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完整版)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

公交都市考核指标定义及计算方法说明(修订稿)1基本规定1.1公共交通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1.2公共交通线路网在一定区域内布有公共交通线路的道路组成的网络。
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08)1.3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只允许公交车通行的车道。
(允许机场巴士、校车、班车使用)来源: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CJJ/T 119-2008)关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4中心城区以城镇主城区为主体,并包括邻近各功能组团以及需要加强土地用途管制的空间区域。
根据城市各自的建设、发展程度,在城市总体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中划定,以道路或河流等地理要素为界而划定的区域。
1.5建成区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
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一般不包括水域面积。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1.6中心城区的建成区城市中心城区内的建成区区域。
1.7市区人口指城市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和未落常住户口的人,以及被注销户口的在押犯、劳改、劳教人员。
未落常住户口人员是指持出生、迁移、复员转业、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等证件未落常住户口的、无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情况不明且定居一年以上的流入人口。
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不包括市辖县(市)。
按公安部门的户籍统计为准。
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指标说明公交都市考核评价指标共分为两类:考核指标是公交都市考核评价的约束性指标,各城市需设定考核目标值;参考指标是公交都市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城市需每年上报指标值;另外,除本文件规定的指标外,各城市还可根据自身特点,提交不多于2个特色指标,作为公交都市考核与评价的参考依据。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规定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强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管理,规范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乘客、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照固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本办法所称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场站、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智能化设施设备以及供配电等设施;本办法所称场站,是指公共汽车的首末站、枢纽站、中途停靠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候车亭和站牌架等设施;第四条公交优先原则公共汽车实施优先发展原则;政府在财政预算、财税政策、资金安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普遍性服务;第五条经营方式公共汽车经营实行定线路、定站点、定车型、定票价、定服务时间、定车辆数制度;第六条管理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全市公共汽车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政策制定、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负责公共汽车服务规范的制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公共汽车客运信息化建设等;宝安、龙岗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区运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运营服务活动实行监督检查;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与房产、工商物价、公安交警、城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第七条公共汽车监督委员会市政府组织成立由市交通部门和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与房产、工商物价、公安交警、城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人员以及市民代表组成的公共汽车监督委员会,对公共汽车经营者进行监督;经营者应当按年度向公共汽车监督委员会通报经营和服务情况;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依法批准后纳入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市交通部门根据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负责编制公共汽车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深圳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公共汽车专项规划,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公共汽车场站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和用途;在公共汽车场站用地范围内确需改变公共汽车场站使用功能或者面积的,应当报规划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审批;规划部门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市交通部门意见;第九条落实场站用地市规划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及国家颁布的用地标准落实公共汽车场站用地,保证公共汽车场站和线路的合理布局;公共汽车场站由市交通部门统筹建设管理;第十条场站建设市、区政府应当将公共汽车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大型住宅区建设、工业区建设、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客运站、航空港、码头、大型住宅区、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大型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汽车场站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第十一条道路优先和信号优先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深圳市公共汽车专项规划和中途停靠站设置规范设置中途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城市道路应当开设公共汽车专用车道、港湾式停靠站;符合条件的单向通行道路,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应当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符合条件的主要交叉路口,应当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的标志、信号装置;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设置公共汽车中途停靠站,公安交警、规划、城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公共汽车车辆对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和中途停靠站享有专用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第十二条站点命名及变更公共汽车首末站和中途停靠站的名称由市交通部门遵循同站同名原则统一命名,通常以标准地名、旅游景点、标志性建筑物或者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其它公共设施名称命名;未经市交通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或者变更站名;公共交通站点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市交通部门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相应变更车辆报站器、线路运营标识等相关内容,在变更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市交通部门备案;第十三条站牌设置市交通部门会同经营者统一设置、撤换公共汽车站牌,并保持清晰、完好;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编号、途经道路、首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停靠站点的名称、开往方向、票价等内容,运营班次间隔在30分钟以上的线路,还应当标明每一班次车辆始发时间;第三章经营权管理第十四条特许经营深圳市公共汽车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关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管理适用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不得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活动;第十五条基本条件从事公共汽车特许经营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公共汽车经营的运营条件、运营资金、管理经验和管理水平;三具有可行的经营服务方案;第十六条线路经营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由市交通部门通过授权或者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权招标的范围、实施条件和具体程序,由市交通部门另行规定;市交通部门可以采取单条线路或者多条线路组合的方式授予线路经营权;线路经营授权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线路经营权的授予;二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服务指标、高峰期处理措施及技术改进等具体要求;三线路经营权撤销的条件和程序;四线路配置车辆的最低数量和最高数量额度;第十七条线路经营权延续经营与收回线路经营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经营者可向市交通部门申请经营权延期,线路服务质量考核合格的,市交通部门可以予以批准,延长期限为5年,且不得超过特许经营权期限;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未获延期的,由市交通部门收回该线路经营权;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撤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撤销部分或者全部线路经营权:一将线路经营资格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二擅自转让、抵押线路经营权;三以租赁、承包、挂靠、出售或者变相出售等方式将运营车辆交给驾驶员、售票员或者其他人员经营的;四服务质量量化考核结果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五线路运营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第十九条线路经营权接管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线路经营权被依法撤销后,原经营者应当在市交通部门指定的经营者完成接管前,继续维持正常的公共汽车运营;原经营者应当在市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公共汽车经营业务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移交市交通部门指定的经营者;第二十条年度线路开设和调整计划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公共汽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市交通部门在公共汽车客流调查和线路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制订年度线路开设和调整计划;年度线路开设和调整计划包括线路开辟和调整、场站设施、站点布设及运力投放等详细内容;市交通部门应当将年度线路开设和调整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公安交警、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执行;第二十一条计划内线路调整公共汽车线路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因公共汽车专项规划修编和客流变化等情况确需作线路调整的,市交通部门在调整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和经营者的意见,并在线路调整实施之日的7日前向社会公告调整方案;第二十二条计划外开设和调整因城市发展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年度线路开设和调整计划外开设和调整线路的,由市交通部门作出开设和调整线路的特别决定,并向社会公布;特别决定的时效为决定之日起至下一期公共汽车年度线路开设和调整计划向社会公布之日止;第二十三条临时调整由于道路交通管制、城市建设、重大活动、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公共汽车线路运营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告知市交通部门,市交通部门可以做出临时调整线路决定,并将线路调整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整因素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线路运营;第二十四条线路评估市交通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线网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作为年度线路开设和调整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五条智能交通和电子结算市交通部门负责智能公共交通系统的统筹建设管理工作;市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电子收费系统经营服务的监管,并制定结算规则;第二十六条政府定价公共汽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公共汽车价格应当依据社会承受能力、社会平均成本等因素予以确定;第二十七条乘车优惠经营者应当按市政府的规定向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或者优惠乘车服务,并统一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准的票价优惠规定;第二十八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交通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共汽车突发事件发生后,电力、通信、供水、燃料供应等相关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公共汽车用电、通信、用水、燃料等需要;第二十九条调用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在紧急情况下,市交通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可以调用经营者的公共汽车车辆,经营者应当服从;市交通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调用经营者的公共汽车车辆,目的是为其他经营者解决紧急情况所需的,其他经营者应当向被调用车辆的经营者偿付相应费用;第四章运营服务第三十条按线路运行经营者应当根据市交通部门线路经营权授权书规定的线路运营时间、行驶道路、站点、时刻、车辆额度范围、车型、服务规范组织运营,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止运营;第三十一条场站使用权经营者可以使用线路经营权授权书规定的公共汽车场站;第三十二条车辆标准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足量车辆投入线路运营,投入线路运营的车辆不得低于最低配置车辆数,且不得高于最高配置车辆数;投入线路运营的车辆应当符合市交通部门确定的技术标准、车辆型号、服务设施、设备和运营标识的要求,并经市交通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三条车身颜色和图案市交通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公共汽车车辆的颜色和车身图案;在车辆上设置广告,除应当符合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广告设置的位置、面积、色彩、内容等应当符合公共汽车广告设置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技术要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公共汽车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做好记录,保证车辆符合下列要求:一车辆技术状况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运营的要求;二车容整洁、设施完好;三尾气排放符合环保技术要求;四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投币箱、电子读卡器和电子报站器等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投币箱旁应当备有车票凭证;五空调车应当定期维护车辆空调设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状态,在车厢内显着位置设置温度计,当车厢温度高于26摄氏度时应当开启空调设施;车辆运营过程中应当开启车辆通风换气设施;六车厢内应在规定位置配备和标明紧急逃生设备;七配备无线电通讯调度设备的车辆,经营者应当将无线电通讯的调度设备及其频率,报市交通部门备案,并保持设备处于连续、正常的工作状态;第三十五条车辆退出运营公共汽车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投入运营:一投入运营时间超过规定的车辆运营年限的;二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第三十六条从业人员要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教育,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业务考核制度;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运营服务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一着装整洁,文明、安全行车,规范作业;二服从管理,携带、佩带相关证件;三按照规定报站;四依次进站,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五按照运营班次、时间准时发车,不得滞站、甩站、拒载、中途逐客、强行拉客;六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弱、病、残、孕及抱婴者提供必要的帮助;七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额车票;八深圳市公共汽车的服务规范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七条乘客权利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一未在车厢内显着位置标明票价或者未按照核定票价收费的;二不提供合法有效车票的;三空调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空调或者换气设施的;四装有电子读卡器的车辆,电子读卡器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五车辆运营中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及时安排乘客换乘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无法安排的,乘客有权要求按照原价退还车费;第三十八条乘坐规则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点区域内候车,有序上下车;二车辆满载时,根据司乘人员的安排,等候下一辆车;三不携带超大、超重、超长或者可能污损车辆、其他乘客的物品;四不携带管制刀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五足额购票、投币、刷卡或者主动出示有效免费或者优惠乘车证件;六不损坏车内设备,不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等,不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七不携带宠物乘车;八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九深圳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其他规定;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第五章运营监管第三十九条制度建设经营者应当制定科学、具体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制度,落实经营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第四十条提交滚动计划经营者应当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6个月内,将未来5年经营服务滚动计划提交市交通部门;5年经营服务滚动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公共汽车线路的开辟和调整、运力投放规模、场站发展建议;二公共汽车的改善计划;三人力资源发展计划;四重大投资计划;五营收、财务情况分析;经营者应当在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从下一年开始的5年经营服务滚动计划;第四十一条交报表经营者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向市交通部门报送上一年经营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报表,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监督;第四十二条服务规范经营者服务水平不得低于特许经营权授权书的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第四十三条考核体系市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汽车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定期对经营者的运营服务情况及其经营的线路进行考核;考核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生产、车辆设施、服务设施、人员素质、乘客满意度调查、司乘人员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遵章守纪等方面内容;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经营者及其线路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应当在结果公布之日起15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和改善服务的承诺,进行整改,并在我市主要媒体显着位置刊登;第四十五条企业合理利润和实际利润水平市政府根据公共汽车行业企业化运营、准服务公共产品、企业可持续发展、财政承担能力、本市企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确定公共汽车企业合理利润水平;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制定经营者成本费用审计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经营者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审计与评价;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汽车企业合理利润水平、成本费用审计和评价结果、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确定经营者实际利润水平,具体办法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财政补贴和补偿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交通部门建立公共汽车财政补贴和补偿制度;公共汽车的财政补贴和补偿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政府指令性任务补偿及其他公益性补贴;第四十七条考核结果应用经营者应当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十八条记录经营者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好记录,并于每月10日前报市交通部门:一每条线路的月客运量;二每条线路月总单次和总里程、每月耗油量和平均运行速度;三每条线路单车月营收;四车辆保有量;五车辆的维修与保养情况;六车辆安全运行间隔里程;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四十九条备案经营者应当将司乘人员、管理人员、运营车辆等相关信息定期报市交通部门备案,实现信息共享,并通过恰当途径向社会公布;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条监督检查交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法律规范、规划、服务规范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投诉制度市交通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投诉车辆号码、投诉事实和要求等资料;投诉人未如实提供前款资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可不予受理;第五十二条投诉处理市交通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和经营者接受投诉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三条执法检查市交通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依法检查公共汽车时,应当出示有效检查证件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需要扣留车辆或者驾驶员有关证件的,应当为当事人出具凭证;市交通部门、区运政管理机关检查车辆运营、扣留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经营者和驾驶员有权拒绝;第五十四条运营安全生产事故公共汽车运营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部门责任交通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不履行法定交通管理职责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非法受理的;三滥用职权,违法审批的;四违法进行处罚的;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五十六条非法运营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公共汽车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公共汽车经营或者未取得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区运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运营,并处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七条违规运营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区运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罚款:一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二不按规定开设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线路的;三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四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五不按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六擅自改变公共汽车场站或者其附属设施使用功能的;七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司乘人员教育、投诉受理等制度的;八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或者线路经营权被依法撤销后,未在市交通部门指定的经营者完成接管前继续维持正常的公共汽车运营或者未在市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公共汽车正常运作所必需的资产及档案移交市交通部门指定的经营者;九不服从公共汽车车辆调用的;十公共汽车车辆投入运营时间超过规定的运营年限或者车辆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仍投入运营的;第五十八条违规运营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共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部门或者区运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服务标志的;二不按规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的;三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计划、记录等材料的;四线路配置的车辆低于最低配置数或者高于最高配置数的;五未在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抱婴者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六公共汽车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七车辆在运营中因故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八不按规定设置广告的;九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十不按规定执行乘车优惠政策的;。
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

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近年来,城市公交服务质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公交服务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市民的出行便利程度和生活质量。
为了提高城市公交服务的质量,许多城市开始进行公交服务质量考核,以评估和监督公交公司的运营情况。
一、考核指标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的指标主要包括:车辆运行情况、车辆乘坐舒适度、公交线路覆盖范围、站点设置合理性、运行时间和频率、司机服务质量等。
这些指标旨在客观地反映公交服务的方方面面,全面评估公交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服务水平。
1. 车辆运行情况:考核公交车辆的准点率、发车间隔和运行速度等。
准点率是指公交车按照规定时间到达站点的比例,反映了公交车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发车间隔是指公交车之间的时间间隔,合理的发车间隔能够减少乘客等待时间,提高出行效率。
运行速度是指公交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速度,合理的运行速度能够保证公交车的快速到达目的地。
2. 车辆乘坐舒适度:考核公交车的座椅舒适度、车厢空气质量、噪音水平等。
座椅舒适度直接关系到乘客乘坐的舒适感受,车厢空气质量和噪音水平则直接影响乘客的健康和心情。
3. 公交线路覆盖范围:考核公交线路的覆盖范围是否广泛,是否能够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公交线路的合理规划和覆盖范围的扩大能够有效解决市民的出行难题。
4. 站点设置合理性:考核公交站点的设置是否合理,站点之间的距离是否合适。
合理的站点设置能够提高乘客的上下车效率,缩短乘车时间。
5. 运行时间和频率:考核公交车的运行时间和发车频率。
合理的运行时间和频率能够确保市民在不同时间段都能方便地乘坐公交车。
6. 司机服务质量:考核公交车司机的服务态度、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等。
司机是公交服务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服务态度和专业的驾驶技术能够给乘客带来舒适和安全的乘车体验。
二、考核方法城市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的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方法包括:定点观察、乘客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情况统计等。
1. 定点观察:通过在公交线路上设立观察点,对公交车的运行情况进行实时观察和记录。
深圳市现行有效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4]6号
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交[2014]317号
11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交规[2015]3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7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深府〔2014〕114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8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9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9
深圳市人民政府转发交通部关于《深圳港口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
10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深圳现代物流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府〔2002〕174号)
深交规[2017]8号
24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交规[2017]9号
25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交规〔2018〕1号
26
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现行有效交通运输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一览表
一、深圳市规章
序号
名称
属性
备注
1
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特区政府规章
2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特区政府规章
3
深圳经济特区水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
特区政府规章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公交营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公交营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公交营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机关各处,执法支队,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客运交通管理局:近期,“山寨公交”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委领导高度重视,决定从现在开始到今年年底,开展以打击“山寨公交”为重点的公交营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9月19日上午召开的公交营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会议精神,为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一、统一指挥,加大打击力度此次全市公交营运市场百日专项整治行动由刘凤俊副主任具体负责,统一指挥交警、执法支队、打非专业队、各辖区交通运输局及客运交通管理局等执法力量,集中开展打击行动。
(一)执法支队、各辖区交通局主要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口岸、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区域加大打击力度,除认真落实在值勤点及周边区域的固定打击和巡回打击外,每周至少亲自带队开展一次全体人员参加的行动,对辖区内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的区域进行重拳出击。
(二)执法支队、西部交通运输局、宝安交通运输局要组织协调好相关单位,近期重点打击民治、龙华片区滢水山庄、东泉新村、水尾、横岭、惠鑫公寓周边至华强北片区海外装饰大厦、经济大厦、曼哈商场等区域的非法营运蓝牌车、“山寨公交”“黑大巴”“黑中巴”及其他非法营运车辆,配合华强北专营巴士投放工作,扭转华强北片区交通混乱局面。
(三)客运交通管理局要继续加大对全市假冒出租车、异地驻点营运出租车,尤其是关外“山寨绿的”的查处力度,规范营运市场,整顿营运秩序。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深交[2010]786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2010〕786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深圳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本市公交服务水平,根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是指在公交中途站上设置的站台、站牌、站架、候车亭、候车座椅(凳)等为公交车停靠和乘客候车提供服务的设施,不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车辆停放场、车辆保养场等场站设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含改造,下同)、运营、维护以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规划并组织建设、运营、维护及管理。
西部、东部、宝安、龙岗、光明、坪山交通运输局(以下统称辖区交通局)和客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客运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交中途站服务设施属社会公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标准和统一管理标准。
公共交通评价指标
公共交通评价指标一、准点率公共交通的准点率是评估其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准点率指的是公共交通工具按照规定的时间表运行,并且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的比例。
准点率高意味着公共交通系统能够更好地满足乘客出行的时间需求,提高出行效率。
而准点率低则会导致乘客的不满和出行不便,影响公共交通系统的可靠性和信誉度。
二、运力充足度运力充足度是评价公共交通系统服务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运力充足度指的是公共交通系统提供的车辆数量和座位数量是否能够满足乘客的需求。
如果公共交通系统的运力充足度不足,乘客很容易遭遇拥挤、乘坐不上车等问题,不仅影响出行的舒适度,还可能导致安全隐患。
三、车辆舒适度车辆舒适度是评价公共交通系统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车辆舒适度包括座椅舒适度、空调和通风系统的性能、噪音水平等方面。
如果公共交通系统的车辆舒适度不佳,乘客在乘坐过程中可能会感到不适,影响出行体验,甚至对公共交通系统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
四、安全性安全性是评价公共交通系统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公共交通系统应具备安全的运营环境和保障措施,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安全性包括车辆安全、设备安全、乘客安全等方面。
如果公共交通系统的安全性不达标,将给乘客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同时也会对公共交通系统的形象和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五、服务态度服务态度是评价公共交通系统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公共交通系统的工作人员应友好、热情、专业地提供服务,解答乘客的问题和需求。
服务态度好的公共交通系统可以增强乘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提升公共交通系统的形象和口碑。
六、票价合理性票价合理性是评价公共交通系统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公共交通系统的票价应该合理、公正、透明,能够平衡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营成本和乘客的支付能力。
如果票价过高,可能会使乘客负担过重,影响公共交通系统的可及性和覆盖面;如果票价过低,可能会导致公共交通系统的财务困难,影响服务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七、环保性环保性是评价公共交通系统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
公交服务之星考核标准
公交服务之星考核标准公交服务之星是一种对公交车服务质量和乘车环境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制度,旨在提高公交车服务水平,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下面是公交服务之星的考核标准:1.准点率:公交车的准点率是评估公交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
公交车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准时发车和到站,保证乘客按时到达目的地。
2.车辆状态:公交车应保持良好的车辆状态,如车身干净整洁,车内设施齐全,座椅舒适,空调、音视频等设备正常运行。
公交车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舒适性。
3.驾驶员素质:公交驾驶员是公交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态度直接影响乘客的体验。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遵守交通规则和公交服务准则,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4.服务态度:公交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友善和礼貌地与乘客沟通,提供帮助和指导,解答乘客的咨询和投诉。
公交驾驶员应积极配合公交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演习,提高服务质量。
5.乘车环境:乘车环境是评估公交服务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交车内应保持清洁卫生,垃圾桶及时清理和更换,车内空气流通,乘客座位舒适,车厢安全,以及提供良好的信息提示,方便乘客了解线路和站点等信息。
6.线路覆盖率和运营时间:公交公司应根据城市的需求和地理特点,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并保证线路的覆盖率和运营时间,以满足不同乘客群体的出行需求。
7.投诉处理:公交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意见建议,并向乘客提供反馈,确保投诉问题得到解决并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8.智能化服务:公交公司应运用先进技术,如互联网、手机应用等,为乘客提供智能化服务。
例如,提供实时车辆位置查询、车载设备提供Wi-Fi等服务,方便乘客查询和了解公交信息。
公交服务之星的考核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提高公交服务质量,满足乘客的出行需求。
同时,公交公司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公交服务与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协同效果。
汽车客运站服务星级与划分-中国道路运输协会
JT/T***-XXXX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必备项目检查表
必备项目见表 A.1。
表 A.1 必备项目检查表
序号 项目
是否达标
1
一般要求
1.1 建筑物结构良好。售票、候车、行李寄存、小件快运等区域设置合理,满足旅
客方便要求
1.2 采光及通风条件良好,候车厅配有保障冬或夏季旅客温度舒适度的基本设施
1.9 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售票、检票、调度等一体化管理
1.10 “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执行有效
2
设施
2.1 设总服务台,并提供班次时刻表等相关资料
2.2 候车厅免费提供开水、有盥洗处
2.3 配备一定数量座椅,并保持干净、整洁
2.4 设立公共广播设备,能覆盖售票厅、候车厅
2.5 具备基本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厕所有无障碍厕位
GB 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 GB/T 8226 道路运输术语 JT/T 200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JT/T 471 交通客运图形符号、标志及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汽车客运站 bus station 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的节点,是道路运输经营者与旅客进行运输交易活动的场所,是为旅客和 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是培育和发展道路运输市场的载体。 3.2 等级站 level station 具有一定规模,可按规定分级的车站。 3.3 班次 number of bus run 根据运行计划,客运车辆按其运营线路发班的数量。 3.4 车次 serial number of bus run 根据运行作业计划和班次,编排班车运行的序号。 3.5 旅客最高集聚人数 peak passenger volume 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的一定时期内,一天中最大的同时在客运站人数。 3.6 重大服务质量事件 important affairs of service quality 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事件。 3.7 重大安全责任事件 important affairs of station security 由站方负主要责任的致使职工或旅客重大伤亡的事件。
城市公交线网评价参考指标
平均出行时耗=乘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所花费的时间
高峰小时满载率
高峰小时满载率=主要线路高单向高断面通过量/车辆通过高端面的客位数总和*100%
换乘时间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换乘时间=乘客在换乘中的步行时间+候车时间
运营效率
公交客运量
公交客运量(人次)=普票乘客人次+月票乘客人次+包车乘客人次
高峰配车总数
高峰配车总数=高峰时段公交车辆总数
城市公交线网评价参考指标
城市公交线网评价——参考指标
准则层
评价指标
指标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
网络性能
线路总里程
运营线路总里程=∑各条运营线路的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的里程+上下行终点调头里程)
线路网总里程=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运营线路总里程-∑重复的线路长度
线网密度
车公里载客量
车公里载客量=客运量/(配车总数*公交线路长度)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
纯线网密度=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有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用地总面积
营运线网密度=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总长度/有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用地总面积
站点覆盖率
站点覆盖率=公交站点服务面积/城市用地面积*100%
平均换乘系数
(乘车出行人次+换乘人次)/乘车出行人次*100%
服务水平
平均运送速度
平均运送速度(km/h)=运营线路起点至终点里程/单程行驶时间*60
城市公交线网评价参考指标准则层评价指标指标计算方法与计算公式网络性能线路总里程运营线路总里程各条运营线路的长度12上行起点至终点里程下行起点至终点的里程上下行终点调头里程线路网总里程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运营线路总里程重复的线路长度线网密度纯线网密度有公共交通线路经过的道路中心线总长度有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用地总面积营运线网密度公共交通运营线路总长度有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用地总面积站点覆盖率站点覆盖率公交站点服务面积城市用地面积100平均换乘系数乘车出行人次换乘人次乘车出行人次100服务水平平均运送速度平均运送速度kmh运营线路起点至终点里程单程行驶时间60平均出行时耗平均出行时耗乘客从出发地到目的地所花费的时间高峰小时满载率高峰小时满载率主要线路高单向高断面通过量车辆通过高端面的客位数总和100换乘时间换乘时间乘客在换乘中的步行时间候车时间运营效率公交客运量公交客运量人次普票乘客人次月票乘客人次包车乘客人次高峰配车总数高峰配车总数高峰时段公交车辆总数车公里载客量车公里载客量客运量配车总数公交线路长度城市公共交通工程术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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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公共交通服务综合评分达标
(51)当年度深圳市公共交通服务满意度普查中服务综合得分达标
达标
1.线路评分满90分(含90分)方可评五星
2.线路评分满85分(含85分)方可评四星
3.线路评分满80分(含80分)方可评三星
20.行业内监督
(52)公共交通监督员考核达标
10
1.日常检查,符合的得10分
(76)服务标识包括:本车车号、交通信息中心及公司本身投诉电话、价目表(符合物价批文)、线路示意图、六种人专座及标志、禁烟标志、乘坐规范
5
1.现场检查,符合的得5分
2.每1台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分不设上限)
2.低于95%的、每次扣1分
3.列入前五名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4.扣分不设上限
36.车辆服务设施及技术状况良好
(74)经抽查,服务设施或技术状况符合要求的
2
1.符合得2分
2.每台次不符合扣1分,扣分不设上限规定
37.车身广告及车厢各类标识制作张贴规范
(75)符合相关规定
2
现场检查,符合的得2分
38.服务标识清晰齐全
2.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的,得1分
10.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3)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1次,企业安全例会每月1次,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有文件明确规定的安全例会制度,并有完整的会议记录,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4)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脱产培训教育,每年每人受教育时间不少于16小时
7.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8)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安全路检路查制度
达标
1.有车辆维保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文件
2.按规定落实保修制度,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及车辆安全技术档案记录完整
3.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8.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
(19)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1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按规定配备先进服务设施
(71)按主管部门规定安装电子线路牌、深圳通等服务设施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72)配备有效的助残设施
2
符合得2分
35.车辆达到“八无两有”要求,线路车辆每月检查,洁净达标率达95%以上
(73)车队洁净达标率不低于95%
9
1.符合得9分
1
符合的得1分
16.文明乘车、规范停靠
(43)健全驾驶员操作规则(主要包括:车停稳后开门,关好门后起步,做到起步停车平稳,转弯驾驶平顺,不开带病车,不开斗气车等)
3
1.有《行车操作指导书》、得1分
2.有培训记录和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得1分
3.有检查和整改记录,得1分
17.投诉受理及时,处理责任落实
(44)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13.建立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考核制度行为规范
(33)线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服务质量目标责任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4)各岗位职责健全,分工明确
1
文件明确,责任书齐全,符合的得1分
(35)制订季度、半年、全年服务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指导和推进服务管理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36)按季度、半年、全年进行服务工作总结
1
符合的得1分
14.有完整的行车记录
(37)每日记录车辆营运情况,有行车手册且每天有司乘人员的工作记录及签字
5
1.每车配备了行车手册,得1分
2.有每日车辆和证件交接记录,得1分
3.有每天“三检”记录,得1分
4.有服务质量问题记录,得1分
5.每天当班司乘及调度员签字齐全,得1分
2
符合的得2分
(16)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并记录在《行车手册》当中
3
1.有关制度健全的,得1分
2.每日记录完整的,得2分
(17)司机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3
1.每日驾驶员排班表符合劳动时间要求,符合得1分
2.排班表和发班记录相符,符合得2分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1.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27)对发生行车事故,司乘人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交警和企业报告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8)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57)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5.未发生人员上访事件
(58)上访事件发生率为零
2
违反1次扣1分;发生5人以上集体上访事件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6.未发生停驶、罢驶事件
(59)未发生罢驶事件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7.线路从业人员未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2.每1台次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三、
劳资和谐零纠纷
(7分)
(六)用工手续合法
21.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53)100%与线路从业人员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54)线路从业人员100%持有劳动合同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依法为线路从业人员购买社会保险
(55)符合相关规定
4.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7)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达标
(8)逐级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出现问题能按规定严肃追究
达标
(9)制订相关应急预案
达标
5.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制度
(10)对线路的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达标
1.有每月检查记录表、事故分析(每案单独)、违章分析(按月度)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66)营运违章处理及时率100%
3
及时率100%的,得2分;及时率90%以上的,得1分
31.执行票价规定
(67)按核定票价收费,严格执行市交通局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32.按规定的线路运行间隔、线路服务时间营运
(68)按照服务承诺制定科学合理的调度计划
15.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38)建立司乘人员服务规则
1
有《行车操作指导书》、符合的得1分
(39)当班司乘人员禁止带耳机、看书报、打瞌睡、吸烟、与人闲谈
1
符合的得1分
(40)照顾好“六种人”
1
符合的得1分
(41)做好车厢内的疏导工作
1
符合的得1分
(42)司乘人员使用文明用语、服务热情、衣着整洁、举止端庄并能人性化服务
1
文件明确规定有专人负责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并有培训计划,符合的得1分
(25)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
参加培训人员必须签到,符合的得1分
(26)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3
1.印发了《司乘手册》和《行车操作手册》各得1分
2.其他教案齐全得1分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0)申报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达标
(三)有效落实管理责任
9.车辆的各项商业保险完备
(21)购买了法定的车辆商业保险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22)保险加分
2
1.所有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0万/车以上的,得1分
附件1
深圳市星级公交线路考核评定指标和评分办法
考评目标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及办法
一、
安全营运零事故
(25分)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1.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
(1)成立安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达标
有关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任命有文件明确规定,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5)建立服务质量管理机构,指定有投诉处理责任人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46)投诉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5
符合的得5分
(47)年度内出现月服务投诉率超过行业平均数,并排在前20名内(降序排列)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二、
服务质量零投诉
(36分)
(四)司乘人员礼貌待客、热情服务
3
车辆的日排班表符合公示的服务承诺,得3分
(69)发车间隔不低于服务承诺(非归因于经营者原因除外)
6
车辆发班记录与排班表相符,违反1次,扣1分(符合得5分,扣分不设上限)
五、
车容环境零扣分
(20分)
(十)车容环境良好
33.配备符合规定的公交车辆
(70)按照《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试行)和《深圳市空调公共汽车服务指导规范》配备车辆
(60)线路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有涉嫌犯罪的行为的,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达标
不符合不得评为星级公交线路
(八)突发事件处理
28.有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置上报突发事件
(61)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健全
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