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第三种自由
浅析卢梭的自由思想

◆法学研究
2016・10
(中)纷实际上只会更多”。
管子身为硕儒,其法律思想秉持“法”、“德”兼顾之理念,调和“刑”、“礼”之抵牾。
其“视法家之局促狭小,不彻底,气象迥不侔矣”。
不刊之论,言犹在耳。
注释
:
孙中山.民报发刊词(1905年11月26日).转自秦孝仪主编.国父全集(第二册).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89.256-257
.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5,11,12,189
.《管子・牧民》
.马作武.先秦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华书局.2015.264,267,269
.《管子・任法》
.蔡元培.中国伦理学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7.转自马作武.先秦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华书局.2015.256
.《管子・小称》
.《管子・小问》
.《商君书・画策》
.钱穆.政学私言.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31
.《管子・立政》
.《管子・大匡》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2
.。
自由主义民主:《民主新论》思想评述

自由主义民主:萨托利《民主新论》思想述评摘要:萨托利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论述具有内在的逻辑进路:首先,论述自由主义民主观中的“自由观”;其次,论述自由主义民主观中的“平等观”;最后,论述自由主义民主中的“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就是要以融合自由和平等为己任的政治制度。
关键词:自由主义自由平等民主萨托利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论述“自由主义民主”观的逻辑进路是分三步走:第一步,首先论述自由主义民主观中的“自由观”(第11章);第二步,论述自由主义民主观中的“平等观”(第12章);第三步,最后论述自由主义民主中的“自由主义”(第13章)。
这样一来,逻辑推演的结果就自然是:自由主义民主制度就是要以融合自由和平等为己任。
而这正是萨托利自由主义民主观的核心所在。
本文的行文逻辑,也正是顺延萨托利这一论证逻辑展开论述。
一萨托利对“自由主义民主”的论述,首先论述自由主义民主观中的“自由观”。
在《民主新论》11章中,萨托利在论述自由时,首先从政治自由出发——将政治自由从各种各样的自由理论中“剥离”出来——赋予政治自由以独特的意义。
在明晰了政治自由是什么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寻求如何保障政治自由的途径问题。
政治自由的法律保障途径主要有三个:立法途径、法治途径和自由主义(或宪政主义)途径。
同时,批判把自主作为政治自由的法律保障途径之一的论断。
萨托利在论述自由时,首先从政治自由[1]出发——将政治自由从各种各样的自由理论中“剥离”出来——赋予政治自由以独特的意义。
其一、相比其他自由——心理、思想、道德、社会、经济或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而言,政治自由既是其前提,又可以(有目的地)为其他自由创造一种自由的环境和条件——是其它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促进其发展。
易言之,政治自由是一种工具性的、关系中的自由,这种工具性和关系性表现在它和其它自由的关系:为其他自由创造一种自由的环境、提供一种自由的条件。
正因此,“它是基本的自由,因为它是所有其他自由的必要条件”[2]。
卢梭道德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卢梭道德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指导教师:***20080601摘要在西方思想史上,卢梭是一位不可忽视的人物,他的思想包括其道德教育思想不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都有着深刻的意义。
卢梭道德教育的理论起点是对人性以及人性发展的认识,他从人类的历史起源开始,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赋予自然人以道德意义,从中抽象出一种自然的人性,并以此作为他道德教育理论最基本的依据。
卢梭认为,文明社会远离自然状态和人性偏离了本性最初的轨迹,必须用道德教育来克服这种异化与偏离。
卢梭在描述了科学和理性给人类造成的异化状态之后,构建了一个道德共同体,而道德教育在这种异化状态和道德状态之间发挥着桥梁的作用,体现其存在的必要。
自然主义人性观导致了卢梭在道德教育理论上的形成了不同的原则、目的、方法。
卢梭认为道德教育的目的是要复归人性,使人自由。
在这个目的之下,道德教育的任务是要培养一个新的“自然人”——“公民”,由于“公民”具有道德和政治的双重意义,这就要求道德教育一方面为了保证政治自由的实现,必须维系共同体的稳定;另一方面,为了实现道德自由,必须培养自我意志。
在这双重的任务下,卢梭的道德教育体系包括了自然教育和公民教育两个部分,前者注重自我意志,后者注重整体认同。
在这两种任务共存中的教育体系中,卢梭的道德教育理论凸显出了不可解决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自我意志与社会认同之间的矛盾;自然教育与公民教育之间的矛盾。
这些困境的产生与其哲学、政治等思想具有内在联系,也深受其所处的历史环境、个人经历的影响。
当代道德教育在对道德观念的认识上、道德教育的实践中、道德教育的成效上存在着一些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从卢梭的道德教育思想及其思想困境中得到许多有益的启示,这些启示也就是其道德教育思想在当代的意义。
我们要重视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要重视在道德教育中以人为本,要重视自然情感在道德教育中的意义。
卢梭的自由

卢梭的自由卢梭的自由2010-12-26 13:17:22卢梭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见《社会契约论》)这句话好像是一个悖论,自由似乎应该是没有枷锁的,有了枷锁还能有自由吗?人们通常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相对的自由,或者说人应当是自由的,而现实生活中是没有自由的。
但事实上这都不是卢梭的本意。
卢梭认为,自由是绝对的,放弃自由就意味着放弃做人的权利,就不再有做人的权利,也不再有做人的义务。
那枷锁是什么呢?如果它们是习俗的枷锁,是暴君的枷锁,如果是那些想利用你达到他们自已目的人的枷锁,那这些枷锁的确是枷锁,你必须抗争和奋斗,为争取个人自主和自由清除障碍。
这是一般意义上的争取自由,有些人可以为之放弃生命。
但如果枷锁是你自己制造的,是内在天性最自由、最有力和最自发的表现呢,那么这副枷锁就不束缚你了,这是自我控制而不是枷锁,自我控制也是自由。
自由不仅是能够去做某些事情,而且是能够不去做某些事情。
现在,我们有很多外在的枷锁,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生活方式严密地控制着我们的行为和思想。
这些控制之所以成功是因为我们有很多弱点,有太多的需求(其实有很多需求是虚假的,是社会文化制造出来并强加给每个人,把柔性的欲望变成了刚性的需求,而这一切是没有通过个人理性判断的)。
我们内心缺少枷锁,缺少节制,缺少尊重,缺少敬畏感。
很多外在枷锁的根源就在于内在枷锁的缺乏。
个人不能选择历史和社会文化环境,但优秀的个体可以选择怎样生活,特别是可以选择过怎样的精神生活,并最终成为一个内心强大的人。
卢梭认为,幸福并不是人追求的目标,正确的生活才是人追求的目标。
比如,奴隶制下的奴隶可能比自由人更幸福,但这并意味着奴隶制更合理。
我认为,快乐(现代的快乐更大意义上是享乐)也不是人追求的目标,很多时候欲望的满足会获得快乐,但很快就会陷入空虚无聊之中,这其实是空乏、虚假的快乐。
节制、理性、注重内心的生活才是真正幸福、快乐、正确的生活。
浅议卢梭的自由观

浅议卢梭的自由观【摘要】:自由是人们心中无穷向往的一个美好辞汇,同时自由也是人文精神的一种表现。
卢梭以为人一辈子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桎梏当中,卢梭从人们的不自由状态为起点,开始对自由的探讨。
针对文明社会的不自由现象,追溯原始社会中人类的自由状态,企图从中找到解决的方法,卢梭发觉了人类本性中的自爱心和同情心,以为文明社会的不自由是因为自爱心的膨胀,同情心的萎缩所致,因此,卢梭以为需要从头订立社会契约,令人们志愿的交出全数自己的权利,服从公意,成立一个自由的社会。
在那个自由的社会中,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二者彼此合作,互为补充,一起保护社会的秩序,保障人们自由的实现。
关键词:卢梭;自然自由;社会自由;道德自由在西方哲学中,人们通常能够感受到理性的光芒,而往往轻忽了在理性背后同时也蕴藏着深刻的人文精神。
尊重人,确信人的价值,摆脱束缚,追求自由平等这些人文主义的观念在人们心中不断被试探,深化。
荷马曾经说过“假设奴役的日子降到一个人头上,宙斯便取走了他一半的生命。
”苏格拉底说过“人啊,熟悉你自己。
”亚里士多德也补充说:“咱们把一个为自己、并非为他人存在的人称为自由人。
”①在这些充满哲思的语言中,能够感受到古希腊人们关于人的价值的确信,专门是关于自由的追求。
若是说文艺振兴运动是从事实层面上来推动人们关于自由的启发,那么启蒙运动即是从理论上加倍深刻和完全的对自由进行了探讨,确信人的价值,对人自由解放的观念深切人心。
在启蒙运动的中心——法国,自由更是作为首推其一的精神取得人们的确信,卢梭是法国人,也是18世纪启蒙运动的伟大思想家之一,对自由有自己的独特观点,在他的一系列高作中咱们都能够看到卢梭关于自由的试探和探讨,尤其是在《社会契约论》一书中,更是比较系统的论述了对自由的观点。
通观全书,卢梭的自由思想始终贯穿在他对所处时期的政治问题的探讨中,以所处的时期为背景,引出自由的问题和困惑,向后追溯自由的来源,向前探讨自由的应然状态,简而言之,卢梭的自由思想形成了一个体系,要紧分为三个部份: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
试论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与两种社会契约

试论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与两种社会契约【摘要】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重要思想家,他提出了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理论,对于现代社会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他的思想中,自然状态分为自然人状态、社会人状态和不等分权贵状态,展现了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到现代社会的演变过程。
而他的两种社会契约理论则强调通过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来实现社会秩序和稳定。
卢梭的思想启示了人们反思社会政治制度的本质,提出了关于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的重要警示。
他的理论对现代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不可忽视,促使人们重新审视社会契约的本质和价值,从而为建设更加公平和和谐的社会提供了有益借鉴。
【关键词】卢梭、三种自然状态、两种社会契约、保障个人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政治制度、现代社会、思想启示、影响。
1. 引言1.1 卢梭的生平简介让我们先来看看卢梭的生平简介。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出生于瑞士的日内瓦,是一位著名的哲学家、作家和政治理论家。
他在18世纪启蒙运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被认为是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之一。
卢梭的童年相对孤独,他的母亲在他出生八天后去世,父亲也无法照顾他,因此他被送往亲戚家中抚养。
在青少年时期,他经历了许多困苦和挫折,但却展现出了出色的才华和天赋。
他曾在不同的领域中工作过,包括音乐、文学和教育等。
他的主要作品包括《社会契约论》、《人类不平等起源和基础》等,这些作品对后世思想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卢梭的思想注重个体自由和平等,强调人类应该回归自然状态,并寻求更公正的社会秩序。
通过对卢梭的生平简介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和作品。
1.2 研究背景和意义卢梭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之一,其关于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的理论对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研究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他的思想,还可以为当代社会政治制度的建设提供借鉴。
卢梭对自由的名言

卢梭对自由的名言1.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
- 理解:卢梭认为,从人的本性来讲,自由是与生俱来的权利。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却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和约束,比如社会的道德规范、法律制度、习俗传统等,这些就像枷锁一样束缚着人们。
那些自认为能够主宰一切的人,实际上在追逐权力、财富或者虚荣的过程中,被这些外在的东西所奴役,失去了真正的内心自由。
2.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对于一个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加以任何补偿的。
这样一种弃权是不合人性的;而且取消了自己意志的一切自由,也就是取消了自己行为的一切道德性。
”——卢梭。
- 理解:卢梭强调自由对于人的重要性,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属性。
如果一个人放弃自由,就等于放弃了作为人的基本条件。
人类的权利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之上,同时自由也伴随着义务。
当完全放弃自由时,就失去了人性的本质,因为人的行为道德性源于自由意志,没有自由意志的行为是没有道德意义的。
3. “我们手里的金钱是保持自由的一种工具;我们所追求的金钱,则是使自己当奴隶的一种工具。
”——卢梭。
- 理解:卢梭指出金钱与自由之间的辩证关系。
金钱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自由提供保障,比如可以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让人有更多选择的权利。
但是,如果过度地去追求金钱,被金钱所左右,人就会成为金钱的奴隶。
此时,人们的行为和决策不再是基于自由意志,而是被对金钱的贪婪所驱使,从而失去真正的自由。
4. “如果世间真有这么一种状态:心灵十分充实和宁静,既不怀恋过去也不奢望将来,放任光阴的流逝而仅仅掌握现在,无匮乏之感也无享受之感,不快乐也不忧愁,既无所求也无所惧,而只感受到自己的存在,处于这种状态的人就可以说自己得到了幸福。
”——卢梭。
- 理解:卢梭描绘了一种特殊的幸福状态。
这种状态下的人心灵充实宁静,活在当下。
试论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与两种社会契约

试论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与两种社会契约【摘要】卢梭是18世纪法国哲学家,提出了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的理论。
他认为人类的原始状态是自由的、平等的,随后逐渐进入了私有财产和社会不平等的阶段。
第一种自然状态是物质丰富的、自给自足的,人们和善而独立。
第二种自然状态是财产私有化引起的贫富分化,带来了利己主义和社会不公。
第三种自然状态是政治统治下的社会,人们为了生存和权力相互依附。
卢梭提出了两种社会契约理论,一是财产共享的社会契约,二是民主政治的社会契约。
通过对卢梭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人类社会的演变和社会契约的重要性。
这些理论对当今社会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展望。
【关键词】卢梭、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背景介绍、研究目的、意义和价值、第一种自然状态、第二种自然状态、第三种自然状态、总结归纳、启示与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他的一系列作品对法国革命及后世的政治理论产生了深远影响。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他最著名的著作之一,其中对人类社会起源和政治组织方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的理论。
为了更好地理解卢梭的思想,我们有必要对他的基本观念和理论进行深入探讨。
卢梭的思想背景受到当时法国社会政治状况的影响。
18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衰落、贵族统治的腐败以及普通民众的痛苦和贫困状况,使得人们对传统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
卢梭通过对人类起源和社会组织的理论探讨,试图为当时法国社会的现实问题找到解决之道。
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具有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而社会契约是人们为了维护这些权利而设立的一种政治组织形式。
卢梭的理论对于理解人类社会的起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当代政治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
通过深入研究卢梭的三种自然状态和两种社会契约的理论,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他的政治哲学观点,还可以为当代社会政治实践提供借鉴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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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自由视角论卢梭自由与“公意”内容摘要:卢梭的自由观在传统意义上是属于积极自由观,本文从第三种自由观的角度客观评价卢梭的自由观,不片面的用积极自由观去批评或赞扬卢梭的自由观,想从客观的角度讲述卢梭的“公意”可能会导致不自由也可能导致自由。
主要进行文本分析,阐述在什么情况之下会产生自由,在什么情况之下会产生不自由。
关键词:卢梭自由公意第三种自由第一部分“公意”与专断(第三种自由)一、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1.消极自由消极的自由,具体来说就是免受于他人的干涉。
也就是说我想做一件事情,但是他人却干涉我,不让我去做,那这样我就不自由了。
“这种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 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內,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集人) ,可以、或愿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它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229-230)(《自由四论》柏林)但是需要强调有一种情况,如果是我的能力不足而不是他人的干涉使我做不到,那就不是不自由。
柏林举了个例子“如果我的贫穷是由于疾病一一因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或无法请求法院給予我公平的判決,正如因为我跛了腳,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況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
”(231)卢梭也说过一句话“事物的本性不会使我们疯狂,唯有不良的企图,才会使我们如此。
”但是我的这种消极自由的范围应该有多大呢?可不可能无限大呢?柏林认为“某一部份人的自由,必须受到约束,另一部份的人,才能享有自由。
”因为每个人都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是在社会的联系中生活的,你的活动不可能不会干扰到别人,所谓“梭子魚的自由,就是鱗魚的末日。
”那么这些消极自由家们还认为“根据此一推论,我們应当在個人的私生活、与公众的权威之间,划定一道界限。
”而这条界限划在哪里,也就是说我们的这种消极自由的范围应该有多大,这就没有标准答案了,有些哲学家认为是法律,有些哲学家认为是道德。
2.积极自由“第二种意义的自由,我称之为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229-230)积极自由原本是用于“个人想要成为自己的主人的期望。
”也就是我希望我自己选择自己的生活,我希望成为自己的意志而不是别人的。
我希望我自己决定我自己的行为,而我的行为也是出于我的意志而不是别人的。
在刚开始,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没有现在的差别大。
积极自由就是“自己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我是自己的主人”而消极自由就是“不让别人防阻我的选择为要旨的自由”“我不是任何人的奴隶”。
但是随着发展,积极自由中的小“我”慢慢的赋予了更多的内涵,变成大“我”。
“随后,人类就把这个自我看成理智、看成更高層次的本性,看成那個计算、並争取终能使它满足之物的自我,看成真实的、理想的、或自主的自我,或看成表现得最好時候的自我。
”(242)那么自我就发展成两种不同的自我,“那個真实的自我,还可以被看成某种比个人〈一般意义下的个人〉更广泛的东西,它可以看成个人只是其中一個因素、或一個层面面的社會整体。
例如......伟大的社会”。
现在,“这个整体于是被看成真正的(true) 自我,它將集体的、有机的(organic) 、独一无二的意志,強加在頑抗的成員身上,从而获得它自己的更高层次的自由。
”(242)但是这种看上去很理想的自由,可能最终会把一种额外的东西强加在人的身上,“一旦我采取这样的观点,我的立足点,就可能是我忽视人类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且代表那个自我,去欺凌、压迫、折磨他们,同時心里卻还坚持认为:只要是人类的真正目标,諸如:幸福、责任之履行、智慧、公正的社会、或自我完成等,便一定能和他們的自由相符合,而这自由即是:自由地选择他真正的、但卻经常埋沒而未得表明的自我。
”(244) 这种积极的自由到底是不是真正的自由,还是需要分情况的。
就要看强加到我身上的东西到底是别人认为好的,还是我自己认为好的。
“主张說:基于某些我自己无法看到的好处的缘故,別人可以对我施以強制力,认为这样做有時会對我自己有好处,实际上,它还可能會扩大我的自由范围,”那么这就不自由了。
“主张说:如果对我有好处,那我就不算是被人強加压力,因为不论我自己是否知道,这是我的意志本身身要求我这么做的,而且,不论我这可憐的臭皮囊、我这愚蠢的脑袋,如何強烈地反对它,不论我如何绝望地反对那些出自仁心善意,而努力把它強加在我身上的人士,我仍是自由的、或仍是真正自由的。
”那么这种就是自由的。
积极自由观发展成一种公民政治参与和社群自治下的自由,是一种关心公共领域而较少的关心个人利益的自由观。
3.第三种自由佩蒂特建立起来的第三种自由观是一种“无支配”的自由观,是一种摒弃消极自由的消极意义,吸收了积极自由的积极意义的一种自由。
这个概念一方面,只是没有干涉的消极自由观并不足以保证没有支配,另一方面,这种无支配的自由观很传统意义上的积极自由观又不能画上等号。
佩蒂特说“他(柏林)将积极自由看作是对自我的控制,而将消极自由看作是不存在他人的干涉。
然而,控制和干涉并不是一回事,因此,是否可以用这样一种居间的方式来看待自由观,即自由确实是指某种absence的状态——同消极自由观一样,但absence不是干涉,而是他人的控制。
这种可能的方式与消极自由观有共同的观念性要素,即它着眼于absence而非presence;与积极自由也有共同的观念性要素,即它着眼于控制而非干涉。
”(27)《共和主义》佩蒂特这个观点在斯金纳那里也有相应的说明,“认为共和主义者所珍视的自由实际上是消极自由或个人自由,以政治参与为核心的积极自由只具有维护和促进个人自由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在把消极自由当做首要原则的同时论证了古典共和主义的积极公民观与现代民主的兼容性”(应奇)到底什么是无支配的自由?佩蒂特首先区分了无干涉与无支配的自由。
“(1)没有干涉,没有支配:两种理想两全其美;(2)既有干涉,又有支配:两种理想两败俱伤;(3)无干涉的支配:无支配的理想得不到落实;(4)无支配的干涉:无干涉的理想得不到落实。
”(30)对于第一种没有干涉有没有支配的自由,佩蒂特认为“可能性很小”,而且“更容易把无干涉的世界——特别是没有专断权力之干涉的世界——当做无支配的世界。
第二种既干涉又支配的自由,当然是不自由的。
第三种无干涉的支配,这种“无干涉的理想依赖潜在的偶然性,”例如一个奴隶深受主人的喜爱,所以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事情,这种主人对奴隶的无干涉是建立在偶然性上的,假如有一天,主人不喜欢这个奴隶了,就可以随时的控制奴隶的行为。
佩蒂特指出“当一个支配性的行动者在这种意义上是仁慈的时候,干涉的可能性将大为减少。
但是看到下面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即与支配相伴随的是专断干涉他人的可达性(accessibility)这里所说的不可能性(improbability)并不代表不可达性(inaccessibility)”。
(86)第四种无支配的干涉似乎在佩蒂特看来是最可靠的,“无支配的理想则试图避免它(潜在的偶然性)”(31)而第四种无支配的干涉就是佩蒂特要指出的第三种自由。
“到目前为止我的论证是,在无干涉与自我控制这两种理想的二分法之间仍然留有空间,并且事实上显然是为第三种可能性即无支配的理想留下了空间。
”所以最后无干涉与无支配的自由的区别就很清楚了。
无干涉是免除于一切东西的干涉。
而无支配只是免除于专断的干涉。
“当一个人在消极自由意义上是自由额时候,他就在自己的行动过中免除了干涉——免除了故意的强迫或阻碍——这里,免除(exemption)意味着他享有此种干涉的缺失。
当一个人享有无支配时,他就在行动中免除了专断的干涉,这里,免除意味着他人不能以这种方式干涉他。
他所免除的限制不是其他任何一种干涉,而仅仅是专断的干涉。
佩蒂特然后介绍了什么是支配。
“当且仅当他们拥有某种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权力,尤其是建立在一种专断基础之上的权力,行动者才能支配他人。
”那么这样看来支配这个概念只涉及到行动者和被支配的人。
那么能作为行动者就不可能“只是一种制度、网络系统或者其他类似的事物”,行动者“要么是单个的行动者,要么是法人的行动者,要么是集体的行动者。
”那么佩蒂特在下文中提到法律是不会造成的支配的在这个概念中得到很好的解释。
最后总结无支配的自由。
存在着一种没有干涉你的行为却支配你的行为这样的自由,当然也存在着一种干涉你的行为却没有支配你的行为的自由。
而后者就是无支配自由,它虽然涉及了干涉,但还是自由的。
二、卢梭的“公意”与专断(第三种自由)专断是指“建立在专断基础上的。
如果一项行为仅仅服从于行动者的任何意志(arbitrium)服从于他的决定或判断,行动者可以随心所欲的选择做或不做它,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它是建立在专断基础上。
”这个专断是针对干涉提出来的。
一般情况下,干涉的行为就是专断的行为。
但是不一定。
比如法律,惩罚。
卢梭的“公意”是一种规范人们的道德标准或者说是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可是说就是佩蒂特所说的“法律”而不是专断,这种专断是指“随意的命令别人想做什么就做什么”。
但是很显然,卢梭的“公意”不是这样的。
第二部分“公意”具有支配的能力传统上的干涉指的就是他人故意干涉,是由于别人的不在场使得你自由,也就是消极自由的含义。
“干涉不能采取一种贿赂或酬劳的方式;当我干涉你时,我是在恶化而不是改善你的状况。
并且,干涉到来的恶化在性质上始终只能或多或少是故意的;它不是偶然出现的。
”这种传统意义上的干涉,在卢梭的“公意”不太涉及到故意恶化公民的状况,而是改善公民的状态。
“基本公约不仅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因而,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平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
”(社会契约论28)但是佩蒂特认为干涉应该还要包含人身强制(coercion of the body)、意志强制(coercion of the will)和操纵(manipulation)。
人身的强制例如限制(restraint)或妨碍(obstruction),这种强制与传统上的干涉有点相似。
意志的强制例如在惩罚或惩罚的威胁中;操纵通常是隐蔽的,可能采取的形式有“设定议程(agenda-fixing)、欺骗或非理性地塑造人们的信仰或欲望以及人们的行为结果进行操纵。
”不管是哪一种干涉行为,其目的都是“旨在改变‘可以实现的选择范围、行动者分配给这些选择的预期收益(the expected payoffs)以及在选择中获得的实际收益(the actual payoffs)’,来恶化行动者的选择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