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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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的通知(银办发〔2004〕15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事后监督中心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事后监督中心职责,规范事后监督中心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机构(含)的事后监督中心。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事后监督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会计(营业)、国库、货币金银等部门的日常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复审和检验。

第四条事后监督中心应把好会计核算质量关,促进会计核算规范化,防范资金风险和其他风险。

事后监督中心的基本职责是:(一)审核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账务处理手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会计核算结果是否准确,会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完整;(二)检验业务部门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纠正会计核算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三)及时反映违规、违纪行为,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中心独立于各业务部门,事后监督人员独立于会计核算人员;(二)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应做到每日进行,保持连续性;(三)及时性原则。

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四)全面性原则。

对人民银行会计、国库、货币发行和金银等各项核算业务实施事后监督;(五)重点性原则。

村镇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村镇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行会计核算管理,加强会计业务处理的事后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核算差错,防范核算风险,提高会计核算工作质量,根据《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岗位职责一、按照《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出纳基本制度》、《ⅩⅩⅩⅩⅩⅩ村镇银行柜员操作手册》、《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本行会计核算的有关制度及规定,负责对本行各营业机构的结算与交易资料进行集中监督、审核、整合、保管。

二、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预警作用,防止大案、要案发生。

对违规操作和差错业务进行审定,追踪、落实,检查被监督机构的问题整改情况。

三、监督有关制度贯彻、执行、落实情况,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本行会计核算质量的全面提高。

四、按月撰写监督工作总结,对各类违规信息进行归类和分析,向运营管理部负责人报告,并在会计例会上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如发现重大业务违规事项或案件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先以口头、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本行运行管理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五、整理装订会计凭证、报表及有关电脑打印资料,负责全行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凡办理资金清算、结算、现金收付业务的各营业机构业务凭证、相关附件及与其衔接的计算机打印流水清单、报表等资料都必须经事后监督中心整理、监督。

第四条临柜业务的监督时间。

对各营业机构当天受理并处理的各项业务凭证,原则上应在次日完成事后监督工作,遇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三天(节假日另行通知)。

第二章事后监督组织第五条本行采取将柜面业务凭证、会计资料集中在事后监督岗进行检查整理方式;监督人员负责按规定做好业务事后监督及凭证整理工作,不得参与临柜业务操作;岗位调动应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休假或辞职,需提前申请,由运营管理部核准或上报。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XX银行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 X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建立健全事后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我行有关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的基本职责:(一)审查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处理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处理结果是否准确。

(二)检验被监督对象的会计核算质量,发现并督促纠正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差错和问题,及时揭露和防范操作风险。

(三)监督被监督对象的业务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被监督对象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并对业务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定期汇总监督数据,为业务质量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条事后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事后监督系统与核心业务操作系统分离,事后监督人员不得与核心业务系统操作人员混岗。

(二)连续性原则:必须对每日凭证进行监督,保持连续性。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实施事后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四)全面性原则:审查柜员业务处理凭证,保证柜员业务- 1 -处理凭证与核心业务系统流水相对应。

(五)重点性原则:根据柜面业务风险程度,对特殊业务、重要业务、大额业务进行重点监督和审查,保证账务正确、资金安全。

(六)回避原则:事后监督人员与被监督对象有近亲属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其他关系的,不得参与对该对象的事后监督。

第四条事后监督人员工作权限(一)有权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事后监督所需要的资料;(二)有权对监督发现的差错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三)对监督发现的重大差错,有权直接向部门领导或行领导报告;(四)有权参加各类业务培训和调阅相关业务文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各分行应在会计运营部下设立事后监督中心,配备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全辖营业网点会计业务的集中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统一的监督系统上线前,路途较远且无法在次日及时将传票送达分行的县域支行,经分行批准后,可单独设立专职或兼职监督员,负责本支行及下属网点的监督工作。

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

事后当前现状及对策一、会计事后监督的内容会计监督就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据国家法纪法规和财务制度,通过记录、计算、分析、检查等方法,对信用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使之能够按既定的目标和要求来进行。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在防范结算风险、杜绝业务差错、完善业务操作流程中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所以事后监督乏力会使会计人员因缺乏监督造成不规范的行为,管理上的漏洞和业务中的差错得不到及时查堵和纠正,因而也会产生会计风险,严重时还可能带来较大的资金损失,甚至引发违法犯罪活动,所以会计事后监督亟待完善,完善信用社会计监督的重要一环就是事后监督。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在会计部门之外单独设立事后监督机构,将原设在会计内部的事后监督人员,从日常会计工作中释放出来,专门从事会计监督。

除对前一工作日处理过的全部会计传票账单,由专职事后监督人员逐份复核,并负责装订归档保管外,还要完善会计核算事后监督系统,实行计算机监督,现场检查监督相结合的办法,将事后监督的重点转变到检查后的综合分析上来,对一些重要业务的过程进行跟踪反馈,及时快捷地发现漏洞和不足,从而解决问题,堵塞漏洞,在纠错防弊、规范行为、防范风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会计事后监督的必要性信用社会计与信用社的出现而同时诞生的,信用社每一笔经营业务的运作过程,也就是信用社会计的运作、核算过程都要通过会计来实现。

一是防范信用社风险提供全面、及时、准确的会计信息的客观要求,所有的信用社经营活动都要通过会计核算来加以计量、分类和报告,都必须在会计凭证、账薄、报表中加以记载和反映。

会计实质就是信用社一切经营活动的信息源和数据库。

信用社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否全面、及时、准确,直接关系到信用社决策者进行经营决策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会计信息滞后、失真和不全面,就会使信用社决策失误,而形成诸多风险。

只要信用社决策者们重视会计信息的收集,并加以认真的整理和分析,掌握监督成果,形成有效价值,就能降低出现风险的几率,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8.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9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8月20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执业许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依法办理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工作,并对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政策指导,营造公平的会计市场环境,引导和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完善内部治理,实现有序发展。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推进网上政务,便利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和变更备案。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遵循执业准则、规则。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和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公众利益的其他特定业务,应当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形式,接受财政部的监督。

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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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会计事后监视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会计事后监视工作管理,强化内控监视机制,标准会计事质量。

〔三〕全面性原那么。

事后监视涵盖农村信用社办理的各项会计业务。

实用文档〔四〕重点突出原那么。

在全面监视的根底上,以防范风险为重点,对易发生风险的业务和环节进展重点监视。

第四条会计事后监视与营业网点日常业务必须坚持人员和空间上的别离。

会计事后监视设专人专职,严禁事后监视人员与会计出(二)分散监视模式是指由营业网点设置事后监视岗位,对本网点及辖属机构的会计业务进展监视。

实行分散监视的,应经办事处、市联社审批同意。

实用文档第七条采用集中监视模式的县级联社,事后监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事后监视中心〔含分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用分散监视模式的营业网点,由会计主管负责事后监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岗位设置。

事后监视中心设置负责人、管理员、监视员三个岗位,管理员与监视员不能相互兼任。

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担任。

实用文档对实行分散监视的营业网点,事后监视管理员由会计主管兼任。

第十条岗位职责〔一〕事后监视中心负责人岗位职责8.负责考核事后监视人员的工作质量;9.定期对事后监视中心工作进展总结,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监视水平;实用文档10.参与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的制定,对各项业务标准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事后监视管理员岗位职责7.负责记录?事后监视工作日志?;8.负责保管事后监视相关报表资料;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事后监视员岗位职责实用文档1.对营业网点的会计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合规性进展审查监视,并对监视结果负责;2.按时限要求完成监视工作,不积压拖延;3.详细记录并如实反映监视中发现的过失和问题,不得迟报或年〔含〕以上,年龄45岁〔含〕以下;〔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遵纪守法,坚持原那么,不徇私情,2年内未受到记过〔含〕以上纪律处分;实用文档〔三〕熟练掌握农村信用社各项会计出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熟悉综合业务系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检查分析能力。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

银行(信用社)会计业务事后监督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操作风险,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强化会计工作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规范事后监督业务,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业务差错和违规行为。

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银发〔1998〕524号)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相关规章制度,结合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省联社所辖的所有机构,包括市联社、办事处(市级农合行、农商行,下同)、县级联社(含农合行、农商行、机关本级、清算中心,下同)、信用社、信用分社、储蓄所。

第三条事后监督是指由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已经完成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复审的管理活动。

省联社所属各级机构发生的所有会计业务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第四条各县级联社或信用社应成立相对独立的事后监督部门,隶属会计部门管理。

第五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一)审查业务处理依据是否合法有效,监督处理结果是否真实可靠,审查资金流动是否合法合规;监督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可靠、完整。

(二)揭露业务核算中发生的各种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现并纠正各种核算差错事故,防范案件的发生。

(三)考核业务核算质量和业务制度执行情况,积极提出整改建议,督促各网点、部门提高防范重大差错事故和经济案件的能力。

第六条事后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合规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及省联社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监督。

(二)独立性原则。

事后监督机构应独立于业务处理部门,人员应独立于日常业务处理人员。

(三)连续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依据业务发生的时间,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

(四)及时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及时实施监督,及时反馈监督结果,及时督促整改。

(五)全面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对信用社发生的所有会计业务进行监督。

(六)重要性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在全面复核的基础上,以防范资金风险和操作风险为监督重点。

第七条事后监督的方式省农村信用社事后监督实行集中监督和本级监督方式。

事后管理办法

事后管理办法

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防范操作风险,堵塞经营漏洞,促进会计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发展。

第二条根据《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基本制度》、《大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综合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本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事后监督实行集中管理,各网点取消储蓄事后监督岗,信用社、储蓄所会计凭证分别经派驻会计、负责人、柜组长审核把关后,于次日交总社事后监督岗二次审核,无误后入档保管。

第四条事后监督以人工审核会计凭证为主.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事后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和掌握各项金融政策、法规及信用社各项内控管理制度。

2、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定的原则性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能忠于职守,执行制度,不徇私情。

3、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精湛的业务知识水平;有检查、判断业务处理手续合规性的能力,并能发现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身体素质好,能吃苦耐劳,参加工作在5年以上。

第六条事后监督工作应建立报告和考核制度,根据工作进度定期与不定期地向分管主任反馈监督信息;建立内部考核机制,对员工的工作表现、效率和质量与工资挂钩,实行奖惩。

第七条事后监督领导组组长第八条事后监督员采取“分片包点、责任到人"的方式,坚持“谁包点、谁监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各网点会计凭证经审核后,于次日指定专人将会计凭证交回事后监督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十条事后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2、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事的原则,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核实定性、准确反映。

3、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在监督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涉及国家(集体)机密和有关未定性的业务事项,不得向外泄露。

4、要维护信用社整体形象,做到作风正派、工作扎实,一事一清,有始有终;严禁参与“黄、赌、毒”等不健康活动.第十一条岗位分工职责一、事后监督主任主要职责1、负责本社事后监督的全面工作;2、组织制定事后监督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安排部署各项监督工作;4、检查指导监督员的工作并定期组织进行工作分析、总结、考核;5、定期不定期向联社主管领导汇报工作,重大问题及时报告;6、经常与职工沟通,关心和解决职员工作与生活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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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后监督管理
办法
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管理条例》、《支付结算办法》等行业规章制度和本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后监督工作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采用全面监督、随机抽查等方式方法,对前台、事中业务核算部门已经完结的业务进行再监督、控制和分析活动,是会计核算的延伸。

第三条本行事后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集中监督的模式。

本行事后监督工作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管理,设立集中事后监督中心,辖属支行的事后监督工作全部纳入集中管理范围。

第四条事后监督管理目标
(一)根据本行内部控制原则,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的事后监督管理体制。

(二)建立操作风险监控机制,防范核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健全核算质量评价机制,为职能部门实施机构内控综合评价以及考核柜员核算质量提供依据。

(四)监督与反馈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整改建议,提
高规章制度执行力。

第五条事后监督的基本原则
事后监督必须坚持规范、重要、权责对等、成本效益的管理原则。

规范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工作要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制度以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保障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重要性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对高风险业务产品、高风险业务处理环节、高风险业务岗位以及特殊交易等重要事项进行重点监督,对低风险业务采取一般监督。

权责对等原则是指前台、事中、事后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承担与其授权相匹配的职责。

成本效益原则是指事后监督要经过合理的成本投入达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保证事后监督工作产生的效益高于获取风险信息的成本。

第六条实施事后监督,必须贯彻时间、空间、人员的“三分离”原则。

事后监督计算机系统必须确保与各支行账务数据的相互独立,平等核对,保证事后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第七条事后监督依据各网点业务的处理结果,监督核算依据是否合规、合法,监督业务处理结果是否与所提供的业务资料内容相一致,并对被监督业务交易的表面合规性、一致性负责。

事后监督发现问题要立即查询,监督纠正;发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事件,要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八条实施事后监督轮岗交流制度。

事后监督人员应定期或不定
期交换监督对象,采取以岗代训、在岗互学的方式,规范业务操作,强化监督管理力度。

第九条事后监督与各支行(部)之间传票和会计资料的往来传递,应明确流程,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事后监督中心职责与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事后监督中心职责
(一)事后监督管理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指导全辖事后监督工作。

2、负责制定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及时调整事后监督要点。

3、负责事后监督人员培训工作。

4、负责向部门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并对完善事后监督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二)事后监督员岗位主要职责
1、监督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正确性、合理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2、监督和纠正各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违章、违纪、违法行为,发挥预警作用。

3、监督有关制度贯彻执行和落实情况,定期向部门反馈信息,并针对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促进全行业务活动组织管理和核算质量的全面提高。

4、严格执行凭证和会计资料的交接、登记和签收制度,做好凭证
的交接和保管工作。

5、建立监督工作日志,记录每日监督情况。

6、定期对回收的储蓄挂失申请书等业务资料进行清理、装订、保管和移交。

7、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

(三)综合业务岗位职责
1、按时发送《差错通知书》,并督促支行(部)、柜员及时处理事后监督的差错通知、查询函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所发现的差错;及时报告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违规事件。

2、及时统计、汇总事后监督日志,定期向部门提供机构、柜员核算质量情况。

3、定期报送事后监督工作报告,提供相关监督信息和整改建议。

(四)质量检查岗位职责
1、对事后监督和综合业务员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实施再监督。

2、建立再监督工作日志,记录质量检查情况。

3、定期报送质量检查工作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4、发现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会计结算部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可向分管会计结算工作的行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事后监督中心人员的任职资格
事后监督中心应合理配备人员队伍,起到监督作用,达到监督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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