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公告(参考文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竞争性磋商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第一包: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一)第二包: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服务(二)2.项目编号:0686-24300E050916N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4.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130万元,其中第一包最高限价:人民币65万元,第二包最高限价:人民币65万元。
5.采购需求:为2024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提供评审服务。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须同时满足)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招标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包括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招标采购活动,但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6.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的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7.不存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后,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情形(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除外);8.其他特定资格要求;无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竞争性谈判的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1. 招标项目名称:XX项目竞争性谈判2. 招标项目编号:XX-XX-0013. 招标人:XX公司4. 招标代理机构:XX招标代理有限公司5. 招标内容:XX项目所需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6. 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7.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5日8. 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3月20日9. 开标时间:2023年3月21日10. 开标地点:XX公司会议室二、项目概况1. 项目名称:XX项目2. 项目地点:XX地区3. 项目规模:XX4. 项目总投资:XX万元5. 项目建设周期:XX个月6. 项目概况:本项目为XX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XX、XX、XX等。
项目建成后,将有效提升XX行业的XX能力,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三、招标内容1. 招标范围:XX项目所需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2. 招标内容详细清单如下:(1)货物采购:1)XX设备:XX台(套),单价XX万元/台(套),总价XX万元。
2)XX材料:XX吨,单价XX元/吨,总价XX万元。
(2)工程采购:1)XX工程:XX平方米,单价XX元/平方米,总价XX万元。
2)XX工程:XX立方米,单价XX元/立方米,总价XX万元。
(3)服务采购:1)XX服务:XX项,单价XX万元/项,总价XX万元。
2)XX服务:XX项,单价XX万元/项,总价XX万元。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XX万元。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 具有相关领域的业绩和经验。
五、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场购买2. 招标文件售价:XX元/套3.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3年3月10日至2023年3月15日六、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2.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3月20日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公司会议室七、开标1. 开标时间:2023年3月21日2. 开标地点:XX公司会议室3. 开标程序:(1)投标人代表签到。
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财综〔2020〕57号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
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财政部已批复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继续执行。
财政部已反馈意见、但尚未批复的部门指导性目录建议,参照《目录》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四、未向财政部报送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报财政部备案,编制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
五、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财政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代码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三级目录A公共服务A01公共安全服务A0101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服务A0102公共安全情况监测服务A010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服务A0104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服务A02教育公共服务A0201课程研究与开发服务A0202学生体育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3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A0204教学成果推广应用服务A0205国防教育服务A03就业公共服务A0301就业指导服务A0302职业技能培训服务A0303创业指导服务A0304人才服务A04社会保障服务A0401儿童福利服务A0402基本养老服务A0403社会救助服务A0404扶贫济困服务A0405优抚安置服务A0406残疾人服务A0407法律援助服务A05卫生健康公共服务A0501传染病防控服务A0502地方病防控服务A0503应急救治服务A0504食品药品安全服务A0505特殊群体卫生健康服务A0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服务A0601生态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A0602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服务A0603 碳汇监测与评估服务A0604废弃物处理服务A0605环境保护舆情监控服务A0606环境保护成果交流与管理服务A0607 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服务A07科技公共服务A0701科技研发与推广服务A0702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服务A0703科技交流、普及与推广服务A0704 区域科技发展服务A0705技术创新服务A08文化公共服务A0801文化艺术创作、表演及交流服务A0802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A0803文物和文化保护服务A09体育公共服务A0901体育组织服务A0902体育场馆服务A10社会治理服务A1001社区治理服务A1002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服务A1003社会工作服务A1004人民调解服务A1005志愿服务活动管理服务A11城乡维护服务A1101公共设施管理服务A12农业、林业和水利公共服务A1201农业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服务A1202 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服务A120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A1204外来入侵生物综合防治服务A1205动物疫病防治服务A1206品种保存和改良服务A1207公益性农机作业服务A1208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A1209渔业船舶检验监管服务A1210森林经营与管理服务A1211林区管理服务A1212水利设施养护服务A13交通运输公共服务A1301水路运输保障服务A1302交通运输社会监督服务A1303轨道交通应急演练服务A14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服务A1401防灾减灾预警、预报服务A1402防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A1403防灾救灾物资储备、供应服务A1404灾害救援救助服务A1405灾后防疫服务A1406灾情调查评估服务A1407灾害风险普查服务A15公共信息与宣传服务A1501公共信息服务A1502公共公益宣传服务A1503公共公益展览服务A1504公共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A16行业管理服务A1601行业规划服务A1602行业调查与处置服务A1603行业统计分析服务A1604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和水平评价管理服务A1605 行业规范服务A1606行业标准制修订服务A1607行业投诉处理服务A1608行业咨询服务A1609行业人才培养服务A17技术性公共服务A1701技术评审鉴定评估服务A1702检验检疫检测及认证服务A1703监测服务A1704气象服务A18其他公共服务A1801对外合作与交流服务A1802农村金融发展服务B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B01法律服务B0101法律顾问服务B0102法律咨询服务B0103法律诉讼及其他争端解决服务B0104见证及公证服务B02课题研究和社会调查服务B0201课题研究服务B0202社会调查服务B03会计审计服务B0301会计服务B0302审计服务B04会议服务B04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501监督检查辅助服务B06工程服务B060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B0602工程监理服务B0603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程服务B07评审、评估和评价服务B0701评审服务B0702评估和评价服务B08咨询服务B0801咨询服务B09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0901机关工作人员技术业务培训服务B0902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机关工作人员培训服务B10 信息化服务B1001机关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服务B1002数据处理服务B1003网络接入服务B1004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信息化服务B11后勤服务B1101维修保养服务B1102物业管理服务B1103印刷和出版服务B1105餐饮服务B1106租赁服务B1107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B12 其他辅助性服务B1201翻译服务B1202档案管理服务B1203外事服务——结束——。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附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磋商程序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依法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
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政府采购评审报告(竞争性磋商)

评审报告项目名称:项目编号:ZJZC-(2015)商字第号二○一五年月日*********(采购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磋商小组依法组建,于2015年**月**日上午9:30在镇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辩室开启响应文件并进行磋商活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是通过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公告,供应商自行报名产生。
本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和对响应文件进行详审后,根据磋商小组签字的原始磋商记录、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提交以下材料组成本项目的评审报告:磋商文件确认书经磋商小组一致确认ZJZC-(2015)商字**号*****************项目磋商文件:1、磋商文件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并已经采购人书面同意。
2、磋商文件内容无不合理条款。
3、磋商文件于2015年月日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出采购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月日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符合法定时间。
磋商小组签字:2015年**月**日***********************************项目响应文件递交情况登记表项目编号:ZJZC-(2015)商字第号地点:答辩室2015年**月**日精选word范本!***************************项目磋商小组签到簿【ZJZC-(2015)商字第**号】2015年**月**日精选word范本!***************************磋商项目监督/公证人员签到簿【ZJZC-(2015)商字第**号】2015年**月**日精选word范本!供应商资格性审查表备注:1、资格性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中的资格证明、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竞标资格。
2、每一项目符合的打“√”,不符合的打“×”。
服务类磋商文件

服务类磋商⽂件服务类磋商⽂件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采购编号:天政采磋[2016]X号天全县XXXX采购服务项⽬竞争性磋商⽂件天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印制中国·天全⼆○⼀六年X⽉⽬录第⼀章竞争性磋商邀请公告天全县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受天全县XXX委托,对XXX采购项⽬采⽤竞争性磋商⽅式进⾏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该项⽬的竞争性磋商。
⼀、采购编号:天政采磋2016[X]号⼆、采购名称:XXXX三、采购内容:详见磋商⽂件第四章。
四、资⾦来源:省级专项资⾦及县级匹配资⾦。
五、合格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具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违法记录;(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主要负责⼈不得具有⾏贿犯罪记录。
六、领取竞争性磋商⽂件时间:2016年X⽉X⽇⾄2015年X⽉X⽇(每天上午9:00-17:00),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本竞争性磋商⽂件。
七、领取竞争性磋商⽂件地点:天全县政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财政局五楼)。
⼋、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购买⼈持单位介绍信原件及有效⾝份证明⽂件原件、复印件;磋商保证⾦缴纳证明。
九、本竞争性磋商⽂件售价:免费(⽂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磋商保证⾦,供应商递交响应⽂件前,应提交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保证⾦⾦额为元;磋商保证⾦递交截⽌时间为2016年X⽉XX⽇下午17:00整。
(收款单位:天全县财政局。
)交款⽅式:磋商保证⾦以⾮现⾦形式提交,所有递交⽅式均以到帐时间为准。
⼗⼀、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件截⽌时间:2016年X⽉X⽇下午14:00,供应商应于递交响应⽂件截⽌⽇期之前将响应⽂件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的将被拒绝。
服务类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概况服务类采购需求(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单位公章)1、以下需求在采购项目正式开始前可供参考,最终以采购文件内容为准。
2、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采购人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确定本单位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应当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强制)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3、请采购人按本需求格式及要求逐项填写,供应商提出的询问、质疑,属于采购需求部分的,由采购人负责答复。
4、7供应商资格要求一、法定资格条件:具备《政府米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疋的条件,具体如下:(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米购活动前二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米购人根据米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具体如下:1、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且具备提供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服务商;2、投标人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中必需包含与本项目采购范围相适应的内容。
备注:1、特定条件原则上是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明文规定供应商从事特定行业、活动所必须具备的行政许可强制性准入条件。
2、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具体如下:①不得以特定区域(某地区或省级、市级等类似表述)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入围名单(库)或特定奖项作为资格条件;②不得以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业证书作为资格条件;③不得以供应商经营或成立年限以及强制外地供应商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等)作为资格条件;③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公有制或非公有制)、组织形式(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所在地;④不得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⑤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资格条件;⑥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数量规模、利润、纳税额等作为资格条件;⑦不得限定或者指定供应商为生产厂家(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商)或经销商(代理商)等作为资格条件;⑧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包括软件开发服务商)授权作为供应商的资格条件;⑨不得将质量管理体系(IS09001)、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等推荐性标准或证书以及欧盟认证等其他所有中国境外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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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公告( 参考文本 )(服务购买方)拟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对以下项目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现将项目情况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二、项目金额(人民币):三、购买服务内容:四、对服务提供方资质要求及应提交材料:五、提交材料时间、地点:1.时 间: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北京时间)。
2.地 点: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七、附件:***项目竞争性评审文件年 月 日附件2政府购买服务竞争性评审项目结果公告( 参考文本 )(服务购买方)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组织实施了以下项目的购买活动,现就购买结果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二、购买服务内容:三、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人民币):四、确定的服务提供方(乙方):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方式: 。
六、其他内容:年 月 日附件3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项目结果公告( 参考文本 )(服务购买方)通过定向委托方式,组织实施了以下项目的购买活动,现就购买结果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二、购买服务内容:三、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人民币):四、采用定向委托方式的原因:五、确定的服务提供方(乙方):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 ;联系方式: 。
七、其他内容:年 月 日附件4项目编号:本合同文本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探索阶段的参考文本,双方签订合同时应结合项目特点和具体要求修订相关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参考文本 )年 月 日甲方(购买主体): 乙方(承接主体):甲方(购买主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承接主体):地址: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鲁政办发〔2013〕35号)、《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政府购买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内容1、甲方通过方式(非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由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
2、服务内容及数量(可另附明细附件):。
3、服务地点: 。
4、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服务项目质量标准和要求(可另附明细附件)。
第三条 合同金额及报价明细1、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金额为(大写): 元人民币(¥ )。
2、报价明细: ; ; 。
3、乙方开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帐号:第四条 付款方式(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和服务类型选择以下任一种付款方式)甲方以□国库直接支付 □国库授权支付 □单位资金转账支付方式付款(在□内划“√”)。
甲方以下述第 项方式支付合同款项。
1、一次性付款:乙方履约完毕后且甲方按照本合同第5条规定验收合格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
2、分期支付:(1)按年/按季度/按月支付等额的服务费;(2)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在交付服务成果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服务费 元(或服务费总额的 %)。
(3)按本合同项下项目进度支付服务费(应根据项目特点具体约定,以下阶段支付仅为参考):1)乙方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点并提交服务实施方案后 日内,甲方将总服务费的 %支付给乙方;2)第二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在乙方提交服务阶段报告及其它文件,且该报告及相关文件符合本合同要求并经甲方验收后 日内付给乙方;3)最后一次付款为总服务费的 %,甲方应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递交服务总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经甲方验收完毕 日内付给乙方。
第五条 验收方及验收标准1、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机构应及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
验收时乙方应派员参加,共同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关责任。
2、验收程序及标准(可另附明细附件):。
第六条 绩效评估标准及方法(应附具体方案)1、甲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绩效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绩效评估方案,明确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公共服务项目应当邀请服务受益对象代表参与评估。
绩效评估重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成本效益分析、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客观、公正的评价。
2、乙方提供服务完成后,甲方按照绩效评估方案组织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
甲乙双方对绩效评估结果应无异议接受。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3、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监督检查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甲方不因行使该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甲方有权在乙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情形时终止本合同。
5、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作出相应变动或者取消项目。
6、甲方有权将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规定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中。
(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2、甲方应为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第三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项目实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和时间完成项目。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项下的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三方承担。
3、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安全管理职责,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乙方承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服务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均已取得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7、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与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并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8、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审计。
乙方应保存与本合同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年。
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上述记录和账目。
9、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条 违约责任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社会效益等损失的应当赔偿。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服务,到期拒付服务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付款的,则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2、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本项目相关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3、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或完成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
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 %的违约金。
5、其他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第十条 知识产权归属第十一条 保密条款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并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承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获得的政府、公民个人等各种信息和资料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2、甲方有义务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乙方交付的具有知识产权性质的成果文件、资料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
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但甲方依据相关法定职责对外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可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1、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合同的;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本合同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已不符合国办发〔2013〕96号、鲁政办发〔2013〕35号规定的承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4、受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变动影响,经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的。
第十五条 税费发生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第十六条 其他1、本合同所有附件及相关购买文件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存在不一致的,则以本合同为准。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及乙方银行账户信息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12 —1、谅解与备忘条款:2、双方不可撤销的责任与义务:3、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第十八条 合同生效1、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本合同订立地点: 。
3、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若有附件应注明附件名称)1、2、3、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 法定代表人(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