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假期规定

劳动合同法假期规定一、年假1.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享有5天的带薪年假。
2. 工作满10年的,年假增加至10天。
3. 工作满20年的,年假增加至15天。
4. 年假不得跨年度使用,未休年假应按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二、法定节假日1. 员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息。
2. 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3.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应支付不低于日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三、婚假1. 员工结婚,享有3天婚假。
2. 晚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有10天婚假。
四、丧假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3天丧假。
2. 非直系亲属去世,享有1天丧假。
五、产假与陪产假1. 女员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15天。
2. 难产或多胞胎生育,产假增加15天。
3. 男员工配偶生育,享有15天陪产假。
六、病假1. 员工因病请假,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
2. 病假期间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支付。
七、工伤假1. 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享有工伤假。
2. 工伤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工资支付。
八、其他假期1. 员工依法享有的其他假期,如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
2. 具体假期天数和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假期审批1. 员工请假需提前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
2. 假期审批流程按公司规定执行。
十、假期工资支付1. 员工在假期期间,工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和公司政策执行。
2. 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合同规定的假期条款,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在享受假期的同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员工和公司应共同遵守本合同规定,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员工法定节假日调休及薪资制度

员工法定节假日调休及薪资制度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员工在享受法定节假日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调休和薪资制度。
一、法定节假日调休制度1.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在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员工有权享受休假权利。
2.对于需要连续休息三天及以上的节假日,如春节、国庆节,一般规定连续安排休假。
而对于需要休息一天的节假日,如元旦、清明节等,一般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当天休假。
3.如果在法定的节假日当天需要工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补休。
并且,用人单位安排员工补休的时间不应跨越两个休息日以上的时间段。
4.对于连续工作的特殊行业和单位,由于需要满足生产和服务的需要,可能会与法定节假日冲突。
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制定相应的调休安排,确保员工的休息权利得到保障。
二、薪资制度1.在享受法定节假日休假的时候,员工的薪资待遇应按规定正常支付,不得降低。
薪资支付应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2.对于连续休假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当天,公司应当按照平时的薪资标准支付工资。
而对于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员工,公司应按照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3.对于因病和事假等原因无法参加休假的员工,公司可以依法规定进行相应的扣减,但扣减比例不得过高,通常不得超过基本工资的50%。
4.对于节假日加班工作的员工,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对于正常上班却不加班的员工,公司不得扣减薪资。
总结起来,在我国,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的调休和薪资待遇。
公司应当依法安排员工的休假,以及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的薪资,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职工假期规定

职工假期规定职工假期规定是指在职工工作期间享受的休息和休假的权益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职工假期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个相对常见的职工假期规定范例。
1.法定年假:法定年假是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享受的有薪休假时间。
根据劳动法规定,通常法定年假为5天至15天不等。
具体的年假天数通常根据职工工龄和服务年限而定,越高的工龄和服务年限享受的年假天数越多。
例如,工作满1年通常享受5天的年假,工作满3年通常享受10天的年假。
2.带薪病假:带薪病假是指职工因疾病需要休假治疗时享受的有薪休假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职工享有每年一定的带薪病假天数。
具体的病假天数通常根据职工工作年限而定,越高的工龄和服务年限享受的病假天数越多。
例如,工作满1年通常享受3天的带薪病假,工作满3年通常享受5天的带薪病假。
3.产假和陪产假:产假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分娩需要休假的时间,享受有薪休假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时间为98天至158天不等。
此外,法律通常还规定了陪产假,即父亲可以在妻子分娩时享受有薪休假。
陪产假的天数通常为3天至15天不等。
4.婚假:婚假是指职工因结婚需要休假的时间,享受有薪休假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职工享受的婚假时间为3天至15天不等。
此外,法律通常还规定了特殊婚假,如职工结婚时可以额外享受1天至3天的特殊婚假。
5.丧假:丧假是指职工因丧亲需要休假的时间,享受有薪休假待遇。
根据法律规定,通常职工享受的丧假时间为3天至7天不等。
此外,法律通常还规定了特殊丧假,如职工丧亲时可以额外享受1天至3天的特殊丧假。
6.探亲假:探亲假是指职工因探访在外地或国外的亲属需要休假的时间,通常为有薪休假。
探亲假的天数通常根据职工与探访对象的亲属关系和远近程度而定,一般为3天至10天不等。
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职工假期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此外,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额外的特殊假期政策,如年度假期、环境保护假等。
职工带薪休假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带薪休假,是指职工在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规定,享受带薪休息的时间。
第二章休假种类第四条本单位职工享有以下带薪休假:(一)法定节假日休假: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二)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
(三)探亲假:职工因家庭原因需要探望直系亲属的,享有带薪探亲假。
(四)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产假,男方职工享有陪产假;职工因伤病需要照顾直系亲属的,享有护理假。
(五)婚假:职工结婚的,享有带薪婚假。
(六)丧假: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享有带薪丧假。
(七)事假: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经单位批准,享有带薪事假。
第三章休假时间第五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年休假时间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一)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二)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第七条探亲假时间根据职工与直系亲属的居住地距离确定:(一)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1000公里以上的,探亲假20天;(二)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500公里至1000公里的,探亲假15天;(三)职工与直系亲属居住地相隔500公里以下的,探亲假10天。
第八条产假、陪产假、护理假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婚假时间根据职工结婚登记日期确定:(一)职工结婚登记后,婚假10天;(二)职工结婚登记后,怀孕7个月以上的,婚假15天。
第十条丧假时间根据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时间确定:(一)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丧假3天;(二)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后,职工需要料理丧事的,丧假5天。
假期计算规定

假期计算规定假期是指受雇员工根据相关劳动法规获得的休假时间。
在管理上,假期的计算和使用需要有一定的规定和约束。
本文将详细介绍假期计算规定,包括法定假期、带薪假期和特殊假期的计算方法,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假期调整规定。
一、法定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定,员工享有的法定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是指员工在每周工作六天的单位中,享受的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年度休息日。
1. 公休假计算规定根据劳动法,员工在每周工作六天的单位中,每人每周享受公休假一天。
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每月工作天数和每周休息天数来确定。
如果一个月的工作天数为26天,那么根据比例计算,员工享有的公休假日数为天数为26/6 ≈ 4.33天,即四天半。
2. 法定节假日计算规定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是指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享受连续休息。
二、带薪带薪假期是公司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岗位等级,规定员工享受有薪休假的时间。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 年假计算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员工在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5天带薪年假。
如果员工工作满年限不满一整年,年假的计算按比例进行。
例如,某员工工作满8个月,那么根据比例计算,该员工的年假为8/12 × 5 = 3.33天。
2. 病假计算规定根据劳动法和公司制度,员工在工作期间如遇生病需要请假,享有带薪病假。
病假的计算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来计算,并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带薪病假。
3. 婚假和产假计算规定员工结婚和生育的假期计算遵循不同的规定。
婚假的天数根据劳动法规定和公司制度来定,通常为3-7天不等。
产假的天数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为98天。
三、特殊特殊假期是指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给予员工的额外假期,如事假、调休假等。
计算规定如下:1. 事假计算规定员工因私事需要请假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带薪事假。
事假的计算按照实际请假天数来计算,并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的比例获得相应的带薪事假。
公司员工公休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公休假类型及天数1. 带薪年休假: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享有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如下:(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5天年休假;(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10天年休假;(3)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享有15天年休假。
2.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员工享有以下法定节假日:(1)元旦:1天;(2)春节:3天;(3)清明节:1天;(4)劳动节:1天;(5)端午节:1天;(6)中秋节:1天;(7)国庆节:3天;(8)其他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3. 产假: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期间享有产假,产假天数如下:(1)顺产:98天;(2)难产:113天;(3)剖腹产:113天;(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陪产假: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享有陪产假,陪产假为7天。
5.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享有丧假,丧假为3天。
四、休假申请及审批1. 员工需提前向部门主管提出休假申请,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 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休假申请情况,审批休假时间及天数。
3. 休假期间,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妥善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五、休假待遇1. 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产假、陪产假、丧假期间,员工享有正常工资待遇。
2. 员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如需调休,需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六、违反规定的处理1. 员工未经批准擅自休假或未按时返回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2. 员工在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3. 员工虚报、冒领休假待遇的,一经查实,将予以追回,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江苏省各类假期以及待遇2024.4.28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病假
(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21.75×出勤天数+当地最低工资÷21.75×病假天数。
享受前提
薪资待遇
备注
休息日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
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范文

员工休假及假期待遇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休假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获得感,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员工的休假和假期待遇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应该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职务等因素确定员工的休假和假期待遇的具体安排。
第二章年休假第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年休假制度。
员工工作满一年即可享受年休假的权益。
第六条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确定。
1.员工工作满一年,享受5天年休假。
2.员工工作满三年,享受10天年休假。
3.员工工作满五年,享受15天年休假。
4.员工工作满十年,享受20天年休假。
5.员工工作满十五年,享受25天年休假。
6.员工工作满二十年以上,享受30天年休假。
第七条年休假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员工和员工的直接上级协商确定,经批准后即可休假。
第八条年休假期间,员工享受正常工资待遇,不受任何经济损失。
第九条员工应提前至少一周向公司提交年休假的申请,公司应及时处理员工的申请并做出答复。
第十条员工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年休假的,可以向公司申请延期,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批。
第三章事假第十一条员工如需请假,应提前至少三天向公司申请。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时应当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员工的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事假不得超过三天,如需请假时间超过三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员工请假期间,工资按照请假前的工资水平支付。
第四章病假第十六条员工如因疾病需要请假,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
第十七条病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请病假时,应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由员工的直接上级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病假期间,员工享受病假工资,工资水平按照请假前的工资水平支付。
第二十条病假期间超过三天的,员工应及时向公司提供医院开具的病情证明。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假结束后,应提供医院开具的病愈证明,以便公司备案。
第五章婚假第二十二条员工如需休婚假,应提前至少三天向公司提交休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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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卷烟厂企业标准关于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的有关规定QZ/RL0001—2001A/0—2001/05/01为了加强劳动工资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分配制度,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严则,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条例》、《福建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及《劳动法》配套法律法规等,同时结合我厂的实际情况,对我厂职工各类假期及其待遇作出如下规定:一、旷工1、旷工: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而未参加生产劳动的,即认定为旷工。
2、职工每旷工1天扣月奖金50%,旷工2天(含)以上者,则扣除当月全部奖金。
职工旷工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3、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或一年内累积旷工时间超过30天(含)的,企业即给予除名(一个工作日为一天)。
二、事假1、职工因事需请假的,本人应写书面报告,事假3天(含)以内的,由部门领导审批;事假4天以上的,需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4天至30天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经人劳科科长审核后,由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
如需办理续假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续假手续。
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
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1天,扣月奖金20%,依此累加,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
凡厂外各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
病休在30天(含)以内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后,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30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执行,即: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二)病假期间的待遇1、职工每请病假1天,扣月奖金10%,依此累加,超过1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2、在医疗期内的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按岗位工资的60%—100%支付。
⑴工龄不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不满三年者,按60%计发。
⑵工龄满五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三年不满五年者,按70%计发。
⑶工龄满八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五年不满八年者,按80%计发。
⑷工龄满十年,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八年不满十年者,按90%计发。
⑸本企业工作年限已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按100%计发。
3、超过医疗期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只享受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按岗位工资的40%—60%支付。
⑴本企业工龄不满三年者为40%。
⑵本企业工龄满三年未满五年者为50%。
⑶本企业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60%。
四、护理假1、职工患病住院,病情严重,需由亲属护理的(本厂职工),应提出书面报告,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领导提出意见后,30天(含)以内由人劳科长审批,30天以上由分管人事厂领导审批。
2、职工每请护理假1天,扣月奖金20%,假期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五、丧假职工的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去世,本厂职工可以享受3天丧假(含路途),假期按公假处理。
六、工伤或患职业病1、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按闽政(1994)04号文《福建省职工工伤保险试行规定》和闽劳险(1995)017号文执行。
2、职工因工负伤,所在部门(车间)领导应填报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单,报厂安保科审查核实,同时应及时报告人劳科,人劳科再向社保机构汇报,以便备案。
部门(车间)或个人隐瞒不报,取消该部门(车间)当月安全奖,由此而造成的职工个人损失由部门(车间)负责。
3、工伤职工应在治愈出院后,及时将疾病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医疗发票、药费清单或处方交到人劳科,以便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4、职工每请工伤假1天,扣月奖金5%,依此累加,超过20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
5、经认定,职工属因公或见义勇为负伤,其待遇由厂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七、探亲假(一)探亲的范围和条件1、凡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与配偶或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的界限规定:职工的配偶或父亲、母亲在富岭、大池、适中、雁石(含)以外地区,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3、试用期内的职工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试用期满或转正定级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但在下半年转正定级者,不能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假期一次,假期为30天(不含路途,路途时间另计,其他探亲对象亦同此)。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起算时间为职工结婚满一年后的第二年算起。
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批准均可探亲。
4、当年职工结婚或女职工生育,不再享受当年度的探亲待遇。
5、当年探亲假只限于当年使用,跨年度自行作废。
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四年内使用,跨四年后自行作废。
6、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分管人事的厂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三)探亲期间的待遇1、职工探亲期间不享受当月奖金(假期跨月使用的,只扣一个月奖金)。
2、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本企业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岗位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3、职工探亲的往返路线必须按常规的路线往返,不得绕道。
职工探亲的往返车船费,按以下标准报销:(1)乘火车的,一律报硬席座位费;(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3)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4)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四)探亲假期的办理职工请探亲假要严格履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方享受探亲情况证明或父亲、母亲居住地证明,再由所在部门统筹安排,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后,到人劳科办理准假手续。
八、婚假1、双方均达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经所在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初婚),可享受15天婚假。
2、职工婚假期间月奖金按60%计发。
3、未经部门(车间)、厂计生办和人劳科审批,私自在外登记结婚的职工,不能享受婚假,并按本厂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再婚职工(含另一方再婚)只享受3天婚假。
假期按公假处理。
九、女工生育(一)产前假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可请产前假。
产前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对应金额标准计发,辅助工资照发。
职工每请产前假1天,扣月奖金20%,请假超过5天(含)者,不享受当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二)生育保险1、生育期间的待遇⑴女职工生育时,在法定产假期间按《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育津贴。
月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企业不再另付给生育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年终奖和效益奖。
⑵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给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其标准按企业在职女工生育津贴的50%发给。
⑶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如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社保公司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企业不再另付生育医疗费用。
自费药品、营养品药费和医疗服务费由职工个人负担,⑷女职工未经生育而怀孕流产的,按社保公司规定只享受一次生育津贴。
休假期间企业不另付当月工资和奖金。
⑸凡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生育假期⑴女职工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产假增加15天。
⑵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80天,其中产前假15天。
⑶女职工第一次怀孕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的,产假42天。
⑷双方达到晚育年龄,并领取准生证的,女职工分娩时(必须是独生子女)可给男职工3天照顾假,假期按公假处理。
3、女工生育其他规定属以下情况者,其产假及生育津贴按龙岩市社会保险公司规定享受:⑴职工已有一个子女,因故需申请生育第二胎,经批准,女工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并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⑵职工本人是初婚,对方是再婚;或职工本人是再婚,对方是初婚,且一方已生育有一个子女,不管孩子跟随何方,经批准领取准生证生育者。
⑶职工生育后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后因婴儿夭折,经批准领取准生证可第二次生育者。
4、哺乳时间⑴女职工生育完上班,婴儿尚不足一周岁的,可在上班时间内给予一定的哺乳时间。
婴儿在八个月以前,每日两次哺乳时间,满八个月后至一周岁内,每日一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包括路途往返时间)。
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当日合并使用。
⑵需要用哺乳时间的职工,必须到人劳科办理相关出厂手续。
(三)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的可请哺乳假至小孩一周岁。
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按普通工种(即原岗位工资四岗)对应金额标准的60%计发,辅助工资照发,不享受月奖金,并按规定扣发年终奖和效益奖。
(四)产前假、产假、哺乳假手续的办理程序1、职工请产前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人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批准后报计生办、人劳科审批,并从请假之日起享受法定产前假的有关待遇。
2、职工分娩后,应在30天内应将生育职工的准生证、婴儿出的生证、独生子女证、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药费清单收齐后交至人劳科,并由人劳科到社保公司办理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待社保公司生育保险费付至厂财务科后再由人劳科造册发放。