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煤局字〔2012〕108号关于加强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为切实做好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分类及必备条件(一)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分为:单一扩能、整合改造、变更开采方式、变更采煤工艺、生产系统改造等。
(二)煤矿技术改造必备条件:1.扩能改造: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满3年、其他证照齐全有效,且当年未发生1人以上、近3年内未发生3人以上死亡事故,扩能后服务年限必须符合《煤矿设计规范》规定的煤矿;自治区煤矿退市方案同意扩能改造的煤矿。
“双突”矿井、高瓦斯矿井不受理单一扩能技术改造申请。
2.整合改造:取得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整合批复及国土资源部门矿区划定范围的批复。
3.变更开采方式改造:井工变露天的煤矿技术改造,经测算的全井田平均剥采比必须小于经济合理剥采比,且不占用耕地、不在国家规划的各种保护区范围内;露天变井工的煤矿技术改造,经测算的全井田平均剥采比必须大于经济合理剥采比,采煤工艺必须采用高档普采或综采。
4.变更采煤工艺改造:改造后的采煤工艺必须比改造前的采煤工艺先进,资源回收率高、安全保障程度大。
5.生产系统改造:改造后的生产系统只能一个提升系统,通风系统简单、通风容易,辅助提升系统必须保证机械运送人员。
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的申请、受理(一)申请煤矿技术改造,由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向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上报申请文件,煤炭生产企业提交有相应资质的煤矿设计单位编制的《技术改造方案》。
(二)我局收到盟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后,批转业务处室对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具备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具备条件的予以退回。
(三)受理后的煤矿技术改造申请,由业务处室组织专家对《技术改造方案》进行审查,由专家出具评审意见。
(四)属整顿关闭期间遗留问题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由盟市煤矿整顿领导小组向自治区煤矿整顿领导小组提出改造申请,自治区煤矿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批转我局受理。
《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32号
![《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3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cd00360b4c2e3f572763d6.png)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建设厅文件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安监发[2006]3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安监局,建设局,煤炭工业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为加强对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安监局、省建设厅、省煤炭工业局和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制定了《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以下简称矿山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矿山建设期间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矿山建设期间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和地下开采及中型以上露天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从开工建设直到竣工投产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属以上及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综合安全监管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第四条矿山建设项目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承担。
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持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意见办理爆炸物品使用许可手续;开工建设前,应当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办理施工登记手续。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制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和质量要求施工的违章行为。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和 企业 , 加强 督促检 查 , 确保 整改到位 、 走过场 。对不具 备安全 不 生 产条件 的企业 ,该退 出的要 坚决退 出 ,该关 闭的要坚 决关 闭。 要继 续深 入开 展水上 交通 “ 船舶 碰撞 ,防 泄漏 ”安全 专项 防
和 机制 ,建立 小企业 与大 企业 、专 业力量 与社 会力 量相结 合的联
央管 理煤炭 企业 : 为加 强煤 矿安 全改 造项 目的 管理 , 高 中央 预算 内投 资使 用效 益 , 提 促进 煤矿 安全 生产 ,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投 资体制 改革 的决定 》 国 (
发[0 42 号 ) 《 20 ]0 和 中央预 算 内投资补 助和 贴息项 目管 理暂 行办法 》国家发 展改革 委 令第 3 号 ) ( l 等有关 规定 , 们制 定 了 《 我 煤矿 安全 改造 项 目管理暂 行办 法》 ,现 印发你 们 ,请 按 照执行 。
20 0 7年 8月 3 1日
关于印发 《 煤矿安全改造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 改能源【o  ̄2 5 2 o]2 6号
各有 关省 ( 区 市 ) 新 疆生产 建设 兵 团发展 改革委 ( 贸委 ) 煤炭 行业 管理部 门 .省级煤 矿安 全监察 机构 . 法邰 直属煤 矿管 理局 。中 . 经 . 司
动机 制 ,充分 发挥 专家 作用 ,提 高 应急救 援能 力和水 平 ,傲 到科
学 施救 。要按 照 “ 四不放 过 ”的原 则 ,从 安全 制度 建立 、责任落
整 治活 动 , 强化 渡 口渡 船安 全管 理。深入落 实道 路交通 “ 五整 顿 、 三 加强 ”各项 工作措 施 , 大对 违章 驾驶 、疲劳驾 驶 、 后驾 驶 、 加 酒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公布日期】2016.08.31•【字号】鲁煤规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煤炭管理部门,省属煤炭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梳理确认情况,省煤炭工业局对《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鲁煤规发〔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山东省煤炭工业局2016年8月31日山东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完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制度,规范初步设计审批条件和程序,提高项目初步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省政府第230号令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煤炭工业局(以下简称省煤炭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e449de8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fd.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06•【字号】鲁政发[2006]4号•【施行日期】2006.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18号文件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煤炭是我省的重要基础能源,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煤炭工业持续快速发展,煤炭产量稳定增长,经济运行质量明显改善,生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煤炭工业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煤炭后备资源不足、增长方式粗放、安全基础不牢固、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环境治理滞后、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等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推动全省煤炭工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煤炭工业化体系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强化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推进大基地、大集团建设,加强煤炭行业管理,使全省煤炭工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新的又快又好的发展,为建设“大而强、富而美”的社会主义新山东提供可靠的能源保障。
(二)发展目标。
1.煤炭生产:“十一五”期间,全省煤炭年产量稳定在1.5亿吨左右,努力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2.煤矿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全省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稳定在0.3左右,力争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c8611afd1f34693daef3e68.png)
13.确保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矿井和采区生产布局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严禁巷道式采煤,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年产6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年产6万吨以上矿井的一个采区只准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14.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技术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落实“一通三防”专项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每旬组织1次对矿井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随时测风,严禁采掘工作面微风或无风作业。对风门、局扇等设施明确专人看管和维护。矿井必须安装瓦斯监控系统,并确保传感器安装符合规定,系统完好,监控有效。采掘工作面要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及时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情况,杜绝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按有关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开采自然发火煤层必须落实综合防灭火措施。所有矿井都要建立防尘系统,落实综合防尘措施。
12.加强技术基础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绘制矿井相关图纸,图纸要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与实际相符,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图一次,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图纸。对矿井地质情况、开采情况、周边矿井采空区情况等要由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分析,针对性的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形成完整的技术基础资料。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5.在完成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工作任务的同时,通过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到2010年,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明显下降,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实现“煤炭工业‘十一五’规划”的要求。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水平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是危险性极高的行业,煤矿事故频发,每年都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提高煤矿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加强煤矿安全管理,我国出台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国家对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视,越来越多的煤矿企业开始进行安全改造项目。
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办法,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存在监管不到位、责任不清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我国制定了《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内容和主要条款《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共有30条,主要内容如下:1.管理体制: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改造项目。
2.项目立项: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煤矿安全技术要求和工作安排,确定安全改造项目的内容、标准、及需要的投资、期限等。
3.项目审批:煤矿企业应当将安全改造项目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批,待审批通过后才能实施。
4.专项资金管理: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财务管理的要求,对安全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5.项目实施: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标准和要求,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质量、期限和安全。
6.验收和评估:煤矿企业应当对安全改造项目进行验收和评估,检查项目实施结果,确保项目完成标准和要求。
三、作用和意义《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和意义:1.规范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避免因为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清导致的项目滞后、拖延和人员伤亡等问题的发生。
2.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管,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益,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
3.加强对企业投资和成本的管理,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1.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导致煤矿企业存在一定的违反管理办法的情况。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

安监总煤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现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5年4月10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工作,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同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并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敝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按突出矿井设计的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提交矿井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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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管理,规范小型煤矿技术改造条件和程序,促进煤炭资源整合,提高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程度,推动全省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各类小型煤矿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是:资源整合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现有小型煤矿通过生产环节改造、必要的设备配套和更新、完善安全生产系统、改革采煤工艺和方法,煤矿生产能力有所提高的技术改造项目;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必须严格遵守《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计规范》及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严格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意见规定。
第五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矿“十一五”技术改造指导意见》(鲁煤规发[2005]112号),加速机械化进程,积极推广应用薄煤层机采、螺旋钻煤机、机装炮采等先进适用技术,实现生产正规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齐全完善。
第六条提高生产能力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必须以煤矿主要生产系统技术改造和采煤方法、工艺改革为主,严禁单纯增加采煤工作面提高煤矿生产能力。
第七条提高生产能力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经省煤炭工业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提高生产能力。
第二章技术改造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进行技术改造的小型煤矿,必须“六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营业执照)齐全,并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资源整合及关闭矿井的整体规划。
第九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2万吨/年,其中,资源整合煤矿技术改造后生产能力不得低于15万吨/年。
煤矿服务年限不得低于《煤炭工业小型煤矿设计规定》规定井型服务年限的80%。
第十条资源整合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所开采的煤层必须相邻,资源赋存条件适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资源整合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应有经批准的资源核实报告或煤矿生产地质报告,资源储量必须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
第十二条资源整合的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方可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必须在采矿许可证划定的范围和煤层内进行开采。
第十三条资源整合的小型煤矿通过技术改造实现一个矿井只能有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必须明确原有井筒和生产系统的保留利用及关闭报废方案,原则上不超过三个井筒(主井、副井或混合井、风井),特殊情况下可增设一个专用风井;凡批准利用的井筒及生产系统,一
律实施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凡未批准利用的井筒及生产系统,一律予以关闭报废。
第十四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必须严格执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极薄煤层开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煤安管[2006]58号),严格极薄煤层(0.6米以下)开采管理,凡具备开采条件的,须经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
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采。
第十五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防治的规定,对受瓦斯、水害威胁严重不具备安全开采条件的及资料不清、情况不明区域的资源不得纳入技术改造开采范围。
第十六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后,应布置为正规的回采工作面,采用壁式采煤方法,实现合理集中生产,原则上不得超过二个采区、三个回采工作面同时生产(含多煤层联合布置);凡具备条件的煤矿,要积极采用机械化采煤工艺;掘进要实现机械化。
第十七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后,井下主要巷道要实现锚喷支护或钢铁支护,采煤工作面要实现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和机械化运输,消灭木支护,淘汰人力推车;井下斜巷高差超过50米、平巷长度超过1000米的,要健全机械化乘人装备,实现机械化运送人员。
第十八条小型煤矿通风系统技术改造,应在确定井下用风地点和需风量后,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通风网络解算,实现井下用风地点的风量自然分配。
第十九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应有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或证明。
2、需新征用土地的,应有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资源整合小型煤矿技术改造,应提交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整合实施方案或规划意见。
4、进行煤矿供电、供水、通讯系统技术改造的,应有相关部门的证明。
5、开采极薄煤层(0.6米以下)的,应有经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查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需编制安全专篇的,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设计施工
第二十一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必须由具有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设计的资源回收率应符合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经所在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煤矿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因地质条件或自然因素影响,需对初步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按规定提交设计变更相关资料,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应在初步设计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
第四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必须取得工程质量验收、环保验收、安全设施验收合格,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通风系统有重大变化的矿井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经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现场通风能力测定及系统评价,并出具测试报告。
第二十九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煤炭工业局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有关变更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小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解释权属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