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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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服装管理制度

辅警服装管理制度

辅警服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辅警的着装行为,提高辅警形象和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着装要求1. 辅警着装应整洁、得体,符合公共形象。

2. 辅警着装应与所属部门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相适应。

3. 辅警着装应具备功能性和安全性,不得影响工作效率。

第三章着装标准1. 辅警上衣:应选择制服或工作服,颜色为深色或浅色适宜,不允许穿着太过花哨或夸张的服装。

2. 辅警裤子:应选择合适的裤子,不宜过紧或过宽,裤腿不可太长或太短。

3. 辅警鞋子:应选择适合工作环境的皮鞋或工装鞋,不得穿着拖鞋或运动鞋。

4. 辅警帽子:应佩戴符合形象的帽子,不得挑选花色太浮夸或过于个性化的帽子。

5. 辅警配饰:不得携带过多的配饰,不得佩戴大型首饰或夸张的饰品。

第四章着装注意事项1. 辅警着装应保持清洁,定期更换衣服和鞋子,保持整洁卫生。

2. 辅警着装应按季节适时更换,不得穿着过厚或过薄的衣物。

3. 辅警着装应注意搭配,不得穿着不相称或颜色搭配不当的服装。

4. 辅警着装应注意保养,不得穿着破损或褪色的服装。

第五章着装检查1. 辅警着装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辅警着装检查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对符合标准的可给予奖励,不符合标准的需进行整改。

3. 辅警着装检查结果应做好记录,以备日后查阅。

第六章着装奖惩1. 对着装得体的辅警可给予表彰和奖励,提高士气和工作激情。

2. 对着装不当的辅警应给予批评和警告,并要求及时整改。

3. 对多次着装不当的辅警应做出相应处罚,以提醒其注意形象问题。

第七章着装督导1. 辅警着装督导由上级部门或专门督导组织负责,持续跟踪和监督辅警着装情况。

2. 对发现问题的辅警需及时通知,并要求立即整改。

3. 着装督导结果应及时报告给上级领导,做好情况反馈。

第八章着装意识培训1. 辅警应定期进行着装意识培训,提高形象意识和形象修养。

2. 着装意识培训内容应包括形象管理、着装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3. 着装意识培训应由专业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要求辅警认真学习和领会。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03.29•【文号】公装财[2005]80号•【施行日期】2005.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人民警察服装质量管理办法(公装财[2005]80号2005年3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以下简称警服)质量管理,保证警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及《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服装是指人民警察配发穿着的服装类、帽类、鞋类、标志类和装具类等统一制式服装及材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是警服生产和检验质量的唯一标准。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被装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人民警察服装目录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目录生产企业)、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公安部装备财务局反映和投诉。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六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是警服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被装处在警服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警服新产品的立项、研制、试用、审批以及技术标准的起草工作,并配合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标准化委员会(以下简称警标委)制(修)订警服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做好宣贯工作;(二)组织和采用质量统检、巡回检查及行业抽样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警服产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向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目录生产企业等有关部门通报质量检查结果;(三)负责对全国公安被装管理干部质检业务培训,指导各省公安厅(局)被装管理部门对警服进行抽检和验收;(四)对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警服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五)建立警服专家库,为警服研制、开发和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作为执法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好专业技能,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外表形象和内心品质,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针对当前警容警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推出了以下规范方案。

一、警容规范1.1 服装搭配1.警察制服应该整洁、干净、整齐。

佩戴的警徽、衔标、警号应宜正常、规范、工整。

2.训练服、便衣应按照相应的制式着装,不得将训练服、便衣因为训练或者工作需要搭配警察制服。

3.日常穿着包括内裤、内衣不得外露。

外出时应穿正式鞋,不得穿拖鞋、皮鞋、运动鞋等非正式鞋。

1.2 体型管理1.警察应该保持良好的体态,不得存在肥胖、体型不整、身材过瘦等现象。

2.针对身材过于瘦弱的警察,应提供合适的办法进行增重、增强体质,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体力不支的情况。

1.3 护理管理1.警察应该注意自身的护理管理,定期进行面部、脚部等部位的保养和清洗,保持整洁清爽。

2.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擦汗、擦脸,保持个人卫生和清洁,确保工作安全。

二、警纪规范2.1 工作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不得信口开河,超越权限盲目办事。

2.工作中应该认真记录、报告、登记有关案情、行动情况、犯罪嫌疑人信息等内容,切实保护好执法证据和案情。

2.2 services一效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予以回应,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2.对于服务对象,警察应该保持礼貌、耐心、温和的态度,不得辱骂、恐吓、谩骂服务对象。

2.3 工作环节的处理1.警察应该在工作中注重尊重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人身尊严,不得采用殴打、转移、关禁闭等非法、暴力手段。

2.工作中,警察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得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三、警容警纪方案的落实1.警容警纪方案应该由各地警务机关本着一线服务的原则,加强警容警纪规范的宣传,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各地警察人员的素质和由内到外的修养。

2.在实际运用中,执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对于违反警容警纪规范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基层执法队伍的信誉。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

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27•【文号】•【施行日期】1994.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改变人民警察服装生产供应办法和加强警服管理的通知(1994年6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安、财政厅、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决定将生产供应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由现行公安部统一生产供应的办法,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规定,在公安部指定管理的生产厂自行安排生产供应。

为加强人民警察服装的管理工作,合理划分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公安局在警服生产供应工作上的管理权限和职责,保障警服供应和做好警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改变警服生产供应管理办法后,公安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人民警察服装的式样、颜色、供应标准和着装范围等规定,加强对人民警察服装的宏观管理;各地公安厅、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公安部、财政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警服管理。

二、公安部警服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任务:(一)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与财政部共同调查研究人民警察服装的着装范围、供应标准、颜色和制式(含警衔等专用标志)等有关问题,以及制定有关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制定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技术、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

(三)对人民警察服装的生产采取指定生产厂的管理办法,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人民警察服装、服装材料和专用标志的生产。

按年度组织全国人民警察服装生产计划订货会,监督各地公安厅、局与指定生产厂签订生产供货合同,提供平等竞争、择优劣汰的条件,指导各地公安厅、局监督检查警服质量,保障按计划供应警服。

基层派出所服装规章制度

基层派出所服装规章制度

基层派出所服装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基层派出所民警服装着装,提高形象,增强警务执行力,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服装种类1. 夏季制服:蓝色短袖衬衫、蓝色长裤、黑皮带、黑皮鞋。

2. 冬季制服:蓝色长袖衬衫、蓝色长裤、黑皮带、黑皮鞋。

3. 特殊任务装:依不同任务需要分别配备。

三、着装要求1. 衣着整洁、无破损、不脏不乱。

2. 衣着不可过于紧身或过于宽松。

3. 衣物领口对齐,袖长适中,不可过长或过短。

4. 领带打法整齐,不可歪斜或过长。

5. 鞋面干净、整洁,不可破损。

6. 戴警帽时要端正,不可歪斜或不戴。

7. 佩戴胸标、警号牌、警徽等标志齐全,位置正确。

四、行为规范1. 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擅自更换服装。

2. 禁止将制服用于非工作场合。

3. 禁止在公共场所饮食,以防弄脏制服。

4. 禁止擅自改动制服,如剪裁、添加标志等。

5. 禁止穿着制服涉足非公共安全领域。

五、其他规定1. 每周一次集中校对服装,排查衣物破损、颜色变化等情况。

2. 若发现有衣物破损、涂污等情况需及时更换或清洗。

3. 特殊情况下如执行任务需更换特殊装备时,应事先通知相关领导。

4. 着装不合规范者,应当接受纪律处分。

六、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由相关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基层派出所民警服装规章制度旨在提高民警着装形象,强化纪律意识,确保派出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希望全体民警遵守规章制度,严格遵循着装要求,做到形象整洁、端庄自信,展现出基层派出所良好的形象。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89.11.17•【文号】•【施行日期】1989.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5月18日实施日期:1994年5月18日)废止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执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北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射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格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人民警察丰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持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边烟、吃零食,不准北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以射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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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0-25
【正文】
警察服装管理办法
第 1 条
为统一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警察机关制发之警察服装,属公有财物,其保管及使用人员应善尽保管维护之责。

第 3 条
警察服装系指依警察服制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制发之制服及标识。

第 4 条
警察服装采用国产材料,主料以采用毛、呢、棉、化纤为原则。

其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如附表。

附表:
┌──────────────────────────────┐
│警察服装名称制发标准使用年限及赔偿计算表│
├──────┬──┬────┬───────────────┤
│品名│单位│使用年限│赔偿计算│
├──────┼──┼────┼───────────────┤
│夏季警察制服│一套│一年│一赔偿计算以月为折旧单位,其│
├──────┼──┼────┤计算公式如左:│
│冬季警察制服│一套│二年│例如冬季制服一套,使用年限│
├──────┼──┼────┤二年,价格为二千元,赔偿时││冬大衣│一件│四年│已用五个月。


├──────┼──┼────┤ (价格)(折旧)(应赔金额) ││衬衣裤│一套│一年│ 1│
├──────┼──┼────┤2,000 (1-──×5)│
│皮鞋│一双│一年│ 24 │
├──────┼──┼────┤=1,583.35元│
│袜子│两双│一年│二使用不足一个月者,均以一个│
├──────┼──┼────┤月计算。


│雨鞋│一双│二年││
├──────┼──┼────┤│
│雨衣│一套│二年││
├──────┼──┼────┤│
│领带│一条│二年││
├──────┼──┼────┤│
│领带夹│一枚│二年││
├──────┼──┼────┤│
│裤带│一条│一年││
├──────┼──┼────┤│
│臂章│二枚│一年││
├──────┼──┼────┤│
│胸章│一枚│一年││
├──────┼──┼────┤│
│领章│一付│一年││
├─┬────┴──┴────┴───────────────┤
│制│一穿着夏 (冬) 季警察制服执行公务频繁致耗损较多之单位,│
│发│得由各该警察机关酌情缩短使用年限。


│标│二新进警察人员当年度因执行公务需要,以制发冬季警察制服│
│准│一套,夏季警察制服二套为原则。


││三警察服装每年应依物价指数与市面制作价格,由内政部警政│
││署统一编订制作价格标准,供各级警察机关服装制发参考。


└─┴────────────────────────────┘
第 5 条
警察服装损毁者,其赔偿责任依左列规定:
一在仓库者,由负责管理人员赔偿。

二在运输中者,由负责押运或运输人员赔偿。

三共同保管使用者,由共同保管人或使用人赔偿。

四配发个人使用者,由使用人赔偿。

前项赔偿之计算依附表之规定。

第 6 条
警察服装因执行公务或天灾、事变,或不可抗力等情事发生损毁时,应于原因消灭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损毁情形报由该管主管 (官) 查明层转主管机关核定后,依规定注销或补发。

警察服装之损毁在一定金额以上者,应报经审计机关审核。

第 7 条
警察服装使用人异动时,依左列规定处理:
一限期服务警 (队) 员服务期满离职时,应缴还服务期间所领用之冬、夏季警察制服、臂章、胸章、领章。

二资遣、辞职、免 (撤) 职人员离职时,应缴还臂章及所领未逾使用年限冬、夏季警察制服、胸章、领章。

三各警察机关相互间人员迁调离职时,除臂章应缴还原服务机关外,其余服装均随人移转。

四退休人员离职时除臂章外所领服装免予缴还。

五在职死亡人员所领服装得随殓葬。

违反前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移交不清者,依法处理。

第 8 条
警察服装损毁赔偿价款,由各级警察机关依规定缴库,其在中央机关者,为国库;在直辖市、县 (市) 机关者,为直辖市、县 (市) 库。

第 9 条
警察服装使用年限,自领用之日起算,已逾使用年限,由各警察机关自行注销。

逾使用年限经注销者除另有规定须继续使用或缴还外,概不缴还。

但学校或训练机关学员生领用之服装仍应缴还。

第 10 条
警察机关行政人员、义警、义消、民防、山地青年服务队等人员服勤服装暨驻卫警察、学校训练机关、专业警察及特殊勤务 (作业) 人员之服装,得视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规定,自行订定管理要点,层报内政部备查。

第 11 条
警察机关服装管理登记报表等格式,由内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 12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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