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高中监考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证高中教育教学秩序,提高考试质量,维护考生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考工作人员的职责1. 监考工作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
2.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3. 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负责考场秩序维护、试卷发放、收卷、阅卷等工作。
4. 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考试内容、试题、评分标准等信息。
5. 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引导考生诚信考试。
6. 发现考场作弊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领导。
三、监考工作人员的选拔与培训1. 监考工作人员应具备高中教师资格,有良好的教学业绩和职业道德。
2.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监考工作人员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3. 学校对监考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考试政策法规、监考工作流程、考试纪律等。
四、监考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1. 考试前,监考工作人员应提前到达考场,检查考场布置、设备、试卷等是否符合要求。
2. 考试开始前,监考工作人员应向考生宣布考场规则,检查考生证件,确认考生身份。
3. 严格按照考试时间安排,发放试卷、收卷、阅卷等工作。
4. 考试过程中,监考工作人员应密切关注考场动态,发现作弊行为及时制止。
5. 考试结束后,监考工作人员应协助领导进行试卷清点、密封等工作。
五、监考工作人员的考核与奖惩1. 学校对监考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业务水平等。
2. 对工作表现优秀的监考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监考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为准。
学校监考制度管理制度

学校监考制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的监考制度,提高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保障学生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监考制度是指学校对学生在考试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包括监考人员的选拔和培训、考场的管理、考试的进行和成绩的处理等。
第三条学校监考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内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模拟考试等。
第四条监考制度应贯彻公平、公正、严肃的原则,保证每一位学生在考试中都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条学校监考制度的管理和执行由学校考试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协同进行。
第二章监考人员的选拔和培训第六条学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考试确定不同级别的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的选拔应该以教师为主,也可以适当邀请校外人员担任。
第七条监考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具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八条监考人员的选拔和培训应该由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应包括监考规定的培训、实际操作的模拟训练等。
第三章考场的管理第九条考场的选择应当符合安全、安静、通风、光线等基本条件,考场布置应合理,避免考生作弊。
第十条考场的检查应当及时、准确,确保考试顺利进行,防止外部干扰和内部作弊。
第十一条考场的布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括考试桌椅的摆放、考场监控设备的设置等。
第四章考试的进行第十二条学校考试应当准时进行,不得迟到早退,考生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
第十三条考试应当严格按照考试大纲和考试要求进行,监考人员应当保证考试的公平和严肃。
第十四条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当对考场进行巡视,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严格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成绩的处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考试成绩处理制度,确保成绩的真实、准确和及时。
第十六条考试成绩的处理应当严格按照考试及阅卷规定进行,不得有任何违规操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位考生的成绩,对于成绩异议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保障考生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学校监考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进行处理。
监考管理制度

监考管理制度监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国家教育考试一般以省辖市或县(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师德良好、业务合格、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要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
对于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监考员基本条件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5.身体健康。
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
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研究制度。
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每个监考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监考职责与纪律管理制度

监考职责与纪律管理制度
1、按时到校,准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
2、开考前2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集合,会后第一位监考老师负责组织学生入场,宣讲考场纪律及注意事项,第二位监考老师负责领取试卷、答题卡和条形码。
禁带书籍、用具等放在教室外。
3、开考前5分钟发试卷(以学校广播通知为准),要求考生在指定位置写上姓名、考号等相关内容,并逐一检查,监考老师在黑板上写清本场考试的科目、时间、共几页、几大题、几小题。
4、监考老师一前一后,前可坐,后站,不在某一考生身边长时间停留或观看考生答题,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
5、对缺考、违纪情况有记录。
缺考学生的答题卡由监考老师填写基本信息。
6、考试结束收答题卡,分年级按考号从小到大排序,缺考学生答题卡一并收上来。
特别提醒:不要收错年级,不要漏收,不要颠倒,不要让考号顺序乱,监考老师上交答题卡时需等质检老师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务办公室。
7、考试前一天打扫卫生,贴考场考号:考试结束,注意关灯、关扇、锁门。
8、两位监考老师分工:第一位负责组织考生进场,负责两场休息期间的纪律与安全,第二位老师负责试卷和条形
码领取及答题卡上交。
9、对不能履行监考职责的处理规定:(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通报批评:考务会迟到、监考期间接打电话、玩手机、看报刊杂志、提前发卷或收卷、学生提前答题不予制止、频繁出入考场的。
(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除该场监考费用:没有参加考务且考务会结束后仍未到监考岗位、学生作弊被巡考领导发现而监考老师未发现的。
(3)卷子发错、收错、漏收的,扣除该场监考费用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10、佩戴工作证。
监考员封闭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考试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各类考试监考工作的所有监考员。
第三条监考员封闭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严谨的原则。
第二章封闭管理内容第四条封闭管理时间1. 监考员封闭管理时间从考试前一天开始,至考试结束当天结束。
2. 特殊情况需延长封闭管理时间的,由考试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封闭管理地点1. 监考员封闭管理地点为考试组织单位指定的集中住宿地点。
2. 住宿地点应具备安全、安静、卫生、舒适的条件。
第六条封闭管理要求1. 监考员在封闭管理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考试纪律,不得违反规定。
2. 监考员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饮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3. 监考员应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封闭管理地点,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须向考试组织单位报告。
4. 监考员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确保考试组织单位能够随时联系到本人。
5. 监考员应爱护封闭管理地点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第七条封闭管理期间生活安排1. 考试组织单位为监考员提供一日三餐,保证饮食卫生。
2. 考试组织单位为监考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如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
3. 考试组织单位安排专人负责监考员的日常事务,如洗衣、打扫卫生等。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八条监考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1. 违反考试纪律,泄露考试内容或协助考生作弊的,给予取消监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2. 在封闭管理期间饮酒、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3. 擅自离开封闭管理地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4. 破坏封闭管理地点公共设施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赔偿损失。
5. 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考试组织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的管理,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维护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考人员的资格要求(一)监考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
(二)具备监考人员资格证书,且证书有效期内。
(三)体检合格,符合特种作业监考人员的身体和心理要求。
第三章监考人员的选拔(一)由相关部门依据工作需要进行选拔,选拔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二)选拔对象应当经过面试和专业考核,并经所属单位同意。
(三)选拔合格人员后,进行聘用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监考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监考人员有权利依法履行监考工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监考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保障特种作业的安全进行。
(三)监考人员有义务保守特种作业的商业秘密和相关机密信息。
(四)监考人员有义务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
第五章监考人员的管理(一)对监考人员实行定期考核评价制度,对表现优秀的监考人员可给与奖励,对表现不佳的监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二)监考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服从特种作业主管单位的安排和指挥,严禁违规操作和违反规章制度。
(三)对监考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记录监考人员的工作表现和相关信息。
(四)建立监考人员的考勤管理制度,保证监考人员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监考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一)对表现优秀的监考人员进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等。
(二)对违法违纪的监考人员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记过、记大过甚至解雇等处理。
(三)建立监考人员的违规违纪处理程序,保证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章相关责任制度(一)特种作业主管单位负责对监考人员进行管理和指导。
(二)监考人员应当服从特种作业主管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确保特种作业的顺利进行。
(三)对监考人员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监考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章附则(一)本制度由特种作业主管单位负责解释并修订。
监考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监考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考生、工作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监考人员考试前应认真检查本考场的安全状况,保证安全设施的完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进入本考场的考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考前15分钟,主监考人员负责检查考场、清点考生人数,并强调纪律,副监考人员领取试卷。
三、对学生有关试题的提问,只回答字迹印刷模糊或错误部分,对试卷内容,题意不得作任何解释,更不能暗示。
不得随便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若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时间的须报校长批准。
四、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和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五、考场内严谨违章使用明火,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考场。
六、监考人员不得迟到和擅自离岗,不得看书,抽烟,闲聊及做其他与考试无关的事,保证考场秩序与安全。
七、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时间。
八、考试结束铃响,监考人员应要求考生停止答卷,在维持考纪的前提下收卷,试卷收齐。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切断考场店员开关,关闭门窗。
十、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上报学校,并按照应急预案严格执行。
医务人员监考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医务人员考试的公正、公平、公开,提高医务人员考试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参加各类考试、考核、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医务人员监考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监考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医院设立医务人员监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考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监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 制定监考工作计划,明确监考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限;2. 组织监考人员培训,提高监考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3. 对监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考工作顺利进行;4. 处理监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监考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医务人员监考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为院级、科级、科室级三个层次。
第七条院级监考工作由医务处组织实施,负责全院范围内的重要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监考工作。
第八条科级监考工作由科室负责人组织实施,负责科室内部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监考工作。
第九条科室级监考工作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负责具体监考工作。
第三章监考人员要求第十条医务人员监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2.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3. 了解相关考试、考核、评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4. 具有丰富的监考经验。
第十一条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严格遵守监考纪律,确保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2. 对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报告;3. 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指导,确保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顺利进行;4. 不得泄露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试题、答案等信息。
第四章监考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考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考试准备阶段:监考人员应提前了解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相关要求,做好监考准备工作;2. 考试实施阶段: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程序进行监考,确保考试、考核、评审活动的顺利进行;3. 考试结束阶段:监考人员应组织考生进行考试结束后的整理工作,并对考试情况进行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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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的管理,提高考试管理质量,维护考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国家教育考试是为科学、公正地选拔人才而进行的重要工作,是政府行为,体现国家意志。
各级各类学校都有作为国家教育考试考点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职员工都有应聘为考试工作人员的义务,在职教师都有作为监考员的义务。
第四条国家教育考试一般以省辖市或县(区、市)为考区,各考区要努力建设一支数量足够、师德良好、业务合格、相对稳定的监考员队伍。
第五条国家教育考试的监考员按考区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要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整治,依法保护监考员的正当权益。
对于刁难、滋扰监考员正常履行职责以及打击报复监考员的违法行为,各地要及时严肃处理。
第二章监考员基本条件
第七条监考员应是具有教师资格的在职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原则性强;
3.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4.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5.身体健康。
第八条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考试的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第三章监考员的选拔、培训和聘用
第九条监考员的选拔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按监考员的基本条件推荐。
第十条监考员必须经过培训。
监考员培训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考区应建立监考员的培训学习制度。
培训可采用平时培训和考前培训相结合的办法。
加强对监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考试组织管理的具体规则、操作规范培训,确保每个监考员都能熟练掌握考试规则,准确运用考试规范化程序和指令,正确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监考员必须参加考区组织的培训与考核测试,合格者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统一发给监考员资格证。
第十三条监考员实行岗位聘任制,持有监考员资格证的人员才能被聘为监考员。
监考员资格证有效期由考区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每年培训和补充一批新的合格监考员,保证监考员队伍数量是实际需要数量的1.5倍左右。
第四章监考员的考核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监考员管理由考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考区应建立监考员档案,详细记录监考员的基本情况以及培训、考核情况和监考工作中的表现。
第十七条监考员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制定科学的目标考评办法,对监考员工作定期进行考评。
第十八条各考点应如实反映监考员在监考工作中的表现,按照有关考评办法对监考员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
第十九条考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监考员工作进行评审,监考员的年度评审意见及相关档案材料应于年底前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监考员的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开展评选优秀监考员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对优秀监考员给予奖励。
省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市、县级优秀监考员的评选活动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在遇有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时,为维护考试的正常秩序,制止考试违规行为而作出重大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监考工作的考评情况要与教师年终考评、评选优秀教师、教师职称评定、调职晋级等挂钩。
监考员所在单位要将监考工作与教学工作量挂钩,每场次考试应按不低于3个学时的工作量计算。
每场考试均应对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员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考试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考员奖评办法。
第二十四条监考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监考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目标管理考核应为不合格,主考应给予监考员批评或予以撤换,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1. 监考员在监考时看报、看书等做与考试管理无关的事情,或上岗前喝酒等未执行考试规定的;
2.有考生违纪作弊,监考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及时处理或不如实记录的;
3.考生入场时未仔细检查,造成考生将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
4.因工作失误造成答卷漏装、倒装或装订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在监考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两年内不能参加评先、晋级、职称评定,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有直系亲属参加考试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而无违纪记录的;
5.因在领取、拆封试卷袋时核对不认真,错发非当场考试试卷的。
第二十六条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2.出现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3.利用监考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因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
5.一场考试有五分之一以上雷同卷的;
6.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考生答卷、答题卡丢失的;
7.擅自更改、编造考场记录的。
第二十七条监考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开除公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卷丢失、泄密的;
2.参与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或传递答案的;
3.指使、纵容、胁迫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4.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5.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6.诬陷、打击报复考生,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