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与附加刑的详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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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刑罚体系,是指由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 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权益剥夺
刑罚体系
独立适用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主 刑 ○附加刑
2
二、主刑
管制
拘役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一)管制
所谓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 身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对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犯罪的外国人不能适用 2.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驱逐出境,而非应当 3.对于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 行;对于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从主刑执行完毕之 日起执行。
刑法分则某条文规定:“犯A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犯A罪,但情节较轻,且身无分 文。对此,下列哪一判决符合该条规定?
(五)死刑
所谓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法方法,是 最严厉的刑罚方法,所以,又称为极刑。
我国对死刑的限制
1、适用条件上进行限制——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上进行限制——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 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死刑复核程序。 4、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保留死缓制度。它不是独立的 刑种,而是执行死刑的方式。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1)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即投放

主刑附加刑包括什么

主刑附加刑包括什么

一、主刑附加刑包括什么中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

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

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

主刑附加刑包括什么二、主刑和附加刑的区别主要区别是,性质不同、种类不同、特点不同,具体如下:(一)性质不同1、主刑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2、附加刑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二)种类不同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三)特点不同1、主刑只能独立适用。

2、附加刑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如何执行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定义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1 2
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14-1 刑罚的体系

14-1 刑罚的体系

(2)死刑缓期执行的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 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 期间不能计算在两年的考验期内.死刑缓期执 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期间及两年的考验期 不能计算在减刑后的有期徒刑刑期内. (3)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及其计算 包括四种情况:(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3)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 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4)除刑法 第57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 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 并强迫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措施.是刑罚 体系的中心,任何一种犯罪的法定刑中都有有 期徒刑,也是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刑种.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刑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 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 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其他 劳改场所,指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等.
(二)罚金的数额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 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从刑法对 罚金数额的规定看,主要有倍数罚金制, 比例罚金制,定额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 制四种方式.
(三)罚金的交纳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交纳有四种方 式.(1)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 分期缴纳.(2)强制交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3)随时交纳.对于不能全部缴 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 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4)减 免交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 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

刑法分论重点总结刑法是一门研究罪与刑的法律学科,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犯罪构成、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犯罪责任与处罚等。

在刑法学中,有一些重要的分论点是需要重点总结和梳理的,下面将对一些重要的刑法分论点进行总结。

1.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确定与否的关键。

通常包括客观方面的物质要件和主观方面的精神要件。

物质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而精神要件则体现在故意、过失等主观心态上。

对于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中的重点问题。

2.刑罚种类与量刑准则: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

附加刑主要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

量刑准则是判定犯罪分子应该具体应该处以怎样的刑罚的规范。

常见的量刑准则包括刑法规定的最低刑、最高刑、量刑原则和量刑因素等。

3.犯罪责任与处罚:犯罪责任是指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根据犯罪分子的精神状态,犯罪责任分为完全刑事责任和限制刑事责任。

处罚则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进行的惩罚。

刑法学中关注的问题包括量刑原则、量刑因素以及刑事处罚的目的。

4.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刑法中存在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整个刑事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刑法基本原则包括法律的适用于否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主观过错原则、责任能力原则等。

这些原则在刑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具体的应用。

5.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与刑事政策紧密相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预防和惩治的政策方针。

在刑法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考虑刑事政策的导向和目标。

同时,刑法中的条文和规定也会对刑事政策产生影响。

因此,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是刑法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6.刑法与刑法解释:刑法的分论点是刑法学中的核心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总结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不仅仅是一门学科,更是对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学科。

刑法学的研究需要与刑事政策、实践和相结合,共同推动刑法学术的进步和发展。

知晓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

知晓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

知晓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刑罚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刑法对犯罪行为给予了不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掌握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刑罚并分析其区别。

一、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一种刑罚,适用于刑法中规定的一定刑期。

有期徒刑是在刑期内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并附加一定的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征用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其在监狱之外的社会活动权利。

刑期的长短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通常为数年到数十年不等。

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无固定刑期的刑罚。

与有期徒刑相比,无期徒刑为终身刑罚,犯罪分子在监狱内度过余生。

对于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罪行,如特别严重的谋杀案件或恐怖主义行为,法律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

三、死刑死刑是一种最高刑罚,即对罪行极其严重、危害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实施处决。

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极端惩罚,一般适用于重大犯罪,如谋杀、恐怖主义、贩毒等罪行。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死刑已经被废除或在实践中不再执行。

四、罚金罚金是刑法中一种经济处罚,即要求犯罪分子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罚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常见于轻微犯罪行为,如交通违章、违法建筑等。

罚金的数额一般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罪犯的财力状况来确定。

五、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剥夺其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这是一种常见的附加刑,旨在削弱犯罪分子的社会影响力,并限制其对社会造成更多的危害。

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禁止担任公职、参选权、选举权等。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刑罚多种多样,每种刑罚都有其适用范围和特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是主刑的形式,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来确定刑罚的长短;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形式,作为额外的惩罚手段加在主刑之上。

刑罚种类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
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二)死刑的适用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翬教育和改造。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與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规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眛执行13年以上,述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舉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舛。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间的改造,依法被减为有期徒刑,有的还得到假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对犯罪分子进行关押。这体现了无期徒刑作为刑罚的惩罚性。(2)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这就是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减刑,将在监狱服刑终身,这体现了无期徒刑刑罚的严厉侏。终身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是无期徒刑的最突出特征。(3)在内容上表现为对犯罪分子进行强制劳动改造,这伴现了无期徒刑矫正、教育罪犯,使之成为社会新人的积极作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刑罚作为刑法实施的核心手段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的方式。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本文将着重讨论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

一、主刑主刑是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种类,指的是对犯罪分子直接加以施行的刑罚。

主刑的种类多样,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主刑进行介绍。

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期徒刑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有期徒刑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

固定期限有期徒刑是指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服刑年限的刑罚,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通过法定和裁量期限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刑年限。

2.拘役:拘役是一种比有期徒刑刑期较短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

拘役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居住,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

3.监禁: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特定的监狱或看守所中,剥夺其自由身份并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改造。

监禁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刑期较长,同时也适用于某些特殊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附加刑除了主刑,刑法中还规定了各种附加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补充惩罚和约束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附加刑种类。

1.罚金:罚金是指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罚,通常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为适用条件。

罚金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所得等因素相关。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暂时或永久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益。

剥夺政治权利旨在对犯罪人员进行政治上的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利用政治手段危害社会。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加以取消、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分子非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刑罚


材料中的小刚经常向过往小同学要钱属于一般 违法行为;参与抢劫属于犯罪行为。
(2)材料中的小刚从找点零花钱到参与抢劫, 这说明了什么?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 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若不及时改正,发展下去, 就可能导致违法犯罪。因此,我们只有防微杜 渐,才能防患于未然。
2010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五中 级人民法院对文强等人涉黑案进 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包 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 罪并罚,判处文强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
人全部财产。
5月21日二审宣判,重庆市 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文强、 周晓亚、黄代强、赵利明、陈 涛等5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 院的判决。
3.一般违法与犯罪有密切的联系,因此我们不应该 ( A. B. C. D.
C
4.“少了一枚铁钉,掉了一只马掌;掉了一只马掌, 瘸了一匹战马;瘸了一匹战马,败了一次战役;败了 一次战役,丢了一个国家。”下面的格言和这首英格 兰民谣蕴含道理不同的是( )
D
A.小洞不补,大洞难堵 B.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C.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D.众人拾柴火焰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主刑与附加刑的特点: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的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相互附加 并用。 附加刑的特点:即可作为主刑的附加同时适 用,也可独立适用。
被告人刘某某、宋某 某、张某(女)因对“蓝极速 网吧”不满而起意报复,并 使用放火手段危害公共安 全,致25人死亡,多人受 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 放火罪,后果极为严重。
李某等三人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
新华社报道,经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定巴桑等30名 被告人分别构成放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罪、妨害公务罪、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处3人无期徒刑;7人15年以 上有期徒刑;20人3年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之一的拉萨市德庆县的僧人巴桑,因带领其他5 名僧人和5名当地闲杂人员,打砸德庆乡人民政府、打砸焚烧11家 商铺、围攻警务人员、抢劫财物,造成巨大损失,犯了寻衅滋事等 罪。跟随巴桑的其他5名同案犯僧人中,2人被判有期徒刑20年、3 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思考:(1)他们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 (2)他们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及所属违法行 (3)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了什么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资料-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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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的种类和体系(非常重要)一、刑罚体系的概念(低频考点)所谓刑罚的体系,是指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作为刑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二、刑罚方法的分类(低频考点)刑罚方法的分类,基本上有两种方法:(一)根据具体刑种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和资格刑四种。

(二)根据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作出划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的刑罚方法被区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大类。

根据《刑法》第33条之规定,我国刑法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刑,这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低频考点)(一)体系完整、结构严谨。

(二)宽严相济、目标统一。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四、主刑(高频考点)所谓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需要注意:第一,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第二,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

(一)管制1、管制的概念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管制的特点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它具有以下特点:(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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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罪行较轻、可不予关押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其他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适用范围: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
死刑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特点:只有刑法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范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范围:罪行较轻但仍需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有期徒刑具有一定期限、有期徒刑的基本内容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
两种适用方式: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正当债务的偿还条件:必须是犯罪人在没收财产前所负债务;必须为正当债务;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并查证属实;④必须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处罚对象:外国人
主刑和附加刑的运用总结
刑法种类按照受罚强弱的不同排列,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主刑
管制
对犯罪人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管制不予关押;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具有一定期限;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分类及后续处理:
死缓,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后续处理:减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死刑
立即执行死刑
执行期: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附加刑
罚金
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适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方式:选处罚金,如果适用只能单独适用,不做附加适用;单处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或初犯、偶犯或有悔罪表现的;并处罚金,与主刑附加使用;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点:是自由刑中最严厉的刑法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不可能孤立适用,即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适用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情节严重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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