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公共基础知识 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知识拓展
缓刑的其他规定
1.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
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减刑
(六)假释。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裁量种类
累犯
自首 缓刑
立功
数罪并罚
自首:犯罪以后自 累犯 动投案,如实供 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 述自己的罪行; 在刑法执行完毕或 或被采取强制措 施的犯罪嫌疑人、 者赦免以后,与法 被告人和正在服 定期限内又犯一定 刑的罪犯,如实 之罪的犯罪分子。 供述司法机关还 分为:一般累犯 未掌握本人其他 特殊累犯 罪行的行为。
对于被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的犯罪人,最终有三种 处理结局: a.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 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 无期徒刑。 b.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 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c.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 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适用对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例外:a.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c.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 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外。 不适用死刑,同样意味着不适用死刑缓 期两年执行。 (3)适用程序 a. 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 院进行一审。
b.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 (3)死缓的适用 由于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死刑的一项执行方式, 故作为死刑中的一种过渡性处理 方法,在宣告死刑缓期执行时, 其最终结果还有待确定。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 (边)境的刑罚方法。 特点: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 用。单独适用的,从判决确定之 日起执行;附加适用的,从主刑 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刑罚裁量制度
指人民法院根基行为人所犯罪行 及形势责任的轻重,在定罪的基 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 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是否 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旳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助于发挥刑罚旳功能、实现刑罚旳目旳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旳规定而形成旳、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构成旳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旳刑罚措施,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
对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旳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合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合用。
对一种罪可以合用一种附加刑,也可以合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旳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渐发展和完善旳。
1979年刑法参照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种科学旳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合用旳重要刑罚措施。
主刑只能独立合用,不能附加合用。
一种罪只能合用一种主刑,不能同步合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旳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与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旳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旳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旳刑罚措施。
在剥夺人身自由旳刑罚中,它是最严厉旳惩罚措施,重要合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旳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旳刑罚措施,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旳惩罚手段,重要合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尤其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局限性以平民愤旳很少数罪行极其严重旳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尚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合用旳刑罚措施,又称从刑。
刑法概述

2、从法定情节上严格限制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在有死刑之罪的条文中,死刑都是作为选择刑罚而规定的,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没有把死刑规定为唯一适用的刑罚,即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因此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 ,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的,只有其中极少数罪大恶极、罪该处死的 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 ,虽然对走私、投机倒把、盗窃、流氓、故意伤害等几类犯罪也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 补充规定了死刑 ,但仍然是以“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严重”等作为适用死刑的严格的限制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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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3、从核准的程序上严格控制
杨希贤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 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人、强奸、 抢劫、 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 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 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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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 《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 按我国刑法分则规定,适用无期徒刑的有二十个条文,连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 同严惩严重经济犯罪的决定和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可以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 适用无期徒刑的,共涉及二十九个条文。此外,军职罪条例还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 规定有十个条文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罪行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严重的反革命和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流氓、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贪污、惯窃、诈骗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主要在监狱执行。无期徒刑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 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终身监禁的刑罚。但是,只要罪犯认罪改造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 ,改恶从善,仍有希望获得人身自由。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罚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 的目的,不是单纯的“惩办主义”,而是为了教育改造犯罪分 子。
刑罚种类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
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翬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與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规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眛执行13年以上,述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舉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舛。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侏。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伴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刑罚作为刑法实施的核心手段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的方式。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本文将着重讨论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
一、主刑主刑是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种类,指的是对犯罪分子直接加以施行的刑罚。
主刑的种类多样,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主刑进行介绍。
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期徒刑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有期徒刑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
固定期限有期徒刑是指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服刑年限的刑罚,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通过法定和裁量期限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刑年限。
2.拘役:拘役是一种比有期徒刑刑期较短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
拘役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居住,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
3.监禁: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特定的监狱或看守所中,剥夺其自由身份并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改造。
监禁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刑期较长,同时也适用于某些特殊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附加刑除了主刑,刑法中还规定了各种附加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补充惩罚和约束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附加刑种类。
1.罚金:罚金是指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罚,通常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为适用条件。
罚金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所得等因素相关。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暂时或永久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益。
剥夺政治权利旨在对犯罪人员进行政治上的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利用政治手段危害社会。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加以取消、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分子非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我国法定的主刑有哪些种类
我国法定的主刑有哪些种类1、管制,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2、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4、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可以说刑罚就是刑事处罚的简称,而我国的刑事处罚主要分为了两大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每一类当中又具体分为了一些细小的处罚。
那大家知道主刑有哪些种类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主刑有哪些种类▲1、管制,管制是最轻的主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
在同犯罪的长期斗争中证明,管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
对于犯罪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放在群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国家负担。
▲2、拘役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是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它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3、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本法分则中,凡规定有法定刑条文的,都规定了有期徒刑。
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适用面宽,机动性大,既可以适用于较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因而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一刑罚方法的比适用其他刑种的都多。
▲4、无期徒刑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同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有效手段。
有了无期徒刑,可以减少对死刑的适用。
对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但判处有期徒刑又较轻的罪犯,适用于判处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种。
它与有期徒刑都是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即死缓。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 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
There are many times when people are confused throughout their lives, and every time they are confused, theygrow up.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只要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免除处罚。
刑罚是对犯罪分子的处分,也是对犯罪分子的威慑。
刑罚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通常公民犯了罪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那到底《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呢?也有一些罪犯会被免于刑事处罚,那究竟哪些情形下会被免于刑事处罚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详情吧。
一、《刑法》中规定的刑罚有哪些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有主刑和附加型两类。
(一)主刑有以下五种:1、管制。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2、拘役。
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二)附加刑有以下三种: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形可免予刑事处罚免予处罚,又称免予刑事处分,即对被告人作有罪宣告,而免除其刑事处罚。
刑法37条规定“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但刑法在具体条款中又有11个事由、5个罪名明确规定了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除此,其它罪名没有明确。
是刑法总则中的37条涵盖所有的分则条款,凡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刑罚的,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还是仅仅限于这11个事由、5个罪名。
《刑法》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
第八章刑罚的概念和种类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节管制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管制期满解除】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刑罚试题
刑罚[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款B.取保候审C.管制D.监视居住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刑罚、行政处罚、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
[单项选择题]2、根据《刑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前罪和后罪不一定都是故意犯罪B.前罪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可以是管制或拘役C.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3年内D.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刑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
[单项选择题]3、根据刑法相关理论,下列有关数罪并罚的原则说法错误的是()。
A.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B.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C.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D.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数罪并罚的原则。
选项A实际上表述的是限制加重原则。
[单项选择题]4、禁止令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对犯罪分子作出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解除特定的人的一种司法措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关于适用禁止令的说法,正确的是()。
A.禁止令可以与假释同时适用B.禁止令不得与主刑同时适用C.禁止令可以与逮捕同时适用D.禁止令可以与宣告缓刑同时适用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禁止令。
禁止令可以与管制和宣告缓刑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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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规定的刑种有主刑和附加刑两种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管制是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实行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为6个月以上1 5年以下,数罚并罚最高不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5)死刑。
死刑就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它主要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
死刑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死缓)。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法,不是独立的刑种。
《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
二·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罚金刑是一种财产刑。
它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和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
判决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
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遂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