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精编版
医院分级管理制度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为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减少医疗纠纷,我院特制定各级医师手术等级制度。
具体如下:一、手术分类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1、一类手术:指普通常见的1~2人可完成的小手术(如小面积清创缝合、单纯修补术、体表良性肿瘤切除术、人流术、刮宫术等)。
许多一类手术可在门诊手术室完成。
2、二类手术:一般指需3~4人共同完成的中等手术(如:胃大部切除术、胆囊切除术、肺叶切除术、前列腺切除术、剖宫产术、子宫切除术等)。
二类手术应在住院部手术室完成。
是住院治疗较多见的一种类型。
3、三类手术:指疑难、重症手术和需6~7人以上共同完成的大手术(如:各种门脉高压症的分流术、肝叶切除术、恶性肿瘤根治术、各种心脏直视手术、各种颅内肿瘤切除术、巨大肿瘤切除术等属此类)。
4、四类手术:手术过程复杂,手术技术难度大的各种手术。
科研项目及新开展的重大手术属于此类型。
二、手术医师分级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见习医师:医学院校毕业但未取得医师资格。
2、低年资住院医师3、高年资住院医师(包括住院总医师):4、主治医师5、低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内。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3年以上。
7、主任医师三、各级医师手术范围1、毕业一年以内的见习医师:只能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做简单的一类手术以及各类开腹手术的第二助手。
2、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低年资住院医师:应能熟悉掌握一类手术,在上级医师的帮助下,担任二类手术的一、二助手。
3、高年住院医师:指大学毕业有五年实践经验的住院医师(包括住院总医师),经考核,可担任二类手术的术者及三、四类手术的助手。
4、主治医师:一般应能熟练掌握二类手术,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掌握部分三类手术,担任四类手术的一助手。
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我院依据国家的政策和要求,制定了本医院分级诊疗管理制度,以便有效地管理和操作。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和合理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级别。
2.高效性和便捷性原则:通过分级诊疗,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适宜的医疗服务,并减少患者看病的时间和费用。
3.安全性和稳定性原则:确保分级诊疗过程中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三、分级诊疗范围1.一级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能够应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病情。
2.二级医院:提供较为复杂的医疗服务,能够应对一级医院难以处理的病情,如肿瘤、急性心脑血管病等。
3.三级医院:提供高级复杂的医疗服务,负责区域内的重大疾病救治和重大医学科研工作。
四、分级诊疗流程1.患者就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初步诊疗,如病情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的,基层医疗机构应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
3.转诊安排:基层医疗机构对病情需要转诊的患者,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流程,将患者转诊到符合其病情需求的上级医院,并提供相应的医疗资料和诊疗记录。
4.上级医院接诊:接受转诊的上级医院应及时为患者提供合适的医疗服务,并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再次转诊到更高级别医院。
五、责任与义务1.基层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基层医疗机构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对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断和治疗水平,做好转诊工作,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
2.上级医院的责任和义务:上级医院应加强管理和资源配置,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及时为基层医疗机构和转诊患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评估与监督1.评估机制: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分级诊疗评估机制,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2.监督机制: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分级诊疗监督机制,对医院内部和医院之间的分级诊疗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分级诊疗制度的有效实施。
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版(10页)

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版第一部分:医院分级管理概述一、引言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医院分级管理制度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分级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医院分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级医院的分级评定过程透明、公正。
2. 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根据医院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技术水平等因素,将医院分为不同等级,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3. 动态调整、持续改进:医院分级管理应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医院的发展情况和服务能力,适时调整分级,促进医院持续改进。
三、医院分级管理的组织机构1.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分级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2.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医院分级管理的组织实施、评估和监督。
3. 医院分级管理委员会:由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行业学会(协会)等组成,负责具体实施医院分级管理。
四、医院分级标准1. 医院功能定位:根据医院的服务范围、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将医院分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不同类型。
2. 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院的设备、技术、人才等资源,将医院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不同等级。
3. 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医院在临床、科研、教学等方面的表现,将医院分为A、B、C三个等级。
五、医院分级管理的内容1. 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各级医院应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确保医疗安全。
2. 医疗资源配置:各级医院应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各级医院应加强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和科研创新,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4. 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各级医院应积极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医院功能分级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功能分级管理,提高医院管理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医院功能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医院功能分级,是指根据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将其划分为不同等级。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四条医院功能分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一)一级医院:具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功能,能够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二级医院:具备较为完善的医疗服务功能,能够满足当地居民的较高医疗需求。
(三)三级医院:具备较高的医疗服务功能,能够满足当地居民及邻近地区的较高医疗需求。
(四)专科医院:具有专业特色,为特定疾病患者提供专业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
第五条医院功能分级评定标准包括以下方面:(一)医疗技术水平:包括医疗设备、医疗技术、医疗服务等。
(二)教学科研能力:包括教学资源、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等。
(三)预防保健能力:包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等。
(四)康复护理能力:包括康复治疗、护理服务、康复设备等。
(五)医院管理水平:包括医院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等。
第三章分级评定与调整第六条医院功能分级评定工作由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医院功能分级评定程序:(一)医院自评:医院根据本制度规定的评定标准,对自身功能进行自评。
(二)专家评审:医院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医院自评结果进行评审。
(三)公布结果:医院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医院功能分级。
第八条医院功能分级调整:(一)医院在功能分级评定过程中,如发现自身功能与评定标准不符,应及时调整。
(二)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如具备更高等级医院功能,可申请升级评定。
(三)医院在发展过程中,如功能下降,可申请降级评定。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医院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积极开展功能分级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院应建立健全功能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
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版(10页)

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版(第1页)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医疗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院等。
1.3 医院分级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旨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
1.4 各级医院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服务质量。
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版(第2页)二、分级标准2.1 医院等级分为三级,分别为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
每级医院根据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水平、医疗设备条件等分为甲等、乙等两个等次。
(1)具备基本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技术;(2)设有门诊、急诊、住院等基本医疗服务部门;(3)具备一定的医疗质量控制能力。
(1)医疗技术水平较高,能开展一定范围的复杂手术和治疗;(2)设有较为完善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3)具备较强的医疗质量控制能力。
(1)医疗技术水平先进,能开展高难度手术和治疗;(2)设有完整的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3)具备高效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
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版(第3页)三、管理要求3.1 医院应按照分级标准,明确自身等级,并按照相应等级要求进行管理。
3.2 医院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等方面。
3.3 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4 医院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3.5 医院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
3.6 医院应加强与上下级医院的协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
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版(第4页)四、评审与认证4.1 医院等级评审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审结果作为医院资质认证的重要依据。
4.2 医院等级评审应遵循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审过程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4.3 医院等级评审内容包括:医疗服务能力、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院管理、科研教学、信息化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
国家医院分级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分级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院。
第三条医院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二)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医院自律;(三)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四)坚持分级分类、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医院分级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五条医院分级分为三级十等,具体如下:(一)一级医院: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级;(二)二级医院: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级;(三)三级医院:分为甲等、乙等、丙等三个等级。
第六条医院分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技术能力:包括医疗技术人员的数量、结构、专业水平、诊疗项目、设备条件等;(二)医疗设施设备:包括医疗设备数量、种类、性能、更新周期等;(三)医疗服务质量:包括医疗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控制、患者满意度等;(四)医疗管理水平:包括医院管理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人员素质、财务管理等;(五)医疗安全保障:包括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医疗事故处理等。
第七条医院分级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医院分级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医院分级评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医院自评:医院按照分级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二)专家评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医院自评报告进行评审;(三)公示公告:评审结果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批准认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批准医院等级。
第十条医院分级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科学、规范、严谨;(三)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四章分级使用第十一条医院分级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二)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三)突出特色,优势互补;(四)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医院分级管理制度

医院分级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为有效提高医疗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建立医院分级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该制度的目标是将医疗机构按照服务能力和设施设备等级进行划分和评定,以实现医疗服务分级,合理分流和配置医疗资源。
二、划分标准和评定方法1. 医疗服务能力划分按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技术、专科设置和医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能力,将医院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三级医院。
各级医院具体要求如下:•一级医院:设有多个临床科室,具备常见病、多发病和普通疾病的诊疗能力。
至少设有内、外、妇、儿、口腔、中医等基础科室和相关专科,医务人员配备齐全,提供较为全面的医疗服务。
•二级医院:设有多个临床科室,具备各类疾病的综合诊疗能力。
设有多个大型科室,如内科、外科、妇产科等,并设有多个专科,如心血管病科、肿瘤科等。
医务人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能够满足较为复杂病症的诊治需求。
•三级医院:设有多个临床科室,具备各类疾病的高水平医疗服务能力。
设有多个综合性科室,如心血管内科、神经外科等,并设有多个高级专科,如心脏外科、放射科等。
医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临床经验,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 设施设备等级划分按照医院的设施设备配备水平和功能,将医院分为三个等级:A级医院、B级医院和C级医院。
不同级别医院的设施设备等级划分要求如下:•A级医院:设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和齐全的支持设施,如CT、MRI等高端影像设备、手术室、ICU等。
同时设有完善的信息系统、医学检验室和药房,能够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B级医院:设有较为先进的医疗设备和较齐全的支持设施,如数字化X光机、B超等,能够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服务。
•C级医院:设有较为基础的医疗设备和支持设施,如X光机、常规检验和药房等,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分级管理措施1. 医疗服务分流根据医疗机构的划分,将不同病种、不同疾病严格按照医院等级划定的诊治范围进行分流。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制度

综合医院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医院管理制度和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规定,综合医院设立以科室为单位的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科室主任领导下、科室团队参与的方式,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保障医疗服务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条综合医院分级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综合医院,包括县级综合医院、市级综合医院和区级综合医院。
第三条分级管理的目的是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的利益,提升医院整体管理水平。
第二章分级管理原则第四条综合医院科室分级管理原则包括专科、专病、专家负责的原则,医疗方式个体化、专业化的原则以及分级管理协同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科室主任是科室的领导者,负责本科室的全面管理和基层卫生工作,领导科室全体人员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科室主任应根据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室管理制度、规章制度,规范科室内部工作秩序,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第三章科室分级管理体系第七条综合医院按照各科室所能提供的服务和技术水平,将科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别。
第八条一级科室:医生资质要求为主治医师以上,能够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常见疾病的诊治。
第九条二级科室:医生资质要求为副主任医师以上,能够提供一定的专科服务和复杂疾病的诊治。
第十条三级科室:医生资质要求为主任医师以上,能够提供高水平的专家服务和重大疑难疾病的诊治。
第四章分级管理的实施第十一条综合医院分级管理实施采取多方参与、多层次管理的方式,建立科室协同工作机制,加强科室之间的合作与协作。
第十二条科室主任应根据科室内部结构和工作任务,合理分配工作,落实科室工作责任制,使科室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一级科室诊疗情况应及时报告给二级科室,二级科室应对一级科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一级科室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14条二级科室应对一级科室的诊疗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一级科室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15条三级科室应对一级、二级科室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指导基层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医院医疗服务的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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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分级管理规定精编
版
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与加强医疗卫生工作的宏观管理,调整与健全三级医疗预防体系,充分合理地利用卫生资源,提高医院科学管理水平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医院评审制度。
根据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对医院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统一规划确定。
第二章医院分级与分等
第四条医院按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第五条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共三级10等。
第六条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划与指导下,一、二、三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第三章医院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第八条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评审委员会、省级评审委员会、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其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应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十三条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
日常考核结果作为周期评审的一部分。
周期性评审时应根据评
审标准结合自报材料进行实地检查,包括听取汇报、与管理人员讨论、全面检查、抽查、回顾性调查、接待院内外来访等方式,最后采取评分或数学模型办法对医院作出综合评价。
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第十四条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评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第十五条审批。
依据评审委员会的报告及评审结论,由相应级别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
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
1.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
2.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
3.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第十六条申请复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1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凡要求复审者,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1次。
第十七条评审费。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
评审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报物价部门核定。
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
第十八条评审周期。
每1评审周期为3年。
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呈报资料。
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第五章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条实行医院分级管理后,医疗收费应按评审结果有所区别。
各地可根据国家价格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医院级别,在近一、两年内可先试行对门诊挂号、住院床位收费适当拉开档次。
具体调整意见和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物价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各级医院评审委员会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较多问题的医院应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对其重新评审,对连续3年不申报评审或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医院,一律列为等外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管理并根据情况,予以整顿乃至停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参加全国医院统一评审的贫困地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地区性标准和实施办法,暂不参加全国统一评审。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医院,按总后卫生部部署实施分级管理与评审。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