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

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一、鉴定意见的来源和内容首先,需要对鉴定意见的来源和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鉴定意见可能来自于具有权威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专家、相关行业的权威机构或者专业科研机构,也可能来自于相关当事人、合作机构或者亲友等。
不同来源的鉴定意见其可信度和权威性各有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辨别和判断。
同时,鉴定意见的内容也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包括其论证过程、方法和依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针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需要进行详尽的调查和核实。
具体包括对鉴定意见中所涉及到的事实、数据、证据等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比对,以确保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需要对鉴定意见的相关论证过程、逻辑链条等进行推敲和检验,确保其合理、科学、严谨。
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相关领域的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判断。
三、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用性此外,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用性也是审查和认定的重要方面。
首先,需要确保鉴定意见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框架下完成的,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
其次,需要对鉴定意见的适用范围、对象、目的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其能满足相关事务的实际需要,并能够为相关决策提供有效的参考。
四、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后,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还需要对其公正性和客观性进行充分的考量。
鉴定意见的产生应当是在公正、公平、客观的基础上完成的,并且能够充分尊重各方的权益和利益。
对于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专业偏见、学术纠葛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排查,并狠护鉴定意见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综上所述,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全面、系统的考量和分析。
只有在审查认定的全过程中充分把握了鉴定意见的来源、内容、可靠性、准确性、合法性、适用性、公正性和客观性等方面,才能够做出准确、可信的结论,并据此为相关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
指引-鉴定意见的审查

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是以书面的形式记录的专家意见,它是专业人士提供的一种判断材料。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鉴定意见是必然存在的证据材料,该证据对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1.鉴定主体的问题由于鉴定意见是专家性意见,因此鉴定人员必须是专业人员。
需要重点审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是否应当存在回避的情形。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对毒品成分和纯度的鉴定则必须是专门鉴定机构取得毒品鉴定资质的鉴定人(有效期为五年),鉴定文书上还须有鉴定机构的盖章、鉴定人的盖章或签名。
目前,我国的毒品鉴定机构是公安局内设机构。
2.检材来源问题在毒品案件中对检材的审查是审查鉴定意见的要点。
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抽样、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的提取、扣押笔录、清单记载的是否一致。
送检的材料是否被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是否一致,都决定着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3.鉴定意见过程合法性问题鉴定意见过程的合法性应当着重审查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常见的毒品鉴定检测方法主要有外观检测、化学反应法、免疫学检验法、薄层色谱分析法(TLC)、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分析法(GC/MS)、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 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LC/MS)。
司法实践中可能多种方法并用,但每种方法都各有优缺点。
需要说明的是:(1)化学反应法,检测的阴性结果可排除毒品存在,而阳性结果仅提示毒品存在的可能,仍需要使用确证分析技术给予证实。
使用这类方法的主要目的是对可疑毒品进行分类筛选,缩小进一步检验的范围。
(2)薄层色谱分析法,属于比对分析,即在检验时必须用相应毒品纯品作对照,当可疑毒品与对照样品分析结果完全一致时,方可下肯定结论。
论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

论鉴定意见的审查标准如果说检材与样本是鉴定的基础,则规范依据是鉴定的核心。
规范依据是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的准绳,也是法律实务人员审查鉴定意见的标尺。
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囊括了从检材取得到鉴定意见形成的所有程序和方法,只有充分把握规范依据,才能对鉴定意见提出有效的审查意见。
然而,司法实务中,似乎多数法律实务人员并不在意规范依据,以致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仅停留在形式要件上,而无法深入到对核心技术的挖掘。
笔者结合实践经验认为,对规范依据的审查可以遵循“三步法”的审查方法。
(一)第一步——审查有无规范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3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该规定表明,不论是“普通法”“特定法”还是“特殊法”的审查方法,鉴定意见的形成都必须以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为标尺,否则该鉴定意见不能满足科学性、可靠性的基本要求。
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7条第(五)项“检验过程”也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内容”。
可见,规范依据是鉴定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实务人员可以直接通过检查鉴定文书而判断该鉴定意见是否有相应的规范依据。
如果鉴定意见没有注明规范依据,则不能排除检材处理、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违反规范依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司法实务中,不少鉴定意见并没有注明规范依据,但是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案例3——林德玉走私珍贵、濒危动物制品案】[18]在该案中,某海关缉私局于2017年11月份委托福建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的“一批动物制品物种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在鉴定意见书中列举了“鉴定依据”:1.鉴定聘请书;2.AFRICA’S ANIMAL KINGDOM,PRC Publish Ltd,2000;3.候森林、周用武编著:《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万自明:《野生动植物执法》,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年版;5.《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6.《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CITES附录中文版);7.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该鉴定意见所引用的规范依据,并非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而是某些专家的观点。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司法兰亭会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文 | 邢树立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非法医专业人士拿到一份法医鉴定意见书,是不是感觉着有些陌生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凡是涉及到人身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就会涉及到法医鉴定意见,那么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质证呢?其实每一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都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规范地制作,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即:委托事项、基本案情、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
所以,我总结后认为,可以把鉴定意见书的五个构成部分按照三个层面加以审查、质证——第一层面:委托要求;第二层面:鉴定事实;第三层面:鉴定能力。
一、审查、质证委托要求委托要求在鉴定意见书中具有统领作用,一份鉴定意见书是围绕着委托要求部分展开的。
有什么样的委托要求就要形成什么样的鉴定意见书。
委托要求即是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这个专门性问题选择的是否恰当、准确,与解决的答案关系密切。
比如命案中专门性问题无疑是鉴定死亡原因的问题,熟知死亡原因中包括诱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还包括致伤物、致伤方式、致命伤与非致命伤,死亡时间、机制、方式以及生前伤与死后伤等等。
笼统的委托鉴定死亡原因,不如将其分解开来,或许就与诉讼中的主要问题联系的更加紧密。
案例一:某人被注射头孢拉定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临床诊断及鉴定意见中都已经明确了死亡原因是过敏性休克,如果再去反复质证是不是休克、休克的鉴定依据等等问题,不仅徒劳而且苍白。
如果换成过敏性休克的诱因(合并用药、过敏性体质等)就跳出了鉴定意见的这个瓶颈,辩论、质证空间就会宽广得多。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和手链一条。
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盗手机、戒指和手链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0元。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
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
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第一、从程序来看,其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
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从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来看,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记载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第三、从实体来看,鉴定人未阐述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故其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民事鉴定意见地位程序问题和审查要点

民事鉴定意见地位程序问题和审查要点民事鉴定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在民事鉴定过程中,鉴定意见的地位和程序问题,以及审查要点都是非常重要的,下面就进行具体讲解:鉴定意见属于证据之一,其地位与其他证据相同,但鉴定意见一般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因此往往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鉴定意见的程序一般为以下几个步骤:1. 接受委托。
当有人需要进行鉴定时,需要找到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委托。
2. 准备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需要准备相关的鉴定材料,这些材料需要反映事实、证明争议点。
3. 进行现场勘验、检验等。
鉴定机构需要进行现场勘验、实物检验等。
4. 进行鉴定。
在收集到足够的材料和证据后,鉴定机构会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
5. 出具鉴定报告。
鉴定机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正式的鉴定报告,并介绍评判标准、测试流程、测试结果等。
二、审查要点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1. 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格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时,必须是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权威机构,否则其鉴定意见可能不被承认为有效证据。
2. 鉴定人的专业性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必须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只有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才有资格进行鉴定。
3. 鉴定范围和方法鉴定机构需要按照合理的鉴定范围和方法进行鉴定,否则鉴定意见可能会出现偏差。
4. 鉴定结论是否合理鉴定意见的结论必须合理,能够反映出实际情况,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证据。
5. 鉴定时限是否有法律依据鉴定机构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无效证据。
总之,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但其地位并不高于其他证据,其本身也有着一定的局限性。
在审查鉴定意见时,需要特别注意相关要点,以确保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鉴定意见如何审查

鉴定意见如何审查作者:罗刚、万永平、刘潮杰(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来源于检察日报,转自公号'公诉0546',原标题:四种鉴定意见应予排除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诉讼活动所涉及的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采信、排除等问题,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运用展开的。
依据刑诉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笔者认为,作为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作出的一种判断。
既然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基于个人知识出具的一种意见,必然存在采信与排除的问题。
鉴定意见只有经过严格审查,经过法庭质证后才能被法院采信。
实践中,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要注意把握五个要点:一是对鉴定主体的审查。
鉴定人必须有能够证明其身份属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资质,且这一资质能在网上查询到。
比如,鉴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等。
二是对鉴定程序的审查。
鉴定意见的出具是基于办案的需要,应当有办案机关出具的委托书、聘请书等;应当有鉴定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有受理案件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字,并加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
三是对鉴定内容的审查。
包括鉴定所依据的规章、行业规范标准等。
以笔迹鉴定为例,笔迹鉴定没有具体的行业标准,但有行业鉴定方法和笔迹学鉴定理论。
四是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指鉴定结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主要是指鉴定意见的得出与办案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是否一致;分析论证过程是否科学准确,是否能导出鉴定意见等。
以司法会计鉴定为例,目前,司法会计鉴定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鉴定要求)应当一致。
五是对多份鉴定意见的审查。
目前,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由于鉴定人都不出庭,对其科学性无法提出质疑,特别是在一个案件有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下,无法展开辩论,法官也无法作出决断。
鉴定问题本质上是个科学问题,诉讼过程中,应当防止根据鉴定机构的级别对鉴定意见进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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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和手链一条。
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盗手机、戒指和手链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0元。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
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
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第一、从程序来看,其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
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从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来看,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记载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第三、从实体来看,鉴定人未阐述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故其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第四、从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来看,案卷材料未显示涉案物品的购物凭证,故其来源是正牌还是假冒、伪劣产品不得而知该案涉案物品之一iphone4手机目前市场上假冒的甚多,由于案卷里没有发现其购物凭证,故该手机是否正牌iphone4值得疑问。
而山寨版iphone4手机的市场价格当时只需几百元即可购得。
退一步说,即使涉案物品iphone4手机是正牌,那么按其90%折旧,也应该是3600元,而不是4000元。
而如果是按被告人所说是六、七成新的话,则应该是作价2400元或2800元。
同样的道理,本案另两件涉案物品即所谓的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也因没有提供其购物凭证,且未经专业单位的技术、质量鉴定,故其是否属真的钻石珠宝同样值得疑问。
因而鉴定人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值得商榷了。
通过上述案件的辩护,笔者对相关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进行了认真的思考,认为其质证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鉴定主体是否适格首先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备一定的资质,如本案提到的涉案物品手链和戒指,此类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则要审查其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金银珠宝类物品的鉴定资质。
如果案卷里没有鉴定机构相关资质的复印件,则可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如果提供不了,则可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辩护律师可申请法院重新委托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除了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外,还得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鉴定能力,如鉴定人是鉴定师或某一方面的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则要审查案卷中有无其相关任职的证书复印件。
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则可对其鉴定能力提出质疑,继而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的可靠性提出质疑。
二、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这就要求辩护律师熟悉相关案件鉴定涉及到的法律和规章的规定,有些甚至要了解涉案地的地方性法规。
如:办理走私案件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还有本案涉及到的《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的有关规定。
只有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后,辩护律师才能有针对性地审查鉴定结论在程序上是否有瑕疵,以及该瑕疵对实体结论的影响。
三、审查其鉴定过程和鉴定方法是否充分和科学鉴定过程是否充分,鉴定方法是否科学,这也将影响到其鉴定结论的效力。
司法实践中,我们看到很多的鉴定只有结论,没有过程或者过程很简单,如:“根据……的规定,我们得出……的结论”,这样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令人信服。
四、审查鉴定结论的推理过程是否合乎逻辑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的鉴定结论,其得出结论的前提不存在,或者虽有前提但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由此前提得不出彼结论。
因此,对于这样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完全可以提请法庭不予采信。
五、审查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是否系正规渠道,有无相关凭证佐证涉案物品的购物来源,也直接影响到其价格的鉴定。
如本案中的iphone4手机,其来源于正规渠道还是仿冒产品,对其价格鉴定的影响非常大。
以上这些对涉案物品价格的最后认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辩护律师,在办理这一类案件时应予以高度重视。
案例串烧----刑事案件鉴定报告中存在的疑点卢华富(浙江天讼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秘书长)案例1 金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013年年底,被告人梁某为非法猎捕珊瑚而向被告人金某购买了船舶。
后梁某、金某商议合伙捕猎珊瑚,约定各占5成股份。
2014年3月底出海,梁某指挥杨某等人将船开到我国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福建的海域非法猎捕珊瑚。
4月19日,中国海警2102执法船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毗连区(北纬26度15分124,东经124度15分235)将正在非法猎捕的梁某等12人查获。
而后,在执法人员的控制下将该船舶及人员驾到大陈岛海域并移交给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处理。
侦查机关先后在涉案船舶上查获大量疑似珊瑚的物品,并委托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进行鉴定,经鉴定其中7.2395千克为珊瑚虫刚柳珊瑚目红珊瑚科红珊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本案红珊瑚价值标准为2895800元,石珊瑚的价值标准为1572.872元,角珊瑚的价值标准为5.4元,共计约2897378元。
鉴定之后我们发现了很多问题,当时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向检察起诉部门提起过。
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鉴定部门的主体资质问题。
经我们了解,包括之前跟侦查机关交流的时候就讲到了,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检验、鉴定红珊瑚的这么一个机构的,而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找了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进行鉴定。
有关鉴定机构资质的问题,我们主张的第一点是:红珊瑚是属于《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7条相关的一个种类和范畴,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关只有经过登记才可以对本案涉案的红珊瑚进行品种鉴定。
但是我们当时办这个案子的时候,查阅了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本案的鉴定机构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并未在列,而研究所和鉴定人也并未在报告中列明其具有法医物证鉴定的鉴定资质。
那么侦查机关当时为什么要去找这一家呢?因为他们是根据农业部门有一个376号的公告,公告里批准了这家研究所能承担物种鉴定工作。
但这是农业部的一个公告,这个公告能否和红珊瑚的鉴定资质相对应?或者说这里还存在着一个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因为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里面已经有规定了,(鉴定机构)必须要有资质才可以。
所以我们辩护人首先提出了鉴定机构没有资质的问题,对于这个观点公诉机关后来是认可的,这是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提出了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明或者选择两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也即是说鉴定人至少两人,如果疑难复杂案子鉴定人可能多名,三名以上,但是本案的鉴定报告里鉴定人只有一人,一个鉴定人签字确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首先对这个鉴定人的人数上也是违反相关规定,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意见,鉴定报告的盖章。
我们看出这个章并非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的公章,而是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科研与规划处的一个章.当时我们查阅了该研究所的网站,发现科研与规划处是属于该研究所的管理部门,并非科研部门。
现在是研究所本身就没有这方面的鉴定资质,更不用说它下面的部门了。
而且即使他们是有资质的,科研与规划处也仅仅只是他们的管理部门。
因此我们认为他这个部门,根本就不具备进行品种鉴定的职能,这是第三个意见。
第四个意见,鉴定方法的问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2条规定的一些相关方法和要求,再对照这份鉴定报告的鉴定结果一栏,里面载明的是:(内容陈述)根据送检样品的色泽,纹理和质地等表面特征进行鉴定,由此可见,他们对红珊瑚的鉴定仅仅是从它的表面。
但是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相关标准、技术规范都有规定,我作为辩护人也查阅了关于珊瑚这一块领域鉴定的相关论文和文章,其行业内一致认为:对于红珊瑚品种鉴定的有效方法,并不仅仅取决于刚才鉴定结果里的表面特征,而是要利用显微观察、丙酮擦拭、拉曼光谱检测、X射线荧光测试等多种检测仪器联合应用进行鉴定,方为有效方法,所以我认为鉴定方法也是不科学的。
因为海洋里的物种非常丰富,科学家也一直在研究海洋里各种不同的物种生物,而有些物种可能连科学家也没有发现。
如果我们只凭珊瑚的颜色色泽来断定是红珊瑚、白珊瑚,那与普通人都能够做的区分没有差别。
所以我认为,仅仅以表面特征去分析它是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显然是不科学的,这是我们提的第四个意见。
第五个意见,鉴定报告里有个价格鉴定报告,鉴定价格的参考依据是市场价格。
当时我们也提出:既然红珊瑚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何来市场价格?显然是没有的。
只有黑市里面有它的价格,因此以市场价格来鉴定显然也是没有规定和依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来使用。
我在起诉阶段把这些观点提出来之后,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
检察机关马上出来补正、补充证据,首先他对价格这方面就不按价格鉴定报告了,后来移送起诉时把它拿掉。
后来他们另外找到了一个《捕捉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的规定:红珊瑚的收费标准是5万元每千克。
然后又根据农业部《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关价值的通知》,2002年22号的规定讲到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资源保护费的八倍执行,以5000元每千克乘以7.2395千克再乘以八倍,把受案的金额确定为289万,这是公诉机关到起诉阶段之后的第一个变化。
第二个变化,关于鉴定人的资质问题,到后面侦查机关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