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
关于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从背景介绍、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入手,分析了我国保险业监管现状、存在的问题、监管不足的原因以及改进措施。
在展望未来时,提出了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展望,并给出了建议与思考。
通过对监管的前景进行探讨,总结了保险业监管问题的重要性,也为监管提出了改进的方向和目标,希望能够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关键词】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现状,存在问题,监管不足,原因,改进措施,前景,展望,建议,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保险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风险转移、资金融通、国民经济调节等重要功能,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险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类型不断丰富,保险产品也越来越多样化。
随着市场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保险市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风险和挑战,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
保险业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当前我国保险业监管存在一些问题,包括监管机构职责不清、监管缺乏统一标准、监管手段不够有效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稳健发展,也影响了保险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和形象。
对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思考,探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展望未来,对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保险业监管问题,分析当前监管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改进措施和展望,旨在为我国保险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现状的全面了解,可以更好地把握当前保险市场的动态变化,从而有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但监管体制与市场需求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之处,监管漏洞和监管不足的问题逐渐显现。
本文旨在深入挖掘监管不足的根源,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保险监管经验,提出科学合理的监管改进措施,为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国际比较与启示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世界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是个至关重要的事儿。
这就好比我们开车出行,得有可靠的刹车系统来保障安全,而偿付能力监管就是保险公司的“刹车系统”。
咱们先放眼国际,瞧瞧那些发达国家是咋搞的。
比如说美国,他们的监管那叫一个严格。
有一次我看到一个报道,说美国的监管机构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频繁的“体检”,不仅检查财务数据,还会深入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策略。
就像医生给病人做全面检查,连最微小的细节都不放过。
有一家保险公司,就因为在风险评估上稍微马虎了一点,被监管机构狠狠罚了一笔,还要求限期整改。
这可给其他公司敲响了警钟,谁都不敢在偿付能力上掉以轻心。
再看看欧洲,他们注重的是宏观审慎监管。
有个例子特别能说明问题,在某个欧洲国家,监管部门会综合考虑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经济环境的变化,提前制定应对策略。
有一年,经济形势不太好,很多保险公司都面临着资金压力,可因为监管部门早有准备,及时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帮助保险公司平稳度过了难关。
转过头来看看咱们国家。
这些年,咱们的偿付能力监管也在不断进步。
以前可能更多的是参考国际经验,现在则是结合自身国情,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之路。
我记得有一家国内的小型保险公司,刚开始的时候,对偿付能力的重视程度不够。
监管部门发现后,没有简单地一罚了之,而是派了专门的工作组进驻公司,帮助他们梳理业务流程,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这家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业务也越做越好。
通过这些国际比较,咱们能得到不少启示。
首先,监管标准得跟上时代的步伐。
科技在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如果监管标准还停留在过去,那肯定不行。
其次,监管要注重预防。
不能等出了问题再去解决,要提前发现风险,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还有,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得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
就像老师和学生,有问题及时交流,共同进步。
总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个复杂但又极其重要的工作。
银行保险发展策略的国际比较

销售万 能寿险,4 在销售定期 寿险 ,8 销售信用保险 。 2% 1% ( 美国的银行保险经营模式是保险产 品的分销而非承保 。 二) 保险公司
把 银 行 当作 一 个 分 销 商 , 银 行 方 面 不 做 直 接 的投 资 , 有 涉 及 资 产 方 面 在 没 的投 资 , 行 可 以帮 助保 险 公司 推 荐 ~个 保 险产 品 。可 以把 银 行 当作 一 个 银 简 单 的分 销 商 , 何 分销 模 式 的优 点 , 行 都 可 以提 供 。当 然 , 银 行 当 作 任 银 把 分 销 商 时 , 一定 就 给 客 户 带 来 的 是 更 多 的 选 择 , 有 可 能使 客 户 非 常 困 不 也
银行保险发展策略的国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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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银行保 险发展策略分析
化 水 平 在 世 界 上 是 最 高 的 ,作 为 银 行 保 险 领 域 的 先 行 者 , 从 2 纪 8 O世 0
( 美 国的 银行 保 险 产 品 主要 是年 金 , 金 在 全 部 保 险 销 售 中 所 占的 一) 年
混业经营 , 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政策, 使得银行保 险在整个 8 年代发展迅 0
速, 很多银行都 成立 了 自己的人寿保险分支机构 , 每家银行都有属于 自己 的保 险机 构 来 经 营人 寿 产 品 , 行保 险 的市 场 份 额 急 速 上 升 。在 寿 险产 品 银
的销 售 渠 道 中 , 行保 险 逐 渐 替 代代 理 人 销 售 渠 道 成 为 法 国寿 险产 品 销 售 银 的 主 力 军 , 售 比例超 过 了 6 。 总体 看 来 , 多 数 的 欧洲 国 家 的银 保 合 销 0 大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及实证分析(一)保险国际化的方式从目前看,保险国际化方式主要有三种:1.投资国外保险市场。
即通过在国外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方式,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这种方式是目前保险国际化的主流。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不同,开放方式各异,因此,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难易程度也不相同。
2.投资国外资本市场。
即将本公司的资金运用到国外资本市场,分散投资风险,寻求资本收益。
这种方式一般受本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
3.开放本国保险市场。
通过完善保险法规,逐步开放本国保险市场,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本国保险市场,国内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和本国风险管理的国际化。
(二)实际分析从目前情况看,欧洲经济及保险一体化就是保险国际化的一个实例。
为了推动欧洲共同体保险市场一体化进程,1994年7月1日,欧洲第三代保险决议生效。
决议的主要内容是:(1)统一欧洲共同体保险业执照、确立本国控制的监管原则和取消对保险业的高度监管;(2)统一执照将允许共同体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本国注册,在欧洲共同体的任何地方从事保险业务;(3)由保险公司注册国负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偿付能力的执照由保险公司的注册国来颁发,但所有共同体成员国都必须认可这次改革最重要的内容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自由决定费率和条件,监管局的监管目标只限于保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通过这次改革,过去在许多欧洲大陆国家中实施的保险条款和费率需获得保险监管部门事先批准的要求已不再存在。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次管理制度的改革几乎是一场革命,为了达到预期目的,立法者必须处理好以下主要问题:1.必须克服各国过去不同的保险监管方式所形成的障碍。
长期以来,不少成员国一直规定保险合同的条文必须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认为这样具体的监管可以增加市场的透明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之间的不同之处,并方便消费者比较和选择不同的保险产品。
对于保险准备金,虽然所有的成员国都分析保险准备金是否充足,但各国对如何平衡指令性的调控和精算师的职责有很大的分歧,这一分歧在人寿保险中最为明显。
论我国再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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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时 成 立 商 业再 保 险 公 司 。 允 许 境 内 同 各 公 司 之 间 分 保 和 互 换 业 务 , 许 各 类 分 允
分 保 比 例 降 低 为 2 % , 取 消 了禁 止 向 国 0 并 外 分 出的 规 定 . 只保 留 了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部
年 来屡 屡 出 现 。在 这 里 , 家 作 为 总 监 控 国
量保持 变动性 和稳定性 的统一 。
4国家 调 控 与 市 场 调 控 的 结 合 。 所 有 的 发 展 中 国 家 来 看 , . 从 完 全 由 市 场 自 由竞 争 而 无 需 政 府 调 控 的农 产 品 市 场 是 不 存 在 的 。可 以这 样 说 , 界 农 产 品价 格 政 策 的走 向将 是 在 发 挥 市 场 机 制 的 基 世 础上 , 当的进行 政府调 控。 适 参 考文献 :
fl dz i K e i s i “ h so t n fr t n o Ru s n l An re wicn k, T e lw r s mai f a o o si a
a rc lue” OECD Die trt fr giut r , rco ae o Agiut r, F s e e a d rc lue ih f s n i
再 保 险 的 监 管 主 要 集 中 于 对 法 定 分
保 的具 体 规 定 。法 定 分 保 一直 采 用 比侧 分
保 的 形 式 ,9 5年 以 前 《 险 企 业 管 理 暂 19 保
再 保 险 是 保 险 的 保 险.它 作 为 风 险 的
底 , 民 币 业 务 一直 不 办 理 分 保 。 随 着 其 人
『】李典 军 ,9 9 《 罗斯 与东 欧各 国农业 改革 的比较分 析) < 4 1 9 :俄 ,东 欧 中 亚 研 究》 5期 ・ 济 第 经 『】林 跃勤 ,0 5 《 罗斯 农 业经济 改革及其 对 中国 的借 鉴) < 5 2 0 :俄 ,新
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保险比较

国际保险业发展的新特点
• (一)保险公司之间购并、重组频繁 • 由于面临日趋激烈的全球竞争,发达国家 的保险公司从增强资金实力和扩大市场份 额的考虑出发,采取收购、兼并和重组甚 至是跨国界、跨领域的兼并重组,壮大公 司资金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这一方面 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在保险领域的延伸,另 一方面也是保险业面对不利的经营环境进 行的战略调整。
各家保险公司大多存在着人员培训期短, 专业知识少的问题。 保险是一个新兴行业,需 要有专业知识的人去从事,但是,在一些保险 公司里,学员经过几天,有的只是类似于工厂 里师傅带徒弟那样教一下就开始上岗。这是一 种极不负责任的做法。保户在你这里买保险, 一保就是终身,而任何商品都不是万能的,各 险种所适应的人也不相同,都需要专业人士去 为保户精心设计。
中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保险市场 的准入制度进一步开放,保险市场主体已经 从2001年的42家发展到2005年底的93家,增 长了2倍多。保险主体的增多使市场竞争更为 激烈,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市场垄断势力, 但并未从实质上改变中国保险市场集中度(通 常指市场中前5家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指标)和 市场平均度(指平均每家保险公司的保费规模) 较高的状况。
第一、中国的保险市场,尤其是人寿险 市场应尽快渡过婴儿期.婴儿期,是一个 不成熟、易死亡的时期
• 众所周知,中国的保险业仅有百年的历史,但在 这百年中,中国人自己规范地运作时间却很短。 建国前,是外国人占据保险市场,建国后,是一 家天下,在计划经济及缺乏竞争的情况下,中国 的民族保险业在起步阶段就存在着各种不足,尤 其是文革期间又停办保险,所以,从严格的角度 看,中国的保险业还处在婴儿期。
第三、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平与保险业的 发展不适应
• 保险,是一项积德行善的事,但是,在各 家保险公司激烈竞争之时,一些公司忽视 了对其员工的道德教育,致使保险从业人 员泥沙混杂,有的公司盲目扩容,不管什 么人都要,使大众对保险从业人员有了一 种惧怕感,严重影响了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从目前保险市场上看,有两大问题显得非 常突出 。
FDI与FPI发展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利用外资战略调整

图 2 20 — 09 德 国的 外 国直接投 资 、 国间接 0120 年 外
投 资 、 国其他投 资与 国 内生产 总值 外 ( ) 三 日本
二 战前 日本 利用 外 资 的数 量极 少 , 基本 上 处
于 与世 界经 济无 联 系 的状 态 。二战后 日本 引进 外 资 的方 式 在 经 济发 展 的不 同阶段 有 所 变 动 , 对 但 比经 济 总 量 而 言 E本 吸 引 的 国外 投 资 数 量 特 别 l
导外国直接投资方向, 重视外国证券投资 , 实现 引资重心安全转移 , 完善监管制度 , 建立风 险预警机制和危机处理机制的利用外资战略调整建议。
关键 词 : 国直接投 资 外 国证券 投资 国 内生产 总值 外 中 图分类 号 :80 文 献标识 码 : 文章 编 号 :09 14 (010~ 02 0 F3 A 10 — 262 1 )9 04 — 6
入 一 国 的国 际资本 可分为 三 大类 : 国直 接 投资 外 ( D ,oeg i c Ivs e t 、外 国证 券 投资 F IF ri D r t n et n) n e m ( P , oe n P r o o Iv s n) F IF ri ot l n et t和外 国其 他 投 g fi me
资 ( O ,oeg te n et n ) F IF ri Oh rIv s t 。一 般 而 言 , n me FI D 是指 一 国( 地 区 ) 自然 人 、 或 的 法人 或其 他 经 济组 织单 独 或共 同 出资与 在 另一 国 ( 地 区 ) 或 的 企 业 建 立长 期关 系 或创 立 新 企业 , 有 长期 的利 具 益 , 对 其 拥 有 有 效 控 制 权 的投 资 , 据 股 权 参 并 根 与 方 式 的不 同 ,D 又可 分 为 股 权参 与 直接 投 资 FI 和非股 权参 与 直接 投 资 。F I 指一 国( 地 区 ) P是 或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比较社会保险制度是一项全球性的社会保障体系,旨在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保障和福利。
然而,由于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存在差异,各国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也各有不同。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比较,并探讨其中的重点问题。
社会保险制度是一种由政府举办、强制实施、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帮助和补偿。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的特点。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
例如,一些国家实行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如俄罗斯、澳大利亚等;而另一些国家则实行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如美国、德国等。
在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金申领等方面,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在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情况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比较广,如法国、德国等;而另一些国家的覆盖面相对较窄,如印度、巴西等。
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参保率、缴费率、养老金替代率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制度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
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如北欧国家、荷兰等;而另一些国家则面临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和调整,如中国、美国等。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保险制度的财政负担越来越重。
一些国家通过提高保险费率、削减福利等方式来缓解财政压力;而另一些国家则通过增加财政投入、提高养老金替代率等方式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制度的待遇水平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活质量和公平感。
一些国家通过提高待遇水平来增加劳动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而另一些国家则通过控制待遇水平来减轻财政负担。
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保障程度。
一些国家通过扩大保险覆盖面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另一些国家则通过限制保险覆盖面来控制财政支出。
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实施情况和现状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这反映出各国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的不同需求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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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doc 11)保险业监管的国际比较及中国的战略调整一、研究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
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
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
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
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
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
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
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
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
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
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
无论是美国。
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
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
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
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
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
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
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
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
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
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
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
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
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
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
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
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
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
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
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
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
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
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
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
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
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
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
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
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
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
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
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
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 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
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
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
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
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
证券、保险等。
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
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
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
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
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
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
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
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
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
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
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
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
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
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
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
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三)保险监管体系应从过去主要依靠政府主导调整到全方位监管体系上来。
应建立和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构建一套由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专业评估机构评价和企业内控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
在我国,保险监管主要依靠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中介机构监管以及保险机构内控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
因此,发挥其他机构的监管功能,可以借鉴国外成功做法。
如在行业自律方面则效仿英国经验,建立诸如保险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