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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托管银行: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第90号令,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相关的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监测和管理。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通知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三、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应持《试点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试点办法》第七条(一)、(四)项材料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已有额度使用情况、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投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开放式基金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中国海外投资(一级+二级市场)资金出境的政策

中国海外投资(一级+二级市场)资金出境的政策

国内资金流动到国外需要经过一个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上,首先我们要引入几个概念:QDII(Qualified合格的Domestic境内Institutional机构Investors投资者),是指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兑换、资本市场未开放条件下,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有控制地,允许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一项制度安排。

设立该制度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以创造更多外汇需求,使人民币汇率更加平衡、更加市场化,并鼓励国内更多企业走出国门,从而减少贸易顺差和资本项目盈余”,直接表现为让国内投资者直接参与国外的市场,并获取全球市场收益。

简单来说,QDII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1) 实施主体较局限: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

QDII产品本身,则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2)投资目标有限: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3)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

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

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8月21日附件: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

合格投资者可以自有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资金,投资于法规及相关部门允许的境外市场及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以下简称投资额度)。

第五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见附1);(二)相关部门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批准或许可文件复印件。

法规规定需要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资格的机构,还需提供外汇局等部门出具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文件或凭证;(三)合格投资者与境内托管行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

干货| 境外资金入境投资的七种模式(董秘必备)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井购的形式实现。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 来管理,GP 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 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 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 和LP 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 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QFLP 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己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己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 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 是外资、LP 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

境外直接投资(ODI)与资金出境实操要点及核心注意事项文章前言2016年12月6日,外汇局发布了《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就当前对外投资形势下中国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外投资监管答记者问》,外汇局和人民银行调整资金出境监管工作流程,资金出境的监管风险升级。

根据2017年1月26日,外汇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文件,资金出境要加强真实合规性审查。

在目前的监管态势下,资金出境的难度加大。

2017年8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境外投资方向提出了指导意见,并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明确将境外投资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

其中,以下三类情况属于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需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2.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

3.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在外管局层面,外管局亦对资金出境及跨境事项下发内部文件,要求严格监管资金出境,防止资金外逃。

2017年1月18日,深圳外管局召开深圳市外汇及跨境工作会议,再次强调政策监管要求。

目前,对于购付汇金额大的企业亦会被事先要求到外管局约谈。

国家外汇管理局秉持打击虚假对外投资不手软的态度。

“对于部分个人通过分拆方式,利用他人的年度用汇额度进行资金的违规跨境流动。

对涉及此种违规行为的个人,外汇局会将其列入‘关注名单’,取消其之后两年内的便利化购汇额度,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进行立案处罚”。

此外,根据汇发[2017]3号文件的要求,不但要加强境外直接投资(ODI)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分红方式实现资金出境亦要加强真实性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深外管[2007]284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的通知(深外管[2007]284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境内机构和个人开展境外投资活动,加强境外投资企业外汇资金管理与监测,现将《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印发你们,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映。

各有关单位可通过我分局网站查询本通知及相关内容。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深圳市境外投资外汇监测指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对外投资管理第三章外汇债务管理第四章账户收支及财务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走出去”战略,规范境外投资活动,加强境外投资资金流动监测,健全境外投资绩效评价体系,提高宏观预警分析有效性,根据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及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取得既有企业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包括金融类和非金融类境外投资。

本指引所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境外投资活动的深圳市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可在深圳办理境外投资登记的境内个人。

本指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境内投资主体享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等权益的境外经济组织及其境外再投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内投资主体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

本指引所称境外投资监测系统,是指为管理和监测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投资以及境外企业运作资金流动而建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2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176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17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2020年9月25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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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比较机构管理部孙尚同唐雨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林心蕊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李建圆摘要:本文主要对境外资金如何入境做一些浅显的分析,介绍了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QFII/RQFII七种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的概念、运营模式和投资范围两方面,比较了七种投资方式的企业设立条件、税收成本和优劣势;最后结合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三地关于外商投资业务的政策和财税办法探讨资金入境的办法。

一、前言随着中港两地金融合作的加强,香港作为主要的离岸金融中心,在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具有高度的自由和开放,在资金和服务上具有较大的优势,业已成为内地企业进行海外融资的首选地。

然而受我国现有外汇管制政策影响,境外机构无法直接将大额货币自由的汇入境内。

就资本项下的资金调动而言,目前尚无太多现成的资金入境投资方式可供借鉴。

根据集团对香港市场的战略意图和东银、东方国际的定位,如何利用香港自由港的独特优势,通过跨境平台和投资通道的建立实现两地资金和项目的对接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二、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介绍本章主要从概念及运营模式、投资范围两个方面来介绍七种境外资金入境投资方式。

(一)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海外股东以注入投资额的名义调动境外资金进入境内子公司,投资额包括资本金和投注差1,境内子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对境内项目进行投资。

2.投资范围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包括向所投资企业提供代理、培训、协助寻求贷款及担保等服务;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的可从事新产品或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技术成果及提供技术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承接其母公司和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目前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的证券产品。

根据商务部8号文的规定,投资性公司的投资范围不得涉及宏观调控行业,即房地产企业投资,但在实际操作中,投资性公司本身具有并购股权的职能,可通过与审批机构沟通,将收购债权包装成股权并购的形式实现。

东方国际已经在珠海市香洲区设立投资性公司,业务方面有所突破。

另外,其经营范围里还允许为其投资的子公司提供贷款和寻求担保业务,在投资性公司尚属首例。

(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深圳(包括前海)等地试行的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的合伙企业,以股权的形式投资非上市公司。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股东必须以合伙制的形式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作1《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通常我们把这个差额叫做投注差。

为QFLP,由海外股东或海外股东关联公司的境内子公司作为GP来管理,GP的出资额不能超过QFLP募集资金总额的5%。

QFLP引入境内或者境外企业作为LP,资金以GP和LP认缴出资的形式入境,再由QFLP作为投资平台投资项目。

2. 投资范围QFLP的投资范围包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所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经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根据发改委2012年发布的《关于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GP是外资、LP是内资的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应按照外资政策法规进行管理,其投资项目适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根据书面规定的内容,直接从事房地产融资难度较大,但不可以购买二级市场证券产品。

至于是否能够从事不良资产包未进行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时存在与审批机构沟通获准的可能。

若以外币出资,即使获得了金融办的许可,在项目投资换汇阶段,当地外管局还会再次审查,监管力度较大;若以人民币出资,则只需和当地人民银行沟通好即可。

但截至目前国内并没有成功的先例,成型的法律文件也暂时没有,无先例可供参考。

(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1.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FIVC)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设立投资企业,业务定位于向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最终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为目的。

其运营模式为境外公司作为海外控股股东,海外控股股东在境内收购或者成立子公司,申请该公司成为外商创投企业,并以认缴出资或者资本金的名义调动资金入境,子公司利用资本金和投注差在经营范围内进行项目投资。

FIVC可采用非法人制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2.投资范围FIVC和外商投资性公司一样,能否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及购买资产包,也存在不确定性。

从书面规定来看,FIVC的初衷即是鼓励对国内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融资和购买不良资产包写入经营范围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房地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32条,FIVC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包括以全部自由资金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供创业投资咨询;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FIVC不得从事以下活动: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贷款进行投资;挪用非自由资金进行投资;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 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四)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1. 概念及运营模式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由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并监管,无金融许可证。

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以经营租赁业务为主,有金融许可证,属非银行金融机构。

2. 投资范围无论是融资租赁公司还是金融租赁公司,都较难在经营范围中写入房地产融资或者购买不良资产包。

在实际操作时,可通过变相放贷的形式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但这种法律形式是否能被监管机构认可,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该方式不可以购买不良资产包和二级市场证券产品。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书面规定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五)前海设立企业境外贷款1. 概念及运营模式该投资方式是根据前海出台的《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前海注册成立并在前海实际经营的企业(内资),从香港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仅限于前海投资和建设业务。

对于该方案中贷款不能用于外地的限制,前海招商局官员曾提议变通方案,通过在前海区内设立总公司进行境外贷款,总公司在区外设立分公司,并以注资的形式划入分公司,分公司在经营范围内进行投资。

2. 投资范围该投资方式的投资范围包括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用于前海的建设与发展;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应符合前海产业发展目录要求,优先支持用于进口及企业对外支付的贷款需求;不得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于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房产等。

对于区内设立总公司在区外成立分公司的资金划转模式,关键要看当地监管机构是否愿意放行并确认分公司的资金用途不受到前海贷款的监管。

在变通方案可行且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允许的前提下,可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不良资产包业务。

(六)境外机构购买不良资产包1. 概念及运营模式2006年之前在监管机构允许的条件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为了尽快处置不良资产,向境外机构转售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

2007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金融机构对外转让不良债权备案管理的通知》,规范了境外机构买断不良资产包的审批程序,明确了此类行为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外债登记,并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该方案的运营模式即为境内资产管理公司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外债登记并审批通过后,作为买方的境外机构利用境外资金买断不良资产包的所有权。

2. 投资范围该投资方式可投资的范围包括不良债权资产包,对外转让不良债权中不得含有我国各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作为债务人或提供担保的债权,不得含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类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行业的企业债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对外转让的债权,不可以直接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二级市场证券。

(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1. 概念及运营模式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取得外管局批准的投资额度,运用来自境外的外币或者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是专为引入境外大型金融机构,对中国证券市场进行中长期投资而设立的机制。

以RQFII为例,境外机构凭外管局批复的投资额度和开户批复文件,在指定托管人处开设外汇账户,并根据申请额度时的投资计划,将资金从外汇账户划入人民币账户来从事证券投资。

2. 投资范围QFII/RQFII可以在批准的额度内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如下证券产品: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但不可以从事房地产企业融资和购买房地产资产的资产包。

三、七种投资方式的比较本章从七种投资方式的设立条件、税收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总结比较了各种投资方式的优劣势,希望能在选择资金入境方式时有所借鉴。

(一)七种投资方式设立企业条件的比较(二)七种投资方式的税收成本比较1目前我国合伙企业的税收规定不成熟,且无太多的成功退出案例,暂不分析2如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将股权投资的70%抵扣所得税基注:假设各个方案中的企业均常年从事债权和股权处置业务,且已在其经营范围内(三)七种投资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融资/金融租赁公司买入实物须支付17%的增值税(也叫做进项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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