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与非法毁坏的区别
正确区分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

正确区分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主题:正确区分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日期:2005-2-2 作者:院王斌人民法院刑二庭郭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法彦东来源:人民法院报内容:行为人是否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是区分非法“占有”与“毁坏”的标准。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损或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无论其是否已实施了毁坏行为,都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或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静案由:故意毁坏财物一审案号:( 2 0 0 3 )雨刑初字第60号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孙静,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江苏省无锡海浪乳品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业务员。
2 0 0 3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 5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静于2 0 0 1年9月应聘到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担任业务员,出于为该公司经理孙建华创造经营业绩的动机,于2 0 0 2年10月8日起向该公司虚构了南京市三江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并于2 0 0 2年12月1日利用伪造的“南京市三江学院”行政章和“石国东、陈宝全、蔡斌”三人印章,与该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 ,从2 0 0 2年10月8日起至2 0 0 3年1月4日止,被告人孙静将该公司钙铁锌奶3 2 1 5 0 0份每份2 0 0毫升送至其家中,并要求其母亲每天将牛奶全部销毁。
经鉴定上述牛奶按0 .95元/份计算,共价值人民币3 0 5 4 2 5元。
2003年12月24日,被告人孙静以三江学院名义交给海浪乳品公司南京分公司奶款7 3 8 0元,其余奶款以假便条、假还款协议等借口和理由至案发一直未付给该公司。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解释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解释⽹友提问: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解释是什么?双鸭⼭律师解答:刑法解释:第⼆百七⼗五条第⼆百七⼗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这⾥所说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是指出于某种个⼈动机和⽬的,⾮法毁灭或者损坏公共财物或者公民私⼈所有财物的⾏为。
“毁坏”,是指毁灭和损坏。
“毁灭”,是指使⽤各种⽅法故意使公私财物的价值和使⽤价值全部丧失。
“损坏”,是指将某项公私财物部分毁坏,使其部分丧失价值和使⽤价值。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同时,犯罪⽬的只是毁坏公私财物,不具有⾮法占有的⽬的,这也是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本质区别。
、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本罪。
2.⾏为⼈客观上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为。
所采⽤的⽅式主要是毁灭和损坏。
如果⽤放⽕、爆炸等危险⽅法毁坏公私财物,⽽且⾜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以放⽕罪、爆炸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同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
如果情节轻微或者数额较⼩,不构成犯罪。
“其他严重情节”,⼀般是指以下⼏种情况:毁灭重要财物或者物品,损失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动机和⼿段特别恶劣的等。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
但是破坏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侵犯了其他客体,则不能以毁坏财物罪论处,例如,故意毁坏使⽤中的交通设备、交通⼯具、电⼒煤⽓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产经营的,以破坏⽣产经营罪论处。
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别

非法“占有”与“毁坏”行为的区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两者都非法排斥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前者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后者则以毁坏为目的。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为行为人对他人财物在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通常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取得相应的利益。
所谓本来用途就是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
比如行为人非法取得了他人的一件具有很高经济价值的古董,放置于家中或将其变卖,均体现了其对该古董的价值的利用或处分,均属于遵从其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如果其具有永久性地将该古董占为己有的目的,即可以认定其属于非法占有。
一般而言,非法占有人不会无故将占有的财物轻易毁弃。
“非法毁坏”中,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毁灭。
虽然行为人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占有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其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行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依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分析、认定。
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损或毁坏为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罪构成要件的,无论其是否已实施了毁坏行为,都应以非法毁坏公私财物罪定罪处罚;对于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的,一般均可以认定其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职务侵占、贪污或盗窃、诈骗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法》第三百四⼗四条--⾮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四条【⾮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该罪名量刑标准:(2008年)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条 [⾮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应予⽴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国家禁⽌、限制出⼝的珍贵树⽊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树⽊或者其他植物。
第七⼗⼀条 [⾮法收购、运输、加⼯、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法收购、运输、加⼯、出售珍贵树⽊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应予⽴案追诉。
(2000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 刑法第三百四⼗四条规定的“珍贵树⽊”,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国家禁⽌、限制出⼝的珍贵树⽊以及列⼊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名录的树⽊。
第⼆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法采伐、毁坏珍贵树⽊⾏为“情节严重”: (⼀)⾮法采伐珍贵树⽊⼆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致使珍贵树⽊死亡三株以上的; (⼆)⾮法采伐珍贵树⽊⼆⽴⽅⽶以上的; (三)为⾸组织、策划、指挥⾮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破坏草原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区别是什么

破坏草原罪与⾮法占⽤农⽤地的区别是什么草原对植被的保护是⾮常重要的,⽽我国的草原⼤部分在西北地区,⽽西北同时是我国荒漠化最严重的地区,所以对草原的保护尤其重要,那么破坏草原罪与⾮法占⽤农⽤地的区别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破坏草原罪与⾮法占⽤农⽤地的区别是什么⽬前我国《刑法》并没有破坏草原罪这⼀犯罪罪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破坏草原情节严重的,按⾮法占⽤农⽤地罪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违反草原法等⼟地管理法规,⾮法占⽤草原,改变被占⽤草原⽤途,数量较⼤,造成草原⼤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条的规定,以⾮法占⽤农⽤地罪定罪处罚。
第⼆条⾮法占⽤草原,改变被占⽤草原⽤途,数量在⼆⼗亩以上的,或者曾因⾮法占⽤草原受过⾏政处罚,在三年内⼜⾮法占⽤草原,改变被占⽤草原⽤途,数量在⼗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的“数量较⼤”。
⾮法占⽤草原,改变被占⽤草原⽤途,数量较⼤,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开垦草原种植粮⾷作物、经济作物、林⽊的;(⼆)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采矿、取⼟、剥取草⽪的;(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严重流失的;(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刑法》第三百四⼗⼆条【⾮法占⽤农⽤地罪】违反⼟地管理法规,⾮法占⽤耕地、林地等农⽤地,改变被占⽤⼟地⽤途,数量较⼤,造成耕地、林地等农⽤地⼤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破坏草原罪与⾮法占⽤农⽤地罪有什么区别”问题进⾏的解答,⽬前我国刑法并没有破坏草原罪这⼀犯罪罪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破坏草原情节严重的,按⾮法占⽤农⽤地罪处罚。
法律考试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罪与非法侵占罪的比较分析

法律考试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罪与非法侵占罪的比较分析在刑法中,非法占有罪与非法侵占罪是两个常见的罪名。
虽然它们都涉及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对这两个罪名进行比较分析,以帮助高中学生或他们的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考题。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非法占有罪。
非法占有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手段,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这个罪名主要涉及到的是占有行为的非法性,即占有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在考试中,常见的非法占有罪考题可以是以某个具体的犯罪行为为背景,要求考生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罪,并解释其构成要件。
举个例子,假设考题中描述了一个人通过撬开他人房门,进入房间并偷走了他人的手机。
对于这个案例,考生需要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罪。
首先,考生可以指出盗窃行为属于非法占有行为,因为通过撬门进入他人房间并偷走财物明显是非法的。
其次,考生还需要解释非法占有罪的构成要件,如占有行为、非法性、他人财物等。
通过这样的分析,考生可以准确地判断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罪,并给出合理的解释。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非法侵占罪。
非法侵占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但与非法占有罪不同的是,非法侵占罪的占有行为本身并不是违法的,而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
具体来说,就是通过欺骗、虚假交易等手段,使他人将财物交付给自己,然后以不履行约定或违背合同的方式占有财物。
在考试中,常见的非法侵占罪考题可以是以某个具体的交易行为为背景,要求考生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占罪,并解释其构成要件。
举个例子,假设考题中描述了一个人通过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购买了一辆价值昂贵的汽车,但实际上该汽车是次品。
对于这个案例,考生需要分析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占罪。
首先,考生可以指出通过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财物属于非法侵占行为,因为虽然交易本身是合法的,但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是非法的。
其次,考生还需要解释非法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占有行为、非法性、他人财物等。
论“非法占有”的认定

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内容提要】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产类犯罪,大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各种财产经济类案件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也显得愈发重要。
并且,正确地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同时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因此,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在司法工作中显得意义重大,也逐渐成为各类法学人士热议的话题。
[1]【关键词】非法占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实践中的认定要想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首先应该理解什么是“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采取某种被认为是犯罪手段,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非法取得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并将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事实状态。
其含义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内容:1、取得和占有财物的非法性。
一是取得财物的行为违法,为法律所禁止,二是占有财物的行为非法,没有合法依据。
2、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实际控制性。
非法占有的本质特征是占有,其指的是实际直接地控制管理,而并非想象的、间接的。
若行为人企图非法占有,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占有,或是行为人自动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不再实施占有行为的情况,是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3、对财物所有权的全面侵犯性。
从民法角度来看,非法占有是指所有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财物的占有,这是针对财产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占有权而言的,并且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之分。
只有当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对财物的占有属于非法时,法律才不予确认和保护。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对财产权四项权能的全面侵犯。
行为人希望获得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占有权,而且意在行使其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因此,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的危害性明显比民法中的大得多。
4、非法占有财产目的的明确性。
由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这是刑法上做明确规定的,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无法构成非法占有。
非法占有的定义标准

非法占有的定义标准
非法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地占有他人的财物。
具体来说,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非法占有可以分为善意的非法占有和恶意的非法占有。
善意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事实上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恶意的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故意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
在认定非法占有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非法占有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占有。
如果占有有法律依据,如质权人、留置权人对担保物的占有,则不构成非法占有。
2.非法占有必须是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
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是在事实上占有了他人的财物。
3.非法占有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无论是善意的非法占有还是恶意的非法占有,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必须有故意。
4.非法占有必须是以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目的。
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有占有的目的,但如果其并没有实际控制财物,也不构成非法占有。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占有与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回扣、贪污、受贿、骗取等行为不同。
以上这些行为虽然也涉及到对财物的占有,但它们往往具有其他特定的法律含义或构成其他特定的犯罪。
例如,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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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与非法毁坏的区别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不同,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以财物的本来用途为目标,利用和处分财物;非法毁坏则以毁坏财物为目的。
律师实务中,对于此类行为应认真研究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准确定性。
刑事辩护律师心中应时刻牢记分析刑事案件应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客观地进行分析、确定刑事辩护的方案。
一、非法占有与非法毁坏的区别。
非法占有行为与非法毁坏行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客观上都非法排斥了权利人对财物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害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非法占有以依照财物的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为目的;非法毁坏则以毁坏为目的。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表现在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物理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也表现为行为人遵从财物的本来用途进行利用和处分,以实现财物的价值或者取得相应的利益。
本来用途即财物自身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仅包括经济价值,也包括审美等其他价值。
例如,行为人非法取得了他人的一件经济价值很高的古董,将其变卖或者放置于家中都体现了其对该古董价值的处分或利用,都是遵从于古董本来用途利用和处分,如果行为人具有永久性地将该古董占为己有的目的,就属于非法占有,一般情况下,非法占有人不会无缘无故地将占用的财物轻易毁弃。
非法毁坏行为人出于毁坏公私财物的经济用途的目的,实际控制他人财物后予以毁损或毁灭。
行为人虽然也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排除了权利人合法
占用财物的可能性,但其控制该财物的目的并不是依照财物本来的用途利用和处分,而是变更财物性质和价值或使其灭失,使人在事实上不能按照该财物的本来用途使用和处分。
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以毁损或者毁坏财物为目的而实施非法取得他人他人财物的行为,即符合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论其是否已经实施了毁坏财物行为,都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不以毁坏为目的实际控制了他人财物,一般属于是非法占有,即具有利用和处分财物的目的,符合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
二、以放火为手段毁坏财物的认定。
毁坏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纵火就是其中之一。
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通常也会造成数额较大的公私财产损失,但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的放火行为客观上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放火行为本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属于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反之,如果已经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只能是放火罪。
判断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结合放火的地点、周围环境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是否危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
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