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鉴定意见的审查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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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

鉴定意见的证据研究摘要在如今司法实践中,有关鉴定意见的争议不断,许多学者纷纷质疑鉴定意见的相关问题。
主要为:其一,部分鉴定人专业能力不够。
其二,鉴定启动难,专家辅助人制度形同虚设,法院拥有对依申请鉴定的决定权。
其三,鉴定人出庭作证意愿不强。
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了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率很低使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形式化。
其四,鉴定意见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鉴定意见毕竟只是鉴定人的一种主观判断,我国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要求往往注重形式审查,难以保证其真实可靠。
因此,面对上述鉴定意见产生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制度进行改善,确保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受到合理有效的质证,引导法官做出正确判决。
关键词:鉴定意见;专家辅助人;鉴定人;可靠性一、鉴定意见概述(一)鉴定意见的概念鉴定意见是指当诉讼中涉及某些领域的专业问题时,鉴定人被委托按照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进而得出判断的意见。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作为刑事八大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虽然只有两个字的变化,但其承载的意义是不同的,原来的鉴定结论包含了法官对于该证据毫无保留的信赖,既然都是“结论”了,当然应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几乎也不敢对该证据提出异议,而法官就会理所当然的将其作为定案根据。
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再加上鉴定人可能会出点小差错或者素质不高等都会影响鉴定所得出的结论,因而鉴定结论并不完全是值得信任的。
所以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不仅说明了立法者意识到了鉴定结论的缺陷,也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逐渐完善。
(二)鉴定意见的特征鉴定意见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科学性与专业性。
鉴定意见涉及的都是科学领域的专业问题,依照科学的方法与原理得出的,同时它的结论也依赖于科学的发展。
第二,法律性与诉讼性。
鉴定意见毕竟是作为法庭证据使用的,它在鉴定过程中必然要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规则,受到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
第三,主观性与客观性。
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审查与操作指引

如何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笔者在《刑事案件价格认定结论书的证据属性及重新鉴定问题》一文中认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属于准鉴定意见性质的“检验报告”,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检验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笔者认为,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主要从以下内容方面进行审查:(一)价格认定机构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价格认定人员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三)认证物品的来源、取得、保管、移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相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四)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价格认定事项描述、价格认定依据、价格认定过程及方法、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限定条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是否由价格认证机构加盖公章并由价格人员签名、盖章(虽然最新《价格认定行为规范》对此不作要求,也应进行审查);(五)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六)价格认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七)价格认定的依据是否正确;(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九)采用参数是否合理;(十)价格认定结论书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十一)价格认定结论书是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常见问题及对策1.一般价格认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价格鉴证人员的资质证书不随卷移送。
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辩护人可以申请调取。
2.侦查机关的委托书和相关的材料,尤其是涉案物品损失清单,也都不会主动附卷移送。
如果对价格认定结论书有异议,拟重新鉴定,需要辩护人申请调取。
图片某案物品损失清单3.价格鉴定人员没有签名。
虽然2016年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没有规定在价格认定结论书中签名等规定。
但辩护律师需要审查价格认定结论书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4.无实物,没有照片。
因各种原因导致涉案物品灭失的情况很普遍,对此有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有的价格认定机构根据被害人单方面的描述特征受理并作出结论。
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与法官的自由心证

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与法官的自由心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5.26•【分类】司法调研正文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与法官的自由心证闸北王旭、王屹东、谢君2015年05月26日一、鉴定意见内容的实质性缺陷与司法审查的实质性缺失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甚至大部分案件是直接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事实认定的,鉴定意见在事实上成为“科学的判决”或“证据之王”。
根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的调研,在选取的207个案件样本中,法院全部采信鉴定意见的案件为204件(其中30件为再次鉴定),部分采信的为1件,不予采信的有2件(其中1件为再次鉴定)。
而因双方当事人认可、信服司法鉴定意见而撤诉的案件较少,在207个案件中仅有 6件,占2.90%;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无较大分歧、选择法院调解而结案的共有41件,占19.80%。
而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案件为61件(29.45%),其中有30件经过再次鉴定,当事人仍然提出异议的有25件(80.65%)。
[1]上述调研结果的结果具有普遍代表意义,反映出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于鉴定意见态度上严重的分歧,这或可以解释为法院超然于当事人之外的中立地位决定,或可以认为是由于法院与鉴定部门的沟通更为密切因而造成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所致,但客观上却反映出法院对于鉴定意见无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哪怕是实质性怀疑的困境。
诚然,大部分的鉴定意见是具有科学依据,并且结论正确的。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有些报告的结论经不起基本的推敲,而有些鉴定的依据存有争议,而有些则在鉴定标准上出现偏差,但这些鉴定意见均被用于审判的依据,并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现具三例予以说明。
案例一:某甲,女,18岁,系外地来沪务工人员。
某乙,男,25岁,也是外地来沪人员。
某日凌晨,甲、乙二人骑坐摩托车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两人所骑摩托车被另一辆由丙驾驶的货车撞倒,造成甲乙受伤。
事故造成甲当场昏迷,治疗后出现临时性脑震荡、失忆症状。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1.总则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
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3.4.2 鉴定资料的关联性,是否与委托事项存在必然或者偶然联系,鉴定资料之间的关联程度;3.4.3 鉴定资料是否合乎逻辑和规律,其形成过程是否科学和合乎程序。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陈瑞华
【期刊名称】《中国司法鉴定》
【年(卷),期】2011(000)005
【摘要】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不仅带来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变化,而且促成了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鉴定意见”不再具有“鉴定结论”的效力,而要像其他证据一样,在证明力和证据能力方面经受法庭上的审查过程.违背法定的鉴定主体资格、鉴定程序、鉴真方法或鉴定文书的形式要件,鉴定人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应被排除于法庭之外.有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规则,不仅维护了法律程序的实施,而且可最大限度地增强该证据的证明力.从未来刑事证据法发展的角度来看,只有在宏观层面的司法体制和中观层面的鉴定程序方面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处于微观层面的鉴定证据规则才能有更大的制度空间.
【总页数】6页(P1-6)
【作者】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8
【相关文献】
1.刑事人身物证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审查判断规则研究 [J], 孔令勇
2.论我国刑事鉴定意见审查判断权的实现 [J], 吴常青;王彪
3.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4.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J], 廖亚涓;王萍
5.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J], 李善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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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采信

"鉴定意见采信"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对专业鉴定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证据采纳的过程。
这个过程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确保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能够得到公正、客观的评价。
在法律诉讼中,鉴定意见采信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1. 鉴定人资质审查:首先需要对提出鉴定意见的鉴定人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鉴定过程审查:法院会审查鉴定人的工作过程和方法,包括鉴定依据的数据、实验过程、使用的仪器设备等,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鉴定意见分析:法院会分析鉴定意见的内容,包括其结论、论据和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局限性。
4. 质证和辩论: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提出疑问、反驳或支持鉴定意见的证据。
5. 法院判决:法院在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的决定。
6. 采信后果:如果法院决定采信鉴定意见,它将作为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对案件的判决产生影响;如果不采信,则可能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支持案件的处理。
鉴定意见采信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科学的重要环节,它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既要尊重专业知识,也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司法鉴定操作指引是指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范。
以下是一个基础的司法鉴定操作指引:
1. 委托与受理: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后,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2. 鉴定材料的收集: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事项,向委托人或相关方收集鉴定所需的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3. 鉴定的实施:鉴定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分析和判断,得出鉴定结论。
4. 鉴定意见书的出具: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论,制作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应包括委托人、委托事项、鉴定材料、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等内容。
5. 鉴定意见书的送达:鉴定机构应将鉴定意见书送达委托人,并告知其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
6. 鉴定档案的管理:鉴定机构应对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归档,包括鉴定委托书、鉴定材料、鉴定记录、鉴定意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鉴定操作指引可能因地区、专业领域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
如果你需要更详细或具体的司法鉴定操作指引,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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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是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的专家意见,它是专业人士提供的一种判断材料。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鉴定意见是必然存在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鉴定主体的问题
由于鉴定意见是专家性意见,因此鉴定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
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应当存在回避的情形。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毒品成分和纯度的鉴定则必须是专门鉴定机构取得毒品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有效期为五年),鉴定文书上还须有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人的盖章或签名。
目前,我国的毒品鉴定机构是公安局内设机构。
2.检材来源问题
在毒品案件中对检材的审查是审查鉴定意见的要点。
检材的来
源、取得、保管、抽样、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的提取、扣押笔录、清单记载的是否一致。
送检的材料是否被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都决定着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鉴定意见过程合法性问题
鉴定意见过程的合法性应当着重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常见的毒品鉴定检测方法主要有外观检测、化学反应法、免疫学检验法、薄层色谱分析法(TLC)、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LC/MS)。
司法实践中可能多种方法并用,但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
需要说明的是:
(1)化学反应法,检测的阴性结果可排除毒品存在,而阳性结果仅提示毒品存在的可能,仍需要使用确证分析技术给予证实。
使用这类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可疑毒品进行分类筛选,缩小进一步检验的范围。
(2)薄层色谱分析法,属于比对分析,即在检验时必须用相应毒品纯品作对照,当可疑毒品与对照样品分析结果完全一致时,方可下肯定结论。
而当被检样品中添加剂、稀释剂成分多或成分复杂时,则难以进行各成分的准确判断,且该方法只能进行半定量检测。
(3)液相色谱/质谱联用(LC/MS)以及多级串联质谱技术,多用于生物或人体内毒品代谢等方面的检测,在缴获毒品检测方面应用较少,主要是配合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用来检测难汽化、易分解的毒品组分。
由于技术自身的特点,液质联用目前没有像气质联用那样的统一标准图谱库。
此外,还需要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
4.对鉴定意见的结果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