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如何区分三种自由概念
消极自由与社会自由之辩_以赛亚_伯林与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之比较_张胜利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消极自由与社会自由之辩———以赛亚·伯林与黑格尔的自由概念之比较张胜利(同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200092)摘要:以赛亚·伯林和黑格尔是不同时代的重要思想家,他们对作为政治哲学核心概念之一的“自由”都有着自己重要的阐释。
以赛亚·伯林对自由做了著名的两种区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种区分和阐释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反响并被普遍接受;黑格尔则认为精神的本质就是自由,并从形而上的角度区分和阐释了三种自由:消极自由、积极自由和社会自由。
两者在出发点和阐释方法等方面都有着重大的分歧。
关键词: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社会自由;伯林;黑格尔中图分类号:B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29(2014)04-0095-05作为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思想家之一的以赛亚·伯林以其丰富的历史感和鲜明的现代情怀对自由做了著名的两种区分。
他对消极自由有着偏执般的坚守,而对积极自由始终保持着特别的警惕和怀疑。
黑格尔是康德启始的思想启蒙运动的顶峰,他对德国国家哲学作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
黑格尔论述了精神及其发展的过程,指出精神的实质是自由,并在《精神现象学》、《历史哲学》和《法哲学原理》中,对“自由”概念作了独特的阐释。
一、以赛亚·伯林的两种自由众所周知,以赛亚·伯林有一篇基于就职演讲的文章即《两种自由概念》。
在这篇文章中,伯林认为在人类历史中,自由一词的含义和定义变化多端。
他只考察了其中最核心的两种,并给出了自己的定义:第一种是消极自由,是“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关注的是不受别人干涉和阻碍,自己可以自由选择与行动的那个领域是什么,以及这个领域的界限在哪里;第二种是积极自由,是“去做……”的自由(freedom to),关注的是受自我推动的自我实现。
[1]170其实这种划分并不是伯林的首创,在他之前已经有了类似的阐述。
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自由概念

任意意志的结果 , 而应是普遍理性的结果。“ 国家是具体 自由的现实 ; 但具体 自由在于 , 个人 的单一性及其 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 的完全发展 , 以及它们 的权利获得 明白承认 ( 如在家庭和使命社会的领域 中那样) , 而且一方面通过 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 , 他方面它们承认和希求普遍物, 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实体性 的精神 , 并把普遍物作为它们 的最终 目的而进行活动。 ” 【 1 2 ]
为了使欲望有明确的所指 , 我们必须下定“ 决心” 选择其 中的一种欲望 , 使其不止如抽象欲望只存在思维 中,
而要具体表现在现实生活 中。在这个下定决心的过程 中, 我们会遭遇相互冲突的选择项 , 如同时存在两种都
希求 被 满足 的 欲望 。意 志在选 择过 程 中的表 现形式 是 意志 的任 意性 。 “ 我 既 然具 有 可能 这样 或 那 样 地来 规 定 自己 , 也 就是 说 , 我 既然 可 以选 择 , 我就 具有 任: 陛, 这 一点 就是 人们通 常 所称 的 自由。 ” _ l 。 。 即: 个 人可 以随 心 所 欲地 做 自己想 做 的事 情 。 任 意性 的意志在 自由主 义者 的观点 中得 到 了充分 的运 用 , 黑格 尔对 此进行 了批 评 。从 自由人 的角度 看 , 意愿 本 身是 多样 性 的 , 而 在这些 多样 性 的相互 冲突 中 , 个体 只 能选 择 一种 , 这样“ 我 抛 弃 了我 的普 遍 性 , 即一
葛主义的 自由即属于思维 中的自由, 否定 的自由形态。它抹杀了生命 中的事物间的差异 , 忽视现实事物的存 在, 而完全以精神中的概念为事物 的本真状态 。这种纯粹 的思想上的生 活是 空洞 的, 它只具备 “ 自由的概
念, 并 不是 活生 生 的 自由本 身 。 ” l 8 在 人类 历 史 上 , 与 之相 类 似 的还 有 法 国大革 命 。前 者 是 否 定 的 自由在 理 论 上 的表 现 , 而 后者 则是 由此 思维 导致 在现 实生 活 中的灾难 后果 。否 定 自我 的 自我 意识 是抽 象 的普遍 思维 , 它 不能 容忍 与 之相对 立 的特殊 性 。在现 实生 活 中 , 法 国大 革命 中每 次权 威 和机 构 的设 立都 被 看 做 是 对 自我 意识 的挑 战 , 但 当 自我 意识试 图去抹杀 掉 现实 中存在 的差 别 时 , 人不 仅 没有 获 得 自由 , 反 而迎 来 了一 个恐 怖
黑格尔对王国维三种境界的理解

黑格尔对王国维三种境界的理解“王国维三种境界”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ImmanuelKant)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曾在他的1795年著作《国家的起源和自由》中受到广泛引用,并对其后的民主理论和政治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黑格尔认为,国家有三种境界,即责任,权利和自由。
国家的责任是由国家实施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国家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并且要求公民服从法律的规定。
例如,公民有义务响应政府的召唤,服从政府指派的职责,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另外,政府也有责任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允许任何人进行滥用和侵害。
国家的权利来源于它的国民,也可以说是由国民授予政府的权利。
这些权力是通过政治制度和立法机构实施并维护的,包括外交政策、国防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其他重要政策,以及制定和修改政府程序。
最后,黑格尔认为,自由是国家的第三种境界,它指的是公民从政府实施的法律和政策中获得的自主权,即政府不能干涉公民实施自己的权利,也不能限制公民的行动和言论。
其中最重要的例子就是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和表达自由权,也就是人们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以及拥有自由选择宗教信仰的权利。
因此,自由是国家存在的一个重要境界,只有当公民具有自由的权利时,国家才能获得最大的民主利益。
因此,黑格尔对王国维三种境界的理解,指出了国家存在三个主要境界,即权利、责任和自由,并将其作为建立民主政府的基础。
它为当代政治学家提供了有关国家概念的一个基本的理解,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在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外,也保护公民的责任和自由权利。
此外,黑格尔的理论也提出了一些概念,如民主政治、宪政政治和自由政治等,这些概念对当今政治理论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他的理论在20世纪以来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和批评。
总之,他的理论仍然是研究国家理论的重要基础,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综上所述,作为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一个重要概念,王国维三种境界对其后的民主理论和政治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主要论断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三个主要论断第一个主要论断是关于自由意志的: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是人类最高的能力,它使得人类能够超越自然冲动和欲望,按照理性原则来行动。
他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特征,并且自由的实现需要通过法律的保障和制约。
第二个主要论断是关于合理性的:黑格尔认为,合理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和目标。
他批判了启蒙思想中对理性的片面理解,强调了理性与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的紧密联系。
他认为,理性不仅仅是逻辑推理和形式思维,还包括人类对自身和社会的深刻认识。
第三个主要论断是关于国家的: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合理性实现的最高形式。
他认为,国家是人类自由意志和理性的真正体现,是人类社会组织和管理的最高权威。
他批判了自由个体主义的观点,主张国家对个人和社会进行积极的干预和调节,以实现自由和公正的目标。
1。
浅议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

浅议黑格尔法哲学理论体系中的自由概念从“法哲学原理”的第一页就可以感受到黑格尔哲学观点的多义、模糊以及隐晦的观点。
第一页的名言警句能够给人无限的暗示和遐想,即使是保守人士和革命人士也一样。
革命者大部分都相信现在存在的事物,并不是一定是现实的事物,因为革命者对黑格尔哲学进行了深刻的理解,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法具有革命上的意义。
读完这本书,人们会有一种多义又复杂的感觉,同时也有一种模糊又隐晦的感觉,即使是对立者也可以通过精读这本书找到适合自己和自己所需的东西。
例如:保守人士由衷地欣赏国家学说,保守人士发现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把国家看得比所有的社会力量都重要,黑格尔在书中展现出了更多的自由,把国家当做一个完善的整体,这种说法既合理又现实。
加之,因为国家是一个完善的整体,因此国家的目的是自身。
个体要想得到最大程度的自由就必须在国家中生活,只有在国家中生活才能保持理性的主体和独立的人格。
因此,个人服从国家是最基本的,国家统治权是一种绝对权力,是毫无约束的,即使是为了利益而发动战争也是国家拥有的权力。
另一方面,在这本书籍中保守人士对于黑格尔把王权等同于国家权力是非常欣喜的,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把君主进行美化,当做一种神人,认为王权是一切的代表,比一切都大,是整体的开端和顶峰。
不仅仅保守人士喜欢黑格尔的哲学体系,革命者也能在其哲学体系中找到其需要的理论。
对于德国资产阶级的成熟与成长,君主立宪制起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当初的德国,经济和政治都被分割,导致在很长时间内德国停滞了发展,而德国新兴的资产阶级并没有坚韧性和积极性,这就使得当时的德国急需一种社会政治气氛和生气。
但是德国统一之后,就获得了巨大的力量和政治权利,从而保证了团结和秩序,成就了统一的市场,给新兴资产阶级的发展带来了活力。
黑格尔认为,由于德国出现了病态的政治,从而德国在当时并没有实现统一,更不强盛,没有形成确立、坚定的秩序,使得德国当时的经济活动得不到顺利开展;加上资产阶级在产生的时候就比较软弱,没有自信心,因此德国资产阶级无法独立建立有力的政权,无法结束封建割据,更加无法独立统一国家。
第二讲:自由的概念

自由之为法的本质在于,人是意志的动物,而意识与自由是不可分 割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就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没有自由
就没有意志,没有意志也没有自由:自由既是意志的实质(substance),也是意 志的命运,即它必须努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 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11页)
三种自由概念的区分
在《导言》中,黑格尔强调,自由的含义或概念不 在它的抽象的否定可能性,在不受限制的个人选择 之中,而在它的理性意志 的自我决定以及正义的法 律和政治制度中发现自由。自由在于理性与现实的 和解。
《导论》提出三种自由概念: 抽象的否定自由(第5节) 有规定性的自由(第6节) 自我决定的具体自由(第7节) 这三种自由概念构成一个概念的体系,它们之间的
“黑格尔的现代主体性概念,不论在其积极方面还是消极方面,在很多 方面就是一部微缩的从宗教改革到工业革命的历史叙事,他的伦理和政 治思想直接与主体自我表达的需要与对社会同一性的社会需求之间平衡 有关。”他想拯救革命的积极成果,克服其消极和有害的方面,为现代 社会秩序的合理化确立一个合理的基础。在这里如何认识自由概念真正 意义及其与社会政治制度的联系成为重要问题。
法哲学以国家学为内容,“它就是把国家作为其 自身是一种理性的东西来理解和叙述。作为哲学, 它必须绝对避免把国家依其所应然来构成” (12)
如何理解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11

如何理解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我认为三个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从是从限定范围上面不断缩小,认识上的不断深入,从实用性来说是逐渐增强。
下面我便谈谈我的理解首先是第一种自由,也就是黑格尔提到的抽象的否定自由,我把它理解为毫无限制的自由这种自由概念认为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在于它具有无限的可能性,能清空任何事实性的限制而保持自己,我之所以是我在于我不是任何东西。
黑格尔认为这是自由意志的第一个要素,是自由概念的第一个环节。
这种自由概念应该是三个自由概念中范围最宽的,因为它没有任何限制,但是正是由于它对自由没有任何的限制,就容易产生许多问题。
因为在这种自由的概念下,任何规定性都可以随意取消,这样的话自由就陷入了一种不确定性当中。
黑格尔在论述当中也提到了这种自由的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会演变成破坏一切的狂热,会变成某些有心人排除异己的工具,以及对任何企图重整旗鼓的组织加以消灭。
这种否定的意志只有在破坏某种东西的时候它才感到自己的存在。
这个例子就很好举,在我们国家的十年文革期间,因为过分强调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过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不遵守客观规律,也不按规章制度办事,国家的很多制度被弃之不用,过分比如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据说文革十年都没有召开过,而宪法更是更改的面目全非,75年宪法甚至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删除掉了,所以在这种自由的肆虐下,我们整个国家整个社会都付出了极其沉重得代价。
另一方面是:抽象否定自由又把人引向消极无为的、否决自己意志的状态,比如如佛教的涅槃境界。
这种情况下又过度的强调一个人心灵的自由,不受任何外物的羁绊,去追求达到一种空灵境界,当然这种境界是我非常敬仰的,但从实用性角度来看,整个国家便会因此变得消极沉闷,社会不仅不会进步,还会出现严重倒退,因此也是不可取的。
从以上两点来看,这种毫无限制的自由是非常不可取的接下来是自然的自由,我把它称为稍有限制的自由,黑格尔提到的自然的自由的限定因素是来源于自然的意志,也就是说自然的自由就意味着我们不能像开始提到的毫无限制的自由那样无所顾忌,从范围上来说,这种自由比第一种自由缩小了,不再停留在空洞的无限性之中,但是限制我们行使自由权利的是我们的冲动、情欲与倾向这些被自然所规定的内容。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

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的比较(节选)|邓晓芒摘要:本文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两个方面对康德和黑格尔的自由概念进行了一种谱系学的比较,指出康德自由概念的三个层次虽然已包含有积极自由的萌芽,但总体上仍然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黑格尔则针对康德的这三个层次作了自己的调整和改进,发展出了自由意识的三个历史阶段,使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在历史理性中达到了辩证的统一,更深刻更系统地展示了自由概念的逻辑谱系。
文章最后对康德和黑格尔自由观各自的得失利弊进行了权衡。
关键词:自由任意自律历史理性二、黑格尔自由观对康德自由观的改造众所周知,黑格尔对康德哲学的批判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取消了自在之物和现象的区分。
这种区分使康德在认识与实践、经验与超验、现实与理想之间设下了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而使得他的自由观本身呈现为三层不同的境界,这三层境界虽然互相关联和映照,但却不能融合,而是各自处于封闭的领域中;真正的自由即所谓“意志自由”则被架空于现实之上、只剩下消极的意义了。
而在黑格尔这里,随着自在之物和现象的区分的取消,康德的三种自由即可能的自由(先验自由)、必然的自由(实践的自由)和现实的自由(自由感和自由权)便融为一体,成为了同一个自由概念本身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并且这三个阶段不但体现了自由概念本身的逻辑层次,而且展示为人类自由精神发展的历史过程。
因为在黑格尔看来,“世界历史无非是‘自由’意识的进展,这一种进展是我们必须在它的必然性中加以认识的。
”[1]不过,在这种辩证关系中,从黑格尔自由概念的三个阶段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康德自由的三个层次的影子,不过经过了历史主义的根本改造。
[1]黑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上海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
(一)可能的自由:任意性在康德那里,先验自由被理解为一种空洞的自发性的理念,一种自由的可能性,而任意性则是属于实践自由的。
自由的任意是一种不纯粹的实践自由,不纯粹是由于它除了包含理性以外,还包含感性的因素(自然冲动和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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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如何区分三种自由概念,这种区分有何意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表示,哲学上把人认识了事物发展的规律性并自觉地运用到实践中去叫做自由。
在黑格尔体系中他宣称,完整、合理的自由应该同时包括个人或主观的自由与他所谓客观的自由;并在法哲学原理中强调自由与意志是内在联系在一起的:自由既是意志的实质,也是意志的命运,即“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
在黑格尔看来,个体一般将客观自由的内容包括在主观自由的内容中,客观自由是超越倾向和欲望、在正确的处境为了正当的理由而行动的能力,去把握和行出一种普遍性的东西,这种普遍性的东西势必不会囿于仅仅对我们谋幸福的欲望所作的反思性考虑。
因此,通过拥有那些理性指导下的意志能够“接受”的欲望,就达成了理性自由或绝对自由。
而意志的真正目的在于扬弃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矛盾,同时在客观性中也保持着主观性,自由是意志的目的也应该成为直接的现实,超越主观与客观的对立,实现统一于和解。
在《发哲学原理》导言里,黑格尔又把意志的自由区分为三种种类:抽象的否定自由、经验的任性自由、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
抽象的否定自由是自由意志的第一个要素,他是绝对抽象或普遍性的那无界限的无限制,在这种反思中,所有出于本性、需要、欲望、和冲动而直接存在的限制,或者无论通过什么方式而成为现成的和被规定的内容都被消除。
消极的经验自由是意志的第二个要素,自我从无差别的非规定性过渡到有内容的区分、限制和具体内容。
意志的特殊化构成了自由的一个表现,自由就是无障碍地追求某种行动本身,就是所谓的消极自由。
在这里,意志不再停留在空洞的无限性之中,而是转向特殊的目的或欲望,转向任意选择的东西。
作为欲望满足能力的自由是黑格尔自由观的一部分,意志总是意欲某种东西,在这种意义上,任何意志是自在的自由的,也就是所说的“意志就其是自由,然而又是自在的而是就是当下和自然的意志。
”
经验的任性自由是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黑格尔认为意志的自由是任性,在任性中包含着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自由反思以及自内或自外所给予的内容和素材的依赖这两个因素。
任性的自由包括两种形式:以抽象自我反思为基础的对自由的抽象确信,和以欲望冲动为基础的偶然决断。
第三类,理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这种自我决定的意志是通过作出决定而把自己设定为特定个人,并把自己与别人意志区分开来的那种意志自由意志是在欲望的杂多中保持其统一性的意志,他具有理智性和确定性。
黑格尔将意志的自由分为三种类型,将自由意志当作其自身内容的理由,便是要揭示不带武断的意志自由的一种形式。
由于我们的意志是自由的,意志本身提供了意欲其自身自由的先决条件。
对于从较抽象的否定自由形式向其具体形式的转移,黑格尔表明了较为抽象的形式是缺乏自足性的。
黑格尔一直认为法国革命的恐怖就是这种抽象自由的狂怒,而文化大革命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这种无限制的否定自由的爆发。
消极的经验自由正是对抽象的否定自由的扬弃是自由意志的必经阶段,是自在的意志,人的欲望、冲动和倾向等等,都源于意志的合理性,所以说自在地是合乎理性的。
黑格尔将理性和欲望视为对立面,因为理性净化并教化欲望,而欲望则颠覆理性的伦理原则,在自我决定的自由中,理智性与确定性是有机的,理智固有的有限性始于意志,意志把自己提升为思维并赋予种种普遍性,使之成为客观的无限的意志。
“任性并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作为矛盾的意志。
”,反思便是意志对于自由的抽象确定。
自由实现有三个阶段。
自由意志是其第一阶段,这是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道德作为第二阶段是这种自由的否定,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自由的第三个阶段是伦理,伦理是普遍的意志和单个意志的统一,是自在自为意志的真正实现。
只有当伦理生活保障了正当习俗和强制性机构的存在,只有才能成为稳定、可靠和自我肯定的。
曹雅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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