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定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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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引言我国法的制定是一个严谨而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和利益考量。

为了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执行性,我国法的制定遵循了一系列基本原则。

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法的制定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治宪政原则、民主立法原则、科学立法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法律效力原则等。

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指在我国法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

这些要求主要包括:1.坚持依宪立法:我国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据,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进行。

2.坚持党的领导:我国法律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律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

3.坚持人民立法:法律的制定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统一立法和分权立法在我国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既要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又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作用。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1. 统一立法原则统一立法原则是指我国法律体系应保持统一的立法体系,避免出现立法冲突和法律真空。

为了实现统一立法,我国采取了以下措施:•依法设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立法效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立法工作,确保立法工作的统一性和协同性。

2. 分权立法原则分权立法原则是指根据不同层级和领域的需要,授权不同机关和组织进行立法工作。

这种分权立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更好地解决地方问题。

•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的制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本地的法律规定。

•某些特定领域的法律可以授权相关机关进行立法,例如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法的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法治国家》名师教学设计一

高一思政必修3(2019版)政治与法治_《法治国家》名师教学设计一

案例一学科核心素养目标与素养1.通过了解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的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识法治国家的内涵,认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通过将现代法治与古代法家之“法治”做对比,理解现代法治国家的特点,培养科学精神。

3.通过探究关于法治国家的相关论述,理解建设法治国家的措施。

情境与问题1.通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理解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

2.通过将现代法治与古代法治、人治做对比,认识现代法治国家的特点。

3.通过查阅关于法治国家建设的权威文件或时事新闻资料,认识建设法治国家的举措。

过程与方法1.通过研读法、交流法,了解法治国家的内涵和特点。

2.通过交流法、研讨法、社会调查法,探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举措。

教学重点难点重点1.法治国家的内涵和特点。

2.建设法治国家的措施难点。

难点1.法治应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2.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法律的严格实施。

教学设计一、情景导入(PPT出示课件1)从神治到人治再到法治,是人类文明进化的方向,也是治国理政方式的变革。

法治不是简单的概念推理或口号呼吁,而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大部署,体现了我国将法治作为通往现代化基本路径的坚定选择,代表着我国在治国方略、治理体系和执政方式等方面实现了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设计意图:帮助学生从法治文明的角度认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识法治国家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主题探究探究活动(一)法治国家的内涵1.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PPT出示课件2)党的十九大基于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对开启全面推进法治中国新征程、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战略安排,确定了建成法治中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两步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即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这一过程中,包括法治文明在内的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糖料蔗作为重要的农作物之一,对于农业和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广西地处南方,气候适宜、土地肥沃,是糖料蔗生产的主要区域之一。

然而,在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

为此,需要制定一份全面详细的实施方案,加强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通过推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提高广西糖料蔗品质和产量。

2. 任务:(1)选育适应广西气候和土壤条件的糖料蔗新品种;(2)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合理施肥技术;(3)加强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的推广;(4)提高糖料蔗品质和产量。

三、实施措施1. 选育适应广西气候和土壤条件的糖料蔗新品种(1)加强新品种选育研究,开展品种改良和筛选工作;(2)加强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优良品种;(3)加强新品种推广培训,提高农民对新品种的认识和使用。

2. 推广高效节水灌溉、合理施肥技术(1)开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研究,探索适合广西的灌溉模式;(2)推广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3)加强土壤养分管理,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4)制定合理施肥方案,避免过度施肥导致土地污染。

3. 加强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的推广(1)开展有机肥制备和应用技术研究,优化有机肥配方;(2)建立有机肥生产基地,提供优质的有机肥产品;(3)推动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促进城乡循环经济发展。

4. 提高糖料蔗品质和产量(1)加强糖料蔗质量监测和评估,制定标准化管理规范;(2)推广优质糖料蔗种植技术,提高产量和品质;(3)加强糖料蔗加工技术研究,提高糖料蔗的附加值。

四、组织实施1. 组织机构:广西农业厅负责统筹协调,各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2. 实施步骤:(1)制定实施计划;(2)开展技术攻关和试验示范;(3)推广应用和培训;(4)总结经验,完善工作。

五、预期效果通过广西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工作的实施,预计能够取得以下效果:1. 糖料蔗新品种选育成功率达到80%以上;2. 高效节水灌溉、合理施肥技术覆盖面积达到60%以上;3. 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应用率达到50%以上;4. 糖料蔗产量增加20%,品质得到提升。

立法是如何实现公正的?

立法是如何实现公正的?

立法是如何实现公正的?一、公正的立法标准立法的公正性是指立法机关不偏袒任何一方,以公正、合理、民主的原则来制定法律。

因此,公正的立法标准有以下几点:1. 科学性和合理性:立法应当基于充分的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民主性:立法制定应当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确保法律制度代表全社会的共同意志和利益。

3. 公开透明:立法制定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立法过程公开、透明、民主。

二、如何保障立法的公正性为了保障立法的公正性,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科学的立法机制:应当建立和完善立法机制,确保立法机关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公正合理地制定法律政策。

2. 加强立法程序监督:应当加强对立法程序的监督,特别是对立法程序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的监督,确保立法程序公正透明。

3. 严格保护公民权利:应当在立法过程中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特别是对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打击和惩处,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4. 推动司法改革:应当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确保法官公正、独立,有效保障法律的实施。

5. 加强宣传教育: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公众对立法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公正、合理、民主的法治建设。

三、立法(民主)是民族复兴的重要手段和基础公正的立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基础和保障。

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的重要支柱,立法更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个公正、合理、民主的立法制度,不但可以有效推进国家法律制度建设,而且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民族复兴的梦想。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立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立法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时积极推动立法机制和程序的改革,加快立法工作的创新和科技化,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进一步加强立法的公正性和民主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推进奠定坚实的基础。

论良法的理念

论良法的理念

纳 入其 神 学体 系之 中 ;近代 , 自然法 理 论 是 为启
蒙 思想 家 整体 的 出发 点或 核心 ,并促 成 了 西方 国 家 于 近代 的法 治现 实状 态 ;现 当代 ,新 自然法 学 并称 西 方 法 学 “ 足 ” 之 一 ,而另 “ 足 ” 中 , 三 两
值 。本 文 即试 图从 中外 法律 思想 史 和 法律 制度 史
中提炼 、概括 出 良法 的一般 理念 。
1 社 会 自治 理 念
社 会 自治 理 念 与 国家治 理 理念 对称 。一般认
张 万 洪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江 忠 于 ,武 汉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研 究 生
家 ,而所 谓 正 义 ,对 国 家 来 讲 就 是 为 全 社 会 服 务 。“ 些 只 是 依 照 部 分 人 的 利 益制 定 法 律 的 国 那 家 ,不是 真 正 的 国家 济 学 院 国防 经 济 系
收 稿 :2 0 0 2—0 3—0 7
已有 之 。在 英雄 时 代 的雅 典 ,其 民族 部 落 内就 设
以行 之 于世 。我们 认 为 ,良法首 先应 当是 以科学 先 进 的法理 念指 导 的 法 。法 理 念 包 含 许 多 含 义 ,

有全 体有 权 利 的 自由 民 组 成 的 “ 民大 会 ” 人 ,讨 论表 决 一 切 公 共 事 务 ,设 “ 民 议 事 会 ” 和 人 “ 王” ( 克斯 )负 责 执 行 , “ 民议 事 会 ” 有 时 勒 人 还 负责 审判 。后世 研究 者 指 出 , “ 希 腊 的 p l 古 oi s 是 自己治 理 自己的 ,被统 治者 就 是统 治 者 ” 主 ,“ 要 的政 府 职位 都是 选举 产 生 的 ,… …所 有 公 民都 有 参 与治 理 自 己的 平 等 权 利 ” 。并 且 “ 治—— 政 城 市 的生命 —— 都 是 在于 自治 ,反对 自治 不仅 是 不 民 主 的 ,而 且 是 反 政 治 的 ” 。 这 即 是 原 始 的 自治社会 。与 希腊 社会 同根 而文 化前 后 相 沿 的古 罗 马继 承 了社 会 自治 的传 统 ,“ 玫 时 代 ” 的古 王 罗 马 即形 成 了 自己的社会 管 理组 织 “ 里 亚 ”大 库 会 ,即公 民 大会 负责 议事 、立 法 ,并 设 民族 贵族 组 成 的元 老 院 和 王 ( 克 斯 ) 负 责 执 行 、审 判 勒 等 。这一 历史 事 实在 国家产 生之 后 ,转 变 成 西方 社会 自治 的观 念 而 得 以 “ 认 ” 承 。柏 拉 图 较 早 地 表 述 了这 一 观 念 ,他 提 出 国 家 与 社会 二 元 架 构 ,

法治_良法与善治_王利明

法治_良法与善治_王利明

机会公平 、 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 保障公民人 身 权 、 财产 权 、 基 本 政 治 权 利 等 各 项 权 利 不 受 侵 犯 , 保障公民经济 、 文化 、 社会等各方面权 利 得 到全面落实 。 ( ) 反映公平正义等价值追求 。 真正的良 法 2 应当有坚实的价值根基 。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应 当统一地 贯 彻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基 本 价 值 , 其 中 , 最关键的是在法律中充分贯彻公平正义的价值理 念 。 这就是说 , 在立法中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 核 心价值观 , 每一部单行法律 、 每一个条文都应 当 体现公平 、 正义的要求 。 正如 《 法国民法典 》 之 实定法是永恒的正义的 父波塔利斯所指出 的 : “ 要求 , 一切立法者都不过是这种永恒正义的诠释 者 , 否则 一 切 法 律 都 会 具 有 随 意 性 和 不 确 定 ” 性。
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 在立法过程中 , 还应当保 持 法律规范内部价值的统一性 , 统筹协调各部门法 律之间的关系 , 避免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出现价值 取向上的冲突 , 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 。 ( ) 要反映国 情 、 社 情 、 民 情 。 “ 法与时转 4 ” (《 则治 , 治与 世 宜 则 有 功 。 韩 非 子 · 五 蠹 》)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 , 其本身就是要追求 良好有序的社会效果 。 庞德指出 : “ 法律的工作 , 可以说 是 一 种 社 会 工 程 ( s o c i a l e n i n e e r i n g g) 的 艰苦工作 , 它是一种能努力满足众人的需要及欲 望 , 能为众人所分享生活必需品一样的工作 , 这 就是 因 为 法 律 的 目 的 旨 在 实 现 社 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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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作者:————————————————————————————————日期: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摘要:亚里士多德为法治下了定义,认为其应包含两重含义,即良法和普遍服从,存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普遍服从”是法治所要达到的状态。

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的良好法律。

他用简洁的语句将良法与普遍服从相联系,却为我们指出了法治的基本标识。

到现在,良法和法律的权威,仍然是法治的重要标识。

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他进一步指出了法治优越于人治。

在法治的具体实行方面,他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对于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法治建设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年)是古希腊继柏拉图之后又一位对西方文明产生久远影响的人物,马恩称其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

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他继承并发扬了柏拉图法律思想中关于良法,法与正义等最有优秀的部分,从而也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体系,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一、法治的含义亚里士多德是第一位系统论述法治的思想家。

他关于法治的含义的论述影响深远。

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综观《政治学》全书,法治是这样的统治:(1)为了公众的或城邦的普遍利益而实行的统治,区别于为了某一个人或某一团体的利益而实行的宗派统治;(2)依靠普遍的法律而实行的守法的统治,区别于专断的统治;(3)对自愿的臣民的统治,区别于依靠武力的专横的统治。

“良法”和“普遍服从”是其基本内核:(一)存有“良法”是前提。

良法即“制定得优良”并维护中产阶级利益的法。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公正或理性)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

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

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需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

”核心价值观中同样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地位。

要贯彻法治,必须要有法律做行动依据。

立法权的归属,怎么运用立法权都是需要严谨考虑的问题。

立法便是最根本、最重要的。

立法即是一个动词也是一个名词。

它可以指法律从规划、起草、表决等制定到实施法律的这一动态过程,也可以指这一动态过程所得的结果,也就是一部完整可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样无可避免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便成为衡量中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和立法质量高低的标准。

一、科学立法的基本认识战国名家一派重辩名实。

他们认为只有用恰当的名称来命名和解释一种事物,这种事物才会成为政治和社会的智慧源泉。

也就是说通过从事物名字可以了解事物的一些内涵。

那么,何为“科学立法”?科学一词源于拉丁文。

在1893年康有为把日本福泽瑜吉将英文的science译为“科学”的译法引进中国。

事实上是学术界并没有对科学完全下定义。

这里并不是要科学一词加以解释,而是通过科学来形容立法。

首先,立法是主语,科学只是用来修饰立法这个主语的,来表明立法的属性。

立法即可说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动态过程,也可以说是该动态过程所产生的结果。

其次,科学作为修饰立法的形容词。

它同样指的是立法作为动态过程的科学性,和立法作为动态结果的科学性。

二、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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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良法英国法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其代表作《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The Authority of Law……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的第十一章集中地表达了这样一种观点:"如果法治是良法之治,那么解释它的性质就是提出一套完整的社会哲学。

但是若是那样,这一术语也就失去了任何用途。

仅仅为了去发现信奉法治就是相信良善应当获胜,是不必求助于法治的。

法治是一个政治理想,一个法律制度或者缺乏、或者多多少少地拥有这一理想。

此乃共识。

同时可以认为,法治只是一个法律制度可能拥有以及据以评判该制度的优点之一。

它不应与民主、正义、平等(法律或其他事物面前的)、种种人权,或者对人或人格的尊重相混淆。

一个基于否认人权、普遍贫困、种族隔离、性别歧视和宗教迫害的非民主的法律制度,可能在大体上要比任何一个开明的西方民主国家的法律制度更符合法治的要求。

这并不意味着前者会好于后者。

它是一个极端邪恶的法律制度,但是在此方面它是出色的:它对法治的遵循。

"将法治等同于"良法之治",在理论上可能渊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亚氏在该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影响深远的法治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但是他并没有深入地讨论这一问题:为何法治必须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之上?他在别的地方指出:"极为重要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就应当尽其所能地界定各种问题,并且尽可能地少留未决问题让法官去解决;(因为)立法者的决定并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因此司法机构成员和陪审人员的职责就是依法裁定提交给他们审理的具体案件。

"?从词义来分析,良法之"良"(good)不等同于正当(just)或道德上正确(morally correct),它包括对法律的内容上和形式上的要求。

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法律"不具有特殊性,而具有前涉性和一般性",拉兹、富勒或菲尼斯等人提出的法治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形式要求。

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学家和实证法学家的意见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是法律内容之"良"涉及的标准极其广泛,极不统一。

不同的国家,不同价值观念的人有着不同的标准。

或认为良法就是符合自然法和永恒正义的法律;或认为法律应当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或认为法律应当有效地保障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或主张法律应当促进国家强盛和种族纯正;或要求法律反映现实国情和民间自发秩序。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良法应当是尽可能地排除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或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法律。

等等。

那么由此可见,解决如何制定良法的首要问题就是订立良法的标准。

对于良法标准问题起源于古希腊的智者克里克勒,他将良法的标准归之于自然法;而亚里士多德则认为,良法的标准可以总结为三点:良法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法律;良法应该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良法必须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度于久远。

这是他对于良法的实质标准的论述,而就形式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特点。

亚里士多德的良法理论与道德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后世良法论的基础。

西方自然法学派,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论以自然法为核心,他们坚持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分离,认为自然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是正义的体现,良法就是符合自然法的法,他们坚持认为,如果政府制定的法律不能保护公民的权利甚至侵犯了公民的权利,这是一种违背了自然法的法律,因此不能称其为法律,这就是自然法学派的“恶法非法论”,而后以富勒、罗尔斯等为代表的新自然法学派又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程序正义论”等,为良法的价值标准增加了程序价值的主张。

在分析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时我们不难发现,在对待良法的标准问题上,他们都认为某些道德应该成为评价法律良恶的标准。

与自然法学派不同,分析法学派虽然也是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研究良法理论,但是他们坚持“恶法亦法”。

“法律是什么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这是他们对此观点的表述。

他们认为,具有客观普遍意义的良法道德标准其实是根本不存在的。

法律是由权威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它是客观存在的,尽管每个具有理智的人都可以对法律的好坏进行判断,但判断的结果并不能影响法律的存在,或者说不会影响法律的本质。

所以,分析法学派对法律的好坏并不十分关注。

从法律的内容和结构来看,任何一种制定法都是由内容、形式和价值这三个基本要素和成分构成的,那么,我们在探讨良法的标准时是否也可以从这三个方面入手呢?法律的好坏与道德之间有密切的联系,那是否意味着道德的良恶就是评价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呢?道德在法律中属于价值方面的范畴,道德有良恶之分,同样,在法律的内容和形式方面也存在良恶之分,这三者应该是紧密联系、密切结合的。

因此,有学者认为,良法应该就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在内容方面,应该是符合调整对象自身规律的法律;在价值方面,良法应该是符合社会正义并能保护、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而在法的形式上,良法则应该具有科学性。

对于这一观点我也基本认同。

因此在讨论良法的制定方法时我们也可以从这三个角度进行研究。

从法律内容方面来看,法律规定的各种内容应当反映自然事物、社会活动以及个人生活的规律或本性,而不能与它们相违背。

内容上,既要反映人类的意志(利益),更要反映事物的规律(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的规律),既要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 ,更要反映普通民众的利益。

首先,法律必须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

就一般意义而言,构成对法律重要影响的特定国情,除了人们所熟知的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等因素外,还具体地表现为社会结构、社会主体的交往方式和集体意识等要素。

法律从具体的国情出发,就是要从这一系列要素出发。

在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法律应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需要,关注处在变动中的社会结构以及反映这种社会结构变动的趋势和要求,既要根据民众交往方式的变化不断调整充实法律的内容,又要将引领和规范人们的交往行为作为法律价值的重要指向。

由于社会大众心理尤其是价值观念与法律的契合程度决定了法之实现的质和量,因此,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还应将确认和切实保障具有合理性的大众心理和价值观念的实现作为自身重要的价值目标。

当立法者在法之创制过程中注意到上述要素对法律的重要影响并从这一系列要素的内在要求出发时,就逻辑地使自身植根于现实的基础之上,从而也就获得了实现自身的可能性。

其次,法律的体系结构必须具有确定性与完整和谐性。

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应当是肯定的、明确的、具体的,尽可能排除所有的“弹性”、可塑性乃至任意性。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如果没有确定性的法,就不可能实现社会关系的统一调整,就不可能排除主观任意性,也就无法保障一个巩固、稳定的法律秩序。

这种法的确定性具体表现为内容和形式的确定性,其意义在于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通过法律,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什么态度,亦即人们事先可以预测自己或他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助于公民明知可以、不可以或应该怎样行为,以避免公民守法中的盲目性和任意性,从而促进法律的高效实现。

从法律价值来看,要使法治成为良法之治,一个必要的环节就是以道德价值体系引领法之创制活动。

这不仅因为就一般意义而言,任何法律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精神,都是立法者依循一定的价值体系创制法律规范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当然也必须反映和符合这一特点;而且,这也缘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殊价值关怀。

首先,任何法律都包含着一定的价值精神,都是立法者依循一定的价值体系创制法律规范的结果,社会主义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当然也必须反映和符合这一特点。

就一般意义而言,任何立法活动都是立法者自觉追求某种价值体系的活动,由这一特点所决定,虽然就具体形式而言,法律一般表现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但是事实上,法律还包容了人类对自身生活目的和价值理想的情愫记载,蕴含了一种深刻的法律精神。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

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多个价值的社会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

”我国学者梁治平先生也认为,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法律被人们认为是人生活于其中的人造世界的一个部分,它不但能够被用来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传达意义。

它在任何时候都体现价值,并与目的有关。

上述思想家们的言说促使我们思考:法律究竟只是无数命令、规则的汇集,还是同时包含着发自人类内心的追求;它究竟只是一堆事实,还是一种充溢着生命的价值?一种失却了价值引导的法律将会是怎样,甚至,是否会有这种法律?生活在这种“法律”之下,人们的命运又将如何?对此,我们的回答是,法律就其本性而言都蕴含着一种价值精神。

社会主义法律作为特定历史时期的行为规范,同样必须反映这一特点,体现这一要求。

其次,社会主义法律的特殊价值关怀决定了应该以社会主义道德引领法之创制活动。

就应然的意义而言,社会主义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是对理想的社会生活模式的明确规定,其本身体现了一种深沉的对人的价值关怀。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这种应然性规定,乃是一种道德上的定位。

这启示我们,在我国,法律虽然更多地以刚性的“必须”来规定人们行为的底线,但其中对社会进步的追求和人的幸福的关怀的内涵却是极为丰富的。

它还启示我们,这种具有深刻道德意蕴的法律不是自发生成的,它是立法者自觉追求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的结果。

要确保我们所追求的法治为良法之治,就必须自觉地以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体系引领法之创制活动。

根据以上思路,在当代中国的立法活动中,应将社会正义、确保公民权利、维护公民自由、营造良好秩序作为法律的价值追求,尤其要将人本、人道和人文作为引领法律创制的重要价值体系。

所谓人本作为法治的伦理法则,就是强调人作为目的以及满足人的需要、保障人的权利对于法治的绝对价值。

所谓人道作为法治的伦理法则,就是要强调法制应当能够激发并且引导人类向善的天性,应当有助于促进社会的有机结合、增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协作,应当有助于公民美德的塑造和提升。

所谓人文作为法治的伦理法则,就是要强调法制应当是一种文化之存在,尊重人之为人的固有秉性、尊重人之存在的文化内涵、尊重公民生活的传统智慧乃法治得以畅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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