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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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进口管理制度

药品进口管理制度

药品进口管理制度一、概述药品进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口药品的监管规定和管理措施。

随着全球药品进口量的不断增加和我国药品市场的不断扩大,药品进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药品进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保障国家药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药品市场发展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平稳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药品进口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的药品进口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依法申请进口药品注册证,未经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不得进口。

”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应规定了药品进口的程序、规定和要求,详细规定了药品进口的程序和要求。

三、药品进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进口药品注册进口药品必须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才能进口。

注册证是国家对药品进口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也是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重要证明。

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获得需要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并通过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注册证。

注册证的获得是保障国内市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2. 进口药品质量检验进口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口。

进口药品的质量检验主要包括药品成分、含量、性状、纯度等多个方面的检测,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进口药品监管进口药品在进口过程中需接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会定期检查进口药品企业的质量管控、生产环境、生产流程等情况,确保进口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 进口药品许可进口药品的进口需获得进口许可,未经许可的药品不得进口。

进口许可的获得需要企业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相关材料并通过审核,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进口许可,才能进口药品。

5. 进口药品配额部分进口药品设有进口配额,需要按照配额进口。

进口配额是国家控制进口药品数量的措施,对一些重要药品进行限制和配额管理。

进口药品进货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药品进货管理制度范本

进口药品进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进口药品的进货管理,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进货渠道进口药品的进货渠道应合法,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供货单位采购。

第三条资质要求供货单位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一)具有合法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三)具有药品注册证书和进口药品注册证;(四)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中未列入不良反应大的药品;(五)具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资质要求。

第四条进货凭证进口药品的进货应向供货单位索取以下凭证:(一)药品注册证书复印件;(二)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三)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六)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中未列入不良反应大的证明文件;(八)其他相关凭证。

第五条进货记录进口药品的进货应建立详细的进货记录,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二)进货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有效期、数量、价格、购货日期;(三)进货药品的注册证书编号、进口药品注册证编号、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四)进货药品的药品检验报告书编号;(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进货质量控制(一)对进口药品进行质量控制,确保进口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二)对进口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外观、包装、标签、说明书、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三)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检,抽检频率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执行;(四)对进口药品的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检验结果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进货合同进口药品的进货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以下条款:(一)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二)质量保证条款,包括药品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措施、质量验收标准等;(三)售后服务条款,包括退货、换货、赔偿等;(四)其他相关条款。

GSP制度-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GSP制度-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GSP制度-进口药品管理制度引言概述:
GSP制度是一种用于管理进口药品的制度,旨在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GSP制度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
1. GSP制度的背景和意义
1.1 国际药品贸易的快速增长
1.2 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1.3 GSP制度的出台和作用
2. GSP制度的基本原则
2.1 药品质量管理
2.2 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管
2.3 药品合规性管理
2.4 药品追溯体系的建立
2.5 药品信息化管理
3. GSP制度的实施过程
3.1 GSP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3.2 进口药品的注册和备案要求
3.3 进口药品的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
3.4 进口药品的流通环节监管要求
3.5 进口药品的合规性管理要求
4. GSP制度的效果和影响
4.1 进口药品质量的提升
4.2 进口药品的安全保障
4.3 进口药品市场的规范化
4.4 进口药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5. GSP制度的展望和挑战
5.1 GSP制度的改进和完善
5.2 GSP制度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5.3 GSP制度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总结:
综上所述,GSP制度是一项重要的进口药品管理制度,通过药品质量管理、流
通环节监管、合规性管理、追溯体系建立和信息化管理等基本原则,保障了进口药品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

GSP制度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提升了进口药品
的质量,保障了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了进口药品市场,促进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GSP制度仍然面临着改进和完善的挑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制定
应对策略,以进一步提升进口药品管理水平。

进口药品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进口药品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_

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进口药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

第二章申报和注册审批第六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

第七条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达到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三)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四)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

(五)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六)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

(七)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等详细技术资料。

(八)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25129进口药品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imported drugs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进口药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

第二章申报和注册审批第六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

第七条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达到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件。

(二)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药品进口管理制度内容

药品进口管理制度内容

药品进口管理制度内容一、药品进口注册管理药品进口注册是指依照国家药品监管法规,对外国生产的药品进行审批登记,允许其在国内市场销售和流通。

药品进口注册管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材料准备:进口企业或代理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进口药品注册申请材料,包括药品注册申请表、药品生产批件、药品生产要求、药品质量标准、药品检验报告等。

2.资格审查: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企业资质、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从事进口药品业务的资质条件。

3.技术审评: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对进口药品的疗效、药理特性、药物药代动力学、药物毒理学等进行科学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注册标准。

4.审批颁发: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技术审评结果,对进口药品进行审批,颁发进口注册证书。

药品进口注册管理制度旨在保证进口药品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安全、有效的药理作用,保障国民用药安全和健康。

二、进口药品检验检测管理进口药品检验检测管理是指国家对进口药品进行质量检验、安全检测、药效评估等,确保其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

进口药品检验检测管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进口药品抽样检测: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药品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包括药品质量、安全性、稳定性等方面。

2.药品检测机构认定: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检测机构进行认定,确保其检测方法准确、可靠。

3.检测结果评价: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确定是否符合国家药品质量安全标准。

4.结果通报查处: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口药品进行通报和查处,要求责任企业采取措施整改或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进口药品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是保障进口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进口药品质量、保障国民健康。

三、进口药品审批监管进口药品审批监管是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药品销售和流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进口药品符合法规要求、质量安全可靠。

进口药品审批监管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药品生产许可证核验: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对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进行核验,确保生产企业合法、合规。

二级医院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二级医院进口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院进口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进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配、销售及报废等各个环节。

三、职责分工1. 药剂科:负责进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销售等工作。

2. 质量管理科:负责进口药品的质量监管、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

3. 保卫科:负责进口药品的防盗、防抢等工作。

4. 医疗科:负责临床用药指导、用药咨询等工作。

四、进口药品采购1. 药剂科根据临床需求,制定进口药品采购计划,经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院领导批准。

2. 采购进口药品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3. 采购进口药品,应索取以下资料:(1)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进口药品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3)进口药品的说明书、标签、包装等资料。

五、进口药品验收1. 药剂科接到进口药品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内容包括:(1)药品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等;(2)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3)药品的外观、性状、色泽等;(4)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

2. 验收合格的进口药品,由药剂科填写《进口药品验收记录》,并报质量管理部门备案。

六、进口药品储存1. 药剂科应将进口药品按照药品性质、剂型、规格等进行分类储存,确保药品质量。

2. 进口药品的储存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温度:一般药品储存温度为2℃~25℃;特殊药品储存温度应符合药品说明书要求;(2)湿度:一般药品储存相对湿度为35%~75%;(3)光线:一般药品应避免直射阳光。

七、进口药品使用1. 医疗科应根据临床需要,合理使用进口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2. 临床医生在使用进口药品时,应详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了解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症等信息。

药房进口药物管理制度范本

药房进口药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房进口药物的管理,确保进口药物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房所有进口药物的采购、验收、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质量第一,安全至上;2.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3. 责任明确,追究到底。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进口药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2. 熟悉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3. 具备一定的外语沟通能力。

第五条从事进口药物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培训;2. 进口药物相关知识培训;3. 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培训。

第三章进口药物采购第六条进口药物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1. 药房根据临床需求,提出进口药物采购申请;2. 采购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确认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性;3. 采购部门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药品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条款;4. 采购部门将合同提交药房审核,药房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采购进口药物时,应索取以下资料:1. 进口药品注册证;2.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3. 药品说明书;4. 质量保证协议。

第四章进口药物验收第八条进口药物验收应遵循以下程序:1. 验收部门在收到进口药物后,及时核对采购合同、发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2. 验收部门对进口药物的外观、包装、标签、批号、有效期等进行检查;3. 验收部门对进口药物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五章进口药物储存与销售第九条进口药物储存应遵循以下要求:1. 根据药品性质,选择适宜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等;2. 药品应按照批号、效期、品种分类储存,避免混淆;3. 定期检查储存环境,确保药品储存安全。

第十条进口药物销售应遵循以下要求:1. 药房应按照规定对进口药物进行明码标价;2. 药房应向患者提供进口药物的说明书,告知患者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3. 药房应做好销售记录,确保销售过程的可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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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

第三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进口药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药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接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进口药品必须是临床需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品种。

第二章申报和注册审批第六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获得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注册批准和上市许可。

第七条进口药品的生产厂必须符合所在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中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必要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达到与所生产品种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进口药品注册,须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提出申请,填写《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必须是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合法机构。

第九条申请进口药品注册,须报送以下资料: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其生产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和公证文件。

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药品专利证明文件。

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

药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

药品各项研究结果的综述。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药理、毒理及临床研究等详细技术资料。

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本办法所附《进口药品质量复核规则》(附件二)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质量复核。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进口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

其中申请注册的原料药若中国尚未生产,则应用该原料药制成的制剂在中国进行临床研究。

临床研究须按照中国《新药审批办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规定执行。

特殊病种或其它情况需减免临床研究的,需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申报品种的质量复核和临床研究结束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

该品种的质量标准即成为进口药品注册标准,中文说明书为指导进口药品在中国临床使用的法定说明书。

第十三条对特殊病种的治疗药物,在中国尚没有其它替代药物的情况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采取加快审批措施。

第十四条中国重大灾情、疫情所需药品,临床特需、急需药品,捐赠药品和研究用样品等,在尚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情况下,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特别批准进口。

此类药品仅限在特定范围内用于特定目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其进口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申报资料不符合中国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要求的;临床使用中存在严重不良反应的;临床疗效不确切或所报临床研究资料无法说明药品的确切疗效的;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不完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国家药品标准、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或国际通用药典以及已注册同类品种的企业标准的;含有中国禁止进口的成份的;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三章进口药品注册证第十六条《进口药品注册证》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允许国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注册、进口和销售使用的批准文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接受报验。

第十七条《进口药品注册证》分为正本和副本,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进口药品注册证》按统一格式编号,为注册证号。

注册证号由字母X(Z或S)后接八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四位为公元年号,后四位为年内顺序编号;其中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X代表化学药品。

第十九条《进口药品注册证》规定以下内容:药品通用名称、商品名、主要成分、剂型、规格、包装规格、药品有效期;公司、生产厂名称及地址;注册证有效期、检验标准、注册证证号、批准时间、发证机关及印鉴等。

批准注册品种的每个不同规格,分别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每个《进口药品注册证》最多登载二个包装规格。

第二十条《进口药品注册证》只对载明的内容有效,其任何内容的改变必须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对部分批准进口注册的原料药、辅料、制剂半成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在《进口药品注册证》备注中,限定其使用范围。

第四章《进口药品注册证》的换发和审批第二十二条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应由国外制药厂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或其在中国的注册代理在注册证期满6个月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超过注册证有效期的按新申请注册品种管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须填写《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表》,并报送以下资料: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签发的批准药品注册、生产、销售、出口及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证明文件。

国外制药厂商授权中国代理商代理申报的证明文件,中国代理商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国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药品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及其中文译本。

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包括进口批次、数量、进口口岸等)。

进口药品使用及不良反应情况的总结报告。

药品及包装实样和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按《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药品处方中辅料、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等有变化的,须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修改理由及其说明。

生产国国家药品主管当局批准此项修改的证明文件。

此项修改所依据的实验研究资料。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安排质量考核或临床再评价,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发给新的注册证号。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其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申请将不予批准:发现严重不良反应的;临床疗效不确切、质量不稳定的;口岸检验二批不合格的;已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二次以上的(含二次);其他不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

第五章补充申请第二十七条已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下列情形属补充申请。

《进口药品注册证》注明的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改变。

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有效期等改变。

适应症增加。

说明书内容改变。

包装和标签式样、内容改变。

处方中辅料改变。

产地改换。

药品规格改变或增加。

包装规格改变或增加。

其他与批准注册时申报内容有任何改变的。

第二十八条补充申请需填写《进口药品补充申请表》,连同《进口药品申报资料细则》规定的补充申请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九条申请增加适应症,须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药品质量标准改变的,须进行质量标准复核。

第三十条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必须在原《进口药品注册证》有效期满至少12个月前提交;不足12个月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申请换发《进口药品注册证》,同时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

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产地、新增药品规格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三十一条《进口药品注册证》规定内容的补充申请,如变更包装规格、通用名称、商品名、公司名称、生产厂名称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即行作废,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增加包装规格的补充申请,包括进口分装生产所需大包装规格,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核发新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原注册证可继续使用。

新注册证号为原注册证号前加字母B构成,注册证有效期以原注册证为准。

第三十二条进口药品中文说明书和质量标准的补充申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下发修订后的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原说明书和质量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三条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的式样和内容仅有微小改变的,应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备案。

第六章药品名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第三十四条进口药品必须使用中文药品名称,必须符合中国药品命名原则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进口药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用中文注明药品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进口药品必须使用中文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中国《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使用。

一经批准,其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进口检验第三十七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已注册品种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进口药品检验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有争议的检验结果进行技术仲裁,其对进口药品的技术仲裁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九条进口药品必须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质量标准,逐批全项检验。

进口药品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统一制备、标定和分发。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实行统一格式。

第四十条进口药品必须从口岸药品检验所所在城市的口岸组织进口。

从其它口岸进口的,各口岸药品检验所不得受理检验。

第四十一条生物制品的进口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负责。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品到达口岸后,进口单位须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附件三),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到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并报送以下资料: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申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

加盖进口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申报品种《进口药品注册证》载明的生产国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地证明原件。

申报品种的购货合同副本。

申报品种的装箱单、运单和货运发票。

申报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书。

申报品种的中、英文说明书,包装、标签和样品。

其他有关资料。

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须同时出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生物制品进口批件》;进口药材应同时出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材批件》。

第四十三条口岸药品检验所在收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后,应及时查验进口单位报送的全部资料,核对药品数量,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品报验证明》(附件四)。

第四十四条海关放行后7日内,进口单位应将已交迄的海关税单报所在口岸药品检验所,并联系到存货地点现场抽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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