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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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03]14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一、豁免水平以下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电磁辐射设备的豁免水平,按照《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的要求,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
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要求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也是指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二、由于移动通信基站数量较多,在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时,可以采用抽测的方法。
抽测的基站,应主要考虑环境敏感区域的基站、可能在公众活动区域造成较大电磁辐射水平的基站以及某优势地点架设多部基站等具有代表性的基站。
抽测数量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三、移动通信基站的豁免水平,按照GB8702-88中第3.1.2条进行确认。
二00三年一月一日
——结束——。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精简版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操作管理、危害评估、风险控制等方面。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管理责任
1.地方环保局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地方环保局应当建立健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3.地方环保局应当加强对电磁辐射企业和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环保责任。
第四条危害评估与风险控制
1.电磁辐射企业和单位应当进行辐射环境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
2.电磁辐射企业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检查。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五条监督检查
地方环保局有权对电磁辐射企业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其排放情况、防护设施、辐射监测等进行检查核实。
第六条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企业和单位,地方环保局有权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公众参与
地方环保局应当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八条具体措施
地方环保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如设立辐射控制区、推广辐射防护设施等。
第九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的内容摘要,具体条款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和发布。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
的复函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环函[2003]75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3.01.0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福建省环保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环保监[2003]14号)收悉。
现函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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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民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监督管理。
电磁辐射源设施包括电磁辐射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协调、可行的措施,全面提升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第四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设置辐射防护区域,并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对于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繁的电磁辐射源设施,应当严格控制其辐射水平,确保不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限值。
第三章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管理第六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前,应当依法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环保局申请审批。
第七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确保辐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电磁辐射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辐射防护制度,采取措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环保局对电磁辐射源设施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设施建设过程、设施运行过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过程的监督。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磁辐射源设施存在违法行为,有权向环保局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办理辐射防护措施审批手续,或者使用单位不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由环保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欺骗、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或者伪造环境安全评价报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电磁辐射源设施辐射防护措施审批表3、电磁辐射源设施监测记录表4、电磁辐射源设施运行维护台账法律名词及注释:1、电磁辐射:指电磁波传播时由电场和磁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辐射现象。
2、辐射防护区域:指为保护人员和周围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而设立的区域。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监测函〔2019〕4号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
复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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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复函
监测函〔2019〕4号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实施环境监测方法新标准相关问题的请示》(渝环〔2019〕19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标准相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90号)是原环境保护部依法对标准作出的解释,与已发布标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目前仍然有效。
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规范使用,若新发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与指定的监测方法不同,但适用范围相同的,也可以使用。
因此,在分析地表水中铅项目时,应根据监测目的、监测方法的检出限和测定下限科学选择《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87)、《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00-2014)或《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发射光谱法》(HJ 776-2015),新发布的地表水中铅的监测方法标准也可按上述原则使用。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2019年2月12日
——结束——。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日期】 19970325【实施日期】 19970325于1997年1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局局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章名】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于1997年3月25日由国家环保局第十八号局令发布。
是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办法。
目录展开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
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编辑本段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
案例分析电磁辐射污染赔偿案件的评介

案例分析电磁辐射污染赔偿案件的评介案情:杨家资、王馨荷(杨家资之妻)、杨之辉(杨家资之子)、杨之雄(杨家资之女)住在长沙市雨花区雨花亭乡自然村。
1989年,长沙电业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杨家所在村委会征用土地,村委会和电业局达成征用土地协议。
电业局按照协议履行乙方义务。
杨家住宅外,部分庭院土地被划入征地范围。
电业局在杨家已被征用的庭院内施工建设高压输电工程482号铁塔时,遭到杨家阻挠,杨家要求电业局另选地建塔或将住宅土地全部征用,另行安置宅基地建房。
电业局要求原长沙市郊区国土局解决。
郊区国土局于1990年发出“限期腾地通知书”,并对杨家的损失作出一定补偿。
在杨家未履行的情况下,由原长沙市郊区法院强制执行。
1996年7月17日,杨之辉以电业局侵占土地使用权为由向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就482号铁塔附近及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引发疾病向被上诉人索赔,经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杨家资患脑梗塞症、王馨荷患老年痴呆症、杨之雄患心肌炎。
杨之辉被某医院诊断为心肌炎。
为证明上诉人所患疾病是否因被上诉人架设的高压线电磁辐射造成,电业局委托湖南省环境科学研究所测试,测试结果为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功率强度均远低于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环境卫生电磁波卫生标准》(GB8175———88)允许的限值或强度。
1998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中建议:采用工频电磁辐射仪,比照本底水平和国际有关标准进行测试鉴定。
电业局委托国家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工频电磁场模拟测试,测试结果低于美国、德国等的限值。
1999年6月23日,长沙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天心区法院在重审期间追加杨家资、王馨荷、杨之雄为原告,追加村委会为第三人,后因王馨荷死亡,由其女杨之英参加诉讼。
天心区法院认为,电业局征地架设高压线手续完备合法,原告称被告侵犯其土地使用权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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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有关
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环函[2001]17号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2.02
【实施日期】2001.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环境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1]17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中国联通公司河北分公司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河北分公司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问题的请示》(冀环办[2001]21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1、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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