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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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永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政令畅通和实现富民强市目标,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8年1月1日前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失效规范性文件80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56件;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6件。

上述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印发前连续计算。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今后,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清理后凡未列入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行政管理工作。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0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3.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 件)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5日附件1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报告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报告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永价成审〔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报告永价成审〔2021〕15号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要求,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市价格成本调查队于2021年10月至12月对永州市殡仪馆2018-2020年度殡葬服务成本进行了审核,有关情况如下:一、成本监审项目永州市殡仪馆殡葬服务成本监审。

二、单位基本情况永州市殡仪馆始建于1978年,2009年9月从零陵区七里店街道长茅坪2号搬迁至冷水滩区岚角山街道新田前社区,占地144.9亩,建筑面积8000余平方米,现隶属于永州市民政局的正科级全额拨款公益一类的事业单位,主要业务:担负着永州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的殡殓服务任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冷冻防腐、整容化妆、遗体告别、夜间守灵、生前展示、个性化追思、追悼会、遗体铺花、鲜花伴灵、家奠礼仪、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富有特色且便捷利民的全方位一条龙殡仪服务,年火化遗体1400具左右。

现核定编制29人,其中管理岗位14个,专业技术岗位1个,工勤技能人员14个;现有在编在职人员27人,其中管理人员8人,技术4人,高级工4人,中级工4人,初级工7人;临聘人员(劳务派遣)3人。

殡仪馆土地、殡仪馆场地各种投资建设主要由永州市日月同辉陵园有限公司(下称日月同辉公司)承担,市殡仪馆负担后期的投资建设;市殡仪馆主要负责经营政府管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项目的经营,其收入与日月同辉公司按照经营合同书协议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三、成本监审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号令);3.《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4.《关于开展殡葬业价格秩序、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经营专项整治的通知》(民发〔2021〕67号);5.《湖南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6.《湖南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1〕67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日永州市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监测预警3.1 监测预警体系3.2 预防预警行动3.3 信息报告和通报4.应急响应4.1 事件分级4.2 分级响应4.3 应急响应行动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5.后期处置5.1 善后工作5.2 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 通信与信息保障6.2 安全保障6.3 人力资源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责任追究8.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制定与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非法集资事件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迅速处置非法集资事件,最大程度减轻非法集资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17〕47号)、《湖南省处置非法集资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6〕75号)、《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永政发〔2012〕2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9日永州市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运行,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优化行政审批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指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的应当参照执行,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如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流程的优化应当遵从法治、便民、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代表该行政机关统一对外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该内设机构可结合工作实际,按同级政府的要求合理设置对外受理申请、送达决定的窗口。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将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各环节拆分成若干独立的审批事项或将同一审批环节、审批步骤拆分实施。

第五条对同一事项,在一个管理环节审批能够解决的,不得在多个管理环节分别审批。

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在一定时间内需由同级政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办理的两个以上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审批,应当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接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3]47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2.13【实施日期】2014.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4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3日永州市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分配、规范管理、有效使用,建立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备案制度是指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以下简称报备单位)将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有关情况向同级审计、监察机关(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备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向同级政府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特定工作目标任务或实现特定发展目标,由中央、省财政或上级有关部门、本级政府筹集安排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资金,包括本级综合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临时追加或通过年终超收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财政或有关部门为解决特殊问题、满足特定需要、完成专项工作任务、实现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特定绩效目标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备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条块管理相结合,审计和监察机关负责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分配、管理和使用的专项资金的备案审查工作;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部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报备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永政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0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下列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调整;(三)市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和调整;(四)市本级财政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重大财政资金安排;(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六)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处置办法,征地、城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办法,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社会保险费费率和保险待遇调整等;(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九)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十)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十一)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1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永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统一领导本区域内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民生实事建设规划、纳入领导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和机构编制保障、纳入绩效考核。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本市实际需求、财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调整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四条市、县区(管理区、经开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宣传、编制、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民政、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0〕20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5日永州市中心城区城市节水评价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环水体〔2016〕179号)和《湖南省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积极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开展,提高节水总体水平,实现节能减排,缓解城市水资源短缺压力,在全市形成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城市水资源的管理体系,确保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节水政策,加强城市节水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城市节水管理水平,争取2020 年10月前完善城市节水基础工作。

2020年11月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或以上评价标准要求,通过国家“水十条”考核。

三、实施范围永州市节水型城市评价工作实施范围为永州市中心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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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
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5]10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4.27
【实施日期】201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永州市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
见》(民发〔2009〕170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市殡葬管理和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成立了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设立了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全市有殡葬改革执法大队7个,殡仪服务中心4个,殡葬管理和服务人员共360余人。

二是基础设施不断完善。

全市现有殡仪馆8家,经营性公墓9座。

三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出台了《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永办发〔2015〕8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的通告》(永政函〔2005〕69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殡葬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07〕84号)、《永州市民政局永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永民发〔2012〕34号)等政策文件,各县区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为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撑。

四是现代殡葬观念逐步增强。

各级政府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了日常议事日程,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人民群众执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逐步增强,火化率稳步提升,全市城区火化率达到了71%。

但是,我市殡葬事业与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殡葬设施设备比较落
后;二是乱埋乱葬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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