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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1. 引言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分,规定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物权法也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以保障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本文将对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和解读。
2.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至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权法对物业管理做出了以下基本规定:2.1 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含义和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建设用地上关于共同用地、共同设施的管理活动,包括生活服务、公共设施、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的范围涵盖了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种共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等内容。
2.2 物业管理的主体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也做出了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
这些主体在物业管理中担负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2.3 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也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者应当提供周到、高效、及时的管理服务,维护公共设施和共同区域的安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约,对违反规约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照规约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用,并积极参与物业管理活动。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补充规定除了基本规定外,物权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物业管理做出了补充规定。
3.1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规定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合同。
物权法对这种合同的有效性和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和义务,确保物业管理的正常运作。
3.2 物业管理工作人员的资格和权限根据《物权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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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7p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培训[选取日期]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其对物业管理也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下面是《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的主要内容:1. 物业管理的委托和委托解除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进行。
委托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口头委托必须在法定范围内。
物业管理委托解除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解除。
2.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收费《物权法》对物业服务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但规定了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费的收费范围,包括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修,在维护小区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方面积极作为。
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物业管理公司也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公开信息和接受监督。
4. 物业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物权法》规定了物业权益的保护措施,包括对业主的商品房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共设施设备的保护。
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利用公共资源,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 纠纷处理及争议解决《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相关纠纷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争议,也可以通过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5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业主的权益,合理收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物业管理相关的纠纷,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第一章前言物业管理是指按照法律法规,通过对土地、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管理、维护、修缮等工作,保护和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第二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权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范化。
2. 原则:权利平等、自愿交易、公平竞争、依法保护、利益最大化。
2.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主体1. 物业权利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人。
2. 物业管理人:负责对不动产进行管理、维护和修缮的组织或个人。
3.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权限1. 物业权利人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2. 物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管理、维护、修缮和收取管理费用等权利。
4.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义务1. 物业权利人的义务:保护物业的安全、维护物业的价值、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等。
2. 物业管理人的义务:保护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按时履行管理职责、确保物业安全等。
第三章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具体规定1.物权的设立1. 土地使用权的设立: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 房屋所有权的设立: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方可设立物业权利。
2.物权的转让1.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要求和程序。
2. 物业权利人转让物业权利的权利与限制。
3.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范围1.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的管理、维修和保养等。
2.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的管理、商业物业的管理等。
4.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用的确定和支付方式。
2. 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和监督。
5.物权纠纷的解决1. 物业权利纠纷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诉讼等。
2. 物业权利纠纷的仲裁和司法救济。
附件:1.《物权法》全文2.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案例分析3.物业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指人们对物体享有的根据法律规定所赋予的权利。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进行维护、管理和经营的一项工作。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物业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物权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设立、转让、变更、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探讨《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
1. 物业服务合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第一个方面是物业服务合同的规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可以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相关管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
这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的运作,确保物业公司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2. 业主权益保护《物权法》对业主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该法的规定,业主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业的权利,并对物业享有所有权。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的管理者,有义务保护业主的权益,并为其提供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
如果物业公司未履行其管理职责,导致业主权益受到损害,业主也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物业管理费用《物权法》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了规范。
根据该法的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向业主收取管理费用,但必须明确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并将其用于物业管理的相关费用支出。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管理费用的明细账目,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物权法》还规定了物业公司滥用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的,对于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4. 物业设施维护《物权法》要求物业公司对物业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
物业公司应当做好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施,确保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如果因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履行维护责任导致设施损坏,物业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物业纠纷解决《物权法》还规定了物业纠纷的解决机制。
根据该法的规定,物业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物业服务机构、物业主管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本月修正简版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1. 引言《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保护等内容。
在物业管理领域,《物权法》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本文将分析《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并探讨其意义和影响。
2.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定2.1 物业管理的定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对共有部分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并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这些共有部分包括小区的公共设施、绿化、道路、消防设施等。
《物权法》明确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为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者具有一定的权益和义务。
物业管理者的权益包括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物业管理者的义务包括对共有部分的管理、维护、修缮、保险等。
《物权法》规定了物业管理者的权益和义务,有利于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良好发展。
2.3 物业管理的变更和终止《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变更和终止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业管理者可以将物业管理权委托给其他管理机构,也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终止需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
3. 《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意义和影响3.1 加强法治意识《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有助于加强物业管理者和业主的法治意识。
物业管理者在执行管理职责时,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也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高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能力。
《物权法》的实施促进了物业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3.2 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升《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规范,促使物业管理者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物业管理者要遵守法律规定,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改善小区的环境和设施。
物业管理者之间也要相互竞争,提高管理水平,以满足业主的需求。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2024

引言概述物权法是规范我国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对于物业管理也有着一系列的规定。
物业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影响着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还关系到社区的安全和和谐。
本文将对物权法中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确定物业权利和义务1.1物业权利的确认1.1.1物业权利的定义和内容1.1.2物业权利的限制和限定1.1.3物业权利的行使和保护1.2物业义务的确定1.2.1物业义务的义务主体1.2.2物业义务的内容和范围1.2.3物业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责任2.设立物业管理机构2.1物业管理机构的选举和组织2.1.1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组建程序2.1.2物业管理机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2.1.3物业管理机构的权力和限制2.2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和管理2.2.1物业管理机构的运营模式和经营方式2.2.2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2.2.3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3.居民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3.1居民的权利和义务3.1.1居民的权利保障和依法行使3.1.2居民的义务履行和共同责任3.1.3居民的投诉和纠纷解决3.2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和责任3.2.1物业管理机构的服务提供和品质保证3.2.2物业管理机构的责任认定和追究3.2.3居民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合作和互动4.物业管理的安全和规范4.1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4.1.1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和优化4.1.2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配置和维护4.1.3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应急措施4.2规范管理与社区和谐发展4.2.1社区规范管理的意义和目标4.2.2社区环境的整治和提升4.2.3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改造5.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5.1协商与调解的优先原则5.1.1协商解决的方式和程序5.1.2调解机构和调解人的角色和职责5.1.3协商与调解的效力和结果确认5.2诉讼与仲裁的最后手段5.2.1诉讼解决的适用条件和程序5.2.2仲裁解决的约束力和执行问题5.2.3法院与仲裁机构的协作和衔接总结:通过对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本文涵盖了物业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机构设立、居民与物业管理机构的关系、物业管理的安全和规范、以及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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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乐享科技整理
履行义务。
[选取日期]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五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九条
第十一条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
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第十六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涉及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的,参照本解释处理。
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其与业主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本解释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包销期满,按照包销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尚未销售的物业后,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的包销人。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中,涉及有关物权归属争议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本解释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适用于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所称其他管理人。
第十二条
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