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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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浅析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未成年人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后的不起诉分为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和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三种。

目前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决定控制较严,适用率低,与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很不相适应,急需进一步完善。

今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其中专门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该制度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设立的用于指导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方针、原则、各个诉讼环节的特别规定,对于加大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特征根据新修改条文的规定,并且有悔罪表现的,由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考察监督,通过考验期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程序。

其具有以下特征:(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对象局限于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的,不适用该程序。

这是附条件不起诉与原有不起诉程序的最本质区别。

(二)规定了适用该制度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犯上述三种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并且其主观上具有悔罪的表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三)对于适用对象设立了一段时间的考验期,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如果被监督对象能够安分守己,遵守规定,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相反地,则应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这正是该程序之所以成为附条件不起诉之原因。

二、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一)主要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这一准则出发地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我国的个别省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封存或者不登记其犯罪记录以及本文所探讨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的专门程序,也是为了与上述相关法律相协调,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包括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个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在保持在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目的。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制度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制度探析

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制度探析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犯罪;帮教;完善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帮教的法理基础(一)国内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对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重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文。

由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时间持续不长,主观危害性不大,可塑造性较强,而帮教制度是一种集约束和自由于一身的改造制度。

(二)消除监禁对于未成年人留有后遗症的需要我们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帮教不仅只重视惩罚,更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和事后的延伸教育。

未成年人不仅是一个家庭的希望,国家也寄予未成年人更大的希望,通过帮教可以帮助很多失足的未成年人重归正道,发挥自己的潜力,为祖国的发展做出贡献,这也是一个国家长久的重要战略部署。

二、目前我国帮教制度的不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是2013年开始有效实施的,虽然帮教制度在个别城市里早有试点,但是现在这个制度仍有不足,需要我们社会各方投入更多的力量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1.从思想意识层面来看,不管是社会人士还是各大企业,亦或是政府机构,都不重视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不足使未成年人正在培养价值观的黄金时间阶段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有些家长甚至因孩子不懂事而自暴自弃,更想通过起诉让孩子可以尽早改邪归正。

这些不正常現象很大部分是由于现代社会对物质的欲望过盛,忽略了孩子的成长造成的,同时也是法律知识的欠缺的表现。

2.从法律法规的层面上来看,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法律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有关帮教制度的法律法规都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操作细节。

现实中,各个检察院的帮教模式不统一,对所有的涉罪未成年,制度的缺失造成检察院对所有涉罪未成年人不管个性特点都使用流水式管理方式或者让其在福利机构负责后勤,长期重复就会使其产生厌烦甚至加重叛逆心理,这对其重新融入社会而言也很不利。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摘要: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随着起诉便宜主义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适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但是目前该制度存在适用范围狭隘,帮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因此需要我们加以完善,推动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发展。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不足完善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背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该政策强调区别对待,严重犯罪要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该严则严,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的偶犯,初犯和过失犯,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为主,能不捕的则不捕,能不诉则不诉。

未成年人附条件制度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22年检察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达到36.1%,但是由于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应用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因此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很多的缺点,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推动我国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更好发展。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规定,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仍旧存在着较多的缺陷。

(一)制度适用范围狭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第四,五,六章的犯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车辆的广泛应用,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等罪罚,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也在逐渐的提高,但是这些罪名被排除在外。

除此之外,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积极的悔过,并且确定没有人身危险性,但是如果由于某些原因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相关规定,仍然要被提起公诉,这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符,同时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最初的建立理念相违背。

比如我国刑法在宣告刑中规定了基准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未满十六周岁,但是已经满十四周岁,涉贩卖少量毒品,则可以量刑三个月,严重的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在满足上面的条件就可以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但是对于那些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却缺少相应的规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之探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之探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之探析[摘要]监督考察程序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和特色环节。

新《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权,却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应如何行使监督考察权。

文章拟从以社区矫正为依托的视角去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的构建。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社区矫正法律程序的整个历史,就是司法习惯向法律程序法典转型的历史。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经过基层检察机关多年司法改革实践之后,于2012年3月14日被正式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在我国,有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含义的表述大同小异,一般认为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综合考虑后,对犯罪应当起诉的轻微刑事犯罪分子做出暂时不起诉的处分,同时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或要求满足一定的条件,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而监督考察程序则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和特色环节,对被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依据。

因此,如何构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至关重要。

社区矫正从2003年试点工作到2012的纳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经过九年的司法探索,全国社区矫正构建已初见规模。

本文拟从以社区矫正为依托的视角去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的构建。

一、现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的缺陷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赋予检察机关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检察权,但是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应该以何种方式行使监督检察权。

在长期的附条件不起诉司法实践中,各地对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模式进行探索。

主要有以下模式:(一)检察机关独立承办模式在该种模式中,检察机关往往会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承办检察官承担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监督考察。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其一,承办检察官对案件有亲历性,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已经对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悔罪态度、家庭情况等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其监督考察更有针对性,能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帮教工作。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个人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由检察院决定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不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这一制度是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矫正和帮助。

目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不完善。

由于各地法律法规的实施存在差异,导致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一些地方对该制度的认识不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认罪认罚不予采信,影响了制度的有效执行。

二是执法不规范。

在一些案件中,执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判断不够客观、严谨,导致对未成年人过度应对,未能给予其应有的矫正和帮助,反而加重了其犯罪行为。

三是社会认知不足。

一些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误解,认为这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和放任;而事实上,这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未成年人,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其正确认识犯罪、矫正错误行为,重新回归社会。

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宣传和普及。

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普及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执行程序,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这一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误解和偏见。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操作规范。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制定统一的程序和标准,对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进行规范化管理和操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公开。

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提高其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认知和应对能力。

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矫正和帮助。

除了司法程序的安排外,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初探——以C市某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为样本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初探——以C市某区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制度为样本
第3 0卷
V0 1 . 3 0
第 2期
成都师 范学 院学 报
J OURNA L OF C HEN GDU NOR MAL UNI VE Rs 】 r I ’ Y
2 0 1 4年 2月
F e b . 2 01 4
未成 年 人 附条 件不 起 诉 考察 制度 初探

以 C市某 区检 察 院附条 件 不起 诉 考察 制度 为样本

造、 帮教和治疗的情况以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在 目 前 工 作量没有减少 的情况下 , 这等 于给审查 起诉工 作增 加 了矫治失足未成年人的新职能。这项职能的产生 在整个刑事诉讼法理论上是一个重大变化, 如陈瑞华 教 授认为 : 这 次刑 事诉讼 法新 增 的 附条 件不 起诉 , 实 质 上 是 把 改造 罪 犯 、 矫 治 罪犯 的职 能提 前 到起 诉 阶 段 。未检部门要承担这个使命。但 由于刑诉法 只规 定 了一 两个条文 , 所 以急需探索建立一 套新 的工作 机 制, 来 有效 地 达 到立 法 目的又 防 止 出现 不必 要 的问 题。 同时 , 左 为 民教 授 也 指 出 : 三 十 多 年 的 发 展 表 明, 通过 地方性司法机构 的 “ 试 点性 改革 ” 和“ 试 错 性 试验” 等类似的制度变迁方式, 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正 在发生 深刻 的变迁 。 在实践 中, 地方性检察机关对考察制度做了很 多有 益 的探索 , 而在 我看 来 正是 这 种 实 践创 新 的有 益探 索一 次又一 次地 匡正 着 中国刑事 司法 前进 的方 向, 从而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理论建构。因此, 带着种 种期待 和 疑惑 , 笔者走 进 了某基层 检察 院 , 拟 以该 院 为样本 , 以点及 面 , 探 索 出未 成 年人 附条件 不起 诉 的 考察制度的新路径。 C市某 区检 察 院 附 条 件 不起 诉 考 察 制度 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

刑 事 检 察部 门积极 探 索 适 合未 成 年人 的办 案 制度 和模 式 ,

未成年 人 附条 件不起 诉 制度 的认 识
新刑诉法规定 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件适用 附条件不 起诉制度 ,要求未成年人涉嫌的是刑法分则第 四章 、第五 章、 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 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 财产权利 或 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符合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限制 , 避免对未成年人今后 的学习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 , 也
意味 着刑 事诉 讼程 序到 此终 结 。如 果被 不起诉 人 违反 了考 验期 、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 , 或 者实 施 新 的犯 罪 , 则将 面 临撤 销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 重新接受法律的追究 , 既而转入审查起
诉 阶段 ,在 法 院未判 决有 罪 之前 仍认 定犯 罪 嫌疑人 是 无 罪 的。 由此 可 见 , 未成 年人 附条 件 不起 诉制 度 的法律 性质 是 无
第1 期
王修珏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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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缺少行之有效的促其悔改机制 , 惩戒和警示的效果不
明显 。
察机关也不能 以此作出撤销不起诉 的决定 ,而附条件不起 诉是以附加条件为其本质特征 , 这些条件是必须遵守的, 否 则检察机关就得提起公诉[ 赵宏斌, 金石, 张建春, 方静雯. 附
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性质和面临的问题 ,提出检察工作 中落实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的应对措施。
[ 关键词 ] 未成年人 ;附条件 ;不起诉 [ 中图分类号]D F 7 3 [ 文章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6 7 1 — 5 1 3 6 ( 2 0 1 3 ) 0 1 — 0 0 5 6 — 0 3

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研究

定。
易冲动 , 社会阅历少 , 再加上 自 控 能力较差 , 因而 走向犯罪 的道路 。 未成年 犯罪 的动机 往往 比较 简单 , 犯 罪行为 具有盲 目性和 偶
未 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及其 法定 代理 人对 人 民检 察 院决定 附条 件 不起 诉有 异议 的 , 人 民检 察 院应 当作 出起诉 的 决定 。 附 条件 不起 诉 的特征 :
出。
方针 , 这 为未成 年人 犯罪 的附 条件不 起诉提 供 了空间 。
三、 附条件 不起 诉的适 用 条件
1 . 必须 是未 成年 人犯 罪 , 且 符合起 诉条 件 。 新《 刑 事诉 讼法》
2 . 本 质 是附条 件 。 附条 件必 须 附有条 件或 期 限, 这 是附 条件 中明确 指 出适用 对象 是未 成年人 。 因此 , 检 察机 关经 办检 察官要 不起 诉 的本质 特征 , 否 则就 不是 附条件 不起 诉 而是不 起诉 。 不起 全 面 审查案 件 , 查 清犯罪 人是 否未成 年 , 是否有确 实 的证据 证实;
附条件不 起诉 刑罚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1 0 3 - 0 2 会存 在附条件 不起诉 , 如 没有 应 受刑罚 , 就 不存 在附条件 不起诉 ,
罪前科 的 “ 阴影” , 使 其 更加 容 易地 回 归社会 。
诉, 取 决于犯 罪嫌疑 人在暂 缓考验 期的表现 以及是 否被发现 有其
认 为没有 立即追 究其 刑事 责任 的必要 , 通 过附 加一 定的条件 和义 他罪 行等 。 其 结局可 能是 不起 诉或 重新起 诉 , 而 不起诉 具有 终 决
务而 暂时 不对其 提起 公诉 , 如果犯 罪嫌疑 人在规 定 的期限 内履行 性 。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概述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认为,可以适用不起诉条件,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遵守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给予的教育处罚措施,如果期限到期后未再犯罪或者达到检察机关规定的条件,将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旨在教育未成年犯罪者,引导他们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也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潜力。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出台,为未成年犯罪者提供了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认真审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接下来将从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部分到此结束。

1.2 背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法律认为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起诉而受到法律的宽恕和矫治。

这一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他们得到更好的教育和改正错误。

在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触犯刑事法律问题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和需要特殊处理的原则。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可以更好地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教育,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2. 正文2.1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问题:当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着不统一的现象,法律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不明确,容易导致执行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2. 刑事责任问题: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针对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无法准确判断未成年人是否具有犯罪的能力和主观故意,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误判,可能导致对未成年人的过重惩罚。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问题与完善1. 引言1.1 引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未成年犯罪者进行特殊处理的一种措施,旨在矫正其错误行为,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在保护社会安全的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让他们有机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并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从这一制度中受益,一些问题和隐患也在悄然滋生。

在这个制度下,未成年人可能存在逃避法律责任的倾向,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的惩罚与纠正。

该制度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程序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为了更好地完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问题的存在,深入了解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认真总结存在的挑战与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方案和具体措施。

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该制度的作用,真正做到既保护社会安全,又关爱未成年人的权益。

2. 正文2.1 问题的存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司法实践中一种极具人性化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帮助他们走出错误选择的阴影。

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隐患。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可能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对于“轻微违法行为”的定义不清晰,导致制度的适用出现偏差。

这可能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制度漏洞的机会,破坏社会秩序。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

一方面,有可能出现有关部门不同意见的情况,导致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可能出现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标准不统一,给法律适用和司法公正带来困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解决。

只有在不断完善制度、增强监督和执行力度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2 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介绍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进行起诉,从而使其免于刑事责任的一种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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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探索[摘要]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上升态势,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附条件不起诉;概念;可行性;必要性;构建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处罚主义逐渐转化为保护主义,即认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应当教育与处罚并重,除情节重大者予以刑事处分,一般以实施保护性教育处分为原则。

我国司法界对于未成年犯罪也贯彻保护主义原则,广东省公、检、法、司等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非监禁刑工作体系的实施细则(试行)》于2011年6月1日起在全省执行,进一步完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教育等问题。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上升态势,权衡利弊,探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势在必行。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概念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公诉机关对可能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综合涉嫌犯罪的事实和人身危险性,认为暂时不提起公诉较为适当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暂时不予起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施加强制命令和行为规则,规定一定的期间,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该期间内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法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期间届满,就不再提起公诉的制度。

其具体的内容是:检察官根据行为人的犯罪年龄、性质、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等情况,综合评价后认为罪行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或者根据社会公共利益,不起诉更有利体现公共利益和达到刑事诉讼目的,据此作出暂时不提起公诉的决定。

同时责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按照要求履行了上述义务,则对其行为不作为犯罪予以追究,否则予以提请诉讼。

二、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一)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可行性我国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对建立附条件不起诉持两种不同的态度。

赞成者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设立符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通过帮教有利预防其再犯罪、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符合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理论,还可缓冲不起诉与起诉之间的巨大反差;而反对者则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冲击了审判权的法院独享性等等。

虽然该制度存有不足,但总体上还是利大于弊,对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的这样那样问题,可以通过不断探索来解决完善。

1.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只有存疑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规定,没有直接明确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那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否即为“违法”,不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对此,笔者认为,立法中具体运用细则具有滞后性,并不能与社会的发展同步,这也是法律不断修改,不断推出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完善的原因。

而在法律尚未完善之前,如果社会出现新问题,可以在立法的精神指导下,在不违反国家、社会、公民的权利时,不断去探索去创新去完善,不能僵化地以法律未作明文规定而不顾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一味地加以否定。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事政策,也是立法精神表现,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虽然没有具体规定,但是符合宽严相济的政策,符合立法精神,是与时俱进的司法理念,可以在司法实践中探索运用。

2.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办案期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一个考察期,一般认为该考察期在3个月及1年最为合适。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做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可依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并且具有2次退查的机会。

对于检察院的办案期限具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如果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运用考察期限就存在超期办案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羁押的案件,应该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实施,防止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就算是采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不应违反该规定。

但是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公安机关移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后,应当依法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且期限应当重新计算,而取保候审的期限是12月。

虽然在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也是按照上述被羁押嫌疑人的办案期限进行办案,但是既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审查期限,那么采用12个月的审查期限并不违法。

因此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可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在取保候审12个月期限内设定考察期限,这样就不存在超期办案问题。

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处理结果的合法性有人认为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对犯罪嫌疑人课以义务是以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而根据法律规定,任何行为在未经法院判决前均应作无罪推定,这两者之间的矛盾说明了附条件不起诉是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和法院审判权独享原则。

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院具有存疑不起诉及相对不起诉的权利,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因此以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为了更安全地行使好不起诉自由裁量权,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一段时间的考察,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悔罪表现以及教育改造情况后,审慎地做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这种自由裁量权是依法行使的。

(二)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1.未成年犯案的特殊性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属性。

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完全成熟,自我约束力较弱,行动的盲目性和冲动性较大,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感知程度较低,这一方面使他们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犯罪人又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更容易通过各种方式的教育改造回归社会,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有必要慎之又慎且应以教育为主。

我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第44条就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相对不起诉制度在实践适用中存在不足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现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犯罪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作案手段残忍,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且未成年作案“团伙化”,犯罪的类型多表现为财产、暴力犯罪。

因此在适用相对不起诉中难以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较难适用;因造成的后果较为严重,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于未成年相对不起诉多有意见,无法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且因未成年人法制观念的淡薄,对其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无法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未成年再次犯案的可能性较大。

因此,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是很有必要的。

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构建(一)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从其之前的品行、表现、性格、家庭情况、生活环境、学习等情况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适合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些情况可以通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亲邻、单位、学校等途径了解掌握;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况。

从作案的原因、动机、方法手段、对象、结果、时间、地点,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受害人的被损害程度和宽容情况、案件的社会影响程度,判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社会效果;3.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后的表现。

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弥补损害情况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况,来判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加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程度,判断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具体运用方式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提起附条件不起诉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经过一定的考察期后才能确定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在考察期间还要遵守和履行相应的规定要求,故这种附有条件的不起诉不一定均能被所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接受。

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并积极创造条件和机会,但为了尊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仍然必须以未成年年犯罪嫌疑人同意为前提。

当检察机关在综合考虑案情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后,认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的,应及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附条件不起诉,及将承担的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以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选择附条件不起诉;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拒绝,则不应提起。

2.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审查检察办案人员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但符合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的,由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确认,由分管检察长审批并经检察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同时决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应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考察,基本可以参考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等审查程序规定。

3.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机制无论是刑罚还是附条件不起诉,均是为了更好地教育、改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全面认识行为社会危害性及真诚悔过的重要过程,但毕竟时间短暂、作用有限,而设定一定考察期,不仅可以较长时间地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且通过一段时间连续不间断的日常帮教,可以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深入反省,强化教育、改造效果,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未成年犯案的几率。

4.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的否定对被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并已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考察帮教人员对其进行具体的监督帮教,并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全程跟踪考察,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情况。

如果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违反考察期间的考察要求,情节严重的,发现新罪、漏罪需要追诉的应立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恢复审查起诉,并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参考文献][1]张巍巍.未成年人不起诉相关制度之浅析.中国司法,2006,(Z).[2]朱崇宝,张国刚.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2页.[3]张寒玉.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人民检察,200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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