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 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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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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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全文最新地名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和国际交往的需要,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五)街路巷名称;(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命名、更名,以及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外交、国防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党中央。

地名管理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传承发展中华优秀文化。

地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

第五条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督促、监督地名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名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外交、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草原、语言文字工作、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地名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通
(三)民主决策原则。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充分征求各市、区政府(含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下同)以及政府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建议。
(四)决策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公开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决议事项的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
(二)审议需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规定;
(四)审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以及市政府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财政收支审计情况;
(五)审议全市土地、矿藏、河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八)审议市政府重要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消和调整,乡级行政区划调整的建议,重要地名的命名、更名;
(九)审议以市政府名义作出的表彰决定、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行政处分意见;
(十)审议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大活动方案;
(十一)讨论研究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一)讨论研究市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对市政府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审议,并代表市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事项内容包括: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无锡市地名管理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2月24日制定,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2010年3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适应城乡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名,是指用作标示方位、地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范围包括:(一)山、湖、江、河、湾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行政区划名称和建制村、社区等区域名称;(三)园区和农、林、茶场等经济区域名称;(四)居民区、集镇、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等市政设施名称;(六)公路、轨道、车站、港口、水库、闸坝等交通、水利专业设施名称;(七)大厦、大楼和具有商务功能的城、中心、广场等大型建筑物(群)名称;(八)幢号、门号、室号等门牌号;(九)风景名胜、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文化体育设施名称;(十)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坚持尊重历史和现状、维护地名相对稳定、确保地名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地名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划分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建设、规划、市政、房管等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规划,结合当地自然地理特征、历史沿革、人文背景和城乡建设现状、特点,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庆政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1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1日大庆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的地名管理,实现地名规范化、标准化,适应城乡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依据《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的地名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泊、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等行政区划名称。

(三)城镇、开发区、自然村、农林牧渔点及街、路、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居民地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

第四条地名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各级发改、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国土、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名管理应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要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时代、地域、文化的认同感,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地名。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地名管理办法(1993年1月12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的地名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国内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一)山、河、湖、泉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的名称;(三)城镇街巷、居民区和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和建筑物名称;(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的名称。

第三条全市地名工作实行统一归口,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市地名委员会是本市人民政府地名工作管理机构。

县(市)、区地名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市地名委员会的指导。

第四条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体现当地历史、文化、民族和地理特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适应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的需要;(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名称,同一县(市)、区内村民委员会的名称,市区和县城内街、巷和居民区的名称,同一乡、镇内自然村的名称以及市内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不得重名,并应避免同音;(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场名称,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人工建筑物名称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应与当地地名一致;(五)地名用字应以国家一九六四年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准,避免使用生僻字、难认准写的字。

第五条经标准化处理后的地名,不得轻易更改,以保持其相对稳定性。

更改地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含义不健康以及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改;(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地名,经征得有关方面同意后,可予以更改;(三)一地多名、一名多种写法的,应予以统一。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3.01•【文号】民政部令第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24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71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为重点,统筹规划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地名方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送批准。

第三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名应当包括:(一)本名以及其别名、化名等;(二)文艺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称。

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人名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四条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但是地名命名所用的字、词与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不存在特定联系的除外。

第五条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综合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合法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风险以及应对措施等内容;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地名命名、更名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地名命名、更名方案以及组织实施的意见建议等内容;征求意见报告应当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和范围,主要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地名命名、更名由地名批准机关在批准其他事项时一并批准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应当通过国家地名信息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文本:(一)备案报告;(二)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报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备案主体和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备案主体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指导地名批准机关补正。

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公布日期】1990.06.29•【文号】中地发[1990]7号•【施行日期】1990.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地发(1990)7号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九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委员会、民政厅:地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的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地名管理工作。

特别是1977年中国地名委员会建立以来,我国的地名管理在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明显的社会效益。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社会各方面对地名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我国地名工作正进行着两个大的转变:一是地名工作由开创性的基础工作转变到以地名管理为主的新阶段;二是改变了地名工作领导体制,即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由非常设机构变为同级政府行政序列中的职能部门。

为了适应这两个转变,使我国地名管理工作不断前进,当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加强领导,制订地名管理工作规划地名管理是国家地名工作的中心内容,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系统管理工程。

各级领导要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意义的认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名管理机构要根据地名工作的性质和任务,做好长期规划和短期计划。

对地名工作的立法、管理、科研以及档案建设进行统筹安排,合理部署,使本地区地名工作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前进。

当前,应把城镇地名管理做为地名管理工作的重点,把地名命名、更名以及包括城乡街巷门牌在内的地名标志建设做为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

这两项工作做好了,可以推动整个地名工作的发展,使我国的地名工作进入一个更高的管理层次。

二、进一步完善地名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地名管理的各项法规和技术规范是进行地名管理工作的依据。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
(一)涂改、玷污地名标志;
(二)遮挡、覆盖地名标志;
(三)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
(四)损坏地名标志的其他行为。
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与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协商一致,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地名办同意并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市和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门弄号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本市的地名审批部门应当自审批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审批的地名文件抄送市地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地名,由市地名办汇编入地名录的,视为依照本条例批准的地名。
第三章 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门弄号外,依法批准命名、更名和注销的地名,市或者区、县地名办应当自批准或者注销之日起三个月内通过报纸向社会公布,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名称的,下列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当查验地名批准文件;无地名批准文件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一)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三)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地名办应当建立地名资料管理制度,保持地名资料的完整,提供查询服务。
公路的路名标志,按照国家规定的样式制作。
城市道路的路名标志样式,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本市门弄号牌的样式,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地名办确定。
第三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人应当保持地名标志的清晰和完好,发现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应当予以更新。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名标志的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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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一、前言
地名作为地理实体的名称,是人类社会对地球表面各种地理要素的称谓,是人类文明
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名的规范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弘扬文化传统,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国家形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规范地名的管理,保护地名文化和地域特色,特制定
本地名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二、管理的范围
1. 地名确立:对于新建乡镇、村庄及地理地貌特征等,需要确定、设立或更改地名。

所有地名的确立必须符合当地历史、文化、民俗等传统,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 地名更正:针对因历史原因或其他情况而出现错误、不准确的地名,进行更正改正。

3. 地名使用管理:规范地名的使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有
损地名文化传统的名称。

三、管理程序
1. 地名确立流程
a. 提出申请: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地名确定及更改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提议
的地名、地名意义、地名历史、地名文化内涵等相关资料。

b. 评审审批:由地名管理部门召开相关会议,对地名申请进行评审,符合法规的地
名方可获得批准。

c. 公示公告:批准的地名需要进行公示公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d. 确认公布:经过公示公告期满后,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进行最终确认公布,并纳
入地名数据库。

2. 地名更正流程
a.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对有争议的地名进行调查核实,复核历史文献及相关资料。

b. 听取意见:听取地名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当地居民、学者专家等的意
见。

c. 认定更正:经过调查核实和听取意见后,地名管理部门认定需要更正的地名,确定更正方案。

d. 公示审批:对更正地名进行公示审批,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e. 确认公布:经过公示审批期满后,地名管理部门对更正地名进行最终确认公布,并纳入地名数据库。

3. 地名使用管理
a. 规范使用:地名的使用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地名文化和地域特色。

b. 监督检查:地名管理部门对地名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况及时处理。

四、管理机构和责任
1. 地名管理机构:各级政府设立地名管理机构,负责当地地名的管理工作。

2. 地名管理部门的职责:具体管理各级地名事项、组织地名调查研究、编制地名资料、规范地名使用等工作。

3. 相关单位的责任:其他涉及地名事宜的单位,如规划、地理信息、文化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地名管理机构,做好地名事项工作。

五、监督和评估
1. 监督:地名管理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地名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2. 评估:定期对地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地名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

六、法律法规支持
地名管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如《地名管理条例》等,确保地名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七、附则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由地名管理部门统一负责解释。

地名是地域文化的载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社会意义。

本地名重大事项管理制度的制定旨在通过规范的程序和机制,保护和传承地名文化,促进地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
行,为地名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持。

希望全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并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地名文化的独特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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