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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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卫生法学教学课件

第二章  卫生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 卫生法学教学课件
❖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 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 中规定: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而从事 医师执业活动的人员在行医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 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医疗事 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 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以上法律 规定,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张某在无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 为王某施行了医疗手术,手术失败,张某的医疗行为应认定 为非法行医。
❖ A市卫生局于2004年8月5日向A省卫生厅提交了书面答 复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张某未能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执业注册是因为当时正处于“非典”的特殊时期,属于不可 抗力,A市卫生局对此没有解释权。张某实施手术有上级医 师台下指导,不属于单独执业。
❖ A省卫生厅经过书面审理,于2004年9月22日做出行政 复议决定,撤销A市卫生局作出的不能认定张某诊疗行为为 非法行医的答复。
❖ (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卫生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和其他 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卫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争 议的活动。
❖ (二)主要类型: ❖ 1、医疗纠纷诉讼; ❖ 2、医疗欠费诉讼; ❖ 3、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民事诉讼; ❖ 4、违反药品管理法的民事诉讼; ❖ 5、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民事诉讼; ❖ 6、违反医疗保健、计划生育管理法规的民事诉讼; ❖ 7、其他 双方当事人都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
❖ (三)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案件 ❖ 1、国防、外交; ❖ 2、抽象行政行为; ❖ 3、内部行政行为; ❖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
行为;
❖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 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卫生法学练习题

卫生法学练习题

3.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风以由下列哪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安员会 B.卫生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E.省级人大常委会
4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出下列哪项签署令予以公布?
A.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 B.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C.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部长
D.中国共产党总书记 E.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3、 简答题 卫生法的特征?
4、 选择题 1、在卫生法的渊源中,省级人民政府,省会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或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
的有关本地区卫生管理方面的卫生法律文件是
A.卫生行政法规 B.卫生行政规章 C.地方性卫生法规 D.地方性卫生规章 E.地方性卫生法律 2、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A.《国际卫生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C.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C. 执法针对的对象特定 D. 执法依据必须法

9. 卫生许可的方式不包括( )。
A. 颁发卫生许可证
B. 颁发执业证书

C. 颁发营业执照
D. 颁发注册证书

10. 哪一项不属于的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A. 一般程序
B. 责令停产
C. 简易程序
婚前保健包括哪些内容 四、选择题
1.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批开展夫情人
工授精医疗机构的部门是
A.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B.市级下生行政部门 C.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D.国家卫生部
2.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供精人
工授精和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下面来解释一下行政复议中的几个重要名词。

1. 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具体行为,包括具有一定强制性和专属性的行为,如执法、行政处罚等。

2. 不服: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不服申请。

3. 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等。

4. 申请复议: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

5. 审查复议:行政机关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6. 撤销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审查复议后认为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违法或不当时,可以撤销原行政行为,恢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 改变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审查复议后,认为原行政行为有错误或不当之处,但不宜完全撤销时,可以对原行政行为做出一定的改变。

8. 复议决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作出的最终决定,包括撤销、改变或维持原行政行为。

9. 行政救济: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机关内部申请复议,要求更正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途径。

行政救济是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3、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所形成的权利。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法定管理传染病:指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管理的传染病,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

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血站: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因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的名词解释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后,被行政相对人(即受到该行政行为直接影响)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决定、更正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程序。

具体来说,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法性、合理性或决定程序方面的合法性等方面提出异议,并在一定的程序和条件下请求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改正的一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诉讼前的行政救济程序,是行政法实现法治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点是:行政复议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是行政机关自行作出行政行为后的内部监督程序;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便利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和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与规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监督程序,是为了整顿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机关的工作纪律。

行政复议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着重要的作用。

动物卫生法学

动物卫生法学

动物卫生法学一、名词解释1、动物卫生行政: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他是我国行政的组成部分。

2、官方兽医:是指由管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

3、官方兽医制度:是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官方兽医,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过程行使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制度。

4、动物卫生行政:广义而言,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为了完成动物卫生刑侦组织管理活动所作的一切行为,包括事实上的行为与法律上的行为。

狭义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据区法定职权所为的能够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又称具体的行政行为。

5、动物卫生行政法:是指调整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七履行只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动物卫生行政关系,规定动物卫生行政组织体系,行政活动规则以及行政法治监督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6、动物卫生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利机关或国务院及其畜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独立制定的法律规范。

7、动物防疫发的特别渊源:是指国家权利机关、国务院及其畜牧动物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国家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以及法律解释等。

8、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为执行和适用动物卫生行政法,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9、动物卫生行政处理: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照动物卫生行政法,对具体的时间或特定的对象采取的单方面的能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具体行政行为。

10、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11、简易程序:指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当场独立处理简单违法案件所遵循的法定程序。

1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

是指除特别规定外,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应当遵循的程序。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 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 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 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卫生法规重点

卫生法规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科。

2、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综合(选择、大题)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卫生法的含义、本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特征、作用以及卫生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及其制定。

∙卫生法的实施监督。

∙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外国卫生法学理论、卫生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解决医学科学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

2、卫生法的特征∙一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调整内容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较强的科技性∙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住院—医患关系;吊销执照—行政处罚5、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1、国家机关:卫生厅/局 SDA CDC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医学会红十字会4、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

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包括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2、卫生行为:作为:首诊负责制不作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3、物:药品医疗器械6、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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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进行复议的一种行政保护措施。

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作出行政行为时,可能会出现错误、不当或违法的情况,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为了保护申请人的权益,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

卫生行政复议主要由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审理复议申请。

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负责提供相关材料和解释,上级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则负责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并对复议事项作出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指复议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事实认定的审查:指复议机关审查相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事实是否属实,以及事实与行政行为是否相符。

3.法律适用的审查:指复议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依法合规。

4.抗辩权的保护:指复议机关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抗辩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对其提出的理由进行审查和评判。

5.决定的作出:经复议机关审查后,依法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卫生行政复议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和程序,是制约行政机关行为
合法性的一项重要手段。

它能够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卫生行政复议也是卫生行政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复议程序可以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法治意识。

值得注意的是,卫生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而卫生行政复议是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依法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进行审理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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