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报关单证明联打印工本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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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A 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1.07.01•【文号】署监发[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7月1日署监发〔2011〕244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为进一步加强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实际监管,统一、规范现场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及进出境展览品以外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具体范围包括:(一)在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使用的货物;(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六)用于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九)盛装货物的容器;(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4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梧政办发[2012]281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梧政办发〔2012〕281号)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梧州市进一步促进外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30日梧州市进一步促进外贸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为扭转我市出口严重下滑趋势,促进外贸出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外贸增长年度目标任务,根据全市外贸企业调研座谈会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重点出口企业,积极发掘新兴市场(一)大力扶持重点产业和企业的出口。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和《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自治区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各项政策。

根据我市“雁形阵势”的特色产业和“五园八区”的园区布局,大力培育再生资源、电子信息、不锈钢、林产林化、陶瓷等优势产业,使其成为我市外贸出口的新增长点。

着力扶持松香、电子产品、钛白粉、造船、宝石、纺织服装等重点企业,按照“一业一策”原则,千方百计解决企业在进出口环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同时,对全市排名前20名的外贸企业开展跟踪服务,在信贷、通关、贸易便利化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此外,通过加强出口运行监测和分析,加大行业指导等措施,发掘具有市场发展潜力的出口企业,努力将其培育成为我市新的出口大户。

尽快研究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力争将我市外贸企业在外地出口吸引回本地出口,将委托外贸公司出口改为自营出口。

(二)鼓励企业参展参会,积极开拓新兴市场。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快件通关申报篇)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快件通关申报篇)

“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快件通关申报篇)目录第一篇前言 (2)第二篇使用须知 (3)门户网站 (3)系统环境 (3)重要提醒 (4)通用功能 (5)第三篇快件通关介绍 (7)功能简介 (7)术语定义 (7)进入或退出系统 (7)第四篇快件通关系统 (11)第一章快件舱单 (11)1.1快件舱单申报 (11)1.2快件舱单查询 (14)第二章快件报关单 (19)2.1快件报关单申报 (19)2.2快件报关单查询 (22)2.3快件报关单批量申报 (27)2.4快件报关单打印 (28)2.4快件报关单征税明细查询 (30)第三章汇总纳税清单查询 (32)3.1汇总纳税清单查询 (32)第四章报关委托备案 (35)4.1报关委托备案申报 (35)4.2报关委托备案查询 (37)第一篇前言目前,国际贸易通关过程中所涉及的大多数部门都开发了业务信息化系统,实现了各自部门业务申请、办理、回复的电子化和网络化。

但是在各部门系统间缺乏协同互动、未实现充分的数据共享,因此企业在口岸通关过程中需要登录不同的系统填报数据,严重影响了口岸通关效率。

近年来部分发达地区的口岸管理部门已经尝试在地方层面建立”单一窗口”,实现企业一次录入数据后向多个管理部门的系统进行申报,并取得了良好的应用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我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简称“单一窗口”)建设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单一窗口”建设,在总结沿海地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国口岸管理实际,并充分借鉴国际上单一窗口成熟经验,建设“单一窗口”标准版。

“单一窗口”标准版依托中国电子口岸平台,申报人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一点接入、一次性提交满足口岸管理和国际贸易相关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实现共享数据信息、实施职能管理,优化通关业务流程。

通过“单一窗口”标准版可以提高申报效率,缩短通关时间,降低企业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以推动国际贸易合作对接。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修订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9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01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作修订,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14号公告,为统一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对《规范》作以下修改:(一)《规范》第九条“运输工具名称”增加如下内容,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1.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报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报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运输进境货物:直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报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使用载货清单(广东地区)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报“@”+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为空。

2.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填报要求如下:(1)江海运输出境货物:出口非中转货物填报“@”+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报“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报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报关业务基本知识

报关业务基本知识

1、现行通关模式的报关流程进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或监管场地后,企业应按以下顺序办理通关手续:填制报关单--报关单预录入--电子数据申报--等待审单中心审结--现场交单--缴纳税费--接受查验--办理放行手续--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2、企业填制报关单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货物报关单》,是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一项法律行为。

报关单填写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报关效率、企业的经济利益和海关的征、减、免、验、放等工作环节。

因此,报关员应按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按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如实、准确、认真地填写报关单。

3、报关单预录入及向海关申报企业将填制的报关单交预入录公司进行入录,企业应认真审核入录结果,保证所形成的报关单数据与所填制的报关单内容完全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向海关申报。

4、等待审单中心审结企业在电子申报之后可通过现场大屏幕或现场自助终端来查看报关单处理情况,系统对外提示信息有:等待处理、不接受申报、等待海关通知、与中心联系,与现场联系,退回修改,现场交单、放行交单、与接单联系、缴纳税费、与查验联系。

提示信息解释如下:等待处理:报关单申报之后等待审单中心处理或审单中心内部转岗待处理。

不接受申报:报关单无法通过电脑逻辑检查被自动退单。

等待海关通知:审单中心将待审报关单挂起后进一步研究处理。

与中心联系:审单中心将待审报关单挂起,请货主马上与审单中心联系。

请在自助终端中查询具体电话号码,并准备好相应的单据资料与海关沟通。

与现场联系:审单中心将待审报关单外转至现场验估岗位,请货主马上与现场联系。

退回修改:审单中心将报关单退回修改。

报关公司或货主可根据指示的说明进行调整,也可拨打中心的电话先沟通后,再进行具体操作。

现场交单:到现场接单部门办理接单手续。

放行交单:到放行环节办理放行手续。

与接单联系:与现场接单部门联系。

缴纳税费:到现场税费部门办理缴纳税费手续。

与查验联系:到现场查验部门办理查验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6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

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证实货物已实际入、出境后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或核销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一、预录入编号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

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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