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上海浦东彩虹印刷厂、阮贤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中级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0-12-13【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0)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建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与他人事先共谋后,由李某某以虚假身份收购上海圣凯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凯公司”)、上海纸兴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兴公司”)等十家公司,并以这十家公司的名义向税务机关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由李某某等人将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务开票电脑、IC卡等送交他人对外虚开,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余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亿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其中税额1,800万余元。
同时,李某某等人又将22份伪造的深圳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其收购的圣凯公司、纸兴公司等六家公司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价税合计1.3亿余元,其中税额1,900万余元。
至案发,已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80余万元。
2010年6月30日,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证人沈某某、常某某、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人员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相关税务机关、工商机关、深圳文锦渡海关出具的书证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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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2-24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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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 限公司在经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 业务来往的情况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 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 专用发票共计8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 海某某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2014年11月间,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在经营期 间,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在无实际业务来往的情况 下,通过崔某某(另案处理)从太和县某某纺织品有限公司、安徽省临泉县某某纺织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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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和县某某纺织品原料有限公司、宿迁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8 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0627609元,税款人民币1544182.58元。后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5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能 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经教育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才作了如实供述。
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 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 元。 (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 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 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张某、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 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 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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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以及被告人张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2015年7月23日,被告人张某在其居住地被抓获,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 为,并经查证属实;同年8月3日,被告人沈某某接民警电话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后于同年8 月9日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曹某某、被告人张某、沈某某 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证 言,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注册信息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税务行政处罚决 定书,税收缴款书,户籍资料,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单位上海鸿速印务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单位上海鸿速印务有限公司、韩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上海市【裁判时间】2015-08-12【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XX印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嵇某某,女,1994年8月出生,系XX公司员工。
被告人韩某某。
被告人姚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 公司及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XX公司诉讼代表人嵇某某、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单位XX公司在与开票单位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由其法定代表人韩某某通过被告人姚某某介绍的张乙(另案处理)的电话,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张乙虚开了上海XX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157,608元,税额168,199.44元,均由XX公司向税务机关作了申报抵扣。
2014年11月25日、2015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单位XX公司也于案发后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相应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嵇某某及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海市闸北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涉税信息证明》,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被告单位XX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XX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人韩某某、姚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汤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2000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 万元,2006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5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江阴市公 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 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这是一起涉及巨额税款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警方表示,这两个犯罪团伙长期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亿人民币。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通过与外地企业合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再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有需求的企业,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这种虚开发票犯罪行为造成了巨额税款损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警方在长时间的侦查中发现,这两个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利用网络和各种社交平台进行秘密联系和交易。
他们在制作、销售、交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极力隐瞒违法犯罪行为,给执法部门的打击和查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了打击这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上海警方组织了强大的行动力量,对两个犯罪团伙同时展开了集中打击行动。
在行动中,警方成功抓获了多名主要嫌疑人,并查获了大量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关证据。
经过深入审讯,这些犯罪团伙的成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为警方查清了案件的真相,也为案件的后续审理提供了重要线索。
目前,警方已经依法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还在深入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力求将所有参与这起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一网打尽,绝不姑息。
上海警方呼吁广大企业和公众,要时刻维护国家税收的正常秩序,不轻信虚假发票交易,不向虚开发票犯罪分子投资,共同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行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此次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为,不仅仅是对经济犯罪的一次有力打击,更彰显了国家打击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和执法部门的高效执行力。
警方表示,将会继续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打造清朗的税收环境,为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行做出积极贡献。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

上海警方捣毁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上海警方近日成功捣毁了两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该行动是全市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一项重大举措。
据警方透露,这两个犯罪团伙已经在上海地区从事虚开发票犯罪活动数年,他们利用各种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取巨额财物,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介绍,这次打击行动由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指挥,全市各地公安机关联合行动,通过缜密侦查和追踪,成功锁定了两个虚开发票犯罪团伙的成员及其活动地点。
在行动中,警方抓获了20余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了大量的虚开发票和相关证据,打击了数十起虚开发票犯罪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该类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
据了解,这两个犯罪团伙采取了多种手段进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他们通过伪造公司、或者非法获取其他真实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注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他们收购或者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将这些发票销售给需要开票的公司或者个人,非法获取高额中间差价。
他们通过多种手段掩饰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虚开发票并骗取国家补贴或者税收优惠政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不容忽视。
虚开发票不仅会给受害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损失,也会造成税收漏税和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构成威胁。
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参与。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大对虚开发票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遏制各类经济犯罪活动的蔓延势头,保障市场秩序和国家财政安全。
他们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打击经济犯罪的举报工作,一起为社会的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此次行动的成功打击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团伙,有效震慑了潜在的犯罪分子,也为上海市的经济秩序和安全保驾护航。
相信在上海市公安机关的不懈努力下,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打击和制裁,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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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单位上海浦东彩虹印刷厂、阮贤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上海市
【裁判时间】2015-10-30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会计。
被告人阮某某。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5)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赵某某、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阮某某在担任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厂生产厂长期间,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了上海浦东晓某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0万元,税额为101,709.38元,
上述发票均由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入账并办理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2015年4月7日,被告人阮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同年10月13日,被告单位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
一审答辩情况: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某的证言、银行凭证、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抵扣证明、扣款回执、纳税申报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被告人阮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被告人阮某某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情节严重,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阮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自首,被告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对被告单位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阮某某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上海浦东彩某印刷厂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
二、被告人阮某某犯(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被告人阮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泰忠
审判员苏琼
人民陪审员孙根祥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