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及销毁制度
毒麻药品管理制度

苏州理想眼科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1、医院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分管院长负责;麻醉、精神类药品管理小组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医院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等制度,。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4、医务科应当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1、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根据本院的实际医疗业务需要,按照有关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流程进行采购,购买药品付款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清点登记,报我院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使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5、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由药剂科向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在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及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及销毁制度一、管理标准1.1 采购管理1.1.1 采购计划•在订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时,必需考虑医院现有的库存量、患者数量、临床需求和相关的法规要求。
•采购计划应由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委员会或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审批。
1.1.2 供应商选择•供应商的选择应当依据其生产本领、质量管理体系、经验和信誉度进行评估。
•选择的供应商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经过合同和商务谈判后签订正式合同。
1.1.3 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标准、交货期限、价格和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和条件。
•合同签订后,应加盖骑缝章并存档备查。
1.2 验收管理1.2.1 质量验收•验收药品时,必需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并记录验收结果,标注合格或不合格。
1.2.2 数量验收•验收人员应依照采购合同的要求进行数量验收,确保与合同全都。
•验收人员应记录验收结果并标注合格或不合格。
1.3 储存管理1.3.1 储存环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储存在密封、干燥、通风良好的储存室内。
•储存室内温度应保持在15℃25℃,相对湿度应掌控在40%70%之间。
1.3.2 储存容器•采用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容器和包装料子,标明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和有效期。
•储存容器应具备防潮、防尘、防光、防腐蚀、防虫等功能。
1.3.3 货位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形成清楚的货位管理系统。
•货位上应贴有药品名称、规格、有效期、贮存期等相关信息。
1.4 发放管理1.4.1 发放依据•发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需依据医生的处方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
•发放时必需核对患者的身份、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并记录相关信息。
1.4.2 入户发放•发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到患者家中时,必需确保患者的真实需求和合法性。
•入户发放必需由医疗机构指定的特地人员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机构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被盗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相关制度定期修订并明确时限。
1、采购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向定点批发企业购买并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付款。
《印鉴卡》的项目有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库管药师根据本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用药需求制定采购计划,并保持库存合理。
药学部门负责人审核采购计划并确认。
采购药师登录《医疗机构印鉴卡系统》,录入批准后的采购计划,完成网上采购。
印鉴卡电子化管理,实现网上申请、审批和采购,实时统计和跟踪药品使用情况,做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程闭环管理。
2、验收与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注射剂逐支清点,其他剂型逐盒清点),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和保管人员签字。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残损等异常情况应双人清点登记,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表》,报药学部门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加盖机构公章后向配送企业查询、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调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过程中,注射剂和其他剂型均开盒查验到“支”、“片”或“粒”。
若发现原封缺失、破损或污染的,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验收缺损登记表》,应保留原包装原封溯源,拍照注明并留存。
相关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后上报责任科室负责人,通知药学部门负责人及时解决。
3、专库(柜)管理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专柜、双人双锁和监控管理。
门(急)诊药房应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药窗口,并有明显标识,专人调配。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一、采购、验收、储存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
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
经手人将损坏过程写出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后呈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管领导。
分管理领导审批后按相关制度上报处理。
2、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责任制一、采购人员职责1、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审批2、根据业务需要,从规定经营单位购进,保持合理库存3、购进后经药库主管人员及验收人员签字验收,交由专人负责保管。
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四)对已填写报损登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剂科集中管理,再次确认无误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到现场监督销毁。
(五)根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库房、调剂室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安装防盗设施。
(六)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交接班记录。每班次认真清点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对不能确认正常消耗的,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江门市第三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①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③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五)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收回管理制度
(一)临床科室护理人员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空安瓿、残留液的回收登记制度。
(二)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要求患者在下次取药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
(三)空安瓿数量不足于上次发药量的,按实际交回数量核发当次药品。
(二)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号码,入库保管。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制度一、采购、验收、储存制度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存合理库存。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由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使用专库或专柜。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
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4、由保安人员深夜值班时着重注意专用保险柜及药库的安全巡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或被盗被抢和发现骗取或冒领的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三、报残损和销毁制度1、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确是不慎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立即报告科室负责人,至少2人在场确认,并保存好残损的药品和现场。
经手人将损坏过程写出情况说明,证明人签字后呈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分管领导。
分管理领导审批后按相关制度上报处理。
2、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各岗位责任制一、采购人员职责1、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经主管院长签字审批2、根据业务需要,从规定经营单位购进,保持合理库存3、购进后经药库主管人员及验收人员签字验收,交由专人负责保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及销毁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及销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及销毁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合法、合规使用。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及销毁等环节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药品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追溯体系,确保药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章采购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需求,制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采购。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选择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药品的质量、供应情况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采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
第三章储存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实行双人加锁管理。
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药品储存条件,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管理,标识清楚,防止混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的账物相符。
第四章发放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发放制度,明确发放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发放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发放时间等。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发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追溯,确保药品的可追溯性。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房管理规定守则

二、验收人员职责
1、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2、入库验收专簿记录,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三、保管人员职责
10、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至少保存2年。
二、处理回收残剩药品及安瓿制度。
1、患者再次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使用过的贴剂交回,并作好数量及批号记录。
2、医疗机构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药品办理退库手续。
二、保管、发放制度及被盗案件报告和值班巡查制度
1、药库管理人员根据临床需要,提出两类药品的领用基数,交由该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审批。
2、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根据药房提交的领药计划处方,认真校对,是否符合规定的基数,符合的基数方能发放。
3、对发放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用专用帐簿进行逐笔记录,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便于查找和追回。专用帐簿要求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签字。
2、对不符合规定、不完整的处方、拒绝发药。
3、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急诊、门诊、住院部等
药房管理制度
一、调配使用制度、
4、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为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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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残损
及销毁制度
1. 医院根据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保持合理的库存。
药剂科应指派专人依据“印鉴卡”的申办规定,负责向区卫生局申办、换发“印鉴卡”,申报用药计划及变更手续。
按期报送药品购用情况统计报表。
批准核发的“印鉴卡”由专人保管,除购买药品之用外,不得带出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库。
2.购入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时由两人以上验收入库。
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3.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4.储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
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库(柜)记录。
5.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