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也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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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生儿的命名权应由谁来行使

浅谈新生儿的命名权应由谁来行使

浅谈新生儿的命名权应由谁来行使在现行计划生育背景下,许多刚出生的孩子成为父母双方两三代家庭的唯一血脉。

由于受传统亲权思想的影响,许多长辈还是认为孩子只有跟自己姓,才属于自己的人。

新生儿命名权系父母亲权的一种延续,是父母行使监护权的一项重要权利。

因监护人间的意志冲突,使得许多原本幸福快乐的家庭矛盾重生,甚至家庭离析。

一、现行法律关于命名权的规定父母双方在行使新生儿命名权时,因意见不一时常引发诸多纠纷,甚至不利于新生儿将来正常行使姓名权等权利。

对于新生儿的命名权,现行法律规定又过于原则,不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从现行的法律的规定来看,新生儿的姓名权属于新生儿自身姓名权的一部分,因其在行使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因此其权利让渡给监护人行使。

同时,法律对新生儿的命名权作了一个原则的规定,认为子女要么随父姓或者随母姓,属于一种选择性的规范。

具体实践中,新生儿姓啥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这种协商选择是基于婚姻家事法律不便过于干预的原理,同时也受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所影响。

在权利本位的现行生活环境下,这种可协商机制已无法满足现行民众对法律的需要。

一方面法律不便过于干涉正常的家庭事项,一方面又迫切需要法律的帮助,因此,对于新生儿命名权法律是否该管,该如何管需要一个合理的调整。

二、命名权纠纷的现实困境因现行法律对子女的命名权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因此法律在处理子女命名权纠纷时显得苍白无力,但是子女命名权纠纷在日常生活中又时常存在,越来越多的此类纠纷无法通过的正常协商来解决,多数人寄希望于法律。

命名权纠纷能否通过法律途径顺利解决呢?笔者认为,这种答案是否定的。

当事人将此类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子女具有命名权,并排除对方妨害自己行使此项权利。

孩子姓氏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

孩子姓氏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

孩子姓氏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一、孩子姓氏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规定1、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未成年孩子跟母亲或是跟父亲姓,都是法律认可的。

2、孩子跟谁姓,可以父母协商确定。

父或母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改变孩子的姓氏,引起的纠纷,法院将责令恢复原姓氏。

3、孩子跟谁姓,不受父母离婚和父母其中一人死亡的影响。

如果夫妻离婚,父或母在未同另一方商量,改变孩子的姓氏,同样责令恢复原姓氏。

而父母其中一人死亡,另一方改变孩子的姓氏,如果与已过世一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通常是直系亲属,提出反对意见,经法院审查合情合理的,活着的这一方也不得改变孩子的姓氏。

这里还有种情况,父母离婚或一方死亡,家庭很可能会重组,出现继父继母。

那么,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一般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4、孩子跟谁姓,成年后孩子可以自己做决定。

依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未成年的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基本的决定判断可能有错误或有偏差的,所以他们不能决定自己跟谁姓,但成年后,他们就能够享有了。

二、以下3种情况下,孩子是可以不跟随父母姓的1、使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比如说奶奶的姓。

2、使用抚养人的姓氏,比如说孩子收养后,可以改成养父母的姓。

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比如说有一些少数民族,会有一些,取名字的风俗习惯,这时可以不跟随父母的姓。

男女士平等的,该不该生孩子,孩子出生后应该跟谁姓,其实这都是夫妻间自由的选择,其他人没有权利来为强迫他们做选择。

独立女性和结婚生子并不是冲突的事件,法律上都规定说孩子出生跟父母的姓都行。

带孩子随母姓的法律后果(3篇)

带孩子随母姓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孩子的姓氏通常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

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和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选择让孩子随母姓。

然而,这一选择可能会带来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带孩子随母姓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一、户口登记1.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户口登记困难。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户口登记应与父母双方的姓氏一致。

如果孩子随母姓,而户口簿上父母双方的姓氏不一致,可能会在办理户口迁移、入学、升学等手续时遇到困难。

2.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家庭关系认定困难。

在户口簿上,孩子的姓氏与父母不一致,可能会引起他人对家庭关系的误解,从而影响家庭和谐。

二、婚姻登记1.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婚姻登记时出现纠纷。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时应当填写夫妻双方的姓名。

如果孩子随母姓,而父母双方的姓氏不一致,可能会引起登记机关的质疑,从而影响婚姻登记的顺利进行。

2.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离婚时财产分割困难。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姓氏可能会成为争议焦点。

如果一方坚持要求变更孩子的姓氏,另一方可能会因此产生纠纷。

三、继承权1.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继承权纠纷。

在我国继承法中,子女的继承权与父母双方的姓氏无关。

然而,如果孩子随母姓,而父母双方的姓氏不一致,可能会引起其他子女的误解,从而产生继承权纠纷。

2.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遗产分割困难。

在遗产分割过程中,如果孩子的姓氏与父母不一致,可能会引起其他继承人对于遗产分配的争议。

四、其他法律后果1.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子女姓名权纠纷。

根据我国《姓名权法》的规定,子女有权选择自己的姓名。

如果父母擅自为孩子选择随母姓,可能会侵犯子女的姓名权。

2. 孩子随母姓可能导致子女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影响。

在一些传统观念较为根深蒂固的地区,孩子随母姓可能会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子女的教育、就业等方面。

五、应对措施1. 父母在决定孩子随母姓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姓氏问题引发纠纷。

姓名权是什么

姓名权是什么

姓名权是什么在现实⽣活中,为了⼦⼥姓什么⽽导致亲⼈反⽬、夫妻翻脸的“姓纠纷”并不在少数。

笔者曾遇到这样⼀则案件:2000年吕某与习⼥⼠离婚,3岁的婚⽣⼦吕-A随母⽣活,吕某每⽉给付抚养费90元。

2003年初,吕-A改姓习。

今年6⽉,母⼦俩以原定抚育费数额不⾜以维持正常⽣活为由,要求吕某将抚育费增⾄每⽉150元。

吕某则强烈要求婚⽣⼦恢复原姓,否则拒绝付给和增加抚养费。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孩⼦恢复了原姓,吕某也认识到了以此为由拒绝增加抚育费的错误,同意将抚育费增加到每⽉150元。

从这则案例可以看出,不少⼈“⽗亲姓什么孩⼦就得姓什么”的陈旧观念依然存在,这⼀观念看似天经地义,实则是与我国法律和社会公德相悖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有权决定、使⽤和依照规定改变⾃⼰的姓名,禁⽌他⼈⼲涉、盗⽤、假冒。

”我国婚姻法第14条和22条⼜分别规定:“夫妻双⽅都有各⽤⾃⼰姓名的权利。

”“⼦⼥可以随⽗姓,可以随母姓。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姓名权不是别⼈的权利,⽽是⾃然⼈⾃⼰的权利。

⼈在出⽣的时候就享有了这个权利。

具体说来,姓名权包括三个⽅⾯的内容:⼀是姓名决定权。

为⾃⼰命名是⾃然⼈的基本权利之⼀。

⼈可以⾃⼰决定随⽗姓或是随母姓,也可以采取其他姓或不要姓,也有权决定⾃⼰的名。

但是,⾃然⼈应当依法⾏使姓名权。

按照户⼝登记条例的规定,婴⼉出⽣后⼀个⽉内,由⽗母、亲属、抚养⼈或者邻居向婴⼉常驻地户⼝登记机关申报出⽣登记,并将其姓名记⼊户籍登记簿,在户籍登记簿上登记的姓名为正式姓名。

当然,婴⼉出⽣时的命名权由其⽗母或其他监护⼈代为⾏使,这不是说这个命名权属于监护⼈,⽽是说明在权利⼈缺乏意思⾃治能⼒时,其命名权由监护⼈⾏使。

因此,⽗母为⼦⼥命名的时候,不是⾏使⾃⼰的权利,⽽是依据⽗母享有的亲权中的⾝份代理权,⾏使⼦⼥的权利。

⼆是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然⼈变更其姓名的权利。

这⼀权利来⾃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意。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孩子的姓氏可以由父母协商确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自动指定。

下面是我对孩子姓氏法律规定的较全面的解释。

在绝大多数国家,孩子的姓氏通常来自父亲的姓氏,这种姓氏传递方式被称为“父系姓氏制度”。

这是因为在过去,社会更加注重男性的家族传承,所以孩子通常以父亲的姓氏命名。

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正在改变这种制度,开放了更多的姓氏选择权。

一些国家允许父母协商孩子的姓氏。

这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或出生登记表格上的协商栏目来实现,父母可以在出生前或出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决定孩子的姓氏。

理论上,父母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家族的姓氏,或者选择完全不同的姓氏。

但在实践中,一些国家对姓氏的选择仍有限制,例如禁止选择不雅或者冒犯他人的姓氏。

一些国家对有婚姻关系的父母进行限制,规定孩子必须使用父亲或者母亲的姓氏。

这种规定可以确保孩子具有产生姓氏的家族成员的连续性,以及避免日后宗族关系的混乱。

这种规定在一些亚洲国家比较常见。

一些国家对非婚生孩子的姓氏进行特殊规定。

在某些国家,如果孩子的父母没有结婚,孩子的姓氏通常取母亲的姓氏。

这是为了确保孩子与生父的联系,并避免男性逃避责任。

然而,一些国家也允许父亲同意孩子使用他的姓氏。

除了上述规定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和法律规定。

例如,一些国家允许孩子的姓氏在父母离婚后发生变化,以反映抚养权的判决结果。

还有一些国家在父母的姓氏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法院来决定孩子的姓氏。

总之,孩子的姓氏法律规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在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可以协商决定孩子的姓氏。

然而,一些国家仍对姓氏选择有一定限制,以确保孩子与父系血统的连续性,或保护公共利益。

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

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总则上规定有明确的姓名权,那么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姓名权没有关于姓名该性的规定。

详情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的具体介绍。

国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总则上规定有明确的姓名权,那么民法总则的子女的姓名权是如何定义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民法总则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姓名权没有关于姓名该性的规定。

详情我们来看下面的文章的具体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没有关于“姓名该姓”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三、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法律解释”,规定“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

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姓名权的核心问题就是专有权,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权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

专有的客体,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标识,不仅包括正式的登记姓名,而且也包括笔名、艺名、别号等。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姓名权是绝对权、对世权,除了姓名权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观念的日益开放,婚前性行为和婚前生育现象逐渐增多。

然而,在法律层面,我国对婚前生孩子的规定较为严格。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婚前生孩子的法律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法律信息。

二、婚前生育的法律概念1. 婚前生育: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怀孕并分娩的行为。

2. 非婚生子女:指在男女双方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所生育的子女。

三、婚前生育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关于婚姻家庭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婚前生育的规定如下:(1)第二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第二十二条: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由其生父母共同承担。

生父、生母不得因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而拒绝抚养和教育。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对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进行了规定:(1)第九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2)第十条: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由生父母共同协商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婚前生育进行了限制:(1)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优生、优育。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2)第二十二条:公民在结婚登记前,应当接受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了解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对婚前生育的保健进行了规定:(1)第二十条: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身体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2)第二十一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男女双方同意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可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四、婚前生育的法律责任1.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根据《婚姻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由生父母共同承担。

2. 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现代儿童观是儿童的四大基本权利之魂

现代⼉童观是⼉童的四⼤基本权利之魂捍卫童年与习惯培养(中)---------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解读孙云晓三、⼉童的四⼤基本权利1989年,联合国⼤会⼀致通过了《⼉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对⼉童权利保护的普遍法律标准。

该公约规定⼉童享有⽣命权、获得姓名和国籍权、受⽗母照料权等⼏⼗项权利。

国际社会通常把⼉童的这些权利概括为四⼤类,即⽣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这四⼤权利是对公约有关规定的⾼度概括,也为我国所采纳。

《中国⼉童发展纲要(2001-2010)》和《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依法保障⼉童⽣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有了这些权利,未成年⼈就不再是只能被动接受宽容、怜悯和施舍的低级⽣命体,⽽成为了权利主体,成为了堂堂正正的⼈。

⽣存权是指未成年⼈享有其固有的⽣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活保障的权利。

具体包括未成年⼈享有⽣命权、医疗保健权、国籍权、姓名权、获得⾜够⾷物、拥有⼀定住所以及获得其他其他⽣活保障的权利。

⽣命的良好开端是保障⼉童发展和参与社会的权利的前提。

每个⼉童都应享有最佳⼈⽣开端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享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包括未成年⼈有权接受正规和⾮正规的教育,有权享有促进⾝体、⼼理、精神、道德等全⾯发展的⽣活条件。

未成年⼈的发展包括⾝体、智⼒、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多⽅⾯的发展。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未成年⼈发展的特点,修订后的未成年⼈保护法中特别强调了未成年⼈的受教育权和平等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由法律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保障必要的受教育条件等。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项基本⼈权。

未成年⼈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的受教育权。

为了使未成年⼈潜能得到最⼤限度发展,⾸先就要保证未成年⼈受教育的权利,以促进其⾝体、智⼒、道德、情感、社会性等全⽅⾯的发展。

孩子姓氏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氏,作为一个民族的文化符号,承载着家族的荣誉和血脉的传承。

在我国,姓氏不仅是个人身份的象征,更是家族传承的重要载体。

然而,在孩子姓氏的选择上,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孩子姓氏的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家长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子女随父姓或随母姓。

如果双方对子女姓氏有约定,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愿,并按照约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并在子女出生后一个月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当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婴儿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三、法律解读1. 父母双方有选择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在孩子姓氏的选择上享有平等的权力。

这意味着,无论父母是何种原因,都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共同商议确定孩子的姓氏。

2. 约定优先原则如果父母双方在子女姓氏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这种约定可以在子女出生前或出生后进行。

3. 父母协商原则在父母双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过程中,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子女的权益。

4. 法律保护子女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这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姓氏问题引发家庭矛盾。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夫妻双方均为单姓,婚后生育一子。

在子女姓氏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妻子坚持随母姓,丈夫认为随父姓更为合适。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子女随母姓。

案例二:夫妻双方均为复姓,婚后生育一女。

孩子跟母亲姓还是跟父亲姓

孩子跟母亲姓还是跟父亲姓孩子跟谁姓其实就是命名权的问题。

我国公民都有相应的姓氏,并且在我国,姓氏有悠久的传统,子女的名字显得十重要,那么未成年子女的命名权有什么规定,关于未成年子女命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未成年子女命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公民的姓名权作了一般规定,是指“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我们通说认为,姓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主要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具体到姓名权尤其是姓名决定权、姓名变更权上,“子女出生及其未成年时期,其姓名的选择是父母基于亲权决定的”。

父母代为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变更权的权利,即为未成年子女命名权。

对于刚出生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而言,由父母决定无须多言,但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未成年人,他们的姓名权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存在争议。

就父母如何行使命名权,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仍比较简单,目前主要是,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进行规定的。

从法理上看,“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是一条任意性的倡导性规范,从这一规范中,只能推导出父母“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

而按照《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的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归谁抚养,上述“平等行使”命名权的法律规则仍然应当适用。

《婚姻法》未能进一步明确父母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如何行使命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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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也有姓名权
作者:郭丽娟
来源:《莫愁·家教与成才》2012年第12期
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同样,孩子也有姓名权,也需要尊重与保护。

以下案例及分析,值得我们借鉴。

干涉孩子姓名权
李某和张某办理了离婚登记,11岁的儿子李华随母亲张某生活。

后来张某与石某再婚,张某觉得孩子姓李有些尴尬,便在迁移户口时,擅自将李华的名字改为“石弘”。

李某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即前妻恢复孩子的原姓名。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求了李华的意见,李华明确表态还是要原来的姓名。

法院最终尊重孩子的意见,责令被告将“石弘”恢复为“李华”。

案件分析:
本案中张某未经前夫同意,擅自将孩子姓名改为“石弘”,侵犯了孩子的姓名权,也侵犯了李某的权利。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基本按照既尊重父母监护权,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予以确定,原则上维持原姓氏。

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则征求并尊重子女的意见。

盗用孩子姓名
10岁的张二林从小习武,身手非凡,是有名的功夫小明星。

“张二林”三个字在当地家喻户晓。

一天,某杂技团到张二林家乡所在的县城表演,在演出大棚门口张贴海报,宣传该杂技团团长是张二林的启蒙老师,曾为他指导武艺两年。

海报上的“张二林”三个字吸引了不少观众,为杂技团带来了可观的收入。

但“启蒙老师”的宣传纯属捏造,张二林的家长听说后很生气,要求该杂技团赔礼道歉。

杂技团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实属不妥,随即在报纸上发表了道歉声明。

由于此事没有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张二林的家长不再追究杂技团的责任。

案件分析:
杂技团未经张二林的同意,擅自使用其姓名来招揽观众,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名人效应来谋取利益,侵犯了张二林的姓名权。

通常情况下,名人的姓名往往蕴涵着巨大的商业价值,例如李宁牌运动服、乔丹牌运动鞋,都体现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

一些孩子因为某一方面的突出表现而成为小名人,那么他们的姓名也是有各种价值的。

盗用孩子姓名的行为,还包括未经同意在作品上署他们的姓名、盗用其姓名在网络上发帖等等。

假冒孩子姓名
成绩不错的刘欣欣中考时,意外落榜。

而同班同学陈红,成绩一直不理想,却如愿进入一所重点中学。

其实,是刘欣欣的录取通知书,被陈红家长通过不正当手段截取,陈红冒名顶替,以“刘欣欣”的名字入校就读。

两年后,刘欣欣的家长得知事实真相,立即以刘欣欣代理人的身份,以姓名权遭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认定对方侵犯了刘欣欣的姓名权与受教育权,判决给予刘欣欣一定的赔偿。

案件分析:
陈红及其家长的行为属于假冒他人姓名,侵犯了刘欣欣的姓名权。

假冒他人姓名,由于完全以姓名权人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危害往往甚于盗用他人姓名。

此案中,刘欣欣失去了就读重点中学的机会,身心受到伤害,在这种情形下,对方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给家长的建议:
1、当孩子有了自己的意思表达能力之后(一般为10周岁以上),有权利决定、使用和更改自己的姓名,所以家长首先要尊重孩子对姓名的自我决定权,可加以引导,但不要非法干涉。

2、在孩子的姓名权遭受他人侵犯的时候,家长作为孩子的代理人,可以要求侵害人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1)停止侵害。

家长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如果行为人干涉、盗用或假冒孩子姓名,给孩子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能够谅解,可以要求对方口头或书面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比如孩子的人格受到侮辱、名誉遭到损害等,则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可以采取在报刊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声明等形式。

(4)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可以要求侵权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对于给孩子造成极度精神痛苦,存在精神损害的,家长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人民法院会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侵害人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3、慎重为孩子起名字,避免谐音引发歧义。

孩子姓名被读成谐音而遭取笑,多少会给孩子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在为孩子起名时,最好考虑到这个因素。

例如:季丹(鸡蛋)、段铭(断命)、马铃淑(马铃薯)等等。

如果目前姓名谐音的问题,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一定的困扰,则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姓名。

(作者系南京市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编辑朱璐 zhul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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