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
《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一)-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

《法理学》综合练习题(一)-自考法学类法理学(一)试卷与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选项中关于对法理学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A. 法理学是沟通法学各学科的桥梁B. 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学习法学的入门知识C. 法理学能提供给人们具体应用法律的知识D. 法理学能锻炼人们的法律思维能力答案:C2. 对研究法学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根本方法是()。
A. 社会调查的方法B. 历史考查的方法C. 价值分析的方法D. 辩证唯物主义答案:D3. 构成法的基本要素是()。
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概念D. 法律关系答案:A4. 关于法的要素,提出“规则——原则——政策模式”的法学家是()。
A.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德沃金B. 美国法社会学的代表团人物庞德C. 美国著名的大法官霍尔姆斯D. 德国哲学家、法律哲学家黑格尔答案:A5. 构成法律体系最大的独立组成部分是()。
A. 选举法B. 单行民事法律C. 部门法D. 授权法答案:C6. 下列关于公民权利能力的表述,有哪一项是错误的?()A. 权利能力是公民构成法律关系主体的一种资格B. 所有公民的权利能力都是相同的C. 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为能力D. 权利能力也包括公民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答案:B7. 由于水灾使铁路中断,导致某运输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法律事实,属于()。
A. 合法行为B. 违法行为C. 法律事件D. 有效行为答案:C8. 法系的划分标准是()。
A. 法的历史类型B. 法的历史传统C. 法律体系D. 法律部门答案:B9. 近代意义的法制原则始于()。
A. 奴隶制法B. 封建制法C. 资本主义法D. 社会主义法答案:C10. 法的评价作用的对象是()。
A. 每个人自己的行为B. 一般人的行为C. 他人的行为D. 所有人的行为答案:C11.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这一规定属于()。
学校法律知识竞赛题

法律知识竞赛题对错题(共50题,没提2分,共计100分)1 习近平总书记:“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
这启示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2 当道德、风俗习惯无法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生活时,法律应运而生,从而取代道德对社会生活的调整。
()3 法律以教化性、劝导性、可预期性和他律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以规范性、自律性规范社会成员的心灵。
()4 法律是内心的道德,道德是成文的法律。
()5 道德是一种自觉的过程和结果,法律是自发的产物。
()6 经济法将会从立法、执法、司法等三个环节为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发挥作用。
()7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
()8 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
()9 我国的竞争法律制度体系是由反垄断法律制度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构成。
()10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并不包括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
()11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12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13 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14 行政法虽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典,但有众多单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5 作为规范行政权的行政法,其直接目的就是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权的依法行使,建设法治政府,其最终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6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 )17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即使没有归个人所有,也构成受贿罪。
()18 国家安全观仅指国家执政者对国家安全以与国家安全相关问题的历史、现状、发展、规律、本质等的认知、评估和预期。
41夯实法治基础(分层作业)

九年级上册 4.1 夯实法治基础分层作业★基础过关练★1.据报载,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抱有“权大于法”的心态,享受权大于法之“福”的基层官员,依然并不鲜见。
这启发我们( )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然任重道远②法治与人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③法治不仅要有良法之治,还要求实行善治④要科学立法,有了法律就能规范权力运行A.①③B.②④C.③④D.①②【解析】1.A 权力至上、权大于法在今天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行为,阻碍着法律的贯彻实施。
这种崇拜权力,轻蔑法律的倾向危害很大。
因此材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然任重道远;启示我们法治不仅要有良法之治,还要求实行善治,①③正确;材料体现了要推进法治,②错误;只有严格执行,法律才能发挥它的效用,④错误。
故选A。
2.善治即良好的治理。
下列做法体现善治的是( )①健全公民参与机制,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②推行行政体制改革,建设全能政府③明确政府权力范围,树立政府权威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保证公民的监督权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解析】2.B 根据所学知识,善治是一种创新的社会管理方式,强调政府与公民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
分析可知,健全公民参与机制,不断提高公民的参与能力;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更好地保证公民的监督权,能体现善治。
故①④说法正确。
推行行政体制改革,明确政府权力范围,都与善治无关,且“建设全能政府”的观点错误,故②③不选。
3.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立法机关10次公开征求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次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让立法最大范围凝聚社会共识、吸纳各方智慧,形成“最大公约数”。
这体现了()①民主立法②科学立法③严格执法④全民守法A.①②B.①④C.①②③D.②③④【解析】3.A让立法最大范围凝聚社会共识、吸纳各方智慧,形成“最大公约数”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①②正确。
③④与题意不符。
故选A。
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A.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B.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C.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D.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解析】4.D本题考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D符合题意。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

我们为什么守法(三)
公平论 在一个基本公正的社会里,当其他社会成 员都守法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成员可能从 中获得极大的好处。他的守法也会使他人 受益,而如果该社会成员违法,就必然会 使守法者遭受损失,这种结果显然是不公 平的。
我们为什么守法(三)
功利论 公民之所以有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是因 为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存在,能够带来最大 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守法的道德基础就是 由守法与不守法的比较结果来决定的,即 是由能否对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幸福来决 定的。
出于习惯 出于对合法性的认识 出于畏惧 出于社会压力 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 出于道德上的要求
我们为什么守法(三)
承诺论 社会是自觉自愿的人们根据共同达成的契 约所组成的,政府是由生来自由和平等的 人们所建立,法律是由人们同意的政府所 制定,其本质乃是一种共同的约定。公民 参加了约定,就已经同意了政府的权力, 做出了服从法律的承诺,因此,就有了遵律的期望激励 公式:激发力量=效价X期望值 理论:效价(Value)即目标对于满足个人需 要的价值越高,激发力量即推动人去追求目 标的力量强度或积极性也越大。在设定法律 目标的同时必须对绩效及效价做出相应的充 分考虑。
我们为什么守法(四)
法律的挫折激励 含义:法学家关注挫折理论,一是为了阻碍 不正当行为目标的实现,使有不正当行为的 人蒙受必要的挫折;二是为了用法律调控防 止或减少正当的行为遭遇挫折,并且当挫折 发生后在法律上加以补偿或救济。这两方面 都会对人的行为形成激励反应。
[生活中的法理讨论三]
我们为什么要守法
——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
我们为什么守法(一)
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 “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
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 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 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

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及其现代意义亚里士多德从人性论和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了其法治思想,认为法律应当具有至上性,制定出来的法律应该是良法;同时为实现其法治理论,亚里士多德还从立法和守法等诸多方面论述了实现法治的具体路径。
这些法治思想的精髓,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法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其法治思想对后世西方的法治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集大成者和后世法治理论的奠基人,其法治思想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中,他并没有像研究政体那样,利用专门的章节来详细地研究法律问题,而是在研究政体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了阐释,因而他有关法律的见解是散见于各卷之中的。
他在《政治学》中所作的最经典性的论述,即“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几乎被中外思想家和学者所一致认可。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统治是最好的,因为法律是“没有感情的智慧”,不偏袒任何一方,符合“中庸”精神。
因此,接受法律的统治也就是接受智慧和理性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在批判地继承柏拉图人治和法治观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性表述,并就柏拉图有关法治的各种命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和阐述,就法治理论摆脱人治的纠缠大大向前迈进了一步。
其法治思想概括说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良法是法治的前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同时,他还认为法律的良恶与政体有关,正确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合乎正义的良法,人们应该遵从;蜕变了的政体制订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恶法,恶法非法。
法律的道德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法治社会的形成内容提要:法律道德化包括法律价值基础、法律精神、立法及执法等方面的道德化。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就是内化为法的精神的过程,就是法律源归其本质的过程,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形成。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法治社会法律的道德化是建立法治国家所必须完成的历史过程。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
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
这种义务必须,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
1假如没有这种义务,那么服从法律就仅仅是暴力下的被迫服从而己,而不是道德上必须做正当事情的问题,“假如没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那就不会有什么堪称法律义务的东西。
所能有的只是以暴力为依托的法律要求”。
2当着法律由人“不得不”而不是“自觉”遵守的时候,法律——无论其价值多大、效用多高——终将成为纸上的文字游戏,守法精神则蜕化为避法精神,理想的法治社会就会成为法治社会的理想,建立法治国家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因此,道德理念的法律必须完成道德化的回归与从强制到自觉的历史转变,才能实现由应然的法治理想向实然的理想法治的转换。
法律的道德化过程其实也是我们重新审视法律的道德性与道德性的法律的过程。
1.法律价值基础的道德化从法律的价值基础考察,道德观始终贯穿法律过程的全部, 法律一方面自身内含着人类真善美的道德理想,一方面对实现道德理想起着规范、制约、引导、保障的作用。
翻开人类法律成长发展的史册就会发现, 法律与道德恰似一对孪生体在互动中发展着、完善着。
西方法哲学从古希腊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到中世纪神学正义论的法律价值观,再到近代自然法观的法律价值观,均贯穿着正义即道德观这一基线。
亚里士多德称:“法律的实际意义却应该是促成全部人民都能促进于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3奥古斯丁主张:“法律就是正义”4;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合, 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5;卢梭补充道,一切国家的法律,“只有以自然法为根据才是公正的,它们的规定和解释,必须以自然法为根据。
法理学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1.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
A. 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C. 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2.下列关于法的调整性职能说法正确的是( )。
A.它反映社会生活的正常状态B.它反映社会生活的异常状态C.它取缔非法关系D.它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3.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为( )。
A. 大陆法系B.英美法系C. 中华法系D.资本主义法系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表现在( )。
A.有国家就有法制,也就有了法治B.有国家就有法治,而不一定有法制C.有了法制而不一定实现了法治D.有了法制就一定实现了法治5.法律调整的初始阶段是( )。
A.法律开始生效B.产生法律关系C.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现D法的适用6.被恩格斯称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的是A.德国民法典B.法国民法典C.古希腊法D.古罗马法7.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是把法划分为A.实体法和程序法B.公法和私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一般法和特别法8.认为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的法学流派是A.历史法学B.自然法学C.法社会学D.分析法学9.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必须有行为人主观上的A.故意B.过失C.故意或过失D.故意和过失10.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不同,可把法律权利划分为A.公权利和私权利B.对人权和对世权C.专属权和可转让权D.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二、不定项选择题1. 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A. 社会现象B.政治现象C. 法律现象D.自然现象2. “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论断出自()A.《社会契约论》B.《共产党宣言》C.《国家与革命》D.《邓小平文选》3.法学体系的特征具有 ( )。
A. 系统性B.纯粹的客观性C. 层次性D.开放性4.法律与国家的关系是 ( )。
A.法律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解释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B.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国家主权为限,对国家领域内的一切人或者组织有效C.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法律体现了每一个国民的意志5.中国当前法律制度体系具有的特色包括( )A. 具有现代性B. 有混合法特色C. 与中国法律文化传统没有冲突D. 俱有诸法合体的传统特色6.下列关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事项的法,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事项的法B.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C.一般法针对任何法都是一般法,特别法针对任何法都是特别法D.这种法律划分方式可以使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加有效7.下列有关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法律条文由法律规则体现出来B.一个法律规则就等于一个法律条文C.一个法律规则不能包括在几个法律条文中D.一个法律条文可以包括在几个法律规则在内8.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六章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2、法治思维方式的特征
法律至上
• 2006年11月南京男子彭宇因 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被告上 法庭。2007年9月法院作出一 审判决,裁定彭宇补偿原告 40%的损失,赔偿45876元。
• 判决书称“从常理分析,彭宇 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 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小高已经21岁了,在中国传媒大学某学院读二年级,她学的是播送电视编 导专业,一个很需要钱的专业:像样的电脑、相机和DV机都是要必备的。第一 年,专业教师就布置了200部必看的经典影片和非常费钱的专业书。可小高没 有钱的来源。
小高的父母从2000年开场闹离婚。2001年,父母离婚了,为了使小高能够 有个好点儿的学习环境,父母决定送她去外地读高中。离婚时,父母协议,孩 子由母亲带,父亲每月负担她600元生活费,直到她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成心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 种作为或不作为。在审判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性骚扰:第一,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 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 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 的成心,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 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 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 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 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 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 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
答案两次给学员上课,张莉云于6月17日给学员上课一次。
• 另外,林继彬还主动与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心联系去上考前铺导课,于6月 17日19时许和甘深炎一起携带非法泄露的考题答案到南宁市莱博外语培训中 心,由甘深炎给将要参加当年6月19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学员进展 考前铺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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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继高度评价法治的价值,强调“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之后,亚里士多德又进一步阐述了法治的内涵。
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指出,服从良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乐于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制定出来的法律,其二是宁愿服从绝对良好的法律。
绝对良好的法律,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因为法律不可能完全覆盖生活的方方面面,而社会情势的变更很多时候也绝非法律所能预测。
因此,只能服从最好而又最可能被制定出来的法律。
而这种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符合正宗政体的正义之法。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制定,因此,符合正宗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政体所制定的法律就一定不合乎正义。
至于何谓正宗政体、变态政体,用亚氏的说法,“依绝对公正的原则来评断,凡照顾到公共利益的政体都是正当或正宗的政体;而那些只照顾统治者们的利益都是错误的政体或正宗政体的变态(偏离)。
这些变态政体都是专制的(他们以主人管理其奴仆那种方式施行统治),而城邦却正是自由人所组成的团体。
”按照上述标准,政体大体可分为六种,其中有王制政体、贵族政体和共和政体等正宗政体,与之相对应的变态政体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是指依良法而治,自然不包括依恶法而治。
他简单地将良法的判断标准与政体等同,认为凡是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良法,凡是变态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恶法,不合乎正义。
这种看法确实有一定道理,因为法律总是和相应国家的政体相适应,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我们不能指望一个变态政体(如寡头政体)能制定出全面保护人民自由的法律。
但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也颇值得商榷。
因为政体的良好并不必然决定其制定出来都是良善之法。
换言之,法律是否良善,其决定因素或判断标准并不局限于政体一端,物质生活条件、人口环境以及特定时代人们的价值观、正义观等都会对法之良善产生影响。
此外,亚里士多德对法治内涵的解释,还牵涉到另一个重大的法律问题,即一个公民面对国家制定的“恶法”(何谓恶法,还需要进一步讨论其价值评判标准,一般认为违反基本人权的法律即属恶法)时,应该如何行动。
对此,法学家、思想家们争论了上千年,它不仅牵涉到国家与公民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且不断拷问并冲撞着何谓法律、何谓正义、何谓自由等基本范畴的内涵。
现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承认,应该尊重法律,合乎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应获得尊重,但是这种尊重并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法律规定违背了基本人权,公民就可以不遵守这类法律。
进而,法是否因其恶法而不予尊重,也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
众所周知,否定法律的正义价值,单纯强调法的形式,将会导致价值虚无主义,可能重蹈纳粹的覆辙;但一味强调法律的价值,按照单一标准评价法律的善恶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为正义本身就是一个人人各有想法的东西。
过分强调单一价值,将导致法律稳定性的丧失,法律也就失去了其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
合乎道的正义性法律不是挡箭牌?后果堪忧这席话让社会公众有些错愕,作为法律人,其实,早就熟悉并习惯这种思维。
仔细看她的回答,其实是一种诛心之论,推测只要有些人心存恶意,那么即使形式上合法,法律一样不能保护他。
熟悉法律的人可能认为这个逻辑是错的。
毕竟现代法律强调违法是需要有行为的,而不再有腹诽罪!然后,类似以诛心而定罪的,又见诸媒体的,又岂少哉!此事仍值得细究。
当记者问拿出违反哪条法律,姜瑜是拿不出来的。
我国虽然称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仍有一些法律空白地带,譬如新闻法。
姜瑜提到的是采访规定,哪一级的规定,规定没有上位法的依据?没有新闻法,何来采访需申请规定的合法性?如果依照规定治国,那么宪法上依法治国如何落实?规定的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公示如何能替代法律?以动机来排斥法律的保护,凸显了法律的不客观性。
如陈有西的文章提到:“法律必须神圣,一个重要的因素,还在于它公正而无所偏私地同等保护所有的人”。
理论上如此,法律当然该如此,但是,最大的问题是在执法上,法律是否有一个公正无私、不偏不倚的机构在执行?如果法律仍是韩非子的法家之治,那么,法律即使本身字面公正,但执法时仍可以三六九等、诛心腹诽,这时候的法律是工具,刀把子,失去客观公正,当然就不是挡箭牌,法律可以变通、拐弯打击人。
一旦法律在执行中成了工具,失去其中立、公正性。
那么,操控的结果是,法律再也没有人信任,更别说神圣了。
雅典的柏里克利说,我像一堵墙,挡在穷人和富人之间。
一旦法律失去被中立客观,墙就垮了,那么富人可以对穷人下手,强人可以对平民下手。
如征地,强拆,无不是法律失去公正性的结果。
丛林法则,今天你有力你可以快意人生,明日你失势,别人可以对你以牙还牙,这个社会再也不会和谐,犯罪将会日渐猖獗。
因为,人们心中已无法律。
缺乏软实力的社会是可怕的,毕竟硬实力的成本太高,警察不可能无处不在。
转型时期,本来立法权掌握在执法者手中,立法者完全可以通过立法权来制定偏好自己的法律,然后,一旦制定了,就该严格执行,这样才能长治久安。
香港没有普选,然后,法立好,执行也相当好。
绝大多数人会认为香港是法治社会。
而我国,宪法写入依法治国,平心而论,恐怕没多少法律人会认为目前状况不错。
目前最大的问题,出在执法上。
当然,问题的根子在把国家、法律当作工具,而非视其为自有生命。
法律缺乏客观、中立,社会上再也不会有明确安全的边界,哪些是安全的?哪些是法律之下的自由?都由执法者说了算,人人自危,为了安全都会去找保护神,为了利用这个可以扭曲的法律,也会去找大力神,官员的贪腐随之而来。
当然,很多情况下,保护神也会因为诸神之争中失利,而落入凡尘,即使无辜,法律一样保护不了他。
民间称之为报应。
其实,哪里是报应,要是真有报应,为什么不现世报呢?法律本该健康出生,自由活着、自我做主的,犹如孔子说,天何言哉,四时行也,百物生焉。
在现代除魅之前,统治者的法律是借天的旨意来下达。
而现代社会的天,就是民众。
统治的合法性再也不是打天下,而是民众授权立法的法治。
一旦毁坏法律,等于是毁坏自己的合法性。
如同伯利克里一样,本来,法律应像一堵墙(挡箭牌),挡在富人、穷人之间,也挡在官员、民众之间,最矛盾、最纠结的东西都会通过这堵墙而和平解决。
一旦法律先天畸形,后天又被剥夺自由,状如工具,高墙倒塌,覆巢之下无完卵,最终受伤的,未必全是弱者!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起,就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无处不受它的庇佑和呵护。
如果说世上真的有神灵,那么法律就应该是人类的正义之神。
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的工具,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着一种理想信念。
法律是公平、正义、道德、伦理的化身,是人类对理想境界和美好生活向往和追求的具体体现。
法律虽然是生硬死板的文字条文,它生杀予夺、冷酷无情;但它冰冷之中包含着温情,严厉背后充满着仁慈;它惩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它限制是为了更多的自由。
法律像阳光一样普照着大地,像春雨一样滋润着万物,它是人类真正的守望者和保护神,人类应当崇尚它,景仰它。
今天,我们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对法律的信仰。
有这样一句话:“实现政治自由的最大危险不在于宪法的不完备或者法律有缺陷,而在于公民的漠不关心。
”同样,实现法律最大的危险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
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的法律不断的出台和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我们已有法可依。
但法律体系的完善并不代表法的实现;有了法律,并不等于有了对法的信仰。
现实生活中,法律并没有像立法者想象的那样被人们认识、接受和遵守,仍有一部分人对法律陌生、疏远、怀疑、失望、排斥,根本无信仰可言。
之所以如此,除了中国缺少崇尚和信仰法律的传统之外,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人治”的理念在打击着人们对法律信仰的热情和信心。
权力时常冷淡法律、政策时常无视法律。
有些领导一句话、一个批示、一个决定,都可能左右甚至代替法律。
每当此时,法律显得那样的苍白和无奈,因为它已沦为权力的附庸,在被权力支配和利用。
法律实施中,同样的事却有不同的结果,同样的罪却有不同处罚,同样的错却有不同的追究,所有这些,都在不断削弱着法律固有的权威,损害着法律应有的尊严,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期望,阻滞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
当苏格拉底被指控违反城邦宗教、渎神和腐化青年等罪被判处死刑时,他虽然有机会逃脱,但仍然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信念,最终以身殉法。
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执法者应首当其冲。
培根在《论司法》中说:法律所在之处,乃是一种神圣的地方,因此不但是法官的坐席,就连那立足的台,听证的围栏,都应当全无丑事贪污的嫌疑才好,因为从荆棘丛中是采不来葡萄的,从那些贪婪的吏役的荆棘之中,公道也是不能结出美果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说:“执行法律的人如果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执法人员首先要相信法律,尊重法律,竭力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并通过自己的行为,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感受法律的温暖。
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依赖法律,信仰法律。
一种是“相信”,一种是“信仰”。
法律也是这样,也有两层意思。
当我们谈到相信或是信仰法律的时候,可能指的是立法或行政机构所设立的法律条文、法规或者是规则,法律条文;在另一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一套制度、一种法律的理念,比如:公平、正义、秩序,以及在法庭上伸张正义的权利。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可以说,我相信有一套法律,但我个人不相信应该有死刑制度。
这里就有两个不同的“相信”在里面。
美国和欧洲的两大法律系统都受到了有神论特别是基督教非常强烈的影响。
不管是天主教还是新教,对西方的法律都做出了重大贡献。
耶稣通过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也是不容忽视的。
而今天基督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已经受到了一定的扼制。
在西方的法律教育中,已经淡化了基督教对法律长期影响这个说法。
现在法律被肢解成各个分支,教授这些分支法的教授们不一定能够知道,西方的物权法、侵权法、刑法在历史上是完全来源于基督教的影响的,也直接来源于基督教中的“十诫”。
比如“十诫”第四项:“不能谋杀”——这是刑法的基础;“你要孝敬父母”——这是家庭法的基础。
在十六世纪的时候,通过教皇革命,教会法把基督教、圣经里面的这些理念通过综合,全部汇编成为法律制度。
自从1789年法国大革命和启蒙运动以来,有相当部分的法律学者开始着重于倡导人权,用民主来替换基督教传统,以此逐渐替代了基督教对法律的影响。
卢梭是法国的思想家,他提倡“市民信仰”,即用类似于宗教的热诚来对待“民主、公平和正义”的理念,这对他来说也是一种“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