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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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罪行严重威胁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刑法中受到了严厉的打击和惩罚。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类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案例一,故意放火罪。

某市某小区一名居民因邻居纠纷,怀恨在心,于深夜将自家门口的垃圾桶点燃,导致火势蔓延至整栋楼房,造成多人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居民因故意放火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某县某人为了报复前任情人,非法购买枪支和弹药,企图对其实施暗杀。

在警方及时介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得知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犯罪事实。

最终该人因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某市某司机酒后驾车,行驶至繁华街道时因酒后驾驶而控制不住车辆,导致多名行人受伤。

经检测,该司机血液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某市某人因个人恩怨,在高速公路上投掷石块,致使多辆车辆受损,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的安全。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人因破坏交通工具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

这些罪行不仅严重威胁了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对于这类罪行,司法机关也应该依法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对象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案例来具体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案例一,2015年天津港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晚,天津港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爆炸事故,造成了数十人死亡,上百人受伤,大量房屋被炸毁。

经调查发现,该爆炸事故是由于港口存放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未经妥善管理,加之违规操作和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了这场惨重的事故。

这起爆炸事故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给周围居民和企业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也让人们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管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担忧。

案例二,2014年南京长江大桥坍塌事件。

2014年8月24日,南京长江大桥一处桥墩发生坍塌,造成多辆车辆坠入江中,多人死伤。

经调查发现,这起事故是由于大桥建设时使用了劣质材料,施工质量不过关,加之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事故。

这起桥梁坍塌事件不仅危及了行车人员的生命安全,也给交通运输和城市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案例三,2011年浙江温岭爆炸案。

2011年6月16日,浙江温岭市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伤,周围房屋受损严重。

经调查发现,该化工厂存在安全隐患,生产经营不合规,安全管理混乱,最终导致了这场严重的爆炸事故。

这起爆炸案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对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

这些案例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危害公共安全罪,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筑工程、生产经营等领域的监管和管理,严惩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刑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1、张某等放火、保险诈骗案1997年8月29日,张某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自己经营的矿山物资供应商店虚报82万元投入保险。

张某为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放火制造保险事故的恶念。

于是,张某于同年12月10日购买了10个塑料桶,雇出租汽车将150余千克汽油运回商店,并购买了500个塑料袋等,为放火作准备。

12月12日晚,张某同其兄张甲,将汽油和其他作案工具搬运到自己商店的天棚上,准备制造商店失火被烧毁的假象。

张某、张甲把汽油在商店天棚各处洒放好,剩下的一部分则洒在商店的货物上。

12月13日凌晨时许,张某将商店天棚上的汽油点着,商店开始燃烧,因火势很大,将与商店相连的市建设银行新兴办事处也一并烧着,并当场烧死办事处工作人员和警卫4人,烧伤2人(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张某和张甲二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题:张某和张甲二人构成何罪?2、徐某失火案徐某于1993年5月21日晚19时许,前往金华市床单总厂集体宿舍2单元101室找女工朱某玩,朱当即表示当晚要上夜班需休息并要徐某回去。

徐某以抽完烟再走为由,仍站在一边抽烟。

抽完烟后有连续点燃两根火柴,放在口中玩耍。

当点燃第三根火柴时,徐某发现朱某床上的蚊帐内叮有蚊子,即用点燃的火柴烧烫蚊子,结果引燃了蚊帐。

徐某一边惊呼“着火了”,一边用手扑火,但未扑灭,火势迅速蔓延。

已就寝的女工朱某、叶某、樊某听见呼叫声后即逃离寝室,而同寝室已熟睡的女工施某却被大火烧伤身体后才惊醒,跳下床逃离火口。

后经群众和消防队奋力扑救,才将大火扑灭,施某被送到金华市中心医院治疗。

经法院鉴定,施某面部、颈部、双上肢、背及双膝关节已烧成二度至三度烧伤,面积达38%。

其中三度烧伤为15%,属重伤。

由于失火,造成烧毁价值人民币5630余元财产的后果。

案发后,徐某在亲属陪同下,于1993年5月25日下午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已赔偿经济损失6100元。

问题: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周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某县石河乡柳湾村边有一个1000余平方米的水塘,该村不少村民经常在水塘里洗澡、洗衣服。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

刑法分则案例一、危害公共安全罪1、放火罪被告人郭兴春,男,三十九岁,一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出生于辽宁省丹东市,汉族,九年文化,系丹东铁路机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工人,住丹东市振兴区桃铁小区三十三号楼,一九八二年六月因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因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四月十三日被依法逮捕,同年六月八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平,系丹东中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以被告郭兴春犯有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庆懿、王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兴春及其辩护人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日许在外喝酒回家后与其妻发生争吵,并把灶房内的汽油用纸点着引起火灾。

将自家饭店内的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被告人郭兴春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

鉴于被告人郭兴春在案发后有投案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兴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兴春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请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兴春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二十二时许,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回到振兴区桃源街“半导体器件总厂”墙外自家开的“锅贴骨头馆”。

为被告人喝酒夫妻发生争执,随之被告人郭兴春将灶房内瓶装汽油用纸点燃,引起火灾,将冰箱、电视机、音箱等物品烧毁。

后丹东市消防支队接到报警及时赶到将店内的两个液化气罐抢出,将火扑灭,案发后,被告人郭兴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证人郭凤艳,陈强,曹吉光,周立平,王有才的证言证实,且有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说明,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区公安分局帽盔山派出所情况说明等书证附卷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亦供认,足资认定无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兴春目无国法,明知自家饭店与其它房屋相邻且附近又有液化气罐兑换点,而故意放火焚烧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案例1: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等罪的区别)1、“毒丝瓜案”,甲与乙有仇,于是把乙家丝瓜地里的丝瓜全部都打了毒针。

乙家晚上吃饭吃丝瓜后,一死两伤。

解答:投放危险物质罪(农田是公共领域,丝瓜还有可能会卖到市场,因此对象不确定,危害公共安全)2、司考题:“白斩鸡案”,张三往李四家门口挂了一只有毒的白斩鸡,李四看到后,把鸡扔掉。

张三又捡回来,放到李四家的米缸里面。

当天晚上李四家喝稀饭,一死两伤。

解答:故意杀人罪(对象确定)3、张三家卖毛鸡蛋。

一日张三顺手把工业用盐放到杂物堆中。

张三的母亲顺手从杂物堆中拿出“盐”涂在毛鸡蛋上,导致多人食物中毒。

解答:张三母亲明知是工业用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三母亲不知道是工业用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不能算是意外事件,因为一般来说,盐都不可能在杂物堆里。

如果从杂物堆中找盐,按照一般人标准,认为有过失)4、张三毒死李四家的几十只羊后抱走,又卖毒羊肉卖给羊肉店。

解答:盗窃财物与故意毁坏财物(想象竞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且以营利为目的)5、张三对全村的羊下毒→投放危险物质罪6、张三给李四家卖鸭脖子用的卤水里面下毒,李四发现卤水有异味,仍然生产。

解答:张三→投放危险物质罪李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OR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食品罪?选择后者,对生产有毒有害产品没有故意,但是他知道食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这个无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罗翔说的常见的6种要熟记)1、“肖永林案”,肖寄给上海某办公楼一袋石灰粉,谎称为炭疽菌,引起恐慌解答:投放虚假物质罪(291条:当时还没有“投放虚假物质罪”,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样显然是不合适的。

)2、谎称往飞机上装了炸药包→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291条)3、“高空抛狗案”,把小狗从高楼上扔下来,砸坏车子不宜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性与防火爆炸等不相当)(如果楼下人很多,可以定)4、“扎针案”:甲手持针管,里面有感染了艾滋病毒的血液,问路人要钱,不给就拿针扎解答: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罪本质上是危险犯。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危害公共安全罪屡见不鲜。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人身安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也是一种严重的社会危害行为。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

案例:王故意纵火案2024年3月,在城市一家商场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造成8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悲剧。

警方经过调查发现,这起火灾是由王故意纵火引起的。

王事发后被捕,并被刑拘。

这起案件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危害性十分严重。

首先,这起纵火案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火灾发生时,商场内有大量顾客,火势一旦蔓延,后果不堪设想。

实际上,火灾造成了很多人员死亡和伤害,给受害者家属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强烈愤慨。

其次,这起案件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商场是经济活动的场所,里面有大量商品和财物,火灾不仅造成了商场内部的财产损失,还给周边的建筑物和居民带来了威胁。

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往往数以百万元计,给商家和个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再次,这起纵火案给社会治安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

火灾发生后,人们对公共场所的安全性产生了怀疑和恐慌,商场的顾客数量大幅下降,商家的经营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火灾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社会治安形势更加严峻。

最后,这起案件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人们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纵火案发生后,人们的安全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这不仅是对人们生命权、财产权的侵犯,也是对人们居住、工作环境的破坏。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其严重威胁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对于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机关应当严厉打击,加大惩处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法律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3篇)

法律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大型商场,地处市中心繁华地段,是该市著名的购物和娱乐场所。

商场内设有多个楼层,包括服装、家电、食品等多个品类,每日客流量巨大。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却让这个繁华的商场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

2021年3月15日凌晨,商场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大量人员被困。

经过紧急救援,火灾被扑灭,但火灾造成的损失惨重。

经调查,此次火灾系商场内一电器店违规操作导致,事故造成10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调查,火灾发生前,电器店店主陈某因生意不佳,心生邪念,企图通过纵火来制造混乱,以此达到逼迫商场赔偿的目的。

陈某在商场内购买了易燃物品,并在夜间将火源放置在商场内隐蔽处。

凌晨时分,陈某点燃火源,导致火灾发生。

2. 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本案中,陈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动机和手段均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火灾发生时,商场内大量人员正在购物,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大量人员被困,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此外,火灾还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陈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而言,陈某的行为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陈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纵火行为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2)陈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火灾,却故意放任火灾的发生。

(3)陈某的行为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陈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案例分析1.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制造、放置爆炸物、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公共场所、重要设施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例。

案例一:李放火破坏公共场所李因与人发生争执,对其产生恶意,决定报复社会。

他隐匿身份,购买多升重油和易燃物质,并在夜晚潜入当地一家知名购物中心。

他故意泼洒重油并点燃,导致大火迅速蔓延,700多名顾客和员工被困店内。

火势最终被扑灭,但造成数十人死亡、百余人受伤,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李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用放火的手段严重破坏了公共场所,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二:王制造爆炸品袭击政府大楼王不满政府政策,决定采取暴力手段表达不满情绪。

他花费数个月购买硝酸铵、硝化棉等易燃物质,并制作了多个简易爆炸装置。

他深夜潜入当地政府大楼,在人员密集的办公区内布置了多个装有爆炸物的包裹。

第二天上班时,爆炸装置引爆,导致政府大楼部分崩塌,数十人死伤。

王行为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使用爆炸物攻击政府大楼,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三:张袭击地铁站造成交通瘫痪张因个人不满情绪,决定在地铁站实施暴力袭击。

他事先在地铁站周边偷窃到一些工具,然后携带刀具和石块进入地铁站内。

他在高峰时段突然袭击乘客,砍伤多人,同时砸碎了地铁站内的自动售票机和安全系统设备,导致地铁运营瘫痪。

张行为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他以暴力手段袭击地铁站,并严重破坏了交通设施,造成大规模交通混乱和人员伤害。

这些案例都涉及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成立主要取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了公共设施,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这些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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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案例一: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A因与甲公司存在贸易纠纷,为了报复甲公司,决定采取极端
手段威胁、恐吓对方。

A购买了大量爆炸装置,并在甲公司总部附近的公
共区域内故意投放,希望引起惊慌、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妨害公共安全,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A的行为属于
构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此,A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区域的安全和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
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
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据充分,被告人A应当对其犯罪行为承担法律
责任。

案例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B为了满足自己的复仇心理,针对C公司的批货物,在货车运
输途中,故意制造事故,将货车引爆,造成货车起火、人员伤亡。

目的是
想要同时危害到C公司的利益和对抗社会秩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破坏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B的行为属于构成了危害
公共安全罪。

据此,B的行为不仅对交通工具的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还对人员的
安全和财产的完整性造成了严重破坏。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被告人B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两个案例,分别涉及了故意投放危险物品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些行为都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和破坏,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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