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
泰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泰安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近年来城市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泰安市的环境和生态,泰安市政府已经制定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本文将会详细介绍该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
一、背景作为一个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泰安市一直致力于城市的发展和改造,希望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宜居和优质的生活环境。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泰安市的生态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
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地破坏等问题不断出现,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态环境,使得泰安市成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城市之一。
为此,泰安市政府出台了“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二、方案内容“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主要包括“三线”和“一单”。
1. “三线”“三线”是指生态红线、建设用地增量控制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红线。
其中,生态红线是保护生态系统的核心区域,包括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用地增量控制红线是限制城市建设用地扩张的区域,包括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城市开发边界红线是限制城市向非城市区开发扩张的区域,包括农田和自然生态用地。
2. “一单”“一单”是指强制性环境评价单。
任何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三、实施措施为了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泰安市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主要包括:1. 划定“三线”泰安市政府将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划分生态红线、建设用地增量控制红线、城市开发边界红线的方案,并在城市规划中明确标出。
2. 严格执行“一单”任何涉及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凭借评价报告经过国家环保部门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对于违规建设者,泰安市政府将严肃处理和追究责任。
3. 积极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为了促进泰安市环保产业的发展,泰安市政府将出台一系列措施,鼓励企业开展环保技术研发,提高环保技术的水平和效益。
此外,泰安市政府还将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8•【字号】泰政办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8日泰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3 预防和预警4 应急响应5 后期处置6 应急保障7 附则1 总则1.1 编制目的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泰安,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
1.3.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48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2日泰安市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效率和质量,实现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坚持依法办事、改革创新、底线思维、提高效率的原则,试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和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制度,实行全流程容缺受理和并联办理,为项目建设提供高质量高效率服务。
二、前期服务第三条投资项目签订协议前,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或招商引资部门应当代为申请前期服务。
根据前期服务申请,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商务、林业、能源等部门和水电气热专营单位对项目进行联合会商,对项目拟选址实地踏勘,并根据部门职责分别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建立项目建设审批服务登记制度,登记或预登记项目建设有关许可、审批、审查及规费缴纳等相关信息。
对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汇总出具项目前期服务意见并予以登记。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审批办事指南,并根据项目需要提供代办服务。
三、带方案出让用地第五条凡工业项目、双招双引项目以及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均实行“带方案出让用地”审批服务模式办理,实现“拿地即开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泰政办发[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泰安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政办发〔2009〕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渔业局、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爱卫办《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水利渔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爱卫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到2010年,全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染治理取得明显进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公众环保意识得到增强,基本建成城乡一体化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到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农村地区工业、生活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农村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建成完善的农村环境监管体系,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一)突出抓好农村饮水安全。
把保障饮用水安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组织实施《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开展农村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科学划定和调整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泰政办字〔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泰政办字〔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关于深化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关于深化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财政金融协同服务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5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与科技政策聚力融合,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创新创业领域聚集,营造良好的科技型企业成长环境,促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科技型企业信贷支持。
设立“泰科贷”品牌,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力度,对所发生的贷款本金损失,省财政、市财政、贷款银行按照35%、35%、30%的比例给予风险分担,对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研发类信用贷款本金损失,省市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90%。
对享受“鲁科贷”贴息的贷款,市财政给予20%配套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贴息25万元。
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择优给予贴息补助。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泰安市分行、泰安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科技信贷产品优化升级。
支持银行机构建立以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为核心的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优化推广企业创新积分贷、知识产权质押贷、政府采购“惠企贷”、供应链金融等业务,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专属信贷产品开发力度,探索推出期限更长、额度更高、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更加灵活的产品和模式。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13]25号【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4【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的通知(泰政办发〔2013〕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泰安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4日泰安市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为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计划。
一、减排目标2013年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COD、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2.16、1.00万吨之内,较上年均削减0.20%;排放总量控制在8.53万吨之内,较上年削减5.62%;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在7.66万吨之内,较上年削减2.77%。
二、减排项目2013年全市实施污染物减排项目123个。
(一)水污染物减排项目。
实施水污染物减排项目104个,削减COD12814吨、氨氮1522吨。
其中,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28个,企业污水治理项目4个,湿地项目2个,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1个,合计削减COD5848吨、氨氮614吨;畜禽养殖项目68个,合计削减COD6863吨、氨氮876吨;水产养殖取缔项目1个,削减COD103吨、氨氮32吨。
(二)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
实施大气污染减排项目19个,削减吨、氮氧化物5116吨。
其中,现役机组脱硫脱硝项目17个,削减吨、氮氧化物4824吨;水泥脱硝项目1个,削减氮氧化物283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1个,削减吨、氮氧化物9吨。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十二五”减排目标责任书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各项减排任务。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102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规定的通知泰政办字〔2017〕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泰安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规定为切实做好市本级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30号)和《泰安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泰发〔2016〕27号,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报告主体(一)县(市、区)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向市政府报告。
(三)驻泰垂直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
二、报告内容各报告主体根据各自职责,主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单位)上一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情况。
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
包括依法明确政府职能定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创新社会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情况。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
包括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实施情况。
市直部门同时报告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有关情况。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
包括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全面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的实施情况。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字号】泰政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0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泰安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居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为目标,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人为本、与民同心,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整体策划、协同推进的总体要求,在巩固近年来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已有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开展新一轮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并实现向长效管理的转变,着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乡环境,促进城市现代化、环境生态化,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发展,确保全市城乡环境面貌有更大的改观。
二、整治活动范围整治活动范围:泰安市市区、新泰市市区、肥城市市区、东平县县城、宁阳县县城,4个国家重点镇(宁阳镇、翟镇、华丰镇、石横镇),11个中心镇(省庄镇、山口镇、汶口镇、满庄镇、楼德镇、汶南镇、汶阳镇、安驾镇、磁窑镇、州城镇、银山镇),城市近郊村镇,高速公路、铁路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村镇。
三、整治活动内容(一)完善城乡规划,加强规划执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泰政办发[2007]28号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的
通知
(泰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6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防治生态破坏
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环境保护制度尤其是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规划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基本未开展;个别地方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有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或擅自投入生产;少数企业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不执行“三同时”制度即投入生产,不仅影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容易产生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
各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作为防止新增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关口,在项目规划编制、实施和建设中优先考虑生态环境因素,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一票否决”,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努力做到增产减污,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