个章并非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的公章,而是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科研与规划处的一个章.当时我们查阅了该研究所的网站,发现科研与规划处是属于该研究所的管理部门,并非科研部门。

现在是研究所本身就没有这方面的鉴定资质,更不用说它下面的部门了。

而且即使他们是有资质的,科研与规划处也仅仅只是他们的管理部门。

因此我们认为他这个部门,根本就不具备进行品种鉴定的职能,这是第三个意见。

第四个意见,鉴定方法的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的一些相关方法和要求,再对照这份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一栏,里面载明的是:(内容陈述)根据送检样品的色泽,纹理和质地等表面特征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他们对红珊瑚的鉴定仅仅是从它的表面。

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都有规定,我作为辩护人也查阅了关于珊瑚这一块领域鉴定的相关论文和文章,其行业内一致认为:对于红珊瑚品种鉴定的有效方法,并不仅仅取决于刚才鉴定结果里的表面特征,而是要利用显微观察、丙酮擦拭、拉曼光谱检测、X射线荧光测试等多种检测仪器联合应用进行鉴定,方为有效方法,所以我认为鉴定方法也是不科学的。

因为海洋里的物种非常丰富,科学家也一直在研究海洋里各种不同的物种生物,而有些物种可能连科学家也没有发现。

如果我们只凭珊瑚的颜色色泽来断定是红珊瑚、白珊瑚,那与普通人都能够做的区分没有差别。

所以我认为,仅仅以表面特征去分析它是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显然是不科学的,这是我们提的第四个意见。

第五个意见,鉴定报告里有个价格鉴定报告,鉴定价格的参考依据是市场价格。

当时我们也提出:既然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何来市场价格?显然是没有的。

只有黑市里面有它的价格,因此以市场价格来鉴定显然也是没有规定和依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

我在起诉阶段把这些观点提出来之后,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

检察机关马上出来补正、补充证据,首先他对价格这方面就不按价格鉴定报告了,后来移送起诉时把它拿掉。

后来他们另外找到了一个《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红珊瑚的收费标准是5万元每千克。

然后又根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关价值的通知》,2002年22号的规定讲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八倍执行,以5000元每千克乘以7.2395千克再乘以八倍,把受案的金额确定为289万,这是公诉机关到起诉阶段之后的第一个变化。

第二个变化,关于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到后面侦查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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