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总结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

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什么是税收饶让?税收饶让计算方法什么是税收饶让呢?它是指居民国对其居民在来源国因税收优惠而减免的所得税,视同已纳税并给予抵免,不再按照本国税法规定补征。
税收饶让是配合税收抵免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它是在抵免方法的基础上,为贯彻某种经济政策而采取的优惠措施。
税收饶让这种优惠措施的实行,通常需要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目前,发展中国家为了鼓励外国资本来投资,对外国投资者征收的所得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惠。
作为发达国家,如果对发展中国家减免的税款加以补征,其结果就会使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给予的税收优惠落空。
中国虽然目前还属于发展中国家,但“走出去”企业的数量已经不少。
对于中国“走出去”企业而言,如果没有税收饶让,就相当于没有最终得到投资国的税收优惠,只不过是将投资国减免的税款,转到中国缴纳了而已。
因此,只有“走出去”企业在享受了投资国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回国后及时申请税收饶让,才意味着投资国的税收优惠真正地享受到了。
“如果不能用好税收饶让条款,企业对投资国税收政策的掌握和整体的税收筹划将事倍功半。
”北京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在辅导“走出去”企业的过程中,特别重视税收协定税收饶让条款的讲解。
据了解,北京市国税局为了帮助中国“走出去”企业更好地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合法税收权益,专门编制了《税收协定服务手册》,特别是对税收饶让条款的宣传讲解,使“走出去”企业认识到了申请税收饶让的重要性,并纷纷从中获益。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税收协定条款的具体表述有所不同,因此税收饶让抵免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因此,“走出去”企业不仅要知晓投资国的税收政策,根据经营投资实际享受合法税收优惠,更要关注该国与中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关于税收饶让的约定,同时加强与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按规定申请税收饶让,以减轻境外投资的税收负担。
计算方法按综合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可计算纳税人所有来自国外(来源国)的所得的税收抵免限额,与纳税人在这些所有外国(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进行比较,确定出1个可抵免数额。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可以按照属地和属人两种不同的原则来确立。
按照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地域管辖权,也叫收入来源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在本国发生的收入实行征税。
按照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作居民管辖权,也叫居住管辖权,是指一个国家有权对本国的居民或公民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实行征税。
一个国家究竟是按属地或是按属人或是既按属地又按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以及行使到何种水准,这纯属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国际法并无明文规定。
目前,因为世界各国一般都按收入来源行使税收管辖权,但有很多国家又是按居住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以,就可能产生纳税人及其收入要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发生税收关系的问题。
这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情况,便使得纳税人因为来自国外的那部分所得而需承受双重纳税的负担。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各国都先后采取了一些不同的解决办法。
其中,有些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实行免税。
即绝对免税法。
这些国家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收入课税,而对其居民或公民来自国外的收入不行使税收管辖权,达就单方面地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的产生。
拉丁美洲的一些国家一直实行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分析(doc 9)

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问题分析(doc 9)国际税收抵免与国际税收饶让在世界现代税收制度中,在国际税收方面,关于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它对于解决重复课税和实行税收鼓励,促进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都有着积极意义。
一、关于国际税收抵免问题所谓国际税收抵免,就是本国的企业、公民或居民,在外国缴纳了所得税回到本国缴纳所得税时,将在外国缴纳的所得税款加以扣除。
它是现代税收制度中避免国家间双重征税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双重征税的产生及税收抵免的出现双重征税就是指一个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由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征税。
双重征税主要是由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引起的。
这种制度,但目前实行绝对免税法的国家已经很少了。
还有些国家在免除双重征税的实践中常采用减免法,即对在国外已纳税的所得按照优惠税率征税。
如此利时对已在国外纳税的所得只征正常所得税的五分之一。
另外有些国家采取扣除法来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即居住国政府在向其本国居民或公民来自世界各地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允许把已缴纳的外国的所得税额,作为汇总申报本国政府应税所得的一个扣除项目来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以上这些办法人们认为并不能彻底解决双重征税问题。
实践证明,在那些实行综合或单一税制的国家里,采用税收抵免法才是解决双重征税的主要方式。
采用税收抵免方式的国家是以纳税人的居住地而不是以收入来源地为根据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所以这些国家的所得税法都规定,对本国居民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收入所得进行征税。
但同时又规定,对来自国外的收入所得,如果在收入来源国已经缴纳所得税款的,允许在支付给本国政府的应税所得额中加以抵免。
世界上最早实行税收抵免的国家是美国,在1918年制定的美国税法典中规定了税收抵免的方法。
(二)国际税收抵免的原则、做法和形式根据国际实践的经验,抵免一般要符合以下的原则或条件:第一,只有税才能抵免,费不抵免。
关于税和费的区别,很多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美国规定得此较严格和详尽。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的积极意义

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的积极意义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也是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许多国家采取了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等措施。
本文将讨论税收抵免和税收饶让的积极意义,探讨其对个人和企业的促进作用。
税收抵免的积极意义税收抵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可以使用一部分特定的支出、捐赠或投资额来抵免应纳税额的制度。
税收抵免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激励个人和企业投资与创新税收抵免可以鼓励个人和企业进行投资和创新。
通过减少纳税额的方式,个人和企业可以从减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激励,进一步促进他们增加投资和创新的行为。
例如,许多国家对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给予税收抵免,这可以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2. 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税收抵免也可以用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通过让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捐赠等方式来抵免一部分税款,可以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
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公益项目的资金来源,还可以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3. 促进区域发展税收抵免还可以用于促进区域发展。
许多国家为了促进内陆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发展,采取了税收抵免的政策。
通过减免税收,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进入这些地区,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
4. 改善社会经济结构税收抵免还可以用于改善社会经济结构。
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行业给予税收抵免,可以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例如,许多国家对高技术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等给予税收抵免,以鼓励这些产业的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升级和转型。
税收饶让的积极意义税收饶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特定个人或企业减免部分或全部税款的制度。
税收饶让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增长税收饶让可以促进经济增长。
通过减免税款,个人和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其可支配收入,进而增加消费和投资支出。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市场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境外所得直接、间接抵免法与税收绕让剖析

实行全额抵免,在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会造 成居住国利益的损失。上例中来源国的税率40%高于居 住国税率30%。 如果甲国政府对总公司来自乙国的所得不征税或采用免 税法,仅对总公司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则: 甲国对总公司征收的所得税额 = 200×30% = 60(万元) 由此可见,甲国采用全额抵免法少征税10万元(60万元 – 50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因为:在实行全额抵免的条件下,不考虑外国税率 的高低,纳税人在外国缴纳的税款不论是多少,都可以 获得全部抵免。以致出现用本国的财政收入(税款)去 补贴本国居民承担的外国高税负的情况。
一、直接抵免法
(2)居住国税率等于来源国税率。这时已缴来 源国税额等于抵免限额,允许抵免额亦等于抵免 限额。 【举例3】 即假定甲国的总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分公司, 某一纳税年度,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200万元, 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130万元,来自乙国的分公 司所得70万元。分公司已按33%的税率向乙国缴 纳所得税23.1万元,甲国所得税率是33%。计法
A.计算抵免限额: 抵免限额 = 70×33%=23.1(万元) B.确定允许抵免额: 已缴乙国税额21万元 < 抵免限额23.1万元 允许抵免额为21万元 C.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额: 总公司应向甲国缴纳所得税=(130 + 70) ×33% – 21 = 45(万元)
2、限额抵免法计算
第二步:允许抵免额的确定 允许抵免额是“允许抵免的在国外已纳税额” 的简称。 抵免限额只是居住国政府可以给予跨国纳税人 抵免在国外已纳税额的最高额度,并不是必须 抵免的数额。 允许抵免额到底是多少,还须通过抵免限额和 在国外已纳税额这两个指标的比较来确定。
出口退税:“免、抵、退”税计算简便方法

“免”税,是指对⽣产企业出⼝的⾃产货物,免征本企业⽣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产企业出⼝⾃产货物所耗⽤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产企业出⼝的⾃产货物在当⽉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原理分析〗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内销的应纳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外销进项税额中,由于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存在着不⼀致,中间的差额部分不予退税,我们称为“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
所以要在上边的公式中剔出该部分数额,公式变为: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内销的进项税额-(外销的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数学运算后变为: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算出后的结果,⽆⾮是两种:>0,不涉及退税的问题;<0,需要进⼀步计算。
这个得出的负数不⼀定是全部应退的税额,如果全部内销的情况下,当期的进项⼤于销项也会出现应纳税额为负的情况,所以,我们还要计算税法最多允许退多少,即: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牌价×出⼝货物的退税率,算完⽐较,哪个⼩按哪个退,出⼝退税额就出来了。
其实过程很简单,以上我们没考虑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有这种情况只是在上边的基础上作⼀个修正。
具体我们来看⼀下:出⼝“免、抵、退”税的计算⽅法,计算分两种情况:1、出⼝企业全部原材料均从国内购进,“免、抵、退”办法基本步骤为五步:第⼀步剔税: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货物离岸价格×外汇⼈民币牌价×(出⼝货物征税率-出⼝退税率)第⼆步抵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第⼀步计算的数额)-上期留抵税额第三步算尺度: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货物离岸价×外汇⼈民币牌价×出⼝货物的退税率第四步⽐较:确定应退税额(第⼆步与第三步相⽐,谁⼩按谁退):注意:第⼆步⼤于第三步的情况下,当期应纳税额与确定的应退税额的差额为下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有关公式及手册核销时抵减额的计算

期末留抵税额减去15 栏的与纳税表差额. • 第24栏:当期应退税额(如20>23则为23,否则为20).此栏是免抵退税额与
计算退税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只退小的金额。
• 第25栏:当期免抵税额(20-24) • 第26栏:前期单证收齐,本栏是前期录入的报关单本期做了单证收齐并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的价格X(征 税率-退税率)
根据政策规定,公式中的数据解释如下: “征税率”和“退税率”,原则上是根据其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进行确定。 但实际操作中,日常的计算是根据进料加工合同手册登记时的“复出口商 品码”进行确定的。直到该进料加工合同核销时,才根据整个合同的出口 产品去确定其实际适用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举例: A企业10月份进口原材料100万元人民币,对应的手册的复出口商品码的 征税税率和退税率税分别为17%和13%,那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 额抵减额的计算如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0万X( 17% — 13%)=4万
销申请表》的有关数据计算出另两上抵减额(简称为调整数),且当月实际的 抵
减额=基数+调整数。
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汇总表解析
• 第1栏:出口货物销售额(美元),此栏表示本月所发生的直接出口 美元的销售额。
• 第2栏:出口货物销售额(人民币3+4),此栏表示本月所发生的直 接出口人民币的销售额,并且是等于第3栏加第4栏。
且在本期收齐了电子信息所有的人民币销售额。 • 第27栏:前期信息齐全,本栏是前期录入的报关单在前期做了单证收齐
注册会计师 CPA 税法 分章节考点讲解及例题 第十二章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十二章国际税收税务管理实务【考情分析】2015年新增加的一章,内容较多,2019年教材进行了删减。
近几年本章分值为:2015年2.5分,2016年8.5分,2017年3.5分,2018年9.5分。
本章以主观题形式考核的知识点主要是我国税收抵免制度这部分内容,其他知识点均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核。
第一部分重要考点回放一、熟悉的考点二、掌握的考点:我国的税收抵免制度【典型例题】中国居民企业A控股了一家甲国B公司,持股比例为50%,B持有乙国C公司30%股份。
B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公司的投资收益为300万元,按10%缴纳C公司所在国预提所得税额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按该国境外税收抵免规定计算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额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所得总额为15000万元(已考虑所有调整因素)。
其中取得境外B公司股息所得为380万元,已还原向境外直接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38万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
『答案解析』第一步:抵免限额1.多层持股条件的综合判断:B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不符合。
2.间接抵免负担税额的计算:本层企业B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A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210+30)+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760=(210+30+0)×(380÷760)=120(万元)。
即A公司就从B公司分得股息间接负担的可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的税额为120万元。
3.甲国的应纳税所得额=380万元+甲国B及其下层各企业已纳税额中属于A公司可予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万元=500(万元)4.抵免限额=500×25%=125(万元)第二步:实缴税额: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38万元+间接负担120万元=158(万元)第三步:比较确定:甲国:抵免限额=12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8万元,当年可实际抵免税额125万元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额=15000×25%-125=3625(万元)第二部分典型习题演练客观题:1.根据我国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的规定,下列从中国取得股息所得的申请人为“受益所有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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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总结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一、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2、境外所得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额的,不适用饶让抵免。
税收饶让:【例题·单选题】某公司2014年度取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取得境外投资的税后收益59.5万元。
境外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该企业享受了5%的税率优惠(两国之间签署税收饶让协议)。
该公司2014年度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
A.33.718B.34.375C.33.5D.37【答案】C【解析】境外实纳所得税=59.5÷(1-15%)×15%=10.5(万元),视同境外已纳所得税=59.5÷(1-15%)×20%=14(万元)扣除限额=59.5÷(1-15%)×25%=17.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25%+59.5÷(1-15%)×(25%-20%)=33.5(万元)。
【新增】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
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二、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适用所得: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
2、条件: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简易办法: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所得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规定税率50%以上的除外)。
【解释】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款在所得来源国的实际税率低于法定税率50%以上的外,才可以按12.5%计算抵免限额。
我国法定税率50%=25%*50%=12.5%可以理解为:1.境外实际税率高于12.5%,按12.5%计算抵免限额。
2.境外实际税率低于12.5%,高新技术企业按15%计算抵免限额。
如果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按法定税率25%计算抵免限额。
三、境外分支机构亏损的弥补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纽约分公司的盈利不能抵扣日本大阪公司的亏损;纽约分公司的盈利可以抵扣华盛顿分公司的亏
损)【解释】境外所得强调可以纵向弥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境外所得的横向弥补,仅限于同一个国家内横向弥补,不包括不同国家间的横向补亏。
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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