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完善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工作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党委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和《关于印发〈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等规定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加强自身建设,履行本单位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与行政共同决策本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的主要决策形式。
会议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范围及要求第四条会议主要议事范围是:(一)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议决定以及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研究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斗争和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党支部工作重要制度、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和工作总结,以及党务公开等工作。
(三)研究拟订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德育工作、师德师风与教风学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举措与重要制度。
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把好政治关。
包括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师生出国学习研修、教材选用计划及教材内容、课程思政、对外文化与学术交流、网络建设安全管理、社团建设管理、以及对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
学校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学校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一、会议原则坚持"科学规范,注重效用"和“勤俭节约,确有必要”的原则,严格控制全校性会议,降低会议成本。
坚决不召开不能召开的会议,可以合并的会议必须合并,可以通过电话或短信部署的工作不得通过会议部署。
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组织召开学校支部委员会、校长办公会、行政工作会、民主生活会、全体员工会议等重点会议。
二、议事规则(一)学校支委会(一)由支部书记或者支部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
出席人员为学校支部成员,也可根据会议议程指定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与会者无法出席会议,需要办理请假手续。
2.会议议程由支部书记决定,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不会临时动议。
对于需要提交分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应提前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办公室汇总。
会议将在得到支部书记批准后安排。
一旦会议时间确定,办公室将通知与会者参加会议。
3.支部委员会研究内容: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指导精神,结合学校各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讨论并提交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事项;讨论确定学校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决策、问题和项目,制定促进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措施;研究加强支部自身建设,协调支部成员之间的工作;研究确定学校日常工作中具有全局重要性、需要协调安排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对部门中层干部的考核;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和群众组织工作的有关问题;根据局党委发布的党员发展计划指标,讨论确定现役党员人选,培养新党员;讨论其他需要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以及学校支部认为需要讨论的问题。
4.在会议期间,对每个议题进行了讨论。
一般情况下,提出课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先汇报情况,然后由负责领导进行说明。
然后展开讨论,最终形成决议、决定或意见。
坚持平等审议和平等决策的原则。
需要分支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讨论和决定。
按照规定需要表决的,应当通过表决。
会议期间,表决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高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

高校党委常委会议议事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教育部党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1.党委常委会议是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策的会议。
会议一般两周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可临时召开。
2.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3.出席会议成员为党委常委。
两办主任列席会议。
校纪委副书记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议题提交部门、协办部门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
4.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才能召开会议。
5.常委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果会前已审阅了会议将要讨论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6.党委常委会议秘书为党委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议题的收集、审核、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和编发会议纪要等工作。
二、议事范围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精神,确定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管理体制、总体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2.研究和部署党的建设,研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生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团体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3.讨论决定全校性的重要规章制度、学校党政机构和学院的设置、变更、撤销方案。
4.讨论决定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向上级推荐的各类人选;各类校级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及调整方案。
5.讨论决定人才队伍建设计划,各类人员编制计划、人事调配原则、人员退休政策,各类人才奖励计划人选。
6.研究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草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决定学校对外投资和大额资金的使用。
7. 研究决定“211工程”、“985工程”、“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等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方案和资金安排,讨论决定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的立项。
8.讨论决定提交教代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重要事项的解决方案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党委会(在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党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书记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议题由书记汇总确定。
会前,党委办公室应汇总与提请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材料送党委书记室。
第三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四条书记办公会是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的会议,研究提出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议题,研究处理党委日常工作。
书记办公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副书记参加。
需有关人员列席时,其名单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五条召开党委会、书记办公会,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同时告之会议议题,有关人员应按照要求作好准备。
第六条党委会、书记办公会均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确定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并适时存档。
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讨论的情况,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党委会议(书记办公会)记录,除上级党组织调阅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翻阅。
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要时,由党委办公室起草会议纪要,送党委书记审阅后印发,或由会议指派有关负责人召开相关会议传达。
第七条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是:(一)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及总体发展规划的建议。
(二)党委的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稳定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四)学院办事机构及系、部、中心的设置、变更、撤销和干部配备。
(五)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六)人员的调入调出。
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学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党的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第六条学校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学校章程、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学校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7.加强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和离退休老干部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议事规则

党委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的领导,提高党的工作效果,规范党委会议的讨论和决策程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党委会议。
第三条党委会议应当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个别酝酿、集体讨论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第四条党委会议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议题,认真听取各方面代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及群众的反映,聚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统筹兼顾,审慎决策。
第五条党委会议应当注重会议文化建设,切实提高会议的质量和效益,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会议类型和召集第六条党委会议分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议和党委专题会议。
第七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召集。
第八条召集党委会议应当提前通知,会议通知书应当明确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参会人员、列席人员等内容。
第九条党委会议应当按照正式程序进行,确保会议秩序和效果。
第三章参会人员第十条参加党委会议的人员应当是符合条件的代表和专家学者代表,经过党委书记或者常委会同意,方可列席。
第十一条参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尊重不同意见,维护会议秩序,保障会议正常进行。
第四章报告讨论和决策第十二条党委书记应当向党委全体会议报告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聚焦主要矛盾和问题,坚定工作方向和决策。
第十三条党委常委会议和专题会议应当根据议题确定主持人,安排时间,积极酝酿、广泛征求不同意见,充分讨论,逐项研究决策。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应当提前做好资料准备,通知参会人员,适时召开会议,进行详细讨论和研究,并及时公布决策结果。
第五章决策结果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五条党委决策结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具体措施,落实到各级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中,确保决策的实施和效果。
第十六条对于决策结果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跟踪和监督,定期进行工作进展和结果评估,及时纠正偏差、补救不足。
党委会议议事日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第三条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既坚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又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有效地履行学院党委职责。
第二章党委会议事范围第四条学院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二)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技改革和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等重要问题。
(三)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院机构设置和中层干部的配备、定员定编和干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中层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五)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校办产业政策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六)学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期工作计划、向上级的重要请示和报告、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七)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和党委工作报告。
(八)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学院与海内外的重要合作与交流项目,如重大科技合作与交流、合作办学与校外(境外)投资、出国(境)组团与院领导出国等。
(十)维护学院稳定及其他应由学院党委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三章党委会议题的确定第五条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党委书记与党员院长商定。
第六条党委办公室要做好会议的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应提前1-2天送党委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学院党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学院政班子工作例会议事规则
XX学院政班子工作例会是学院政领导交换意见、互通情况、协调工作、共同磋商学校重要问题的会议。
为规范议事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对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2.通报、反馈上一周工作情况,对本周主要工作作简要说明。
3.收集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
4.交流协调日常工作,沟通对重大问题的看法。
5.临时需要处置的突发性问题。
二、议事规程
6.一般每星期一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顺延。
7.会议由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院长召集并主持。
8.会议是沟通情况,酝酿、协商工作的一种议事形式,不决定重大问题。
会议发言由委副书记开始依次就各自分管工作通报情况,最后由院长和委书记发言。
列席会议部门负
责人也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9.会议由政办专人负责记录,并由政办编印院领导每周主要工作安排表和工作完成情况进程表。
三、与会人员
10.院政班子成员参加会议。
11.政办主任、委组织部部长(人事处处长)、委宣传部部长、教务处处长、科学研究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发改办主任、转型办主任列席会议。
12.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同志列席会议。
四、附则
13.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4.本规则由院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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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委员或校领导成员直接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由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2.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呈报前必须先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如议题涉及到相关部门,呈报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协商形成明确意见;较复杂的问题应由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形成统一意见,或提出处理、解决的初步方案。
3.各部门呈报的议题,应将有关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一式5份,提前3—5天送办公室。
4.办公室对提交的议题要进行严格把关,凡不宜在党委会上讨论的日常事务性问题,或未按程序提交的议题,原则上不予安排。
5.列席党委会人员,由办公室确定并报会议主持人批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参会人员。
(四)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讨论问题时,委员们要实事求是,畅所欲言,坚决反对会上不说,会后乱说。
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充分酝酿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意见分歧很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研究协商后下次再作表决。
党委成员、校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章和有关条例规定,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
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准对外泄露或在其它场合散布与党委决议不一致的言论。
(五)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内容,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传达
公布的,不准向外传播。
严禁把会议内容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违者应严肃查处。
(六)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主要任务是:汇总议题,并报会议主持人审定;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必要时编发会议纪要;督办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落实。
(七)党委委员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要按照党委会的分工具体组织落实。
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向党委报告。
因故未出席党委会议的党委成员,由党委指派专人负责向其传达。
(八)需要有关部门的同志列席会议时,由议题汇报部门提出建议,经办公室同意后报书记或副书记批准,由办公室通知到会。
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列席人员即可退席。
(九)需要校党委会议决策的问题,如内容涉及几个部门,主办部门应事先同有关部门会商。
如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请分管校长协调。
经过协调,意见仍不一致时,应将分歧意见提请校党委会议决定。
(十)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表决一般采用口头方式。
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决定干部任免、提名事项时,到会委员对所讨论的干部任免、提名事项应当发表赞成、反对、弃权等明确意见。
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所讨论的干部中,若涉及委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委员应予回避。
(十一)党委会议由专职工作人员作详细记录,重要内容需编发《会
议纪要》的,经办公室主任审阅后,报党委书记签发。
(十二)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在一个月内报办公室。
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办公室建立党委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催办、查办制度,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