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和保险公司如何在现有环境下携手合作

银行和保险公司如何在现有环境下携手合作
银行和保险公司如何在现有环境下携手合作

内容提要:银保合作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双赢的金融创新举措,在发达国家已十分盛行。但是,我国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作者在回顾国内银保合作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就在现有金融和法律环境下,银保如何携手合作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以期促进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金融市场 综合经营 银保合作 银行保险作为银行和保险的合作形式,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是在金融服务融合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一种补充。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保险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欧洲银行保险的典型是法国国家人寿CNP公司,它通过银行和邮政销售的保险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以上。 一、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国内银行保险发展尚处初级阶段,主要开展方式是以代理销售协议的形式在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通常被银行称作“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在国内,银行保险一开始是由银行代收保险费为主要内容,2000年开始逐步开始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在近年的低利率金融环境下,凭借销售储蓄性的分红银行保险产品,银行保险开始迅猛发展,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大量的寿险公司和银行开始进入并迅速拓展银行保险业务。 银行保险的发展,无疑成为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的重要新渠道,受到保险公司的普遍重视。2000年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不到1%,2001年为3%左右,到2002年猛增至17%,2003、2004、2005年的保费收入均稳定占据人身险保费总收入的25%左右。今年前两个月保费收入达261.92亿元,同比增长121%,占总保费收入34%,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已经全面超过团体直销业务,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三大支柱之一。很多新兴的寿险公司更是把银行保险作为进入市场并迅速提升保险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其保费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银保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的对银行的重要性也逐步显现。随着银行主营业务利润空间的逐步缩减,银行对中间业务越来越重视。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的银行中间业务对银行总收入的贡献多在30%以上,有的超过了50%,甚至70%以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并不理想。国内商业银行一开始发展中间业务主要源自“存款导向”,即发展中间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稳定和增加存款,很多中间业务服务都是免费的。2000年以后逐步开始向“收入导向”发展,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中间业务,如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2002年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8%,2003年达5.63%,2004年约为8%左右,虽然与国外相比仍然偏低,但呈现稳步增加趋势。在目前蓬勃开展的银行保险中,银行方凭借客户、网点、信誉等优势占据主动地位,代理手续费节节攀高,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较早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工商银

行,就从中受益匪浅。作为国内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工商银行早在1992年左右就开始积极与国内外多家保险公司进行合作,并将大力发展银行保险业务视为有效实现金融创新和利润突破的新型中间业务。2000年开始伴随着国内银行保险的“井喷”式发展,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速。据工商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05年,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提高很快,到2005年其境内机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至138亿元,年增幅达20%,相对2000年累计增长了5倍。相关统计显示,2005年工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量达到了853亿元,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已经达到了8.64亿元,在全行中间业务收入中的占比为7.7%,成为了该行中间业务收入的创新增长点。目前该行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业务规模稳居代理保险业务市场首位。 [!--empirenews.page--]二、目前国内银行保险发展困境 在银行保险业务迅猛发展的同时,原本掩盖在繁荣背后的弊端日益突出。目前国内的银行保险市场远没有达到“相互渗

透”、“一体化”的要求,仍然存在业务模式初级、竞争点过分密集的情况。目前银行保险的竞争进入白热化,由银行主导的银保市场环境越来越明显,由于双方缺乏深层次资源整合,银行保险产品单一,竞争的焦点多集中短期的竞争点上,例如产品价格、收益率、手续费率等。由于竞争者众多,直接的结果就是竞争过度,保险公司的利润空间越来越低,而客户的需求、银行销售能力却得不到明显的满足和提高。 是什么原因导致目前银保发展的困境?一般认为,其根源还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目前,我国实施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制度。在“一体化”经营的金融环境中,银行和保险公司同属一个金融集团公司,或者是同一个集团下的子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利益都要服从集团的总体利益,因此他们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而我国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都限定在自身的领域,不得交叉经营,也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相互投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利益目标上不完全一致,难免在合作时产生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同时,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金融业是优先发展银行业的思路,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与银行相比较,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要小得多。 银行保险是金融一体化过程中混业经营的产物,没有相应的制度环境,银行保险难以有大的发展。因此,很多业内人士都提出,要促进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需要首先营造有利于银行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只有建立较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才有可能实现金融一体化,为银行业更积极地进入银行保险建立良好的环境。我国金融业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银行与保险在加速融合,随着银行业与保险业一体化程度逐步提高,银行保险由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必然要求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破除阻碍金融发展的制度

束缚,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从而促进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 三、立足当前,放眼未来,银行、保险公司携手共促银保合作的深化 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和2002年10月修改通过的《保险法》都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这一原则。考虑到我国金融业并未经过充分发展,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差距,目前大规模修改金融法律体系、确立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坚持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实际。但是,是不是在目前的金融环境下可以放弃银行保险发展,等到金融环境成熟时再去发展呢?其实不然,无论从目前金融环境的变化趋势还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分析,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有尽快发展银行保险的深刻动因,银行保险也被证明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因此,银行业和保险业都需要主动抓住时机大力发展银行保险,这样才能在将来的银行保险市场上占据主动地位。 在现有的金融环境下,要想摆脱这种银行保险目前的困局,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跳出现有对双方长远发展均不利的市场竞争框架,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分析研究银行保险的现状和未来趋势,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沟通协作,共同促进银行保险的发展: [!--empirenews.page--]1、保险公司和银行充分利用和整合资源优势,在既有的法律框架下,主动升级业务模式,找准并创新价值点 从国际经验看,银行保险是有较高价值的,目前在国内的内涵价值这么低,甚至被一些保险公司视为“鸡肋”,是目前的发展模型没有产生价值。目前国内的银保发展模型,使得竞争主要集中在收益率和网点的争夺上,导致银行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谁的佣金高就和谁合作,谁的产品好卖就卖谁的产品。不打破这种行业竞争怪圈就只能停留在无休止的价格战上,就无法实现突破性增长。为此,保险公司应当避免沿用传统的战略逻辑,采用找准并创造崭新价值点的战略,主动去推动业务模式的升级更替。这就要求双方必须寻求价格和佣金以外与双方合作关系更为密切、更为关键的价值点。 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下,只有少数公司能实现与银行共同组建合资保险公司,为数更少的公司才能成为金融控股集团,多数保险公司和银行最多只能发展到战略同盟的阶段,但是相比其初级的代理关系,战略同盟所能实现的收益已经十分可观。其次,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应充分研究价值创新策略, 通过合作模式和业务模式的升级更替,短期内可以分散竞争的集中度,为合作双方赢得时间来夯实基础,实现双方银保业务的稳健发展。在长期,通过不断深入合作,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会更加紧密,合作深化的结果就是导致业务模式的演进,从整合程度较低的模式发展到更为高层次的模式。 合作双方还可以通过共用品牌使得资源可以进一步整合。初级的品牌策略可以是双方联名,例如保险公司与银行的联

名信用卡;高级的品牌策略包括品牌联盟、专有品牌的产品等。 在销售模式上,也可以合作尝试出柜面代理之外各种创新模式,如保险顾问或理财顾问模式,即面对银行客户,将保险作为一种理财产品为其提供理财建议。还有银行电话行销模式,即从信用卡资料库中抽取客户名单,由保险公司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将保险产品介绍给客户,并通过电话追踪并予以确认成交。 2、积极开展产品创新合作,发挥整体联动优势 开发适销的银行保险产品,这是银行保险业务得以发展的关键。银保成功需要两个要素,客户群与销售模式。国内银行已经有很庞大的客户群体,却没有找到好的销售模式,只是以销售储蓄型产品为主,造成银保业务价值较低。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必须主动和保险公司联手创新,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对此,银行和保险公司应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的客户设计相应的保险产品。产品应该针对银行客户的细分区隔进行开发,以达到与银行享有产品充分互补的效果。 产品上双方的合作可分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由保险公司根据银行普遍的销售对象,结合保险产品自身的区隔,针对银行的业务特点,细分出各类客户,如储蓄存款客户、贷款客户、信用卡客户等,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虽然缺少银行的实际参与,缺少特定银行的针对性,但开发出来的产品也可具有普遍的适应性。第二个层次是银行参与到产品开发的过程,把该银行特有的销售对象、销售习惯等特点融入产品特性中,有效地实现产品的互补性和不同银行的专属性。 [!--empirenews.page--]3、双方在银保的后援支持方面加强合作,全面提升银保合作水平 (1)双方加强培训合作。培训是保险行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目前银保合作中银行需要充分重视的。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和销售的特点对银行职员进行悉心培训,同时,把握住银行建立“理财中心”的机遇,为银行职员提供全方位的金融知识培训,并从中渗透保险营销理念。这样的培训可以使得银行职员更全面掌握金融知识,同时由于逐步了解并认同保险营销文化,在销售过程中更具主动性。 (2)要在保险公司和银行之间建立一套运作顺畅的行政管理系统,保证销售过程中以及随后的客户服务能够到位。行政管理系统,包括开发适合银行保险需要的业务处理系统,为银行保险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平台。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和银行可以合作建立动态、持续的监控系统,定期评估销售的变化,把握市场机遇,这有助于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提高各自的业务运作水平。同时还要把客户服务纳入双方的行政管理系统。保险公司和银行必须理解顾客的需求,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针对性地开展客户服务。如双方根据客户状况共同制定综合理财产品计划,让客户享受真

正“一站式”的金融服务。保险公司可以协助银行拓展业务范围,提升

服务意识,提高客户留存率。 (3)共同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银保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有足够的激励引导银行职员主动销售保险产品。当然,激励是一把双刃剑,短期内能推动销售,长期可能损害业务发展。所以,在长期内,双方应该把激励与培训结合在一起,运用“软”激励,例如提供资助让业绩优异的银行职员参加高级金融理财课程,或者资助他们考取有关认证等,辅助他们进行自身职业生涯的规划和发展,而非简单地给予金钱、旅游等“硬”激励。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

银行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银行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银行与保险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乙方: 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

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保险业务合作; (二)银行存款业务; (三)投资理财业务; (四)融资业务; (五)银行卡业务; (六)电子商务; (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xx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xx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

汽修厂与保险公司合作协议

协议书 甲方: xxxxxx汽车维修经贸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公司 为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以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从而全面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现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范围 1、在本合作协议期内,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保险产品和费率条件下,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向乙方投保营运客车、营运货车、非营运车辆以及家庭自用车等机动车辆保险。乙方将利用自身资源特点,在承保的所有机动车客户出险后积极引导和推荐客户至甲方维修,并在流程和环节上尽可能予以便利。 2、甲方和乙方应本着互利互惠合作精神,在尽可能的场合及宣传上争取为对方扩大品牌知名度。甲乙双方均应派出专门客服经理专线联系,保持随时沟通,积极解决问题,促进双方合作顺利。 3、双方的将以附件形式根据双方合作意向和客户需求共同推出客服增值方案,经双方共同确认后付诸实施。 二、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将在承保和理赔流程中为甲方做好品牌推广与客户推荐工作,以确保甲方承修车辆入厂维修量的增加。 2、乙方利用自身的经营特点,对甲方的企业形象、维修及服务

质量、特色服务项目等情况协助做好宣传、介绍工作。 3、乙方将与甲方充分配合,按附件确定的标准及时合理地核定事故车辆维修价格,并指定专人做好维护工作,及时反馈工作意见。双方在价格如存在异议,及时上报双方领导协调处理。 4、乙方承诺在保监会规定的费率范围内,为甲方代理投保的车辆提供应享有的费率优惠。 5、乙方应为甲方的员工提供相关保险知识、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积极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服务,对甲方在具体保险业务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持。 6、乙方承保车辆发生机械事故,或其它紧急事故时,应乙方要求,甲方向乙方承保车辆提供二十四小时东平县内负责救援服务。 7、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为乙方提供技术和数据方面的支持,乙方承保的保险事故车辆由甲方承修时,定损以双方协定的工时费价格标准内协商定损,对原定工时价格中未详细规定的项目,甲方在工时方面应比于同款车型在同类维修厂家维修的价格优惠。当有关维修车辆工时标准及配件价格发生调整时,双方应及时通知并征得对方同意,方可付诸实施。 8、甲方在配合乙方确定损失项目时,应坚持“以修为主”的原则,对于损坏的零部件,如通过维修可以继续使用且能达到相应的技术安全要求,应建议客户修复并配合乙方做好客户的解释和说服工作。 9、甲方不得就非保险责任范围外的事故及损坏项目受被保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合同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合同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合同: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合同. 第三条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

银行保险合作方案

XX银行信用保证保险合作 方案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常高兴能与贵行就信用保证保险这一业务领域的合作进行探讨。为实现金融资源共享及互补,促进中小金融企业共同发展,2013年8月,我司与贵行签署了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同时也开启了亚联盟内成员单位银保合作先例。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在提升贵行与我司自身抗风险能力的同时,也积极促进亚联盟所倡导的“抱团发展、创造多赢、共同超越”发展宗旨的达成。 根据前期与贵行的沟通,了解贵行对小微企业(个人)贷款业务面临的逾期风险处理过程中,希望能够借助其他的方式进行转嫁和化解。特此,我司根据信用保证险的产品特色和银行风险转移机制,融合常规险种,特拟定本合作方案,供贵行参考。希望该方案能抛砖引玉,供双方共同进一步商讨。 顺颂商祺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目录 一、XX保险简介 (3) (一)公司注册情况 (3) (二)公司经营情况 (4) (三)公司再保网络 (5) 二、合作方案 (6)

(一)合作目的 (6) (二)合作产品 (6) (三)合作方案 (7) 三、业务操作说明 (10) (一)保证保险 (10) (二)信用保险 (12) 一、XX保险简介 (一)公司注册情况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保险)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1996年10月18日正式创立的一家全国性保险公司,总部设于深圳,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各种财产险、责任险、信用保证险、农业险、意外伤害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经过十几年的发展,XX保险已经成长成为资产质量优良,员工队伍蓬勃,创新能力突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协议

担保合作协议书 甲方:中国银行长江路支行 乙方:XXXXXXX担保有限公司 为积极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依法设立,经国家有关机构核准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本协议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乙方为在甲方融资借款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甲方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乙方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乙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人是指在甲方所辖机构开立存款账户且符合甲方贷款条件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为: (一)贷款担保; (二)项目融资担保; (三)票据承兑担保; (四)信用证担保; (六)银行出具保函担保; (七)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四条乙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在甲方托管资本金账户余额的5倍。 第五条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六条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散风险”的原则,乙方对被担保人在甲方的所有债务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提供担保。 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资本金托管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支行,此账户的存款余额即为担保基金。 第七条乙方不得将托管资本金再用于为其它融资借款主体提供担保;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支用和划转托管资本金。 第八条乙方担保的被担保人的债务到期未获清偿,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出具的《代偿通知书》15天内办妥代偿资金的拨付手续,乙方未主动代偿的,甲方有权直接扣划乙方的托管资本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的到期债务。甲方扣划代偿资金后,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低于乙方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10%,乙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九条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的合作: (一)乙方对外提供担保的责任余额超过其在甲方开立的资本金托管账户余额5倍的。 (二)乙方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

银行和保险公司如何在现有环境下携手合作

内容提要:银保合作是银行业和保险业双赢的金融创新举措,在发达国家已十分盛行。但是,我国银保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作者在回顾国内银保合作的现状、揭示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着重就在现有金融和法律环境下,银保如何携手合作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和实施措施,以期促进这项金融创新在我国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金融市场 综合经营 银保合作 银行保险作为银行和保险的合作形式,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欧洲。是在金融服务融合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银行资产负债业务的一种补充。随着欧洲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与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银行保险所包含的内容越来越广泛。欧洲银行保险的典型是法国国家人寿CNP公司,它通过银行和邮政销售的保险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以上。 一、银行保险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国内银行保险发展尚处初级阶段,主要开展方式是以代理销售协议的形式在银行柜台销售保险产品,通常被银行称作“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内容。在国内,银行保险一开始是由银行代收保险费为主要内容,2000年开始逐步开始开展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在近年的低利率金融环境下,凭借销售储蓄性的分红银行保险产品,银行保险开始迅猛发展,尤其是在寿险领域,大量的寿险公司和银行开始进入并迅速拓展银行保险业务。 银行保险的发展,无疑成为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的重要新渠道,受到保险公司的普遍重视。2000年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不到1%,2001年为3%左右,到2002年猛增至17%,2003、2004、2005年的保费收入均稳定占据人身险保费总收入的25%左右。今年前两个月保费收入达261.92亿元,同比增长121%,占总保费收入34%,银行保险业务收入已经全面超过团体直销业务,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三大支柱之一。很多新兴的寿险公司更是把银行保险作为进入市场并迅速提升保险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其保费收入绝大多数来源于银保保费收入。 银行保险的对银行的重要性也逐步显现。随着银行主营业务利润空间的逐步缩减,银行对中间业务越来越重视。从国际上看,发达国家的银行中间业务对银行总收入的贡献多在30%以上,有的超过了50%,甚至70%以上。由于种种原因,国内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并不理想。国内商业银行一开始发展中间业务主要源自“存款导向”,即发展中间业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稳定和增加存款,很多中间业务服务都是免费的。2000年以后逐步开始向“收入导向”发展,出现了一些创新的中间业务,如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据银监会发布的数据,2002年中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3.8%,2003年达5.63%,2004年约为8%左右,虽然与国外相比仍然偏低,但呈现稳步增加趋势。在目前蓬勃开展的银行保险中,银行方凭借客户、网点、信誉等优势占据主动地位,代理手续费节节攀高,成为银行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如较早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工商银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

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

【摘要】银行保险合作(下称银保合作)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渗透、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产物,其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我国的银保合作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但双方合作局限于简单的兼业代理层次,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在各银行总体业务比例较低,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不多,还没有体现出银保合作的价值和优势。在当前银保合作快速发展中,问题不断暴露,甚至一些地方的代理业务出现大起大落。本文就通过分析当前银保合作中存在问题,找出原因之所在,提出了解决困扰银保合作的因素、产品创新和渠道维护等建议,探索加快银保合作的发展步伐、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实现银保双赢等途径。诠释: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利用资源共享而建立业务关系合作。从狭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

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代理业务行为。从广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业通过购买保险业股份和保险业通过购买银行业股份方式建立银行与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立合伙营销公司,保险与银行共同建立销售策略,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经营领域,共谋发展。一、银保合作现状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代理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绝

银行保险战略合作协议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为推动双方的业务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全面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一)甲乙双方相互支持为对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二)双方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下,共同制定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分行及直属分支机构,乙方授权其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全面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三)双方要强化分支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完善双方员工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加强对银行、保险业务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双方银保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规章制度,确保银行、保险业务的长远、健康、稳健发展。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一)保险业务合作; (二)银行存款业务; (三)投资理财业务; (四)融资业务; (五)银行卡业务; (六)电子商务; (七)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银行保险合作关系的管理 为确保双方合作目标的实现,甲乙双方协调各自内部相关部门对双方的全方位合作进行规范和管理,定期沟通业务合作情况、交流相关信息。xx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xx中心支公司负责落实,其它地区银保代理业务由乙方对应分/支公司负责对接落地。 具体的银保合作业务将由甲乙双方及其授权分支机构另行专门签署针对具体业务的专项合作协议,以具体合作协议为准。 第四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针对甲方正在推进的农村金融服务、艺术品金融服务、小微金融服务、创业金融服务等金融创新方面的风控需求,乙方积极推进履约保证保险服务创新,推出适合金融市场拓展和银行避险需求的创新履约保证保险产品。 第五条银保代理业务 甲乙双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规定,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并经双方协商

2020年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渠道分析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渠道分析 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目前还存在范围狭窄、产品类同、监管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在银保合作的互补效应和协同效应下,今后二者之间还应该加强银保战略联盟,扩大产品创新,完善行业监管,来促进银保合作向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发展。 关键字: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银保合作 一、合作历史 说到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得不提到一个“银行保险”,银行保险指的是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向它们的客户提供其产品和服务。虽然银行保险合作最近一段时间内被广大关注,但其已经拥有了非常悠久的历史,具体可以追溯到上上个世纪,而真正出现银行保险业务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在欧洲金融、税收、立法产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西方国家金融领域出现一个新单词bancassurance,即银行保险,这项业务从此诞生。 通过银行的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模式始于法国,1973年法国有两家保险机构开始在保险营销的方式上进行创新,开始运用自己的银行的网店销售保险产品。而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起步相对滞后,但发展速度相当快,跟国外严格意义上的银行保险相比,国内银行保险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根据其业务发展状况,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96年以前)

我国的银行保险兴起于1995年,当时通过银行柜台销售的主要是一部分养老金和定期寿险产品。从1996年开始银行保险产品的销 售出现下滑态势。 2.起步阶段(1996-xx年) 1996年以后,由于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竞争激烈,许多保险公司纷纷与银行合作并签订协议,开始尝试联手开拓银行保险市场,迈出了我国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第一步。几大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合作内容从简单的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柜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业务,而是伸展到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行信用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广泛领域。 3.发展阶段(xx年以来) xx年以来,我国银行和保险之间加强了合作,逐步建立了银行保险战略联盟。通过战略联盟,有利于双方在代理业务、产品开发、培训、综合资讯服务、电脑联网等多方面开展深入细致的合作,为今后银行保险走上成熟提供了经验和制度保证。 二、合作的必然性 1.互补效应 银行保险战略联盟合作模式的构建还能够带来互补效应。互补 效应是参加联盟的企业之间由于资源上的互相补充而产生的效应。参加联盟的各方在资源和经济活动中都存在着互补性,战略联盟机制使得这些分散的优势组合起来,形成综合优势,并使合作双方通过信息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展业参考版)..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 编号:【】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推进甲、乙双方关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乙方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是在双方于20【】年【】月【】日签署的《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框架内,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可书面授权各自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分公司,此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授权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就合作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洽谈,并签订分对分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甲方和乙方进行备案。 三、甲方保证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乙方保证由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批准或备案,并承诺做到及时理赔和提供与办理理赔手续等有关的其他售后服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甲方从事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 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开展下列第1、4 项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甲方作为乙方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及其它业务渠道 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通过营业柜台、账户转账、 信用卡、电子银行等方式,代为收取各类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账户转账等方式,代为支付各项 保险金及相关项目支出; 4、代理保全业务: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保单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变更联络方式或关 联银行账户等保全业务。 未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乙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如客户要求办理其它售后服务,甲方有义务告知客户乙方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代理产品种类 、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保监会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 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定的经营区域,甲方超出上述范围从

2019年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营销通讯报导word版本 (17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营销通讯报导 篇一:论保险与银行的合作 论保险与银行的合作 [摘要]银行保险是实现银行与保险公司“双赢”的业务发展战略,保险业要 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抢占先机,在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接下来几年当中,不仅只有保险公司要与银行合作,还有更多的金融企业将参与其中。根据当前 我国金融保险业的概况,结合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提出可实施性的意见 与建议,使国内保险业能够健康稳步的发展并与国际保险业接轨。 [关键词]混业经营银保合作恶性竞争 一、引言 近几年来,虽然我国的银保合作事业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保险 事业的特殊背景与当前银保合作的不成熟,造成了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关系 不够稳固,保险公司在银行中的保单销售出现了暂时性的困难。目前,我国银 保合作形式依然严峻。因此,我们不仅要在业务上有所创新,更要对销售保单 的银行员工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使其积极、努力的去销售保险产品。除此之外,还要加强监管与自律,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同 行业间的恶性竞争,使保险公司与银行在银保合作过程中有更大的利润空间, 从而达到“双赢”的目的。 二、我国银保合作的现状 (一)银行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201X年银行保险业务量在寿险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到3.5%,到201X年,银行 保险已经夺取了寿险总收入20%的份额,201X年国内寿险总保费收入增长 16.56%,同期银行保险增长则达到400%,截止到201X年,银行代理寿险业务 收入已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成为人身险业务的三大支柱之一。 银行保险渠道开始重新布局,13家保险公司争夺工商银行在北京的销售渠道, 而在去年,北京工行代理的保险公司只有6家。工行让这些保险公司悉数进场,为了平衡各方利益,工行一改以往一对一的网点代理模式,大力推行一对二多

银保合作现状存在问题、原因及发展对策

【摘要】银行保险合作(下称银保合作)是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推动下,银行业务与保险业务相互渗透、银行资本和保险资本相互融合的产物,其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和保险业开辟新市场、提高利润率的重要手段。我国的银保合作处于起步阶段,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但双方合作局限于简单的兼业代理层次,银行代理的保险业务在各银行总体业务比例较低,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不多,还没有体现出银保合作的价值和优势。在当前银保合作快速发展中,问题不断暴露,甚至一些地方的代理业务出现大起大落。本文就通过分析当前银保合作中存在问题,找出原因之所在,提出了解决困扰银保合作的因素、产品创新和渠道维护等建议,探索加快银保合作的发展步伐、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实现银保双赢等途径。诠释: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利用资源共享而建立业务关系合作。从狭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代理保险业务行为。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代理业务行为。从广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业通过购买保险业股份和保险业通过购买银行业股份方式建立银行与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立合伙营销公司,保险与银行共同建立销售策略,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经营领域,共谋发展。一、银保合作现状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代理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绝大多数一家保险公司同众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也是一家银行与多家产、寿险保险公司建立代理保险业务关系。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发展较好。寿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给付保险金、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银行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比寿险保险逊色。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代理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代理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银保合作存在问题及原因(一)存在问题[!--empirenews.page--]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认识不到位。目前银保合作主要是保险公司依赖于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与资源的销售保险产品,使得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银行收取代理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产、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渠道,且代理保险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认为代理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求我做,重视程度不够。2、合作短期化。银保合作都是签订一年期的代理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长期性合作行为。有的银行觉得代理寿险业务会对自身主营存款业务产生冲突,出现不代理或少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高,做这类业务要亏本,做多贴本多,根本谈不上长期合作规划,干脆就收缩在这条渠道;有些银保管理层签订了代理协议,但具体经办保险代理业务是基层行和员工,没有人际关系,业务根本无法开展。3、手续费居高不下。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双方收取支付手续费是理所当然的。目前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

金融服务公司与银行战略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附件完整版.doc

编号:_______________ 金融服务公司与银行战略合作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____ 月____ 日甲方: 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有稳定且强烈 的融资需求。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资本市场活跃的融资平台,拥有丰富的资本 运作经验积累、较强的行业影响力,和一批具有良好专业素质、丰富从业经验和高度敬业精神的 业务人员。 为促进甲、乙双方共同发展,推动双方相关业务深入合作,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 友好协商,就建立战略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及相关行业规章制度的前提下, 构建战略 合作关系,遵守“优势互补、互利互惠、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原则,采取措施实现共嬴、共同发展的目标。 甲、乙双方愿意将对方视为自己的重要业务合作伙伴。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开展金融及更广阔领 域的合作,加强交流与协作,共创发展契机。 甲、乙双方在《战略合作协议》下,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根据本协议条款所指的业务范围和具 体内容,由甲方与乙方协商洽谈,签订专项业务实施协议,推进业务合作的深入、全面发展。 第二条合作领域 甲、乙双方可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合作:1、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公开公司债券、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2、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3、ABS(资产证券化)、PPN(非公开定向债)及其他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的债务性融资工具; 4、首次公开发行业务、新三板业务、定向增发、优先股等股票融资保荐项目; 5、并购重组、财务顾问; 6、其他合法、合规的金融服务项目。

客户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伙欺诈 银行诉讼终免责(同名11842)

客户告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伙欺诈银行诉讼终免责【背景情况】 2006年4月14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银行、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17日,原告郭某到被告银行存款1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存款三年可以送一份保险”,于是原告将存款10万元交到柜台,银行向客户出具“中国建设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缴费凭证”,原告在凭证上签字。2006年3月,原告再次来到银行想取款,被告知10万元是购买了保险,如果终止保险合同,原告需要支付10000多元的手续费。原告称自己不知情,并且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因此保险合同不成立,并认为银行允许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其营业场所开展业务,挂银行的牌子,实是销售保险,银行工作人员不提醒、不说明情况,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谋诈骗储户,银行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原告向法院起诉,首先,要求法院判定两被告欺诈原告,侵犯原告知情权;其次,判定保险合同属于虚假欺诈合同、保险公司销售的理财保险产品为虚假保险产品并禁止销售;最后,依法撤消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判定被告返还保险费10万元及利息;同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赔偿原告10万元。 案件发生后,由省分行法律部门亲自指挥,并指派两名法律工作人员直接代理此案,并积极与保险公司沟通联系,充分做好应诉准备。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采纳我行意见,认定原告诉称的银行与保险公司实施保险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另外,原告提出办理的是存款业务而非保险业务,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保险合同不能成立的主张,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于法无据。鉴于诉讼中保险公司同意解除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经两审终审,最终以银行方完全胜诉,不承担任何责任而顺利结束。 【法律建议】 一、此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风险 1.银行未向客户充分提示理财、保险产品中所存在的风险。实践中,部分业务经办人员出于营销方面的考虑,未向客户充分说明推荐的理财、保险产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一旦客户资金发生损失极易引发争议。另,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在营销中进行不实宣传也存在被对方录音的风险,可能会被用于证明银行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 2.业务凭证填写要素不完全所带来的风险。客户在业务凭证上的签字,是证明客户已经充分知晓其所办理的业务内容,以及客户真实意思表示的最直接证据,以本案为例,客户提出双方未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最主要依据即为客户未在保险单上签字,因此主张保险合同不成立。此案银行获胜的关键就在于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是在充分了解了我行代理的保险理财产品的基础上,并在代理凭证上亲笔签字进行了购买确认,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明显与其签名认可的保险费代收凭证上明确反映出的内容直接相悖,明显违背通常的储蓄存款交易惯例,也违背正常的生活常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与保险的业务特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双赢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开展全面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业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自愿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甲方积极支持乙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为乙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服务。在乙方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甲方下属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与乙方分支机构协商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 2、乙方积极支持甲方银行保险业务发展,为甲方业务发展提供相应资源和优质保险服务。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就有

关业务合作形式及具体合作内容进行深入探讨。 3、双方在《全面合作协议》的框架之下,共同制定年度合作计划并各自下发分支机构执行。甲方授权其二级分行,乙方授权其市级分支公司就本协议所指合作范围进行具体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内容洽谈。双方分支机构在具体推进业务合作协议时,均应根据本协议条款和年度合作计划的有关约定,在本协议及相关专项协议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签订具体的实施协议,推进业务合作的深入发展。 第二条业务合作范围 建立兼业代理关系,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代理收取保险费; 代理支付满期保险金及保险理赔金; 合作开发信息系统; 银行存款业务; 融资业务; 现金管理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子商务; 基金业务; 企业年金业务;

资产托管业务; 银证通业务; 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三条代理保险业务 甲方为乙方省内保险业务的主要代理人,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支付保险金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等代理保险业务服务;同时通过甲方下属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协助乙方进行甲方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 (一)建立兼业代理关系,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1、甲乙双方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双方每年议定次年银保合作具体项目,并以年度合作计划的方式下发各自分支机构,具体约定如下: (1)乙方分支机构协助甲方分支机构获取兼业代理资格。 (2)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的,同时是乙方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乙方应结合甲方业务的发展,向甲方提供适合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共同防范银行保险业务风险。 (3)乙方应明确甲方代理销售产品的生效时间,并保证由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的及时理赔和其他有关责任,对于乙方与其个人代理人及其投保人、被保险人、收益人以及其他相关方之间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纠纷,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但甲方对超出代理权限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合同书

车辆保险合作协议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1、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保险理赔服务: 3.1、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3.2、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3.3、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1、3.2服务承诺内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3.6、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费救援,超过百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险费的结算: 4.1、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 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 四、车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 4.1、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折计算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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