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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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及其法医学专业性分析与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及其法医学专业性分析与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及其法医学专业性分析与应用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一项重要的证据,它是基于法医学专业知识的分析和判断得出的结论,对案件的定性和定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进行法医学专业性分析与应用的探讨。

一、鉴定意见的法医学专业性分析1. 鉴定程序在刑事案件中,进行鉴定意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是案件检验,即对相关物证进行检验,获取必要的样本;其次是现场勘查,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了解案件发生的情况;然后是实验室检测,利用先进的仪器和技术对样本进行检测和分析;最后是专家讨论,通过专家的集体研究和意见交流得出结论。

2. 鉴定专业性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是指基于法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经验的分析和判断。

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员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医学知识和相关技术能力,对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规都要有深入的理解。

只有专业人士才能准确地分析案件的相关证据,并给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3. 鉴定的客观性鉴定意见必须具备客观性,即鉴定结论应该基于客观的事实和证据,而不受个人主观偏见的干扰。

鉴定人员要保持中立和客观的态度,遵循科学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分析和判断,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二、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1. 定性作用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起到了定性的作用,即通过对物证、尸体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分析和研究,确定案件的性质和类型。

例如,在一起命案中,鉴定人员通过对尸体的解剖和痕迹检验,可以确定死者死因和作案手段,为案件的进一步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2. 定责作用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还起到了定责的作用,即通过对物证和相关情况的分析和判断,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和罪行。

例如,在一起财产侵占案件中,鉴定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文件和账目的鉴定,确定嫌疑人是否存在财产侵占行为,并为案件的审判提供法医学专业鉴定意见。

3. 辅助证据作用鉴定意见在刑事案件中还具有辅助证据的作用,即通过对物证、尸体和其他相关证据的鉴定,提供额外的证据支持案件的定性和定责。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

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问题研究刑事审判中,鉴定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尤其是在涉及到人身伤害、毒品犯罪等案件中,鉴定意见可以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然而,在鉴定意见的质证与认证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鉴定意见的质证问题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主要涉及到如何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出庭作证:鉴定人可以出庭作证,证明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委托鉴定: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人的鉴定结果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作为对比证据。

3. 提交鉴定报告复印件:将鉴定报告复印件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

然而,就目前来看,这些证明手段并不能完全解决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问题,还需要更加完备的证据体系来支撑。

二、鉴定意见的认证问题鉴定意见的认证主要涉及到鉴定人作为专家的信誉和资历问题。

因此,对于鉴定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认证也非常重要。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 身份证明:由鉴定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证明鉴定人的身份信息。

2. 资格证明:如鉴定人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业绩等资格证明文件。

3. 业绩认证:鉴定人的业绩包括参与的鉴定案件数量、所参与鉴定案件的类别、个人鉴定报告的准确性等,需要有相关的证据作为支撑。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李某因涉嫌贩毒被抓获,检察部门对其进行化学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其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然而,李某认为检测报告存在瑕疵,并通过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体内完全没有毒品成分,此时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受到了质疑。

案例二:刘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检察部门对其进行DNA鉴定,结果显示与受害人DNA相同。

刘某则认为检测结果存在瑕疵,提供了相关证据,指出DNA鉴定的操作流程存在问题,结果不可靠。

在法庭上,检察部门对鉴定结果进行辩护,交叉质证证人,最终确定检测的真实性。

案例三:小王因伤害他人被起诉,鉴定机构出具了医学鉴定报告。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

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

【刑事实务】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司法兰亭会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进行审查、质证文 | 邢树立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非法医专业人士拿到一份法医鉴定意见书,是不是感觉着有些陌生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凡是涉及到人身生命健康的刑事案件,就会涉及到法医鉴定意见,那么如何对法医鉴定意见类证据进行审查、质证呢?其实每一份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都要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规范地制作,结构上分为五个部分即:委托事项、基本案情、鉴定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

所以,我总结后认为,可以把鉴定意见书的五个构成部分按照三个层面加以审查、质证——第一层面:委托要求;第二层面:鉴定事实;第三层面:鉴定能力。

一、审查、质证委托要求委托要求在鉴定意见书中具有统领作用,一份鉴定意见书是围绕着委托要求部分展开的。

有什么样的委托要求就要形成什么样的鉴定意见书。

委托要求即是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这个专门性问题选择的是否恰当、准确,与解决的答案关系密切。

比如命案中专门性问题无疑是鉴定死亡原因的问题,熟知死亡原因中包括诱因、间接原因、直接原因,还包括致伤物、致伤方式、致命伤与非致命伤,死亡时间、机制、方式以及生前伤与死后伤等等。

笼统的委托鉴定死亡原因,不如将其分解开来,或许就与诉讼中的主要问题联系的更加紧密。

案例一:某人被注射头孢拉定发生过敏性休克死亡,临床诊断及鉴定意见中都已经明确了死亡原因是过敏性休克,如果再去反复质证是不是休克、休克的鉴定依据等等问题,不仅徒劳而且苍白。

如果换成过敏性休克的诱因(合并用药、过敏性体质等)就跳出了鉴定意见的这个瓶颈,辩论、质证空间就会宽广得多。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

专业律师们是如何审查鉴定意见的从一起盗窃案的辩护,浅析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质证要素【案情简介】2011年10月上旬的一天凌晨两点许,被告人杨某潜入被害人李某家中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银色戒指一枚和手链一条。

侦查机关委托某鉴定中心对被盗手机、戒指和手链进行了鉴定,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9900元。

笔者作为该案杨某的辩护人,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对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却持有不同看法。

众所周知,盗窃案所涉物品的价格认定直接影响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对案件所涉物品的价格鉴定的质证对辩护人来说,则尤为重要。

在办理该案中,笔者对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的质证倒有些心得,现与各位同仁分享,望斧正。

笔者通过对该鉴定结论的分析和论证,认为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来看,其结论都很难成立,理由是:第一、从程序来看,其鉴定不符合相关规定《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对委托鉴证的文物、邮票、字画、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当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根据其鉴定结果,进行价格鉴证。

”《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而本案鉴定人深圳市某鉴定中心对涉案物品18K金钻石戒指和18K金钻石手链的鉴定,未按规定先送有关专业单位作出技术、质量鉴定,而是直接对其进行价格鉴证。

因此,鉴定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自然也就不能成立。

第二、从鉴定人的鉴定资格和专业能力来看,案卷材料没有明确记载案卷材料里没有鉴定人相关资格的证书复印件,因此,鉴定人能否胜任该案的鉴定,仍是一个疑问。

第三、从实体来看,鉴定人未阐述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故其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显然不足《深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均规定: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应包括估价方法和过程要述。

而本案鉴定人却未对其得出鉴定结论的过程进行阐述,因此,该鉴定结论的可信度不高。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刑事案件中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断,并出具相应专业意见行为,就是鉴定。

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出具专业意见的有鉴定资质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鉴定人。

鉴定人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就是鉴定意见,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八类证据之一。

在任何需要有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均事关重大,直接影响着定罪和量刑。

法谚有云:“鉴定人是事实的法官”,充分说明了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试着从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刑事诉讼司法鉴定意见质证工作的现状、鉴定意见质证的实务操作技能等角度进行阐述和探讨。

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鉴定人及鉴定意见(一)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之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诉讼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证据,被称为鉴定结论。

将鉴定的判断性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不妥当的,称之为“鉴定意见”才名副其实。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上述修改做出了确认,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这表明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的一种,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

自此,“鉴定结论”退出刑事诉讼的历史舞台,“鉴定意见”粉墨登场。

从字面上理解,鉴定结论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经过仔细审查分析得到的科学定论,而鉴定意见只是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和倾向性看法。

鉴定结论给人以确定、不容置疑的误解,而鉴定意见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

刑事鉴定意见审查规则与运用

刑事鉴定意见审查规则与运用

刑事鉴定意见审查规则与运用刑事鉴定意见审查规则与运用,这个话题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不过其实仔细说来,大家都会觉得它很接地气。

咱们平常看电视、看电影,不管是警匪片还是法庭剧,总是能看到一些专家出庭作证,专家们一脸严肃,嘴里吐出一大堆专业术语,弄得那些当事人和观众都一头雾水。

刑事鉴定这东西,说起来不难,最主要就是要弄明白它到底能起到什么作用,审查它又该看哪些方面。

简单来说,就是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专家意见就像是“补刀”的存在——如果补得好,案件就能顺利走向结局;如果补得不准,结果可能就得大打折扣。

要知道,刑事案件一旦有鉴定结论,可能影响的可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命运,甚至关乎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刑事鉴定到底有什么用呢?举个例子吧。

假设某个案件,涉及到的证据不是很直接,比如说有个案件疑似是中毒,但是怎么中毒的,毒药是什么,这个问题就很难单凭现场证据来解答。

这时候,专家的鉴定意见就显得非常重要,能为案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但问题也来了,这些专家意见是不是就完全可信了呢?答案当然不是。

因为,鉴定不是万能的,也不能当做唯一的决定因素。

在刑事鉴定过程中,审查专家意见的规则其实有一套严格的标准。

这些标准,不仅是要看专家的资历和能力,还要看他提供的证据是否充足,结论是不是科学合理。

专家的意见会让你感觉像是吃了定心丸,没错,专家是专业人士,怎么会错呢?可是,万一专家的意见有偏差,或者专家的结论没有符合实际情况,那可就麻烦了。

比如说,一个人的伤情鉴定,可能在不同的鉴定机构间,得出的结论就不一样。

如果法院没有审查清楚,或者说审查不够细致,可能就会出现错误的判决。

怎样审查这些刑事鉴定的意见呢?说白了,就是要从多个角度入手,不能光看专家的学历、资历或者头衔。

最重要的是,得看专家意见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能不能站得住脚。

你要知道,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专家的意见和现实情况之间,往往会有一些出入。

如果审查不严谨,结果可能会让无辜的人受害,或者把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给放走。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 他证据的关联 性:鉴定意见 与其他证据是 否具有关联性, 是否能够相互
印证。
鉴定意见的客 观性:鉴定意 见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符 合科学原理和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合 法性:鉴定意 见的取得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经过合法
程序。
鉴定意见的可 靠性:鉴定意 见是否可靠, 是否能够作为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必 要的信息,如鉴定机构、鉴定人、 鉴定时间等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否经过科 学、客观、公正的鉴定过程,是 否具有足够的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和检验
鉴定意见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
鉴定意见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
或人员出具
关联性原则
鉴定意见必须与 案件事实有关联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支持案件事实 的认定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排除其他可能 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鉴定机构的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 鉴定资质和资格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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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法定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由于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后所作出的,因此应当说它具有很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刑事诉讼中据以定案的重要证据之一。

但由于鉴定意见毕竟是由具体的人所作出的,因此鉴定意见正确与否,客观上仍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合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检材是否真实等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做为刑事辩护律师,不能盲目相信鉴定意见,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的审查质证,经查证属实后,才可加以运用,否则就会酿成大错。

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包括的种类很多,主要有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对鉴定意见如何审查和判断,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审查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根据不同的法律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以下几种:1、司法鉴定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2、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 3、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

《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机构,是指在人民检察院设立的,取得鉴定机构资格并开展鉴定工作的部门。

”第七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 4、价格事务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的机构是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设立的价格事务所。

对有关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必须由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只有在无法定鉴定机构的才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其它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这说明并不是只要具备专业知识就可以随便进行鉴定的,即便其鉴定结果有可能是正确的。

(二)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质,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的重点之一。

对于不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实务中,对鉴定人资格的审查,可以从以下二个方面进行:1 、鉴定人是否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根据这一规定,从事上述四类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必须进行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这是对鉴定人登记管理的总的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又制定了具体的规定:《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鉴定人,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在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心理测试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人民检察院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

如果鉴定人没有相关鉴定资格而作出鉴定结论的,那么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能被作为定案的依据。

2、鉴定人是否存在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 条的规定,下列四类人员不能作为鉴定人: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是从事鉴定的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凡是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而没有依法回避的,那么由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审查鉴定书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1)审查鉴定结论是否由两人以上作出。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的实施,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本专业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负责。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据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单独一个鉴定人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例如在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公安机关经对被害人的伤势进行鉴定后,作出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的鉴定结论,但经审查,由于该结论是由公安机关的一名法医单人作出的,属程序违法,因此该鉴定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审查鉴定文书上是否有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鉴定文书要有鉴定人的姓名、技术职务或者技术资格、签名”。

“鉴定文书正文使用打印文稿,并在首页唯一性编号上加盖鉴定专用章。

鉴定文书内页纸张两页以上的,应当在内页纸张正面右侧边缘中部骑缝加盖鉴定专用章”。

《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规定,“鉴定文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当注明,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据此,如果鉴定人在作出鉴定结论后,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而只是署名的,或者没有加盖鉴定专用章的,那么该鉴定结论就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念斌案中,有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六份理化检验报告,在呕吐物、铁锅、门把、铝壸里的水及制作鼠药的工具上都检出了毒物氟乙酸盐。

这些检验报告有的是四名法医签名,有的是两名法医签名,张燕生律师对这些签名有疑问,就让我给帮助看看。

因我曾在公安机关做过十几年笔迹鉴定,所以能够很容易的对这些签名的真伪作出判断。

结果发现除了叫做林瑾晖的签名始终稳定外,其他几个法医的签名有的是模仿的,有的是假冒的,这就证明了法医在检验报告上存在造假。

(四)审查送检材料是否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送检的材料均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按照法定程序取得,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对不符合法定程序取得的检材进行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例如对于侦查机关送检的在现场勘查时提取到的痕迹、物证,我们就要审查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是否有关于提取到相关痕迹、物证的记载,审查在现场勘查时有没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有没有在现场勘查笔录上签名等情况。

对送检的涉案物品,我们要注意审查是否有搜查笔录,搜查时是否有见证人在场,是否有扣押物品清单,在清单上是否有见证人签名。

我办理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强奸案二审辩护,发现一审认定被告人强奸两起的关键证据是精斑DNA 鉴定和指纹鉴定。

被告人说两起案件发生时他都不在案发地,现场不可能有他的精斑,而留有指纹的纸抽盒是他被抓获时随车携带的物品,不可能留在强奸案的现场。

我在阅卷时重点审查物证的来源,发现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根本没有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的记载,虽然勘查笔录中有发现纸抽盒及指纹的记载,但在现场照片中没有纸抽盒。

卷内有一份物证提取清单,内容是两个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纸巾若干张,但是我对照现场勘查笔录发现,其中一个提取人没有列在现场勘查临场人的名单,说明他根本就没有参加现场勘查,况且提取清单上也没有见证人,所附的物证照片也不是在现场拍照,于是我就对法官说现场发现、提取留有精斑的纸巾及留有指纹的纸抽盒均是侦查人员伪造的物证。

后来那两个提取纸巾的侦查人员又写了一份说明,说那些纸巾及纸抽盒是另一个没有提及姓名的侦查人员提取的,直接否定了他们先前制作的提取物证清单,等于没有人对物证的来源负责。

虽然法医鉴定纸巾上的精斑与被告人血样DNA 一致,纸抽盒上的指纹是被告人所留,但由于送检材料来源不明,这样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我现在办的一起入户抢劫案的申诉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2003 年10 月1 日,河北省辛集市有一妇女被发现中毒死亡。

半年后抓获了一男一女两个嫌疑人,女的被刑讯逼供后被侦查人员抓着手在写好认罪笔录上签了字,男的至死不认。

一审法院依据被害人家里提取的一个白色瓷碗上有男的一枚指纹,三次判处死刑均被发回重审,第四次判处死缓被省高院维持。

我刚接手这个案子,家属提供了小部分案卷材料,其中案发时的现场勘查笔录只记录了在被害人的碗柜内提取了白色瓷碗一只,没有显现并提取指纹的记载。

因此,该指纹不能证明是案发时从现场提取,很有可能是抓获嫌疑人后,根据需要制造出来的。

原来的辩护人也对指纹提出了质疑,但是没有抓住现场勘查笔录这一要害。

(五)注意对鉴定依据进行审查。

有的鉴定结论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有的要依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这时我们就要注意对鉴定的依据进行审查,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准确,其他材料或检查结果是否真实。

我在办理一件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公诉机关将被告人韩某销售的五种规格的聚丙烯管材送某省质量检验院进行鉴定,该质量检验院出具了5 份鉴定书,认定韩某销售的管材均为中合格产品,因此,韩某被以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

我们在对鉴定书研究后发现,其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 QB/T1929—2006”,经对这一标准进行检索,发现这是轻工行业的推荐性标准,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对这种标准是“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没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的,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我们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我和张燕生、李肖霖律师办理的惠州中院一审的黄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中,有一个非法采矿的罪名,公诉机关认定黄萍的公司存放在海边的500 立方米的砂堆是天然海砂,所依据的是一份地质部门所作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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