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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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论公司信息报告制度

论公司信息报告制度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林一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关键词: 公司法/信息公开/信息报告/股东查询权/董事义务内容提要: 公司信息是公司的最重要财产。

公司信息报告与保密制度是弥合信息保密与公开关系、维持公司健康发展的公司法基础制度。

在实证层面上,公司信息传递呈现了从经理-董事-股东-债权人的结构,应当按照有限公开、平等公开、分类公开原则,构造完善的公司信息报告制度,以全面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

公司信息报告,既是约束公司管理行为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

一、公司信息的实证法保护公司信息[1]属于重要的公司资产,是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关系的重要手段,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加以妥善保护。

在现代社会,充分运用和保护公司信息,将有助于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和公司竞争力,改善公司经营效果,并最终促进公司及股东的经济利益。

各国立法者都重视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司信息,如中国《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对此作出了重要规定。

首先,《公司法》确立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保密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148和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在逻辑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承担保密义务,是忠实义务的延伸,即使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承担保密义务,但却可以从忠实义务的概念中演绎出来。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立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析 确 定 组 织 变 革 的 内容 , 并 要 据 这 些 内容 研 究 实 施 变 革 的途 经 及 变革 的 管 理 。 二 是 从 企 业 层 面 和业 务 层 面 进 行 控 制 。
忽略了 内部控制 成本 效益的原则 ,结果 成本 大于预期收益 ,得
不 偿 失 。必 须 看 到 , 由于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固有 的 局 限 性 , 以及 在

行 设 计 ,二 是 以 流程 为主 进 行 设 计 。 2 企 业 组 织 权 利 配 置 。 它 主 要 通 过 有 关 的 制 度 设 计 进 .
种 情 况是 ,一 些企 业 领 导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认 识 还 不 足 ,
舍 不 得 花 费 时间 和 财 力加 强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设 ,内 部 控 制 制
部控制制度应当与经 营管理充分结合。

相互制约、相 互促进 的工作关系。 2 .识别与评价关键控 制点
内部控 制的建设 、实施及评价
内部控制的建设 、实施及评价应 当结合企 业发展的现状 , 围绕 内部控 制的五项 目标 ,其范围不应 当仅局 限于 财务报告 ,
体制的具体情 况,确 定本企业的业务 流程 ,通 过编制 内部管 理 手册 ,使全体 员工掌握 内部机构的设 置、岗位职责 、业 务流程
等 情 况 。每 个 管 理 手 册 必 须 建 立 完善 的业 务 流 程 、 岗位 责任 制
度和规范 的岗位管理措施 。在 明确业 务流程和不 同岗位 的工作
任 务 基 础 上 ,赋 予 各 岗位 相 应 的 责任 和 职 权 ,建 立 相 互 配 合 、
其成果 也不 应当只是一套 书面制度。企业建立 、实施与评价 内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

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

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

①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

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公司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一)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评判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现就这三种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些简要评析。

1.单一出资制单一出资制也称为出资不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额并不要求必须分成均等的份额,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的数额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一定金额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只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的每一份出资不问多寡,均有一个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出资制度。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股东出资额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实际需要而定,方便易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该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多有不便。

2.复数出资制复数出资制也称为出资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数额必须划分成若干均等的份额,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若干份,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都是一样的。

这种出资制度既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出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必须相同,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且每股出资金额一律不得低于5万日元。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本文主要阐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之间的关系,并介绍这一制度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近百年来的发展概况,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主要学说。

最后针对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点及缺陷,对于完善相关立法体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

标签:公司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面纱0 引言我国的新《公司法》在第20条、第64条中明确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它与英美法系国家所称的“揭开公司面纱”有着怎样的联系与区别?实际上从渊源上来说,该制度正是根源于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揭开公司面纱”也即是现在通说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源于美国,然后在英国、德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蓬勃发展。

我国近些年以来,随着公司法的日益完善和公司规模的迅速发展,该制度也随之引进我国,从该制度的水土不服到现今公司发展所必需,他是一个怎样的发展历程,进而引出了我国法学界现阶段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探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1 概念我国目前学术界所称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其真正根源是英美法系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公司法人格否认”或“刺破公司面纱”。

这一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滥觞于20世纪初的美国,并很快为德、法、英等国所效法,并在实践中得以发展和创新。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制度的补充而产生,是对公司法人制度的严格恪守,以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的正义、秩序和效益。

1.2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渊源及其发展该理论溯源于1809年的美国银行诉德威科斯一案。

论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论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休假 、 班等方 面违 反劳动法 加 的旨在保证劳动者 履行劳动 义务和享 有劳动权利 的规则 和制度 , 公 司的 内部规章制 度有 的在工 时 、 有的规定合 同期 间不能结婚生 育, 同一单位 员工不能 主要 包括 劳动合 同管理 、 资管理 、 工 社会保 险福利 待遇 、 时休 的基 本标准; 工
对 应 ” 只 要依法定程 序制定 并 公布, 就会起 着推 定通 知 的效 力, 就这 一 正 ; 劳动 者造成 损害 的, 当承 担赔偿 责任 。 在行政 规章 中, 违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劳动 法) 政处 罚办法》 3条规定 “用 行 第 : 点来 说, 司规 章制度 与公 司章程 具有 相同和特 征 。 公 正如凯 尔森 《 反 ( 在其 《 法与 国家 的一股理 论》 中所分 析 的:章程 是整 个 国家法律 人单 位制定 的劳动规章制 度违 反法律 、 “ 法规 规定的 , 给予警 告, 应 秩 序之 内的一 个次级秩 序 , 程不得 违法 乃不言 自明之 理 。 章 国家 并责令 限期改 正: 逾期不 改的 , 应给 予通报批 评 。到 了 l9 年 由 ” 97
假、 职工奖 惩, 以及 其他劳动 管理规 定 。 规章 制度是用 人单 位制 谈恋 爱 、 上下 班要搜 身检 查 、 似的 规定 已经 严重 侵犯 了公民的 类
违法 的公 司规 章制度 是 当然 无效 的 , 但这 种规 定往往 定 的适 用于该单位 的劳动规 则, 是劳动者 在共 同劳动 过程 中必须 基本 权利 。 向劳动 仲裁或人 民法院寻 求保 护时 遵 守的行为 规范与准 则 。如 同公司法理 论对 公司章 程的性 质有 只有 在职工离职 或被迫 无奈 , 诸多 不 同观 点一样 ,公 司规章 制度 的法律 性质 也有许 多不 同看 才会 得到处 理 。公司制 定的劳 动规章 制度除 合法外, 还应在 工资 法。 有的认 为公司规 章是合 同附款 , 即规章 制度 虽 由单 位行政 依 报酬 、 请假制 度、 休假 离职制度 、 罚款 额度 和工作 定额上做 到客观 法定程序 制定 和公 布, 并以单位 行政文 件的基 本形式 存 在, 在 合理 。要使 公司 内部 的规章 制度有 效就必 须在 其制定 过程 中依 但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对 策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1、强化市场监管。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严 格处罚措施,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
2、规范出资方式。对于多元化的出资方式,应当制定相应的规范标准,以 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
3、优化授权资本制度。对于授权资本制度,应当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 避免公司股权过度分散的问题。
二、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现状和 问题
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实行的是实缴资本制,即公司在设立时必须缴纳全 部注册资本。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资本充实,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出资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公司出资形式主要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业模式的创新,新兴的出资形 式如股权、债权等逐渐成为趋势。而我国现行制度对新兴出资形式的认可度不高, 限制了公司的灵活性和创新性。
4、加强法律意识培养。对于公司管理者和股东,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培养, 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
5、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强社 会监督,防止资本滥用和非法交易的发生。
6、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使失信者受到惩罚, 守信者得到奖励,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结论
总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市场 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只有通过不断探索和实践,才能建立起适应我国国情 的、公平公正的、高效有序的公司资本制度,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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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出资程序。应当简化公司出资的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降低公司的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的应用,提 高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和执行

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和执行

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和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执行对企业的稳定发展和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帮助企业预防和减少风险、确保资产的安全、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并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员工的工作效率。

下面将从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建立与完善的五个步骤以及执行的关键点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建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公司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帮助企业识别、评估和管理风险,从而降低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对企业运营的影响。

此外,内部控制制度还可以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和决策效果。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控制目标和责任。

公司应该明确制定一个整体的内部控制目标,将其分解为各个具体的控制目标,并明确每个目标的责任人。

例如,财务报告准确性可以作为一个控制目标,而财务部门的负责人应该负责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

此外,还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二个步骤是识别并评估风险。

公司应该识别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的各种风险,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并根据其潜在影响程度和发生概率对风险进行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确定应该采取的相应控制措施,并制定相应的流程和制度。

第三个步骤是制定控制措施和程序。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公司应该针对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例如,可以建立审批制度、内部审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以确保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和程序。

第四个步骤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企业应该建立定期的内部控制自评和整改制度,通过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所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定期进行审计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五个步骤是培训和宣传。

建立好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得到全体员工的理解和支持。

论公司资本制度

论公司资本制度

论公司资本制度公司资本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础和保障。

公司资本制度涉及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股东权益等重要内容,对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司资本制度包括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认购的本金,是公司经营活动的起始资金。

根据公司法,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与公司类型相关,不同类型的公司有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以及注册资本的比例。

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能够保障公司在成立初期有足够的资金支持,防止公司成立后因资金不足而无法正常经营。

其次,公司资本制度还包括公司股本的设立。

公司股本是指公司所有者(即股东)认购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股本。

它是公司法人地位的重要体现,也是股东权益的基础。

公司股本的设立有助于规范股东权益的分配,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时,公司股本的设立也有助于公司进行融资,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此外,公司资本制度涉及股东权益的保障。

股东权益是指股东享有的公司经营收益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公司资本制度通过规定股东的权益,确保股东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公司资本制度规定了股东的投票权、股利分配权等重要内容,以确保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资本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更是一个市场经济制度。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资本制度对于规范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有助于提高公司的信用和声誉,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

然而,公司资本制度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公司存在注册资本虚增、股本伪造等问题,违反了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以及整个市场的秩序。

其次,一些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导致股东权益受损和投资者信心下降。

此外,公司资本制度在应对新经济、新技术发展等新情况和新问题方面也面临一定的挑战,需要不断地进行完善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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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以资本为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而出资制度则是公司资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出资者以其出资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对公司资本的收益权、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和对管理者的选择权等股东权利。

出资者一旦出资,其所付出的资本便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回。

否则,公司便成了运转的一具空壳。

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公司随后的一切行为都因此而派生。

因此,出资者的出资是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基础,是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保障,在公司资本制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试图在对各国公司出资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论我国公司的出资制度
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完善我国公司出资制度的主要措施。

一、各国公司出资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 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评判
世界各国或各地区关于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现就这三种出资制度的立法模式作些简要评析。

1、单一出资制
单一出资制也称为出资不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额并不要求必须分成均等的份额,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额的数额可以不同,也不要求其为一定金额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只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

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这种立法体例。

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的每一份出资不问多寡,均有一个表决权,但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采用的也是这种出资制度。

这种制度的优点是,股东出资额的大小完全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公司资本的实际需要而定,方便易行。

其不足之处在于该种方式在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算上多有不便。

2、复数出资制
复数出资制也称为出资平等主义。

即股东的出资数额必须划分成若干均等的份额,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若干份,但每一份出资的数额都是一样的。

这种出资制度既可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也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惟一出资制度。

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了这种立法模式。

如《日本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必须相同,股东的出资份额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且每股出资金额一律不得低于5万日元。

复数出资制有利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计算,股东依其所持出资份数行使表决权。

3、基本出资制
基本出资制是单一出资制和复数出资制的有机结合,也可以称为折中出资制。

即每一股东的出资虽不要求分成均等的份额,但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基本出资数额的整倍数。

这一立法模式为《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所特有。

《德国有·22·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设
立时,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为100德国马克的整倍数。

这种出资制度有利于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计算,同时又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形式上区分开来,属于较为合理的一种出资制度。

(二)出资制度的内容比较
1.关于出资标的
资本是公司实现营利目的的基础。

依经济学理论,凡是能实现公司营利目的的一切财产及财产权利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资本。

但各国公司法大多既要考虑充分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又要防止若干资本形式可能产生的弊端。

各国基于不同的政策考虑,在公司法中采取了相应的限定措施。

第一,货币出资的限定。

货币因其本身具有确定的价值衡量标准,因而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货币出资为最主要的出资方式。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公司法中则称为现金出资。

这里所指的货币是广义的,既可以是本国货币,也可以为外币,还可以是现金支票等代表现金的票据。

在允许以外币出资的国家里,大多把外币限定为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以便与本国货币进行可比价值的计算,不过也有例外。

《德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货币出资必须通过在银行开设的公司临时账户(设立后为公司账户),用德国马克缴付,不允许以外币出资。

另外,《德国股份公司法》第54条规定,货币可由德意志联邦银行认可的支票出资。

在美国,无条件的现金支票出资被视为现金出资。

第二,实物出资和无形财产出资的限定。

实物出资是与货币出资相对应的概念,实物出资即为有形财产出资。

各国公司法对此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所谓实物出资,具体是指投资者将可以计价的金钱以外的、现存的、可转让的有形财产投向公司的行为。

概括地说,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价性、转让性是作为实物出资标的所应具备的四个客观要件。

(1)确定性。

即把什么当作实物出资的标的,而出资必须由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其范围。

(2)现存性。

即被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在被记载时即已存在。

将来才可能产出的物品或实现的权利却不能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

(3)可评价性。

即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有着本身独立的存在价值,并能用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市场现值法等专门评
估方法作价的财产或财产权。

(4)可转让性。

即作为实物出资的标的本身不存在瑕疵,能自由让渡。

在不同的国家里,由于法律文化传统的差异,各国公司法对实物出资和无形财产出资标的的规定有所不同。

2.关于出资比例
公司的出资比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上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我国即是如此。

二是下限限制法,即规定某种出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如德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均规定货币出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36条规定,现金出资所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得低于1/4,溢价发行的股票所要求支付的款项还包括溢价。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至少为30%,《比利时公司法》规定至少为20%。

这两种限制方式虽然不同,但其目的和作用却是殊途同归。

西方国家关于下限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公司成立初期能够拥有维持公司正常运转的流动资金。

3.关于出资期限
各国基于所采资本制的不同,对股东出资期限的规定相应不同。

采法定资本制的国家,其法律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全部缴付其出资;采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则其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资本总额虽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未认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资金,股东需全部缴付其认足之股份;采认可资本制的国家,其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必须认足所有股份,但第一次缴付的出资不必是全部出资,可以在公司设立后分数次缴付。

不过,即使在采取后两种资本制的国家,其法律规定以实物出资仍需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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