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论病历所有权归属 精品
使用制度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集、加工、处理的医疗信息资料。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
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
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
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病
历
法律对病历书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有关医疗侵
权损害实施医疗机构举证的制度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 3.《侵权责任法》
与《条例》相关的涉及病历内容的文件(3)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病案管理委员会发布《病历 书写规范(试行)》
对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细化,目前版本 是2003年3月发布的。
内容更加充分,可操作性更强,对临床具有更大的
指导意义
与《条例》相关的涉及病历内容的文件(4)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病历质控委员会发布《病历 质量评价标准》
第58条(附条件过错推定) 第61条(病历制作,病历知情权) 第62条(病历保密,病历隐私权)
4.《执业医师法》(第23条) 5.《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02—2010)
6.《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02)
《条例》与病历相关的内容(1)
概况 赋予医疗机构书写病历和保管病历的义务(8-1) 对抢救记录补记的规定(8-2)
思
考
1.病历书写是否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 2.病历书写在医疗服务合同中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角色(地位)?
新疆某医院未经患者同意复印病历案 南京“天书”病历案 病历丢失引发的民事诉讼
案例1 案例2
案例一
2004年4月28日,吴丽因牙龈上火去何建所在诊所就 诊,何建为吴丽注射"胸腺肽"后病情未见好转,被送往 乌鲁木齐市友谊医院,经救治,病情好转后出院。
简析病案所有权应归医疗机构所有

对住院病案则没有明确规定。同时法律对病案的所有权的 原始的法律依据,是保障医院和医护人员以及医患合法权
保护体现在对非法占有病案的行为进行制裁。《医疗机构病 益的有力证据。因此,病案资料所有权只有归医疗机构所
案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不得抢夺、毁坏及盗窃病案,以 有,它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才得以体现,才能更好
权。知情权实际体现在患者对自己的病案拥有“知”的权 医,医务人员对病人疾病的客观描述、主观评估及采取措
利和合理利用的权利,对应的是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权。 施的记录等。况且病案的制作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群体,
目前我国多数医院对于门诊病案的管理采取让病人保管的 其一是临床一线医务人员对病历的制作,这个过程中有医
上几种行为情节恶劣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第二,医疗机构 地为其价值的利用和挖掘创造了平台。团
对病案的使用。病案虽然记载了一些患者的个人档案,但
是其性质是医疗机构的业务技术档案。它汇聚了医务人员 的智慧和汗水,是医务人员工作的书面记录,也是医学经 验积累,培养下一代医学学生的教材,还是医学的教学、科 研发展的资料,是医院运营情况统计的原始资料。同时使 用病案时应该注意两点:不能泄露病人隐私,对病人病情
人们对病案资料的认识有了很大的提高,对病案信息资料 部份,是国家的宝贵资源和财富,受国家的保护。因此,部
重要性的认识日益增强,病案归谁所有以及病案的复制、 分人认为病案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笔者不敢苟同。随着
保管、完整性等,已成为争论的焦点。卫生部《医疗机构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出现了多种所有制医
画家所画的画,画家对画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使用、收益 医疗卫生档案的一种,病案当然可以为不同性质的医疗单
和处分的权利。第二,混淆了病案的所有权和患者的知情 位所有。
论病历所有权归属

【摘要】本文从病历的概念、特征,国外对病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病历所有权的理论归属等方面来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的观点,即病历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
【关键词】病历;病历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199-03病历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医院提供和完成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
由于其在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病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对于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观点,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病历的概念及特征(一)病历的概念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
病案,是指当病例被医疗单位归档以后成为病案。
在病历使用上,可以以记载内容“是否需经医务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为标准,将病历分为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
1.客观病历资料.例如体温单、x线片、血液生化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其个人主观成分的因素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权——即阅览权及获得复印件的权利。
2.主观病历资料,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对象为患者之病情,但该项信息的完成为医师凭借专业知识、经验,依据主观认识判断的结果,是制作者精神层面智能的结晶.且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不同的诊断.这部分资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病历所有权和使用权探讨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难发 现 我 国在 病历 所 有权 和 使 用 权 的某
些方 面 正积 极 与 国际 接轨 。病 案 管理 迫 切 需要 具 有 时 代特 征 的
21 . 美 的情 况 :美 国在 18 95年颁 布 了包 括病 历请 求 权 在 内 的 管理 技 术 和法 律 法规 的支 持 。病 案管 理 应从 自由化 上 升 为法 制
医疗 行业 是 高 风险 行业 。f 医学 的高难 复杂 性 和局 限性 , 中规 定 : }于 { 病历 所包 含 的 资料 是 患者 隐私 的一部 分 , 有 患 者 允许 没
医疗 行 为具 有 “ 蘑 效 应 ” 使得 在 医疗 过 程 中有 时 发生 对 患 者 不 得使 用 。当然 医疗 机 构 “ 双 , 有法 律 的提 供 资料 责 任 ” “ 公 共 利 、为
医 疗 机 构 负 责 保 管 ; 有 在 医 疗 机 构 建 立 门 ( ) 病 历 档 告 )医学 影像检 查 资料 、 检查 同意书 、 术 同意 书 、 术 及麻 没 急 诊 、 特殊 手 手
案的, 门( ) 其 急 诊病 历 由 患者 负责 保 管 。 院病 历 由医疗 机 构 醉记 录 单 、 理资 料 、 住 病 护理 记 录 以及 国务 院 卫 生行 政 部 门 规定 的
图 表 、 像 、 片 、 资 料 的 总 和 , 括 门 ( ) 病 历 和住 院病 务 院令 发 布 的《 影 切 等 包 急 诊 医疗 事故 处理 条 理 条例 》 十 条 规定 患 者 有 权复 第
历 。l 医 疗机 构 建有 门 ( ) 1 I 在 急 诊病 历档 案 的 , 门 ( ) 病 历 印或 者 复制其 门诊 病历 、 院志 、 温单 、 嘱单 、 验单 ( 验报 其 急 诊 住 体 医 化 检
病历病案所有权归属及相关权利限制分析

重, 理应人罪 。 然而 , 由于《 刑法》 中没有规定抢劫 国有档案罪 , 理论
界 关 于抢 劫 国有档 案行 为 如 何 定 性 也 就有 了不 同的 看 法 :第 一 种
2完善档案犯罪罪名。如前文所述 , . 我国《 档案法》 刑法》 和《 在 打击档案犯罪 的立法规定上并不一致 , 使得 《 档案法》 中的刑事责 任条款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成了一纸空文 ,为了更好地保护 档案安全 , 维护档案管理工作秩序 , 笔者以为基 于《 档案法》 2 、 第 4 2 5条的规定 , 刑法 》 在《 中应增加下列罪名 :1故意毁损档案罪 ; ()
★课题项圈: 宁省教育厅 20 辽 09高等学校 科研项 目 《 于患者知情 同 关 意权 的法伦理
学研 究》项 目编号 :0 9 4 6 成果之一 ( 2 0A 6 )
关键 词
根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条规定 :病历是指医务人 第 “ 员在医疗活动过程 中形成的文字、 符号 、字“ 档案”是临床医护人 , 员在医疗 活动 中形成的客观、 完整 、 连续地对病人病情变化及诊疗 经过与结果 的记录 , 是最直接 、 科学 、 系统 的记 录疾病 的诊疗 过程 的医疗信息的汇集 。 以, 所 病历病案既是患者的连续就医“ 档案 ” 资 料, 也是医学科学研究 的重要科研资源。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最新版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纸质病历由各临床科室负责保管,电子病历由信息部门负责保管。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放置在干燥、通风、防潮、防盗的专用柜内,确保病历不受损坏。
(2)病历柜应上锁,钥匙由专人负责保管,严禁私自携带病历出柜。
(3)定期对病历进行检查,发现缺失、损坏、涂改等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4)病历保存期间,严禁私自销毁、篡改、泄露病历信息。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经审批后,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销毁过程应严格记录,相关人员应在场监督。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死亡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部门,确保病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7. 病历保存环境:应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病历保存环境,确保病历安全、整洁、易于查找。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病历内容应清晰、工整、规范,不得涂改、撕毁。
(3)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墨水。
(4)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缩写、简写或非正式表达。
2. 病历书写内容(1)门急诊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及转归等。
(2)住院病历: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及操作记录、查房记录、会诊记录、辅助检查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病历管理制度精品

病历管理制度精品
病历管理制度的第二部分是病历的整理和归档。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病
历的整理和归档系统,确保病历的存档和查找工作有序进行。
医生在门诊
或住院期间,应该按照病历的时间顺序归档,方便后续查找和使用。
医疗
机构还应该定期对存档的病历进行检查,确保病历的完整和准确性。
病历管理制度的第三部分是病历的保密。
病历中包含了患者的个人隐
私信息,医疗机构有责任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对
病历的查阅和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只能在必要时访问患者的病历,并且要
保证不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
病历管理制度的第五部分是病历的定期归档和销毁。
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医疗机构应该对病历进行定期的归档和销毁。
归档部分的病历应该
存放在专门的存档库中,并且制定详细的归档和销毁流程,确保病历的安
全和机密性。
病历管理制度的第六部分是病历的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病历
质量管理制度,对病历的书写、记录和整理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通过
定期的病历质量抽查和评估,医疗机构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提高病历的质量水平。
总之,病历管理制度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医疗质量、保护医患双方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病历的准确和安全,为医疗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病历隐私权的保护及侵权认定

病历隐私权的保护及侵权认定【要点提示】1、病历隐私权又称为病患隐私权,或医疗隐私权,是信息隐私权的一种,隐私权是患者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基本案情】小丽和小东2009年通过网络相识,并很快坠入爱河。
2011年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小东在夫妻生活中总是力不从心,经医院诊断为性功能障碍。
经历长期的焦虑、争吵、冷战后,两人最终于一年后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后小东希望继续与小丽交往并复婚,遭到小丽拒绝。
小东多次到小丽单位及住处吵闹,并与小丽家人发生冲突,在一次冲突中,小东的眼镜被损坏。
因不堪被小东纠缠,2012年7月,小丽用同事的手机给小东发送一条彩信,内容为小东的病历;2012年10月,小丽携两位朋友与小东在咖啡店谈判,提及小东病情,称不可能再和小东复婚;2012年12月,两人在小东单位门口发生纠纷,小丽将病历复印件摔向小东并称“你不是男人结什么婚”。
小东认为小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及财产权利,多次在小丽家人住处张贴小字报,称小丽系骗婚行为,对小丽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
小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小丽归还原告病历,向原告公开道歉,赔偿配眼镜费用5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
【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病情和健康状况属于私人信息和秘密,被告在与原告离婚后仍持有原告病历,原告要求返还,法院应予支持。
被告在双方婚恋纠纷中曾提及原告病情并复印原告病历,主要针对原告本人,并无故意向不特定的公众散布、传播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犯。
原告张贴小字报对被告及其家人进行人身攻击,行为显属不当,其要求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眼镜破裂并非被告所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秦都区法院遂判决:被告小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小东病历原件;驳回原告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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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病历所有权归属
【摘要】本文从病历的概念、特征,国外对病历所有权的相关规定,病历所有权的理论归属等方面来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的观点,即病历应当归医疗机构所有。
【关键词】病历;病历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中图分类号】913【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7—9297(2019)03-0199-03病历作为患者的就医文字“档案”,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于一体的宝贵资源,是医院提供和完成医疗保健服务的记录以及实现患者权利的具体反映。
由于其在医疗纠纷进行鉴定和处理中的重要作用,病历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
对于病历所有权的归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人们始终没有达成共识.本文将阐述笔者对病历所有权观点,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病历的概念及特征(一)病历的概念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
病案,是指当病例被医疗单位归档以后成为病案。
在病历使用上,可以以记载内容“是否需经医务人员凭借专业知识判断制作”为标准,将病历分为客观病历资料和主观病历资料。
1.客观病历资料.例如体温单、线片、血液生化检验数据等,系由医疗人员以仪器制作而成,其个人主观成分的因素较少,患者可有一定的使用权——即阅览权及获得复印件的权利。
2.主观病历资料,例如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等信息,其制作描述对象为患者之病情,但该项信息的完成为医师凭借专业知识、
经验,依据主观认识判断的结果,是制作者精神层面智能的结晶.且不同的医师可能得出不同的诊断.这部分资料一般不向患者提供。
(二)病历的特征1.病历是一种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
所谓特定物是指其自身具有独立的特性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被他物所代替。
病历是特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特定记录.因此病历是典型的特定物,且对医院、医务人员及患者本人都有特定价值。
病历的特定性,决定了其具有独一无二性和不可替代性,一旦灭失,没有替代品。
2.病历还是一种不可分物,具有完整性。
以住院病历为例.可由一系列主观和客观的记录组成.虽然一份完整的病历包含多个部分.但从医学意义上看,无论离开了其中哪一部分.都将失去存在的意义.都将无法反映患者的完整治疗过程。
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病历是诉讼法上的证据,是书证、物证的一种,病历的完整与否直接影响到其证明力的大小.所以在医疗管理活动中十分强调病历的完整性。
二、国外对病历管理的相关规定(一)美国的概况据文献报道,美国在1974年制定了《联邦隐私【作者简介】古津贤(1963一),男,天津人,法学硕士,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医事法学、误诊学。
1:+86-22—23542694;-:@..·200·法》,医疗机构据此制定了向患者出示病案的规定。
1985年又颁布了包括病案请求权内容的《统一医疗信息法》,至此从法律上保证了患者及其家属对病案出示的请求权。
现在美国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在立法中保证了患者请求病案出示的权利。
患者相应的请求权,可被看做是患者的“病案所有权”,该项权利通常可分为3种,即接触或得到有关信息复制件的权利、要求某种信息被改正的权利以及保密权利等,法律中规定了对患者信息权利侵犯的惩罚措施。
而在仍延续着传统的“病案应为保管病案的医疗服务提供者所有”的一些州,医疗服务提供者没有泄露、出售、销毁、改变或让其他任何人接触病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